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探讨

2014-03-06 08:27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段尊雷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宫国壮
世界海运 2014年5期
关键词:资历海事船员

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段尊雷 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宫国壮

在新形势下,为适应船员管理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船员管理的范畴由传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等静态管理环节拓展至任解职跟踪、船上培训、持证船员适任能力评估、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誉管理、服务管理和职业保障等动态管理环节,逐步实现对船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全程动态闭环管理,并将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和航运公司船员的相关活动纳入管理。

一、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是促进船员持续适任的必要手段

根据《2010-2012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情况报告》中的相关数据,2010年至2012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全球主要港口国监督备忘录区域被滞留33艘次,滞留缺陷共103项。其中有超过一半的缺陷和船员责任意识不够强有关,船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船舶存在维护保养不当而被滞留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有9项缺陷明确表明因船员的适任能力不足而导致船舶被滞留(如表1所示),反映持证船员适任能力不足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表1 船员适任能力相关的滞留缺陷

随着中国的船员管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中国的船员队伍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船员队伍的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船员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仍需增强,人为因素仍然是造成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1]。国际上PSC检查发现船员适任能力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国内PSC检查、FSC检查和海事调查也能发现船员适任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但目前这些信息的反馈和共享渠道还不够畅通,船员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地得到相关的反馈信息,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无法真正做到动态的跟踪管理。中国迫切需要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体系,加强持证船员适任能力评估,促进船员持续适任。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是促进船员持续适任的必要手段,对于促进航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 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现状

中国自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标志着船员管理由单纯的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处罚记分力度不够、流于形式和违法记分记录不能共享等问题,违法记分管理仍然处于近乎失效的状态[2]。中国于2012年2月开始在全国推广使用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新系统拓展融合了几乎所有的船员管理业务,建立了准确、规范、权威的船员数据库,将身份证与船员信息相关联,使得船员身份识别更加科学,为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化手段。

上文提到的船员实际的PSC检查缺陷尚未和船员管理系统共享,也是当前动态跟踪管理的一块短板。于2013年4月推广的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加快了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进程。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以船舶船员数据库为基础,以船舶动态为主线,依靠信息化手段实现船舶船员业务共享、船舶配员自动核查、船员任职自动校验、船员资历自动采集和船员动态实时监控,有效解决了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船员假证和一证多用等问题,是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市场公平有序、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重要抓手。中国海事局正进一步推进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船员现场监管体系,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

(二) 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现场监管的环节比较薄弱。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关键是现场管理,目前现场监管的做法还不够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现场监管体系。现场管理不仅要打击人证不符、假证、假资历和非法派遣等不法行为,更应检查船员的知识水平、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安全记录,并进行违法处罚记分,以保持船员适任,促进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目前现场监管的环节比较薄弱,现场监管人员的船员管理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缺乏切实可行的船员现场监管制度、程序和操作规范,以致船员现场管理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和作用,使船上培训和见习流于形式,也使船上的实操规范、船员实操技能的提高和船员责任意识的提高失去了有效的监管保障。现场监管的不足是船员管理的短板,是影响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重要因素。

2.船员任解职跟踪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符合要求的船员服务资历和见习资历是船员参加职务晋升、适任考试和换发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影响船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因素,也是船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尽管海事监管越来越科学规范,资历造假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目前仍缺少核实船员资历真伪的有效手段,资历造假的情况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实施以来,船员服务资历的记载是在海事机构完全信任船长及公司的情况下自觉实施的。在近几年考试发证审核工作中发现,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假资历的现象时有发生。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推广以后,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在境内港口上下船的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办理签证(查验)手续时办理任解职登记,系统可根据任解职时间记录船员的资历。目前存在漏办任解职的情况,也存在同一时间同一船舶有多人办理同一职务任解职的情况,办理任解职登记的船员可能和实际任解职的船员不符。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境外上下船的,需要船员派出机构进行任解职信息报备。如果少数不法公司或船员根据船舶的实际动态恶意办理假的任解职手续,这样的假资历和服务簿的资历造假一样很难被有效核实。船员任解职管理的机制需进一步创新,管理手段需进一步强化。

3.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足,迫切需要得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目前中国部分省市已经成立了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大部分船员较多的省市尚未成立船员服务协会。即使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其规范行业的自律能力也显得不足。在当前中国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既要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又要强化监管效果,船员动态跟踪管理需要充分发挥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不少船员服务机构不能及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备相关信息,对船员船上见习、安全记录和任职资历等的管理也流于形式。少数服务机构存在钻空子和造假等不法行为,影响了船员市场的秩序,在机构和船员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服务机构的信誉管理需要加强引导。船员无序流动的情况比较严重,培养船员增强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个人信誉的行业氛围不足。现在迫切需要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培养规范的市场,促进船员的动态跟踪管理。

4.船员的派遣服务需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目前各机构间互借船员的现象比较普遍,没有资质的服务机构通过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派遣船员的情况很多。社会零散船员的数量较多,部分船员跑一个航次换一家派遣的服务机构,这些零散船员很难得到服务机构的跟踪管理,遇到任解职信息补报等问题需要相关服务时,往往得不到服务机构的积极响应,甚至容易产生纠纷。海员出境证明取消后,海事机构已要求各类船员服务机构及时、准确地报备船员名册、配员服务协议等信息。海事机构的船员管理人员可通过这些信息确定海员的派出机构。目前船员管理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和借用协议等信息不够准确,缺少船员上船协议等关键信息,也缺少具体的管理规定。若服务机构不能落实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备上述信息,或者报备的信息不能进入船员管理系统,则很难确定海员的实际派出机构,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体系

动态跟踪管理体系包括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的任解职动态管理,对持证船员实际操作技能水平的检查评价,船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检查评价,船员安全意识、防污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检查评价,船员船上培训(见习)的检查评价,违法违规船员的检查记分管理和船员安全记录,以及加强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管理和对各类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措施,比如船方在办理签证(查验)时须如实报告船员的任解职情况,海事管理机构要确保船方报告的任解职数据完整地进入系统,以备资历核查或现场检查。通过建立完善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体系,推进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船员管理水平。

(二) 不断加强船员现场管理

制定操作性强的现场管理程序,建立船员适任综合考评机制,通过开展船舶船员协同监管专项检查等加强任职船员现场管理。制定实操检查规范[3],对船舶配员情况、船员实操能力、操作规程、责任意识和安全知识等进行检查,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大幅度提高对船员适任能力的评价客观性。对船舶配员不足、实际在船船员与签证(查验)时报告的船员不符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企业、船舶和人员列为重点跟踪检查的对象。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船员进行现场教育、记分或强制下船培训等处理,促进船员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适任能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船员管理业务能力,鼓励现场管理人员到船上任职,提高现场管理的水平。

(三) 充分发挥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应充分发挥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服务机构加强船员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支持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建设,调动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引导服务作用,营造一个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信誉良好[4]、船员遵规守法、流动有序、责任意识较强、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船员劳务市场,为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打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引导督促各类船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船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报备等工作,并配合海事管理部门做好信誉管理和行业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船员跟踪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 探索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要探索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化管理在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方面的应用。新版船员管理系统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的推广应用,为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海事管理机构推广“机构监督检查”、“信誉管理”和“船员现场检查”等功能模块的应用,进一步推进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比如,自动从数据中筛选出同一船舶的同一职务有超过最低配员人数的船员通过刷卡或报备任职的信息,并将其作为现场监管的重点跟踪检查对象。也可以自动关联同一条船舶上各职务不同船员的任解职历史信息,更加清晰地展示出船舶历史配员信息的变化。

自2014年1月1日取消海员出境证明后,便少了一个海员出境管理的手段。在中国不断加强口岸单位联检合作的背景下,海事管理机构可积极争取共享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海员出入境数据信息,为海员的资历核实工作提供较权威的依据,进一步加强船员动态管理。

四、结语

在新形势下,中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体系,并制订可操作性强的现场监管程序,充分发挥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的引导、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强船员动态跟踪管理以保持船员持续适任,促进中国船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1]杨太金.基于AHP的海上交通安全中人为因素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

[2]欧阳锦强,李飞.船员跟踪管理模式研究[C].2009第三届内河海事论坛专刊,2009.

[3]李全超.船员适任动态跟踪管理初探[J].中国水运,2011(4).

[4]蔺丰奇,杨欢.论中国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建设[J].社团管理研究,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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