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孙洁
品种审定制度迈出新步伐
文|本刊记者 孙洁
当前,我国农作物种业进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育种科技水平大幅度提升,商业化程度不断加剧。品种审定制度如何更好地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需求,成为我国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种业的核心是品种,品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品种审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事关企业的生存和产业的发展。”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201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农业部2013年第4号令的形式下发。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将更好地引导提升我国育种科研水平与企业竞争力,对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应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审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2001年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到目前已经运行了13年,农业在变革,种业在发展,原有的规章制度已经远远跟不上种业的市场化步伐。201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办法》以农业部2013年第4号令的形式下发。农业生产的发展变化,对品种以及品种的审定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了解,育种是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育种家培育新品种通常需要10年左右。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审定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品种审定制度存在深层次的诸多弊端。我国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部分省区未经实验室试验就盲目引种、推广,造成严重减产。1954年,中国种子工作会议提出“认真进行品种区域性审定”的决定。1981年12月,农业部成立第一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正式推行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品种区试和审定制度。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则进一步将品种审定制度以法律的形势确定下来。
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两级每年审定和推广几百个优质、高产、多抗的农作物新品种,有力推动了农作物品种的更新换代。据中国种子集团陈超介绍,目前,我国已审定农作物新品种1.7万个,良种覆盖率已经超过96%,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3%,为我国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品种审定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三十余年,随着我国种业的加快发展,对种业管理的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品种审定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要求不适用之处。现实中品种审定制度有不少的弊端。
一是审定品种多,市场认可品种少。据了解,从2000~2010年,仅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全国性主要农作物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为6766个,其中水稻4058个、玉米1125个,还不包括各省市特定主要农作物通过审定的品种。业内人士认为,“审定品种中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由于不少科研单位的品种申报只是为了科研成果鉴定,作为职称评级的依据,并不是以推广为目的,所以,大部分的品种并没有实际的推广价值。”
二是品种审定成腐败的温床。据不少种业行业内部人士反映,以往一个品种正常渠道通过审定,通常需要花费20万~50万元不等的费用,这在业界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中国农科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曾撰文尖锐地指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真正优良品种不一定能通过审定,表现平平的品种则可能顺利地“过关斩将”,这对种业的发展伤害极其巨大。另外,一些缺陷品种通过审定,造成的风险只能由农户埋单,农户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品审制度却为这些缺陷品种批上了合法免责外衣。
三是管理部门行政干预过多。按有关种子法规,经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就是优良品种。“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农业管理部门无视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要另加“标签”,把已经审定或保护品种重新命名为主推品种(与非主推品种)、主导品种(与非主导品种)、优势品种(与非优势品种)、超级品种(与非超级品种)。上行下效,一些地方还进一步从中挑选出展示品种,使合法的品种在市场竞争中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此外,品种审定中还存在评价方法不够协调统一、责任主体不明晰等问题,亟需改革和完善。
对此,早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个农作物品种从选育成功到正式上市,需要经过品种权申请和品种审定的流程,以充分保护育种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主要农业和种业大国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植物品种保护和审定(注册)制度。
据种业达人刘石介绍,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美国和欧洲采用的是不同的管理体制。美国采用的是品种认证制度,但这个制度在美国是一个自愿性的制度。美国的种子认证机构是根据《联邦种子法》或《州种子法》授权,代表官方鉴定种子的机构。在美国有45家认证机构负责各种农作物的认证。各个认证机构下属的作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种子进行评审和认证,该协会的组成成员包括来自私人认证机构的代表、科学界的成员、私人育种家以及美国农业部门的官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保证了这些机构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决策过程中也能体现出农民的利益。
欧洲采用的是品种审定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但是要简单得多。我国一直延续的是品种审定制度,产品经过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再加上一年的生产试验,都达标或进入前几名,通过专业委员会和大评委的评审之后,才能正式通过该品种的审定。这样的品种审定制度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各方面很纠结。
首先,审定把关是要严格还是宽松?一般的习惯性思维是要严格把关,但是农作物产品的表现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个品种在一个地方表现好并不等于在其他地方表现好,在某两年表现好并不等于一直都会好。
市场追求的并不是绝对的高产,而是在各种复杂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稳定的产量。没有最好的品种,只有最适合的品种。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丰产性。丰产性是市场和农民自己决定的事情,政府的大包大揽无益于市场的发展。官方审定把握及格线便可,应该让市场去选择品种。
其次,审定所花费的时间太长,为了强化科学性和监管以及避免风险,各级政府设定了多年多点的试验体系。但是这样一来,无疑拖慢了市场研发和商业化的节奏,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
刘石认为,欧美种业过去每个品种的生命周期大约是5~7年,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应用,使得具有更强竞争力的品种推出的速度大大加快,现在一代新品种和技术的产品往往只有2~3年的生命周期。我国仅仅品种审定就要经过4年的时间,无疑会自缚手脚。增多点次和缩短时间是可以考虑的思路。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实施三十余年来,为我国种业和农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面对加快推进我国现代种业和促进现代种业的光荣使命,种业发展还需集思广益,研究创新品种审定制度,更好满足农业用种需要,进而引导提升我国整体育种创新水平,保障我国种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下发了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开辟的两条“绿色通道”是最大亮点。据了解,新《办法》由原《办法》七章三十六条修订为八章四十五条,主要修改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与结构得到优化。品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由2~3名修改为2~5名,各专业委员会组成由原来的9~17人修改为11~23人。增加了农机、植保、DUS测试等方面的专家,委员的专业覆盖面更大、代表性更强。
二是申请品种审定门槛提高。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在申请前应自行开展品种比较试验,并提供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以进一步强化品种选育单位和育种者责任,解决目前存在的试验品种不稳定、试验淘汰率高的问题。同时,还要求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存标准样品,作为市场监管环节查处“套牌”问题的依据。
三是品种试验要求更加严格。新增DUS测试。为保证审定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防止使用他人品种骗取审定的问题,在原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基础上,增加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增加品种试验点数。同一生态类型区,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比现行要求增加1倍,且要求生产试验点数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同时,明确了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对照品种的要求及条件。
四是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两种情况设立绿色通道,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加快审定速度,两条绿色通道的开辟,无疑是此次《办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五是建立品种公示制度。为强化对审定工作的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定初审通过品种的初审意见、各试验点数据、汇总数据以及拟退出品种的初审意见,均应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品种审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六是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品种退出由原来一条两款扩增至一章三条,对退出品种的条件、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七是协调国家与省两级审定。实行省级试验对照品种备案制度,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实行省级审定备案制度,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公告、退出公告,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业内人士称,此次修订,是继《种子法》颁布以来种业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品种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去行政化。品种的管理制度应该从所谓的“严格”产量标准逐步转向风险控制,逐步从品种审定制度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不是躲在审定的品种后面享受利益和避免责任,中国种子集团相关负责人这样说道。
据马淑萍介绍,此次《办法》把原有的品审制度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引入了市场竞争。给70多家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辟了“绿色通道”,让企业自行测试品种,有利于培育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对品种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缓解国家区试容量不足的难题;相邻省份同一生态区,一个省审定的品种再申请国审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
DUS测试和区域试验同时进行,一个品种收取一套标准样品,保证标准样品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为种业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利于防止“一品多名”。
品种退出机制的确立,一是可以及时将有缺陷、种性退化的品种退出,避免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就是防止有缺陷品种的合法外衣装违法的种子,也就是防止套牌。
马淑萍表示:“提高品种审定门槛,增强科学性;优化审定专家结构,提高代表性;统筹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增强协调性;强化品种审定申请者的责任,增强审定工作的规范性,提高审定品种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这是此次修订《办法》的指导性思想。”
农作物品种审定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品种布局和推广的重要依据,其作为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实际的一项有效的品种评价和准入制度,对我国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应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办法》的修订,充分适应种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在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规定的可操作性、制度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上有着更多体现,再次为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什么吃冷冻食品易中毒?
近日,日本一家公司冷冻食品被查出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安全限制标准250万倍,这是一个非常恐怖的数字,人们对冷冻食品的关注也空前高涨。
虽然目前研究人员还没有弄清发生食物中毒的确定原因,但这件事情的确提示人们,食品安全是件大事,别以为只有化学污染可怕,致病微生物的威力从来不可小觑。
很多人觉得,冷冻食品很安全,细菌不会滋生,这是因为低温可以抑制微生物的增殖。但是,低温不能起到有效杀菌的作用,一旦恢复室温,其中存活的微生物仍可能活跃增殖带来麻烦。肉类、鱼类、蔬菜、水果和冻饺子之类主食品都是在生的状态下冷冻的,难以保证冷冻前食物没有携带各种微生物,包括致病菌和病毒。
所以,生的速冻食品,无论蔬菜、水果、肉类、鱼类,解冻后均需加热再食用。速冻主食必须彻底蒸煮烹熟之后再食用。而对于冰激凌、雪糕等不可能加热的冷冻食物,则最好选择可靠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随便购买路边摊上的冷饮。有报道称,某小作坊“老冰棍”中的细菌总数超标1700多倍,大肠菌群超标240倍,足以证明冷冻是不能“冻杀”细菌的。
食物解冻后,如果在室温下放置很久,这个过程也会造成微生物的大量增殖。如果这些化冻食物没有和其他食物隔离,那么其中的病菌和病毒还可能污染到其他食物当中,造成交叉污染。
说到这里,总结一下对待“冷”食物的几个家庭安全原则:
一是超市选购时,冷冻食品和冷藏食品,要在逛超市快出门时再放到购物篮中,然后尽快回家放入冰箱。避免让它们长时间处于室温,造成食品温度大幅度升高,微生物增殖,或者冷冻食品化冻。
二是食品的包装上都有保质期和保质温度的说明,一定要按照保质温度来储藏。例如,注明可以冷藏储存30天的巴氏牛奶,如果没有放入冰箱,而是摆在桌子上,一天之后就可能滋生大量细菌而导致发酸、凝块,特别是在室温较高的情况下。
三是冷冻食品在冰箱里一定要分区域,熟食品和生食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生鱼生肉之类放下层,冰淇淋、雪糕、冻水果、冻馒头等放上层。如果有三层的话,中间这层可以放速冻饺子、冻豆腐之类。
四是冷藏室也一样,剩菜剩饭、牛奶酸奶、熟肉等加热时间不会太长的食品放在上层;生蔬菜放在下层靠外处,豆腐放在下层靠内壁处;没有冻的鱼肉放在专用保鲜盒里。
五是购买来的冷冻食品,无论蔬菜、水果、肉类、鱼类、速冻包子饺子之类,均需加热杀菌再食用。即便是果蔬或坚果,也不能以为冷冻能杀菌,化冻之后不加热就直接吃。
六是冻肉冻鱼在食用之前,最好头一天从冷冻室取出,严密包好后放在冷藏室专门放生肉生鱼的保鲜盒里化冻,这样化冻既很均匀,不流失肉汁,而且避免了微生物超标和交叉污染的危险。取出之后马上切好下锅烹调,一定不要在案板上放很久。
七是接触没有经过加热杀菌的冷冻食品之后,要像接触生鱼生肉一样,彻底把手洗干净,然后再去接触其他食材。避免把生食物中的耐冷微生物“传染”给其他食品,特别是熟的食品或者要直接生吃的食品。
八是凉拌菜对食品卫生要求最高,最好现拌现吃,一餐吃完。不要腌制几个小时,这样是给细菌增殖提供充分时间,而且会带来亚硝酸盐的迅速上升。
(孙洁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