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方下落不明 如何讨债或还债
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为躲债或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同时,也存在着债务到期,债务人急于还款而找不到债权人的现象。遇到这些情况后该怎么办呢?
【案 例】 2010年9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且一去不复返,到现在已经2年了,郑某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那么,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 法】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沈某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作出宣告郑某失踪的判决,并从郑某的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进而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
【案 例】 2年前,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时,蒋某去向谢某还钱,才知道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而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那么,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该如何归还借款和利息?
【说 法】 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蒋某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办理提存公证,此时蒋某就可以将借谢某的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谢某。自提存之日起蒋某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就不用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了。根据《合同法》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潘家永(律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