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程序“破窗”
■专家名片
张华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终身研究员
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很多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究其原因,如果说现在不缺制度、纪律和规则,那就是因为经不住失职渎职者与“土豪”相互勾结,在程序上绕来绕去,以身试法。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先秦典籍《吕氏春秋》中的程序庄严思想,防止程序意识的“破窗”,无论对于保持一身正气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吕氏春秋》成书于战国末年,一般认为属于杂家著作;然而从其编写体例和内容来看,更像是一部程序典籍,在对敬天崇道的传承中体现了一种程序庄严思想。
《吕氏春秋》以八览观事、六论论理、十二纪标揭天道,其中十二纪是《吕氏春秋》编撰者最用心思、是为看重的部分。在我们今天看来,十二纪更像是一体化的年度规划流程。纪首所记,一般认为就是当时的月令。月令是对一月之内,“天子”所当行之事的逐月指导和规定。皇帝什么时候住什么样的房子 、坐什么样的车、用什么样的马、用什么样的旗帜、穿什么样的衣服、吃什么样的饭,直至用什么样的餐具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至于什么时候举行什么仪式、配什么样的玉器、什么人做什么样的动作,规定得也很详细。作者将这些都上升到“纪”的层面,无非是在强调程序意识的重要性。因为纪的本义为一丝之首,煮茧抽丝的关键是找出丝头,丝头找到了,丝就可以理顺了,故引申为统纪、纲纪。
《吕氏春秋》为程序意识披上种种神秘的色彩,与其说是一种迷信,不如说是刻意为之:利用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将谨遵程序与敬天法祖联系在一起,以约束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主观随意性和私欲。《吕氏春秋》列举出了诸多违反程序的严重后果:“孟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早槁,国乃有恐。行秋令,则民大疫,疾风暴雨数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霜雪大挚,首种不入。”西汉时的董仲舒后来将其发展成为天人感应:违背了礼数程序就等于违背了天意,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这在客观上对无限君权进行了限制。在我们今天看来,程序性的规定作为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被自以为强势者所藐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仍然是一样的。
《吕氏春秋》成书后,稿本被悬挂在咸阳城门,宣称“有能增损一字者与千金”。一般认为,这是在显示其文字上的严谨;其实,我们不妨将其理解成努力寻找程序上的破绽,避免因为程序规定的瑕疵而出现“破窗”现象。
《吕氏春秋》成书于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十几年前,一方面为秦扫六合提供程序依据,另一方面是想将诸子百家治理研究的成果用程序上的规定固定下来,构成“正义生产线”,避免人亡政息。“凡十二纪者,所以纪治乱存亡也,所以知寿夭吉凶也。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若此则是非、可不可,无所遁矣。”力图垂法后世,让后来者在按程序办事的过程中更为恰当地处理各种事务,顺天应人。同时将程序的遵守与管理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体现了承继管理经验的实用价值,奠定和谐基石。“天曰顺,顺维生;地曰固,固维宁;人曰信,信维听。”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建设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可惜的是大秦帝国至二世而亡;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从程序执行的懈怠开始。人们常常以为秦二世愚不可及,其实在秦始皇的诸皇子中,胡亥与扶苏一样天资聪颖,“丰神俊秀资质特异”。只是常在秦始皇膝下承欢的胡亥,看到父皇日夜操劳,太苦太难,压根就没想做皇帝。当他被赵高等人推上大统之位后,听从一个庞大机制的摆布,更感到身不由己。其日程安排颇像现在高考前的学生,在校作息听铃声指挥,回家后作业写不完不能入睡,很是辛苦。处于成长发育期的胡亥产生了一种逆反心理,极想“逃学”,把程序上的事务都交给老师赵高打理。而赵高正是利用掌控程序的便利指鹿为马以营私,最终导致赢氏江山“破窗”。
正如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灭秦者,秦也,非天下也。”这也反映了程序“破窗”的特殊性,那往往是从内部的懈怠开始。程序的严格执行无疑需要体制内人群的身体力行,而程序的堡垒也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极像环境污染“保护伞”的存在那样。《吕氏春秋》无疑估计到了程序“破窗”情况的发生,程序庄严思想就是力图在各种“变通”的说法中提供正能量。比如古人认为,火星迫近心宿的“荧惑守心”天文现象是宋国君主将遭受灾祸的预兆。这使得当时的宋景公十分害怕。但是当他听到可以将灾祸转移到身边的大臣、老百姓或者年景收成上去等等建议时,均予以否决。上天受到感动,让火星避开了。《吕氏春秋》的认识更进一步,指出天道无私,绝不会为人为的变通所动。
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对于深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失职渎职,严厉打击“保护伞”十分必要;然而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借鉴《吕氏春秋》中的程序庄严思想,校正程序意识的扭曲,从思想“破窗”的源头抓起必不可少。
校正信念扭曲,在严格程序中对历史负责。《吕氏春秋》中的程序庄严思想从形式上看是敬天法祖,实际上是以民为本。只不过其独特的民本思想渗透在它所设计的顺民心、借民力的程序之中。检察机关查办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往往会导致一些“为官不为”现象的蔓延,他们拿走程序拖延,推卸责任。与其说这是心态问题,不如说是信仰迷失。环境建设像是“无主”财产,如果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很难在保护环境的程序上较真,难免会“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更谈不上为子孙后代着想。
校正权利观扭曲,防止利用程序营私。《吕氏春秋》认为:日月不私照,四时不私行,天地、日月、四时施其德样而万物得以成长。君主对百官的使用也是一样,百官各处其职、治其事,应当在执行十二纪时“去私”,并有专章论述。官员的职责往往是程序中表现出来的,似乎构成某种特权;如果存有私心,那就会为内部小圈子牟利,在程序中相互通融,或者表现为内外勾结,借审批等程序寻租。如果监管者习惯于搞下不为例的姑息,那就很难在人们心中留有一丝戒惧。
校正政绩观扭曲,在接受程序检验时“无为”而治。《吕氏春秋》强调程序意识,的确主张自然无为。不过这里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无妄为,不能在应有程序之外乱作为,以此“勉勉我王,纲纪四方”。但是在对规律的利用中则必须有所作为,善假于物。而扭曲的政绩观恰恰相反,往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是听任滥砍滥罚,竭泽而渔;就是不愿意在改善环境中加大投入休生养息。比如对于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因为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看不见,就不愿提上日程。
校正执行扭曲,防止利用“疑似”敷衍程序。《吕氏春秋》专门提出了一个慎行论,提醒为政者不要在“疑似”的问题上进行忽悠程序。其认为越是似是而非的东西,越是对自己何去何从的严峻考验。比如墨子看见柔软洁白的练丝就为之哭泣,因为它可以染成黄色也可以染成黑色,对待程序的变通就不能不如履薄冰。一些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罚代刑”,对环境污染类案件一罚了之,不走司法程序,客观上纵容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刻意“疑似”变通,那正是法治精神的“破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