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民主体系存续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建构

2014-03-06 11:02
关键词:民主群众

严 松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北京 100048)

民主是当今世界公民政治生活的本质所在,每一个以法治标榜的国家都把民主当成其政治生活的基本构成形式,但是民主的存在方式和组成要素在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却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式的民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吸收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成果,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成功开辟的一条内生式的民主之路,这条道路有着其内在的生成与发展逻辑。

一、中国式民主体系的理论来源:把持“人本”与“民本”的合力

我们所讲的“民本”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以人为本”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民为本”思想的内在统一,既赋予了“以民为本”思想以新时代的内涵,又把“以人为本”深深的植根于中国这片土壤中,在此意义上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理论来源。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在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一直没有变,同样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也不能改变。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石,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必须以人本作为理论指导和基本准则。从物质资料生产实践出发,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首先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而人民群众是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主体,因此,人民群众是人类社会的真正创造者,不仅创造着物质财富,还创造着精神财富,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主导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287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群众却成了被“资本”奴役的对象,人民群众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乃至人民群众“自身”都成为资本家剥夺的对象,针对这一现状,马克思指出:必须要“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2]283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革命,因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283无产阶级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份子,他们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连。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得以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革命时期,我们依靠人民取得了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马克思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告诉我们,要想使得社会主义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我们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习近平强调,“我们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恰恰相反,我们要很好传承和弘扬,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丢了这个‘根’和‘魂’,就没有根基了。”[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的历史文明,中华文化光照古今,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吸取了智慧,也必然要吸收和借鉴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民是立国之本,社稷可以变更,国君也可以替换,只有民众无法替代。又言:“桀、纣之失天下,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其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其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君主得天下是因为有民众的支持,失天下根本原因是失去民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依靠了人民群众的力量,得到了民众的支持。正如毛泽东所说:“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因此,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另一位思想家荀子也曾说过:“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后来,唐朝魏征又拿此向唐太宗进言:“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虽然,这些思想从根本上讲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是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治国之理值得我们借鉴。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顺应民意,得到人民的支持,社会才能长治久安;违反民意,激起人民的反抗,社会必将动荡不安。而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的多次更替也告诫我们:实施仁政,安民、爱民、富民,则政治稳定;实施暴政,扰民、征民、苦民,政权必将被颠覆。怀揣着一颗对人民敬畏之心,以民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对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启示,也是我们实现中华民伟大复兴事业的根本保障。

虽然,我们早已改变了君主专政的政治体制,取而代之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当前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就中国当下的政治体制而言,由于传统血缘伦理政治制度体制余脉的根深蒂固,由于当下政治体制的设计在权力的运行中缺乏对公共权力的严格约束和有效监督,导致在价值取向上的‘唯上不唯下’、‘唯官不唯民’为特征的‘官本位’现象。”[4]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把自己看作群众的主人,看作高踞于‘下等人’头上的贵族,那末,不管他们有多大的才能也是群众所不需要的,他们的工作是没有前途的。”[5]惩治腐败、廉政爱民、敬畏民众、服务民众,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给我们的启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必须把这项事业推向更深处,才能获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事业源源不断的支持,从而实现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

二、中国式民主体系的现实需求:维护“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民主从根本上是一种价值诉求,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倡导“民主”,有利于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可持续发展。自由、平等作为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诉求,而且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制对民权的最本质要求。

“个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作为主体而有权利拥有一个受国家保护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可以探索他自己的嗜好、喜爱和意图——才能被看做是有着自己意志的独立人格;我们所有的自由都表现为一种受法律保证的私人自治,这样一种明确的思想,直到今天仍没有多少改变。”[6]法律保证公民自由的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制范围内享有独立人格和私人自治的权利,这在任何一个当代法治国家都是相同的。但是我们社会主义自由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自由之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个人独立”与“自由”实质上是一种虚幻的、形式的、外在的“独立”与“自由”,因为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并没有摆脱原本的“依赖性”,只是这种“依赖性”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转向了所谓的“为物的依赖性”,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概括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7]107这个阶段从根本上来说是以抽象来统治人,这种抽象就是以“资本”的形态存在的“物”。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看似是自由的,即他们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不受外力的强迫。但是工人由于脱离共同体,变成了自由的个体的同时,也丧失了土地、财产等生产和生活资料。而这些“资本”都掌握在资本家的手中,他们是资本的人格代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享有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自由”。工人要想生存就必须与资本家签订所谓的平等契约,为资本家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此时他们出卖劳动力所生产出的劳动产品不仅不属于自己,而且变成了一种统治自己的“异化物”。工人为了生存也必须拿劳动报酬到市场上购买他们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因此,马克思说:“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有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力,这一权力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8]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自由”根本性诊断。

要摆脱这种限制性的自由,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专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7]107-108就必须进行社会革命,建立这样一个社会联合体,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94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实现这样的自由,并对这一自由做了实践和理论上的回应,为之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理论上,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社会主义公民的自由权利,我国公民享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的批判、建议权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等。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能够以选举自己的代表或者被选举成代表的方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的治理;能够通过网络等媒体工具检举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能够通过法院、检察院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等。同时,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少数民族自治制度也对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提供了实践空间。

但是,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的真正自由,决不是无拘无束、肆意妄为的“自由”,这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很有可能损害社会其他成员自由的权利,因此它必须被限制在共同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中。自由的空间可以交织,但决不允许相互侵犯。

“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1]264“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任何一个当代法治国家都承认的基本人权准则。但是我们社会主义的平等也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之处。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被压迫群众随时随地都可以碰到这个惊人的矛盾:一方面是资本家‘民主’所标榜的形式上的平等,一方面是使无产者成为雇佣奴隶的千百种事实上的限制和诡计。”[9]资本主义所倡导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列宁分析说:“妨碍人们享有这种平等的,是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制。”[10]340社会主义的平等是对资本主义平等从根源上的克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它“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首先是和主要是让居民中曾受资本主义压迫的那些阶级即无产阶级和农民能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10]406-407

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平等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理论上确保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翁,地位上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作为工农联盟性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一切党员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人民的公仆。

当然,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还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还有很多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贫富差距、教育不平等、福利政策不完善等现象不断地挑战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理想和现实之间仍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在不断改革的进程中,正在逐步的改变这种不平等,正在为平等的社会环境创造各种制度保障,以确保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都能共同的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三、中国式民主体系的根本目标:建构“民生”与“人权”的保障体系

当前我们关注和保障民生既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的深刻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未来社会形态的不断探索。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改善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11]民生问题的改善已经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检验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杠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12]党中央之所以如此重视民生,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符合,另一方面也和我们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的现实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经济的模式,以经济的现代化为龙头带动科技、军事、国防、教育、文化、政治等领域的现代化的进程。这一模式一方面使得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阶层的分化、教育民生的失衡、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等多重社会问题。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是当今中国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取决于与人的劳动能力、智力以及财富的创造力,但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地位的差别、机会的不平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息息相关。有的学者认为,贫富差距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必然会发生,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社会弱势群体机会被剥夺、社会资源分配比例偏低,贫困人群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而无法在社会生存、发展,却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应该出现的。

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状:社会福利、待遇与社会地位息息相关,即社会地位高的阶层享受的福利待遇就高,反之亦然,我们姑且把这正现象称作“阶层福利”。阶层福利的出现一方面鼓励人们辛勤劳动、努力学习、开拓创新,在创造个人财富的同时,也不断的增加着社会财富,从而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却和我国倡导的平等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理念,而贫富差距的拉大、阶层福利现象的出现,却使得民众对平等的理念产生了极大的质疑。

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加剧也是当今中国的一个不争事实。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控制,一个是结构调整。行为控制强调的是事后控制,力图通过协调冲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达致主体间的和平与社会有序,是消极性社会管理。结构调整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力图通过社会利益再分配预防和遏制冲突,是积极性社会管理。”[13]当前,我们对社会治理的模式就更多的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后控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管理的作为,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单纯对社会发展而言,这种模式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社会治理形式。其事后控制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受到侵害、社会财产已经流失、社会冲突已经发生。例如,政府在征收和拆迁居民住房和土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往往存在低补偿、强制征收等现象,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政府又没有相应的对其进行安置的相关政策,失地农民进而丧失了维持基本生活的来源。人民政府不仅不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反而成为人民利益的掠夺者和破坏者,从而导致了官民冲突时有发生。冲突发生后,政府面对压力就会采取相应的补偿政策,控制人民对政府的冲击和对社会的危害行为。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官民冲突、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却已经成为既定事实。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现民主、改善民生决不能使口头上或理论上的空谈,而是要把它落实到人民生活的实处。一方面要以经济建设为导向,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实现经济的繁荣、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保障、制度建设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向前推进一步,立法体系就应该完善一步,制度机制就应该跟进一步,从而使这种民主形式有着持续性、规范性的保障。具体我们应该做到:

第一,不断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14]只有社会经济发展了,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惠及十几亿中国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项基本国策我们绝不能动摇,找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资源配置”之间的合理有序的结合点是我们未来努力的目标,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的发展与繁荣是我们进行其他一切改革的根本前提。

第二,完善社会权利保障体系。蛋糕做大了,还要把蛋糕分好。在当今社会我们明确的感受到,广大农民所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远低于城市居民,农村生活的现代化水平远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速度远低于工业,由于制度性造成的差异严重影响着我国整体发展的进程。因此,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必须向弱势群体倾斜、教育等资源必须向农村地区倾斜、注重“三农”问题我们一刻也不能松懈。“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5]

第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法律应该是人民权利最根本的保障,关系到民生的维护,但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发展的滞后,造成了许多民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对此,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有法可依;其次,要完善对执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人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现象,坚决惩治贪污腐败分子、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从而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政治风气,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执法的公正、为民,才能自觉的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权威。

最后,法治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有用而有效的法律,不完全取决于记载的法律条文的复杂严密,也不仅体现在公民对法律条文熟记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能进入公民的头脑之中,即使有再完备、更严厉的法律条文,公民心中无法仍会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6]因此,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熔铸到公民的心中,才能使之内化为一种信仰,才能外化为一种行动的力量。党的十八大把“法治”当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体系,法治理念应当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当做我们未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一种自然,必然会给整个社会释放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民主是人们对一种美好社会制度的价值诉求,它的形成受到了社会环境、民众心理、历史发展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中西民主体系的差异,是由诸多要素的合力所决定的,不可轻易的断定孰优孰劣,也没有哪个国家或某个民族可以公开宣称民主是自己的专利。植根于“人本”、服务于“人权”、一切为了“民生”,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内在逻辑。我们的民主道路要在继承、借鉴、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向前,逐步变革不适应中国式民主体系发展的各种体制约束、人为约束因素,但决不能放弃对中国式道路、理论体系以及制度的坚守与自信。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建立与完善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保障民权,维护民生,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基层民主、党内民主的建设,早日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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