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2014-03-06 09:06杨远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中国农村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商业化种业

文|杨远柱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文|杨远柱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科技兴农,良种先行。农作物优良品种是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是农业科技创新的载体,是农业增产、增收、增效的内因,也是种子产业发展的命脉。纵观国内外,农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品种改良史,单产提高靠良种、结构调整靠良种、品质改善仍然靠良种。

目前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54.5%,良种在科技进步贡献率中所占比例达到43%。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粮食产量“十连增”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历史性阶段,农业发展进入转型关键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国际种业竞争形势严峻,这些都对种业发展特别是对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杨远柱:1962年8月出生。现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水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专家,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委员。作者1999年从事业单位辞职来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经过十五年的探索,使隆平高科的杂交水稻研发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学设计、合理分工、标准操作、流水作业、资源共享的商业化育种模式。

我国种业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

种业科技创新的最终目标是研发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良农作物品种。发达国家的种业发展已经表明,以市场需求与产业需要为导向的、具有“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规模化”特征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在整合创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研发效率,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也是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种业竞争力,推动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国种业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通过自身研发体系的建设、用市场化手段整合、配置行业创新资源,实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必将成为我国种业创新的主要途径。

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及良好运转,需要良好的种业发展政策与环境。目前,制约我国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发展的主要困境表现为:

一是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积极性不高。

据调查显示,发达国家90%以上的品种、品种权及与种业相关专利均来自企业,而我国种业企业通过国家审定品种的数量占同期国审品种总数的不到20%。在我国现行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下,科研院所在政府项目、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占据了我国90%以上的种业创新资源,包括种质资源、人才资源及项目经费等。科研院所(校)既从事公益性基础研究,又开展新品种选育等商业化育种,其项目来源于科技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大多与市场和产业需求有较大距离,以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奖励为主要研究目的。而且,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科研院所(校)一般轻视育种理论与方法创新、种质资源创新和制约种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等见效较慢项目研究与投入,大多重视见效较快的新品种选育,把大部分经费投入到“非实质性衍生品种”的改良上,出现农业科研院所(校)全民育种现象。科研院所(校)大量“低成本”同质化品种推向市场,与企业自主投资研发的品种开展“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种业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体系和加大自主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科研院所(校)没有针对育种理论与方法创新、种质资源创新和制约种业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因此,对整个行业育种创新支撑力度明显不够。比如,在我国长期保存的42万份种质资源中,开展抗病、抗逆等重要农艺性状鉴定的资源只有30%,进行分子水平深度鉴定的只有2%,育种种质资源的原始创新少,缺乏突破性种质资源,有利用价值的新基因和用于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的有效标记匮乏。

二是 “课题组制”研发模式根深蒂固,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难以推进。

“课题组制”研发模式在我国已延续半个多世纪,在科研人员大脑中已根深蒂固,以至我国种业市场化14年后的今天,几乎全部科研院所及大部分种业企业的科技创新组织形式依然是“课题组制”。由于课题组多为“小团队”、“家庭作坊式”,研发规模小,科研力量分散,课题组之间信息与资源交流不畅,术业无专攻,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源浪费严重,科研活动效率低下,难以育成突破性大品种,尤其是持续产出品种能力弱,有的甚至终生不“育”(指一辈子没有选育出一个审定的品种)。这些都与商业化育种体系要求的“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规模化”背道而驰。

同时,商业化育种体系是一种全新的育种管理体系,涉及育繁推各个环节,触及到研发体系中各研发人员的利益。我国研发人员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崇尚个人英雄主义,突出育种家个人贡献。对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团队作战、团队精神,很多科研人员不适应,甚至不愿意讲自己多年积累的育种资源、育种经验拿出来与团队共享。因此,在研发人才方面不能满足“科学设计,专业分工,流水作业,集约运行”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需要。

另外,发达国家种业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占到销售额的8%~10%,以保障商业化育种体系的高效运转;但是,由于我国种子行业市场化时间仅10余年,大多数种业企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隆平高科”2007年以来,投资数亿元建设成“隆平高科”自主研发体系,并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学设计、合理分工、标准操作、流水作业、资源共享的杂交水稻商业化育种模式,但由于投入有限,现代生物技术应用还很不够,尤其是离国际一流种业企业的工厂化、规模化、高通量分子育种还相差甚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符合我国种业技术创新形势,限制了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发展。

我国目前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框架下制定的;而发达国家及1999年后加入《公约》的国家均执行的是1991年文本框架。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最核心区别在于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力度方面。目前,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以及国际上均对实质性派生品种予以保护;但是,在该品种的商业化推广方面,国际上普遍要求得到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而在我国则不需要得到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即任何原始品种经过简单的修饰改良就可以合法的商业化推广。实质性创新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且成功率低;而“模仿”创新由于投入低,周期短,见效快,容易成功。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推广缺乏制约,原始创新成果极易被“合法易主”。一方面育种者或企业可以通过低成本“模仿”创新很快获得新品种,缺乏创新动力;另一方面严重打击了从事原始创新的育种者和企业创新积极性。

近期,《种子法》已经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推广问题写入修订草案;如能顺利通过立法,将极大促进我国育种创新环境的改善。

四是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差异,优秀种业资源难以向企业流动。

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商业化育种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需要汇集大量专业人才、整合高新技术。然而,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不利于优秀人才流向企业。

首先,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是由国家全额拨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事业单位研发人员月退休金是企业同等研发人员退休金的2~3倍,退休后巨大的待遇差异给事业研发人员流向企业带来后顾之忧。加上,目前科研院所(校)的科研人员拿国家的项目经费进行品种选育,育成的品种可以自由转让,科研人员除国家发放工资、奖金外,还有数量不菲的开发转让收入提成,工资奖金双不误,没有压力、没有后顾之忧,何乐而不为!而且,目前我国种业企业普遍缺乏高水平的创新平台,这也是人才流动的一大制约。

其次,国家对事业单位和企业制定两种不同的人才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评一、二级研究员。而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仅可以参评三级研究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不能参评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政策上把企业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评定二级以上研究员(教授)的资格排除在外,是很不公平的。

再次,从企业本身来看,看重短期利润目标,重视营销管理团队的激励,在股权和绩效方面向他们倾斜。对见效较慢的研发团队的激励不重视。说得多,兑现少。

最后,企业研发人员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评定等方面不能与科研单位一视同仁,尤其是企业为了确保核心竞争力,不允许研发人员将核心研究成果撰写成论文,影响了企业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难以稳定企业研发队伍。

发展商业化育种的对策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种业科研体制创新提出了方向;201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指导思想为“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均紧紧围绕构建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这一中心,就种业而言,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就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与此同时,种业企业只有拥有从育种研发、繁育制种、营销管理到推广服务完整的产业链,才能将潜在的科技创新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商业市场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特别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种业发展更加依赖于种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商业化前景的优良品种,在以品种优势带动产品优势等方面更具优势。因此,种业企业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是推动我国种业科技创新的关键。

在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加速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方面,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快明确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在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分工与协作,国家加大科研院所(校)从事种业基础研究的投入。农业科研院所(校)应着重加强种业基础理论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重点放在种质资源与育种方法创新、育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上。同时,注重围绕企业和农业生产需求,加快农业科技知识传播、农业技术转移和科技人才交流,开放共享农业科技资源;国家应加大投入,支持优势科研院所(校)开展种业基础理论研究及种质资源与育种方法创新、育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大幅提高对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核心技术支撑。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则应在市场和产业导向下,着重围绕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开展应用研究与应用技术创新工作,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精准表型鉴定、特异性状分子标记、分子标记检测技术、双单倍体育种技术等一批育种核心应用技术的开发。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或与优势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通过科企合作形式联合开展种业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要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各级政府应合理配置现有资金、项目资源,以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种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重点支持有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主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这些研发机构高效的应用公共科技资源,包括科研院所的育种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及新的种质资源。建立公益科研单位种业研究成果交易平台,使种业企业能公平合理的获得国家公共科技资源,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公共种业科技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种业市场化时间很短,综合实力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种业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相对较低,平均不到1%,隆平高科2012年研发投入达到8800万元,占公司销售收入的5.2%,然而,与国际种业巨头孟山都、杜邦等公司比较,研发投入仍很低。因此,靠自身投入很难建立起与国际种业巨头竞争的高水平研发平台。例如,深圳华大基因公司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华大进入深圳之初,深圳市政府每年为华大提供了2000万元资助,连续支持三年共6000万元,并向国开行大力推荐华大,使得国开行为华大提供了15亿美元的无担保授信,华大基因购买Illumina的设备成为可能。可见推进我国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在项目经费上的大力支持。同时,国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种业企业,要求其研发投入不能低于销售收入的5%,不仅使种业企业真正成为种业技术创新主体,而且成为种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确保种业研发持续稳定发展。

三要引导和支持种业企业主持、承担政府农业科技项目,加快推行种业科技成果政府后收购政策。

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种业龙头企业自主设立课题开展种业应用研究,支持这些企业牵头承担并组织实施政府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并按照市场机制配置种业科技创新资源要素,联合优势科研单位协同攻关。改革过去的拨款制度,对科研项目采取启动经费加成果后收购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对种业企业承担的商业化育种项目,立项时先期拨款30%作为启动经费,用于种质资源创新、研发平台一起设备添置补贴,70%的项目经费根据其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效果(推广面积、增产效果)进行后收购。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高国拨经费的研发效率。

四要促进种业创新人才合理、有序向企业流动,尽快建立一支国际领先的种业技术创新团队。

育繁推一体化,育种是核心,人才是关键。推荐现代种业科技创新需要汇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然而,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不利于优秀人才向企业流动,必须加快有关制定改革。首先,要制定公平社会保障机制,加快缩小企业与事业单位研发人员退休保障差异,解决优秀人才流向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是制定公平的技术职称评定政策,甚至在论文、成果等方面对企业技术人员的政策还要适当放宽,把企业研发人员选育的品种及应用面积作为其业绩与水平的评价指标。允许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可以参评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是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公益科研单位研发人员拿纳税人的钱进行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私下转让是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公益科研成果交易平台,制定合理的国家、单位、研发人员成果转让收益分成比例,使国有研究成果能合法、有效的向企业转移,同时保障国家、集体、研发人员个人的合法收益。四是制定研发人员双向兼职政策,加强兼职人员的人事、薪酬、研发成果管理,确保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各自利益。五是企业老板要视振兴民族种业为己任,注重长远发展,加大研发平台建设投入,为种业研发拔尖人才来公司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同时制定研发人员带“资”(种质资源)入股的相关政策,吸引科研院所(校)的研发人员主动流向企业,不断壮大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五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商业育种环境,加快优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图1 商业化育种体系组织示意图。

更新观念,加速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

“课题组式”育种体系在我国已延续半个多世纪,在科研人员大脑中已根深蒂固。商业化育种体系是一种全新的育种管理体系,涉及育繁推各个环节,触及到体系中各位的利益,因此,必须提高育种家对商业化育种的认识,加快观念更新。

首先是牢固树立“市场观”。长期以来,科研院所(校)开展的科研项目都是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争取到的科研课题。按照“制定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答辩)——批准立项——下达经费——开展研究——成果鉴定——申报奖励”这样一个流程进行。研究的内容与目标大多是“大专家们”根据个人喜好而“闭门造车”出来的,而并非市场导向、产业需要,单项指标突出,比如要求三年内选育比对照增产10%以上的品种,但故意不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增产10%以上,为项目验收打下伏笔。结果区试仅增产3%的品种,大面积种植却能增产10%以上。而且对抗病虫性、耐逆性、品质不做严格要求,更谈不上注重品种的商业化价值。选育出大量好看不中用的品种(技术指标很高,商业化开发价值很低)。研究以审定品种,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成果、晋升职称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坚持市场为导向,选育出综合性状突出、商业化价值高的突破性品种,以满足市场需要,促进产业发展为唯一目的。

其次是牢固树立“团队观”。“家庭作坊式”的课题组育种,往往是一个老师带着3~5个人,从资源收集、杂交改良一直做到品种示范。一个单位有多少老师,就有多少个课题组。每个课题组包揽育种全过程,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由于存在明显的利益竞争关系,信息与资源互不交流,课题规模小,单位产出效率低,持续产出能力弱,低水平重复,同质化严重,分子技术手段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育种难以突破。商业化育种体系以工厂化的组织形式,把承担育种各个环节的专家串联起来,大家在共同育种目标和一致利益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责,避免重复,可无限延伸个人能力,资源与信息高度共享,大幅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育种规模大,持续产出能力强,容易培育出突破性品种。生物技术、资源创新、区域育种都是育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现代生物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的紧密结合,提高了育种效率。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改过去育种家的单打独斗为团队作战,因此,团队精神尤为重要。体系中各个环节的研发人员,在首席育种家的统一领导下,围绕选育突破性品种这个总体目标,竭尽全力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商业化育种利益机制的创新,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企业整体育种能力的提高(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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