试论我国文化馆的法律地位

2014-03-12 02:09张配英嘉兴市文化馆浙江嘉兴314000
大众文艺 2014年5期
关键词:文化馆法律群众

张配英 (嘉兴市文化馆 浙江嘉兴 314000)

一、试论我国文化馆的法律地位

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先进科学,没有现代技术,就会落后,就会衰弱,一打就垮,要痛苦地受人宰割;然而,没有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没有人文精神,就会空虚,就会异化,不打自垮,甘愿受人奴役与鞭打。”党的十八报告也指出:“一个民族国家若一盘散沙,没有文化凝聚力,绝对无法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本文拟对我国文化馆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大家进一步关注现今文化馆法律地位不太明确的现状。

二、我国文化馆的法律地位概述

党的十八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文化馆作为承担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单位和载体,要在此项建设事业中扮演好主角,组织和实施反映主流文化精神的文化活动,以求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公共文化需求。了解公共文化服务,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起主要作用的文化馆及其相关职能。

(一)我国文化馆的基本性质

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纯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面向全社会策划、组织、指导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培训与辅导群众文化在职干部和业余文艺骨干,以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文化馆是县、市一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叫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作用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目前我国各省、市、县级行政单位基本都设有文化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文化馆将会体现它的价值。

(二)我国文化馆的基本任务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四章专门就文化馆的任务作了专章的规定,共九个方面的基本任务,具体来说: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文化中心)工作、培训人员、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等。

(三)大力发展我国文化馆事业的积极意义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自己的文化,因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我国文化馆体系经历了建国以来六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它在宣传党的文化政策,推进群众性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我国文化馆法律地位的不足现状

党的十七大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的新期盼,把“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可以预期,我国文化馆事业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然而,我们不可否认,我国文化馆和文化馆事业的发展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馆地位有待明确

我国至今没有出台有关规范文化馆的法律、法规,就是规范公共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倒是一些相对处于地位与层级较低的文化事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走在稍前一些位置,比如,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管理场所办法》等,文化部1992年5月27日颁发的《文化馆管理办法》因为年代久远,内容大多过时,而1999年3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文化立法纲要》也只是笼统提出了“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提高文化立法质量,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的口号,至今也未见任何实实在在的行为,《文化馆管理办法》也因颁布已有21年,规章的内容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使得文化馆发展总体上始终处于自由、无序状态,严重阻碍了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文化馆性质定位模糊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文化馆为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目前,我国文化类专业场馆发展较快,主要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这些单位相比较,文化馆的地位与性质常常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主要表现在文化馆的基本属性几乎少有人知道,文化馆的公益性质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界定;还有文化馆与文化局(厅)的部分职能相重叠、相交叉,文化馆担负了一部分文化局的行政职能,让文化馆自身的主业发展更显精力不足、经费短缺、人手缺乏,导致文化馆的主业发展陷于混乱和无序。

(三)经费制约文化馆事业

没有经济,就没有地位。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文化馆的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从文化事业经费中拨给。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年度拨款应逐年有所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我国许多的文化馆发展经费不到有效保证。以嘉兴市文化馆为例,没有独立的文化项目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支出都要通过文化局来核销。文化馆每举办一次活动都要自己先垫付活动经费,文化馆没有文化项目专项开支的自主权,办事很被动。经费的不足,经费动用层层审批环节,既影响了文化馆举办活动的热情,也严重制约了文化馆实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能力。

(四)学科拖延文化馆发展

现有文化馆的学科建设严重不足,我国绝大多数文科类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文化馆专业;文化馆的理论研究也十分滞后,绝大多数文化馆的管理干部多为其他专业转行为之,使得文化馆的发展缺乏理论支撑。较明显的事例是,文化馆业务骨干基本上都是从小就从事艺术,对文化知识不太重视,导致撰写论文或是发表文章就成了大问题,由于论文不能发表,有些业务干部连着几年都评不上职称,也动摇了一部分文化馆干部从事本职工作的热情。

四、文化馆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国,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文化馆事业,加强文化馆建设,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紧立法,定位文化馆法律地位

当前,我们要加紧做好文化馆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文化馆的地位,保障文化馆事业的持久健康的发展。一是尽早组织专家组成文化馆立法小组,提出文化馆立法草案,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必要时,还可以将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全国人民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法律征求意见稿;二是将法律征求意见稿提请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当前,首要抓紧立法的内容起码包括《文化馆管理条例》(或者《文化馆管理法》)、《文化馆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文化馆工作,为文化馆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从而法律上明确文化馆的地位,保障文化馆的利益。

(二)突出性质,坚持文化“三服务”方向

当前形势下,我们更要强调文化艺术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文化三服务的方向,即为中心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经济服务,牢固确立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质,为繁荣文化、推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今年,浙江省文化馆提出了文化馆业务干部“六个一”的考核要求,即要求每个业务干部带领一支团队、研究一个课题、创作一个精品、下到一个社区、组织一个活动、举办一个培训,规律了每个业务干部的文化工作任务,为文化馆业务工作树立了法理基础。由此作为开端,如果坚持文化馆业务法律属性的规范,那么我们文化馆的法律地位和任务更加鲜明,社会主义文化阵地更加巩固。

(三)推进文化馆学科和理论研究

文化馆的法律地位,必须要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这是我们必须要始终贯彻的一条方针。一是要在一些重点文科类院校中加强文化馆专业学科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文化馆理论研究,办好刊物,探索文化馆在新形势下发展路子;三是加强现有文化馆特别是县区级基层文化馆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既会管理和发展文化馆事业,又会进行理论研究与探索的队伍,从而全面振兴文化馆事业,进而全面提升文化馆的法律地位,为打造文化强国而努力。文化馆要引进高级知识分子,带动文化馆理论知识和法律地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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