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社会共和国”理论与真实民主制度
——兼论其对中国公民民主参与制度的启示

2014-03-11 04:20
阅江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共和国资产阶级马克思

李 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在马克思对人民主权问题的思考中,无产阶级新型人民主权应该采用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是革命实践中的重大问题。马克思在原则上否定资产阶级的虚伪、抽象人民主权和一切剥削阶级民主制度的同时,并没有对人民主权及其民主制度的形式进行否定,因为“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并且,无论是无产阶级革命阶段还是未来新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民主共和制的政治形式都是无产阶级应该利用的。因此马克思创造性地赋予无产阶级人民主权国家“社会共和国”的国家政体形式,并辅之以人民普选制与代议制等社会主义真实民主制度,以超越建立于个人主义自由观法哲学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抽象与虚伪的民主制度。

一、马克思的“社会共和国”理论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基本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自由竞争之上并构建一系列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因此从本性上来说,“资产阶级无国王,资产阶级统治的真正形式是共和国。”[1]恩格斯也说,“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2]

同时,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在过去的国家管理形式中,由于存在着封建社会与封建制度的参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必须同这种参与进行斗争,因此尽管两者也存在矛盾和斗争,但还不到进行彼此决战的时候。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封建因素已经被消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没有其他因素的阻隔,阶级斗争的决战则不可避免。决战后的资产阶级统治必将被无产阶级统治所取代,因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后国家管理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说:“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3]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仍可以将民主共和国作为无产阶级统治的现成形式,但是这种现成不是“简单的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打碎”或“摧毁”这种以阶级压迫为唯一特征的权力强大而又独立于社会之上的政权形式,代之以新的得以体现和保证人民民主的政权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提到要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阶级内容和它的阶级形式区分开来。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是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但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却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最好形式,对于广大小资产者和农民,尤其是无产者来说,不可能找到一种比民主共和国更好的国家制度形式了。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可能采取别的国家政权形式,而只能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变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与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阶级内容的改变。共和国作为一种人民主权的形式是由阶级内容决定的,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应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与国家制度,并且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在阶级内容更新之后可以成为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政治形式,“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的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因此共和制是民主制的抽象国家形式。”[4]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共和国”的思想,认为无产阶级通过斗争才赢得了共和制,巴黎无产阶级把共和国看做自己的产儿,而共和制使无产阶级获得了为本身革命解放进行斗争的基地。资产阶级共和国从本质上来讲是剥削阶级的共和国,但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时可以将民主共和保留下来,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的实践做了高度评价,并进一步丰富了“民主共和国”的理论。巴黎公社是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由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即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要建立的是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和社会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种形式。公社既保留了共和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同时又赋予其以真正民主的内容,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形式,马克思称之为“社会共和国”。

二、“社会共和国”政体下的真实民主制度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就在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国家不是为全社会服务、而是为社会中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同时这种对立还表现为社会不能有效制约国家,不能广泛直接地参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虚幻民主必将为二者相统一的真实民主所取代。而这种统一,就是社会共和国下的民主制度,既完成了国家政权和全社会普遍利益的一致性以及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真正代表的性质,又实现了国家权力最后回归社会的方向。

(一)人民普选制与社会主义代议制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实行的人民普选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这是保持公社领导人代表人民利益掌握国家政权,并使公社领导人成为人民的公仆的正确形式。虽然巴黎公社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公社创造的普选制的基本原则却对当代社会主义民主制建设具有恒久的指导价值。晚年的恩格斯不断强调巴黎公社普选制的优越性,并将这种普选制度作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首要办法。通过人民普选制,人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公民为公仆,他们授予这些代表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代表们执行国家事务的权力并非是绝对的和永恒的,他们仅在法律范围内仅具有权力的使用权,而当代表们出现违背人民意愿的行为时,人民有权撤换他们并选择新的代表为自己服务。

就公社的民主制而言,有决定意义的,是保证普选制所应当具有的新内容。马克思说:“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另一方面,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5]因此,巴黎公社不再是旧社会时期脱离社会、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少数剥削者的垄断权力,它把整个管理权力归还给人民,使其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以直接行使的权力。公社与人民合二为一,并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巴黎公社民主选举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广泛性。公社委员会——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系统企业的厂长、主任、工厂负责人等,由工人大会选举产生;国民自卫军营以下的军官由战士选举产生。巴黎公社制定了一整套从上而下的广泛的、普遍的选举制度,彻底杜绝了中世纪沿袭下来的等级授职制,充分体现了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民主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形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而现在,普选制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人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他们所得的报酬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6]

马克思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批判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马克思对议会民主完全持否定态度,事实上马克思确实对西方式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进行了深刻而尖锐的批判,而对代议制度本身的认识则随着人民主权思想的不同进程有所差异。早期的马克思受到卢梭直接民主制思想的影响,同样主张由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而反对代议制,而至1848年欧洲革命后马克思认为建立人民的代议机关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措施,最终于《法兰西内战》中肯定并发展了社会主义代议制思想。马克思从不曾笼统地否认代议制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曾经起到的进步作用,而是区别了代议制的形式和内容,并从不同角度给予评判,最终论证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代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形式这一基本原则。

“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7]代议制亦是如此。马克思否定和批判的是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而非民主制度本身,代议制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它本身并不具有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属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它来实现无产阶级的民主。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8]这里“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就是资产阶级议会,而“合理职能”则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既然议会承担着阶级统治和公共管理两项职能,那么议会压迫人民的阶级统治功能自然必须废除,而其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却可以运用到无产阶级民主中来。马克思既从内容上看到了议会制的阶级性,又从形式上指出了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工具价值,有着深刻的辩证法意义。

(二)“议行合一”与民主监督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政权,“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9]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的巴黎公社,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0]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巴黎人民抛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学说,而选择了一个“高度灵活的政治形式”,使公社政权成为同时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就保证了人民主权在大敌当前的恶劣形势下行使权力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和分权制度,使无产阶级政权既是政治上和法律上无产阶级意志表达的机关,同时又是执行和实现这些意志的机关。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分权式议会制度,人民可以真正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公社真正成为人民的工作机关。马克思评价为“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1]这种“议行合一”的公社制度能够避免行政权的过于膨胀从而侵犯立法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痼疾,是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有效扬弃,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保证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成为国家唯一的最高意志,使公社成为真正的工作机关,保证人民真正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从而切实保证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人民主权本质。

“议行合一”民主制度的建立必然产生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否定了资产阶级式的分立与制衡机制的权力监督机制是否意味着“社会共和国”政体下就没有权力监督呢?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作为社会主义新政权的巴黎公社,其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廉价政府与民主监督思想。

首先政府必须从体制和组织上得以改造。巴黎公社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自身,“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12]同时,“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13]在巴黎公社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政权,公社实现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这种“议行合一”的新政权使公社的一切事务变成了真正的工人阶级的事务,政府彻底处于人民的监督和掌控之下,每个行政部门真正负责、讲求效率,这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体制和行政机构设立的科学合理性。

其次,公社以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以保证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切实监督。公社做出的各项决议都刊登在《公社报》上,以便人民群众可以及时了解公社的决定和举措。公社委员经常参加选民大会或群众集会,向选民汇报工作,并及时答复群众质询,听取群众的批评。基层的工作同样实行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工厂、邮局、军队中都有工人们组成的各种监督委员会。在司法部门实行陪审制度。通过上述渠道,公社自上而下的将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这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14]

最后,公社的公职人员还应当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撤换,这是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最有效方法,也是公社试图确立无产阶级民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1871年3月出版的《公社报》强调公开监督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时指出,罢免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剥夺,因为罢免的原则给选民提供了纠正错误的手段。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共和国”理论与真实民主制度的当代价值

在马克思那里,其最理想的人民主权形式是真正实现人民自我管理的政治愿望,这种人民主权要求实现人人自主,每个人都可以独立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力,甚至国家都不需要任何人的管理。就像列宁评价马克思所称的这种自然长成的“原始民主”那样:“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不仅独立地参加选举和投票,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习惯于不需要任何人来管理。……社会主义将……使大多数居民无一例外地人人都来执行‘国家职能’。”[15]毫无疑问,马克思所阐述的理想、真正的民主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最终目标,而目前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制度还只是向理想状态过渡的某一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在现阶段既要逐步完善代表制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要发展基层民主,夯实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为我们指导了人民主权的最终方向。而在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既要完善代表制的社会管理制度,又要循序渐进地培育个人的民主素质,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力,二者同时具备才可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全部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理想。

(一)完善人大制度下的公民民主参与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设置,这种权力逻辑,既体现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某些观点,也沿袭了马克思主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主张。在卢梭和马克思那里,人民是主权者,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这是二者共同主张;人民有权对权力机关及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甚至撤换,体现了卢梭“政府是主权者与臣民的中介,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16]的观点,而通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则是马克思克服了卢梭理想状态中直接民主制的缺陷,充分实现了恩格斯“将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17]的政治主张。在人民主权理论范畴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审思,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上,如何使人民代表真正体现人民意愿,真正代表人民利益;二是在人民代表制度框架内,如何解决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监督的问题。

代表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制度本身也是公民选举权的充分体现。代表们的产生是基于人民的信任和委托,同时人民代表就是人民自身,他与其委托者——人民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密无间的联系,人民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了人大会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的工作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神圣职能。而在中国长期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将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光荣头衔和政治荣誉授予各行各业的先进工作者。固然,我们对各行各业的先进人士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毋庸置疑,但先进工作者是否一定具有良好的参政议政能力则有待考量。人民代表大会不是荣誉机构,人大代表也不是荣誉职位,各行各业的先进工作者即便工作能力突出,但若不具备履行人大代表的能力,则大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而非必须为人大代表不可。我们应该在推荐、选举人大代表时,去掉代表的荣誉光环,既要看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社会影响,更应强调代表的政治责任、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最高监督机关,其担负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而政治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很多由官员担任,官员本身就是被监督机关的成员,那么由监督对象来组成监督主体,本身就与监督的主旨不符;如果被监督机关的人员比重还过大的话,代表们必定无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同时也为其他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造成了相当大的阻碍。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大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率领,这就在无形中使代表之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此种安排怎样保证每个代表权力的行使?怎样保证代表们对行政权力尤其是本地区行政工作的监督?同时,代表中的行政官员与先进劳模越多,他们被赋予的政治荣誉越崇高,代表们与他们的委托者——人民之间的距离就越大,因此,要真正使代表了解民众所想所需,真正将下层民众意愿上传,必须使代表们有更多与人民沟通了解的机会,只有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了解基层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意见,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不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

从权力监督的逻辑结构上看,任何一项监督,都分为获得“监督信息”、提出“监督建议”和进行“监督制裁”三个环节或要素,这既是权力监督的运行程序,又是权力监督的实体内容。[18]权力监督过程无非是获得监督信息后提出监督建议并进行监督制裁的过程,能否获得监督信息、获得监督信息是否高效、监督信息是否准确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而监督权的获取则是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因此,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进行有效监督的起点,也是行使其他权力的前提条件。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确认和保障,才谈得上有效参与、表达意见和监督权力机关活动的运行。故而要保证公民对权力机构的有效监督,必须保障公民有着法定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这些信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否则,公民连基本信息都无从掌握,何谈对权力机关工作的监督?当然,公民的知情权不仅针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部门和各类公共权力都应适用,缺乏对充分透明信息知情权的监督,腐败和不公正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参与权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协调国家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则是公民民主参与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下,国家管理与人民自治并非如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处于对立状态,而应该成为相互配合、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国家管理是基层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的重要保障。人民自我管理是一种依靠自我调节进行管理的社会管理机制,它更多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的权威,体现为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协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非常淡化。当然这种人民群众自我管理下的社会权威并不排斥国家制度和权威的支持,否则自我管理将会异化为特权或无政府状态,也就最终失去其存在价值。况且,我们还处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第一阶段,国家职能可以为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其次,实现人民自我管理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机制的最终目标。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在自我管理的政治实践中得到极大地锻炼和提高,并在行使国家政治权利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国家的最终走向是以实现人民全面自治为前提的自身消亡,因此,对全人类来说,国家管理只是通往最终目标的必由之路,人民自治才是其追求的最终方向。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要想全面实现人民民主仅靠以代表制为特征的间接民主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具有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和程序。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我管理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于确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扩大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途径。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逐渐高涨,我们需要以马克思人民自治思想为理论基础,真正保障落实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改革政治体制,激发人民群众参与自我管理的热情,就成为新期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人民群众能否以主人翁心态参与各种自我管理活动也成为人民自治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充分拓展人民参与自我管理的渠道可以有效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向着人的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迈进了一大步。毋庸置疑,马克思人民自治思想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的政治实践奠定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人民群众可以借由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熟悉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并最终形成自我管理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一旦养成,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广泛而充分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约束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因此,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民自我管理的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应该更深入的地践行马克思人民自治思想,不断促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序健康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民发展这一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基本涵义就在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同时,由于人民权利的最大威胁来自国家权力,而与人民私权利相较,国家公权力具有刚性,一旦形成又具有利益属性,因此与人民主权相配套的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也必将在人民与国家权力的不断博弈中走向理想状态的。从历史经验来看,公民权利不断丰富斗争的历史正是国家权力不断让步退缩的历史,也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历史。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奠定了人民广泛而真实权利的根本制度基础,因此,进一步完善我们民主与法治的方向,就是在社会主义框架内不断落实各项权利保障的具体制度,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给我们的现实启迪。

参考文献: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8,173,19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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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1][12][13][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9,58-59,55,57-58,58,217-218.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27.

[1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许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1.

[18] 杜立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视野下的公民监督权再探讨[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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