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一个创新视角

2014-03-11 03:24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比重

和 军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当前,关于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理论与实践充满矛盾与争议。其一,我国目前在并不具备按劳分配所需要的“马克思条件”下,能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其二,如果能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否如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全等同于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的比例范围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的比例范围?其三,如何认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看待民营经济比重占优的经济现实?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学界在直面现实的基础上,必须作出科学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实行按劳分配

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就是按要素分配,依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就是按要素边际生产力分配。在资本稀缺的情况下,资本边际生产力相对劳动要高出很多,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则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结果。

作为一种开创性的伟大实践,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效率与公平双赢的结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在我国目前发展阶段,效率非经市场经济难以达到。如果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可以很好地结合,加之在我国目前特定政治体制下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强,如果能够很好地克服自由放任的市场在分配方面的弱点,那么实现效率与公平双赢的可能性更大。

归纳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实行按劳分配的观点,否定论者的主要证据为:现阶段并不具备“单一的公有制”、“产品经济”、“计划经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等“马克思条件”;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衡量尺度存在差异,货币工资收入与劳动量之间难以等同;现阶段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按劳分配”只是一种发展趋势,当前尚不能进行实践运用。肯定论者认为:应区别按劳分配的本质与其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其实现形式应与一定社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具有共同性,不必苛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与现实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公有企业,需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非否定这一原则。

形成上述双方矛盾观点的根本缘由在于是否按照马克思理想按劳分配模式分析现实问题。凡坚持理想分配模式者,自然会得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结论;反之,亦然。

图1所示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方式,而我国当前在生产力条件、所有制特征等方面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情况差异较大(见图2)。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由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同,我国解目前仅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相应不同。

从上述差异出发,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按劳分配相应区分为探索型按劳分配模式与理想型按劳分配模式。前者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的一种探索,而后者则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施的理想分配模式。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可能实施理想型按劳分配模式,但可以实施探索型按劳分配模式,即坚持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本质,而突破马克思的理想分配模式。如此,则既坚持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又为创新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开辟了道路。这与马克思“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2]的思想也是一致的。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因为坚持按劳分配的本质、探索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本来就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二、按劳分配的比例范围是否等同于公有制的比例范围

图1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图2 我国在经济落后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如前所述,当前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在于目前条件下能否实行按劳分配,而对于按劳分配的比例范围等同于公有制的比例范围则要么予以明确肯定,要么作为隐含的共识性假定前提而不予讨论。因此,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也不过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直接推论。但这种看法却无法解释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一方面,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与居民贫富差距事实相矛盾。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来,我国一直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但这一原则实施多年来的结果却是国内居民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的冰冷事实。并且即使是1956年我国确立计划经济体制、实施“按劳分配”原则的阶段,也只是城市内部、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较低,而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则较大。据测算,1979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为2.5,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均值约为2.2),远大于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均值约为1.5),[3]显然并未实现“按劳分配”的目标。另一方面,据统计,目前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4]全社会总资产中,2010年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为26.9%,远低于非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5]从就业方面看则更是如此,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已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6]显然,如果将按劳分配的比例范围与公有制等同,则难以解释上述现实矛盾。

上述“等同论”的主要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对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经典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中就指出:“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7]后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区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

而对于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8]显然,这一说法针对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情况。

但是,如同马克思没有预料到社会主义首先在经济落后国家进行实践那样,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创新也与马克思的设想不完全一致。就分配关系与生产条件的关系而言,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目前我国实施的既非单一公有制,也非单一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所有制结构。显然,马克思没有考虑到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情况下的分配方式,这就给理论创新留下了较大的思维空间。

(一)“等同论”两个必要条件与现实不相一致

分析“等同论”,不难发现其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公有制内部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所以公有制的范围就是按劳分配的范围;二是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代表着按劳分配的比重。实际上,这两方面的假设条件与现实均存在较大差距。

先看“等同论”的第一个隐含假定:公有制内部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单一的公有制也不能保证就能够实施按劳分配。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全社会一大二公,但实施的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分配,而非“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按劳分配。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原则只能通过各个公有企业而非全社会这一层次实行,但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事实证明我国目前在公有企业层次、从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

一是不同公有企业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较大,广泛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行业收入差距上。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收入最高的国有金融业员工,其年平均工资为81009元,是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员工平均工资46206元的1.86倍,是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员工平均工资19469元的4.16倍。从两大类公有制经济来看也是如此,2011年,城镇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3483元、28791元,前者是后者的1.51倍。当然这种差距也可能来自员工教育年限、年龄等因素导致的合理差距,但实证计量研究表明,国有部门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及其行业的垄断性质,是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9]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不同公有企业之间尚未实现按劳分配。

二是公有企业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主要体现在高管工资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并且这种收入差距并非基于其经营业绩与投入。特别是对于国有垄断企业内部太大的收入差距,多数员工认为是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同时,公有企业内部还广泛存在以身份而非贡献分配的情况,所谓有编制的正式职工与聘用的合同工之间收入差距很大,一样的付出两样的待遇,这更是与按劳分配的宗旨背道而驰。

此外,由于政府在收入调控方面也不尽如人意,从而我国目前在再分配环节也没有达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要求。研究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再分配机制在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再分配机制一直存在“逆向调节”,虽然近几年这种趋势开始有所转变,但作用有限。对城乡之间来说,再分配收入的逆向调节作用远大于再分配支出的正向调节作用,再分配机制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差距。[10]

再看“等同论”的第二个隐含假定: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代表着按劳分配的比重。按劳分配的比重问题是一个新鲜的课题,但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是一些学者特别强调公有制比重的一个深层缘由。之所以强调按劳分配,目的还是在激励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平等,这也是社会主义能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计量按劳分配的比重,目前还是一道有待解决的难题。

对此,我们还是要在遵循按劳分配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创新分析思路。按劳分配的目的在于兼顾效率与平等,并且考虑到是在生产力较发达基础上实施单一公有制,所以应该是平等优先、兼顾效率的一种分配制度。基于按劳分配对平等的强调,我们也可以借用经济学发展的新成果对此进行大致的衡量。表1比较了典型国家20世纪90年代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中很难发现公有制促进平等分配的直接证据。

表1 世界银行公布的20世纪90年代34个国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单位:%)

而专门研究公平与发展问题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则显示了另外的结果。根据该报告的第二章《国内的不公平:个体与群体》,撒哈拉以南非洲、拉美与加勒比海地区的经济不平等程度为世界最高,欧洲、中亚、南亚及高收入经济体经济不平等程度较低。[11]而同期以国有经济GDP占比为例,世界平均水平约为10%,工业化国家不到6%,非洲国家最高;国有经济占非农产出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约为13%,工业化国家不到7%,最不发达国家约为17%,非洲国家达到近22%。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规模大于工业化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高于中等收入国家。从区域看,非洲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最大,亚洲国家次之,拉美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最小。[12]

由上可见,从世界范围看,平等分配更可能是经济发展程度而非公有制比重的结果。公有制与平等分配的关系其实是混乱的:非洲的数据似乎表明二者存在相反的关系,而拉美的数据则正好相反。因此,如果不存在公有制经济比重与平等分配程度一致发展的规律,则很难说明以平等为宗旨的按劳分配的比重会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相一致。

(二)公有制——按劳分配比重模型分析

这里不妨进一步分析按劳分配比重与公有制比重相同的条件:除公有制内部实现按劳分配之外,一是非公经济内部(假定一定时空内)存在一个标准的分配状况数值;二是一定比例的公有制经济加入其中并不改变这一整体分配状况数值。在此情形下,例如原先非公经济内的基尼系数为0.30,现在25%进行公有化,公有制经济内实行按劳分配,并且公有化后并不改变整体经济基尼系数为0.30的分配状况数值,则可以认为25%的公有制等同于25%的按劳分配。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极小的所谓“刃锋模式”。现实中,在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单一公有制过渡过程中,上述条件很难满足,普遍存在的是图3中按劳分配比重与公有制比重不一致的情形。

图3 公有制—按劳分配比重模型图

如图所示,在过渡期存在两种不一致情形:一是按劳分配比重大于公有制比重,二者关系曲线位于45°线之上,对应于一定的公有制比重数值,按劳分配比重从而社会的分配平等程度要高于公有制比重,其高出部分被归结为“规范效应”的作用。二是按劳分配比重小于公有制比重,是由于“失范效应”所致。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又可出现一种早熟型单一公有制情形,就是指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及经济发展水平都未达到过渡阶段时,违反规律地人为强行过渡,即使达到单一公有制,也并不能在全社会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这种情形即是上世纪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的情况。

上述第一种情形可称为平等型市场经济,在该情形下,运行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使经济信息得以很好地显示、对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构成有效的激励,政府的合理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部分,公有制经济内部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良好运行对非公经济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效应等等,这些因素形成分配的“规范效应”,使得按劳分配比重从而社会的分配平等程度要高于公有制比重。上述第二种情形可称为不平等型市场经济,在该情形下,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信息显示和激励功能有限;政府能力有限甚至腐败盛行,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公有制经济内部尚未实现按劳分配、甚至其本身成为全社会分配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公有制比重高的经济体的分配不平等程度甚至高于公有制比重低的经济体,此种经济发展方式从分配角度可以归结为不平等型经济发展模式。而早熟型单一公有制形式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时进行强行过渡,由于条件不成熟,即使在形式上达到了单一公有制,也难以在内容上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

三、如何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那么如何看待现实经济中民营经济比重较大的事实?如何保证两类经济共同繁荣发展呢?

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必由之路。宏观方面,世界的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在极其落后的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以政府力量代替基本不存在的市场机制,公有经济对该阶段的经济发展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在市场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之后,政府更应逐步退出市场,公有经济也要逐步退缩至市场失灵等较为狭窄的领域。微观方面,产权理论以及大量跨国实证研究更多地证明了公有经济的低效率而非相反。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济发展以渐进式增量改革为特征,从所有制方面看也是一个非公经济比重不断增大以至于在就业、GDP等方面事实上成为经济主体的过程。因此,在新形势下,应该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赋予新的内涵,以更好实现理论、政策与实际经济发展的结合,推动理论创新与经济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民营经济比重不断增大的事实,我们认为,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阶段而非局部阶段来看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今后一段时期应将两类经济融合发展作为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重要实现形式。如图4所示,在初级阶段的实践中,我国经历了由“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向两类经济融合发展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转变过程。之所以进行这种转变,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适应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快又好地提高生产力水平。当生产力比较发达之后,为了更好地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再逐渐加大公有经济比重,形成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此同时,通过实践逐渐探索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有效实现形式,为过渡到按劳分配方式做准备。

由此可见,局部阶段两类经济融合发展为主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矛盾。前一段时期未能很好控制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宏观调控因素所致,所有制结构变迁因素是次要的,也是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并且是为了效率而不得不在平等方面做出的牺牲。只有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之后,经济社会条件要求以公有经济为主体,才能顺应现实发展,实现逐步过渡,并且在成熟实践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逐步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四、坚持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简短的结论

平等与效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定义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是这一要求的集中体现,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分配制度也很好地表达了对平等与效率的追求。

但现阶段公有制是否能够促进平等与效率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相关。但世界上公有制比重高的经济体分配不平等程度甚至高于比重低的经济体,国内国有垄断及国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对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等事实以及国内外公有经济低效率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皆使我们难以得出以公有制为主体能够促进平等与效率的结论。

如前所述,既然公有制的范围比重并不等同于按劳分配的范围比重,而局部阶段两类经济融合发展为主体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矛盾,则我们应以发展平等型市场经济为目标,大力发展混合经济以提升经济效率,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政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平等与效率双赢的结果。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的社会化与非公经济不能相容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向单一公有制过渡,实施理想型按劳分配方式,并最终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图4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特征与分配方式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306.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3.

[3]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J].经济研究,1997,(9):19.

[4]崔鹏.4万亿元沉甸甸[N].人民日报,2008-11-17.

[5]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J].当代经济研究,2012,(3):44.

[6]黄孟复.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N].人民日报,2010-07-28(7).

[7][德]马克思.资本论(第 1卷)[M].人民出版社,1975.95-96.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

[9]张余文.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8):20.

[10]课题组.促进形成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0,(25):7.

[11]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9.

[12] 胡家勇.国有经济规模:国际比较[J].改革,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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