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主体博弈分析

2014-03-06 05:37惠献波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经营权抵押用地

□ 惠献波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大量向非农领域转移,同时,农业产业多元化,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也逐渐加快。农户已经不完全局限于单纯的农业生产,外出打工和自营工商业等活动,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以工业经营的理念加以指导。然而,在工业经营理念指导下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生产资金的需求量远比小农生产旺盛,资金缺口更大,农户借贷需求潜在意愿不断增长。显然,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缺口仅靠内源融资及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很难满足,客观上产生了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同时,金融机构“脱农现象”仍十分严重,导致农户经济发展失血严重。其症结在于农户的土地和房屋等不能流通,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抵押品,农户难以获得足额的贷款。为此,农户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此业务的顺利开展必将盘活农户土地资产,带动生产用地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然而,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行为的产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农户的意愿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融资业务的开展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赋予了广大农民的一项长期、保障性强的土地财产权利。土地作为农民拥有的一项最现实、最重要的土地财产,由于其保值增值性和不可灭失性,其担保债权安全性高的特点,能够确保贷款债权的充分实现,更易被贷款机构认可和接受。也就是说,构建以农户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内容的农地金融制度,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制约农户贷款的抵押物问题,也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因此,结合我国农村现行发展环境,构建和设计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文献梳理

目前,学界对于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以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为特征的生产用地金融制度是生产用地制度深层次改革的必要措施和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人民金融机构泉州中心课题组(2007)认为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仅可以优化生产用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还可以实现社会资金(源)的合理聚集,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撑。[1](PP9-14)高伟(2007)提出,农业与金融的依存度和相关性越来越大,并结合世界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论证了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的运行可以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降低金融机构的涉农风险;从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社会环境来看,高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农业经济蓬勃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PP34-35)高圣平、刘萍(2009)从法理的视角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系统分析。[3](PP64-65)厉以宁(2008)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层面,指出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增加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就必须赋予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权。[4](PP5-6)尹云松(1995)认为,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完全可以充当抵押贷款业务的标的物。[5](PP36-40)徐剑波、朱敢(2010)通过对福建省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的农户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分析了影响该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6](PP20-23)周逢民等(2011)通过借鉴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省份的具体做法与典型经验,对福建省开展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和分析。[7](PP13-18)田芳仪(2012)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目标模式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他认为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深化“三农”服务、减轻社会养老的压力。[8](PP21-23)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设、配套机制改革的视角分析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这些宏观层面的分析缺少了对关键当事主体意愿的研究。为此,本文从用博弈模型的视角,分析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双方抵押贷款意愿的内在影响,为农户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二、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内涵

从集体土地权利体系视角来看,广义的农村生产用地产权由三个不同层次组成,即核心层、基础层、扩展层。如表1所示,核心层是集体生产用地所有权,基础层由集体生产用地用益物权与集体生产用地担保物权组成。其中,核心层、基础层属于狭义的农村生产用地产权范畴,扩展层则由集体生产用地物权衍生出来的权利组成。

表1 农村生产用地产权分层

不同层次的农村生产用地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进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产权体系。如图1所示,处于核心层的农村生产用地所有权是整个农村产权体系的权利来源,如果没有该项权利,其他农村生产用地产权将失去最基本依托。由于各种生产用地产权在取得方式、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权利演变途径等方面存在差异,而生产用地产权能否作为抵押物问题上又存在很多共性。因此,在统筹城乡发展、改革集体土地制度的宏观背景之下,有必要将生产用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权利体系,在立法、政策制定上对其抵押融资的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范。[9](P28)

图1 不同层次农村产权的关系

因此,所谓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生产用地经营者以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基础层)为抵押来获取信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可为破解农村生产用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环境下农户贷款难、难在无抵押的困境长期存在问题提供一种新型农村生产用地融资方式。

三、抵押贷款行为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博弈的双方为农户、金融机构,两者都是理性经济人,即农户、金融机构有能力在其面临的外部限制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模式;也是风险规避者。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划分为两类,即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传统贷款(传统抵押或担保贷款和小额贷款)。在对抵押贷款进行决策时,作为理性参与人,农户和金融机构都会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博弈双方的均衡状态。本文假设农户是理性的,因此,对农户而言,选择何种融资形式的依据是此种形式能否实质性地使自己的预期收益最大化。

(二)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决策分析

假设市场中有金融机构和融资农户,农户有意向用生产用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申请n年的L万元的抵押贷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投入,利率为i(0<i<1)。农户所获收益与融资金量L成函数关系H(L),农户增加的利润为π,于是π=H(L)-L(1+i)。

1.当农户利润π<0时

即H(L)<L(1+i),农户没有偿还抵押贷款的能力。这种情形的出现,并不是由于道德风险,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遇到了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威胁(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2.当农户的利润π>0时

即H(L)>L(1+i),农户就具有了偿还贷款的实力。同时,农户就会面临偿还或不偿还贷款两种选择。若农户选择不偿还贷款,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由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具有非对称性,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金融机构则会选择不提供抵押贷款策略。于是,农户就很难获取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同时也失去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此,为了让金融机构充分相信自己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农户则会选择抵押方式,以便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9]

假如当农户抵押贷款时,生产用地抵押评估价格为C,贷款期满后,生产用地价值则为C(1+t),t为生产用地价值增长率。当t>0时,生产用地价值会增长;当t<0时,生产用地价值会下降,并具有以下关系:

由式(1)可知,若农户决定不偿还贷款时,其收益为L(1+i);若农户决定偿还贷款时,其收益为C(1+t),也就是说农户决定不偿还贷款的机会成本为C(1+t)。

当时L(1+i)<C(1+t),农户不偿还贷款时的收益小于其机会成本C(1+t),因此,农户一定会选择偿还贷款。

(三)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决策分析

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用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其利益被占信息优势地位的农户所侵害,金融机构主要依靠抵押方式。

1.当 H(L)<L(1+i)时

在贷款行为发生之前,金融机构会要求农户提供价值量为C(1+t)的生产用地作为抵押品,或要求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农业企业等提供担保,使L(1+i)<C(1+t)。

由式(2)可知,农户在考虑不偿还资金时会非常慎重,进而将两种行为(偿还、不偿还)合并为一种行为(偿还)。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也会尽力寻找绩优农户,以减轻由事后信息非对称而发生的道德风险,以降低其受损额。为此,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金融机构必将提升抵押门槛,让自己处于无风险的状态。这种决策行为将导致两种情形:一是会造成抵押物品的浪费,如在上述模型中表现为L(1+i)<C(1+t),抵押品浪费的最小数额为C(1+t);二是投资者缺少搜寻信息的动力,浪费了投资者固有的信息资源。这两种情形的产生均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损失。若L(1+i)>C(1+t),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销售市场的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风险成本。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就会直接导致农业大面积减产将直接导致农民减收,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一旦出现,农户就难以按时归还到期的贷款。

而农户在选择使用生产用地进行抵押贷款时,L(1+i)>C(1+t)的情况就必然导致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因此,为了减少贷款风险发生的概率,金融机构就会寻找价值较高的生产用地作为抵押,金融机构很难有能力确保L(1+i)<C(1+t)。

2.当H(L)>L(1+i)时

金融机构农在考虑贷款与否时仍然会非常慎重,农户就具有了偿还贷款的实力,若农户选择不偿还贷款,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若不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就会失去获利机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金融机构必然要寻找那些诚信农户(或抵押方式),让自己处于无风险的状态。

(四)抵押贷款博弈模型构建

假设:金融机构与农户两者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当农户获取的资本收益大于其贷款本息之和时,金融机构有发放贷款与拒贷两种选择,农户也有失信与守信两种选择。若农户失信概率为P1(0<P1<1),诚信概率为1-P1;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概率为P2(0<P2<1),拒绝放贷款的概率为1-P2。则有如下几种情形:

(1)诚信农户获取贷款后,资本收益H(L)与抵押生产用地价值C(1+t),扣除到期还本付息后,其获取的收益总额为π=H(L)-L(1+i)+C(1+t)。

(2)失信农户获取贷款后,没有偿还债务,贷款本息L(1+t),农户抵押生产用地被拍卖,损失了生产用地收益C(1+t),并受到信用记录惩罚R。因此,获取的收益总额为π=H(L)-C(1+t)-R。

(3)若金融机构拒绝发放抵押贷款,失信农户的机会成本为L(1+i),但获取抵押物收入为C(1+t),失信农户的收益总额为:π=C(1+t)-L(1+i)。诚信农户机会成本是H(L)-L(1+i),其获取抵押物的收益是C(1+t),总收益为:π=L(1+i)-H(L)+C(1+t)。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益为利息Li。

(4)金融机构若发放贷款给失信的农户,其损失本息收入为L(1+i),获得处置抵押生产用地收入为C(1+t),总收益额为C(1+t)-L(1+i)。若向诚信的农户提供贷款,收益为利息Li。银行若不提供贷款,机会成本是Li。

综上所述,可得出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表2)。

表2 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

(五)博弈双方的理性选择

1.农户的理性选择

假定农户在失信情形下,期望效用为U11;在守信情形下,期望效用为U12。

满足纳什均衡的条件是U11<U12,即:

根据上述推导,分析式(5)的各个变量,可知:

(1)若其它变量固定不变,H(L)较小时,P2值会减少;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愿意会减弱。

(2)在其它变量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抵押物生产用地价值C(1+t)大幅下降时,P2值减少,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愿意就较弱。[10]

(3)若其它变量固定不变,个人信用体系越不完善,在违约时,农户受到的信用惩罚R就较轻,P2值会增小;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愿意会不太强烈。

2.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

假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效用为U21,金融机构拒绝提供贷款的效用为U22,则:

作为理性人,只有当U21>U22时,金融机构才会有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意愿。由于U22=-Li<0,因此,当U21>0时,金融机构才会决定向农户发放贷款。

整理相关公式可得:

根据公式(9)可知:

(1)生产用地价值C(1+t)较高时,农户失信概率(P1)就会较大;相反,农户失信概率较小。

四、对策建议

根据博弈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进一步明确生产用地产权。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开展生产用地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制度的基础,国家应尽快修订《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度放松农村生产用地权利限制,赋予农村生产用地与城镇土地平等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确保农村生产用地从“土地确权”走向全面“还权赋能”,还农户以真正完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等,进一步高效地释放农村生产用地的市场价值。另外,由于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于是此项业务的开展主要是靠当地政府依靠行政力量及相关法律推动的。一旦政府工作重点转移或换届,必然面临着发展动力不足的风险,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程度及地方政策导向变更风险必然会抑制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10](PP180-185)

2.开展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户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主要来自生产性信贷、生活性消费等方面,为此,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产品的创新应与我国现阶段农户实际情况与需求结合起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比如经济发达、农民经商创业较活跃的村镇进行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开。一是通过示范带动的模式,从那些已经办理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那个业务的农户中开展示范户培植活动,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对农户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业务讲座,尤其要加强农户有关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宣传力度,提升其押融资等知识涵养,逐渐促使其转变意识,形成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正确预期。[11](PP35-40)三是对农村居民进行相关贷款知识培训。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卖方市场(即资金需求方处于相对弱势,而资金供给方处于相对强势的市场状况,用户愁资金,资金不愁用户),金融机构要密切联系农村居民,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及服务水平,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地讲解,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逐步弱化生产用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生产用地是农户祖祖辈辈安身立命的根基,对于非农收入比重较少的打工农户与纯农户而言,流转出生产用地不仅要当代人承担家庭的生存风险,还会给下一代的生存带来风险。无论是基于生存、经济角度,还是从社会理性角度,他们对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流转的态度都相当谨慎。这其实反映的是农户在医疗、居住环境、生活质量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本能状态。因此,只有真正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弱化农村生产用地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彻底把更多农户从依靠农村生产用地的保障模式下解放出来,还农村生产用地以资产要素的本质属性,以更好地发挥其经营价值。

4.完善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一是从已有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经历农户中开展示范户培植,通过示范带动的模式促进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地开展;二是建立农村生产用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现阶段农民这个特殊群体来说,如果他们参与贷款,当农户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金融机构也不可能很顺利地从农户手中取得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不按时归还贷款,就收回土地经营权”的压力、威胁对农户来说可实现难度是很大的。相反,农户还有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性行为故意不按时归还贷款,道德风险现象的发生将不可避免。[12](PP65-69)三是逐步准许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生产用地经营。生产用地抵押贷款全面开展后,部分农民因无法按时还贷款会失去生产用地,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经营不符合经济理性,必然会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实现其土地价值,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就会以租地的形式直接参与经营。四是通过政府力量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引导,比如,适当降低金融机构提取此种贷款准备金率,减免与此业务相关的各种税费等等,从而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五是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建立农村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组织,由农村专业担保机构为土地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分散土地贷款风险,如“土地经营权抵押+行业协会(合作社)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 +担保公司担保”等模式。[13](PP24-29)

5.加强农村生产用地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专门服务于农村生产用地评估的专业机构,制定、完善土地抵押相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在充分考虑抵押贷款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村生产用地市场评估价值,同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评估责任追究制度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等级划分标准。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尚未对其经营土地进行等级划分,然而,农村土地等级划分是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经营水平下的收益差异分析的基础,在等级划分基础上才能形成对农村土地价值的综合评定,进而形成合理、完善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价体系。[14](PP59-64)

二是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评估机构。目前,就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评估机构大多数隶属于各级政府,在委托者与评估者身份重叠的评估体系下,极易导致农村土地估价难以公平、公正运作,对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此,成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保持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已迫在眉睫。[15](PP76-79)

三是健全农村土地价格管理制度。基准土地价格是农村土地价值评估管理工作的基点。为此,政府要依据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情,制定完善的土地评估管理制度以确保准确、及时地更新土地基准价格,为农村土地价格管理提供制度保障。[16](PP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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