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人机的应用呈指数型增长。媒体和公众常常对无人作战系统的性质有所误解,对其在战场上的影响也越来越担忧,特别是对无人机相关责任、合法性与公正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英国伦敦国王学院防务研究系高级讲师戴维·惠特曼通过对无人作战系统的全面研究,揭示了远程控制武器系统应用中的许多微妙问题及其带来的道德困惑。
现如今,无人机已经渗透到战场的各个角落。仅美国陆军就装备有7500多架无人机,总价值达52.3亿美元。英国也部署了大量的无人空中监视平台,从致力于加强地面部队态势感知能力的“黑黄蜂”微型直升机,到中空长航时远程控制的“死神”无人机。
2007年10月,英国皇家空军首次在阿富汗部署了“死神”无人机,实施战场监视侦察。自2008年5月以来,该型无人机配备了激光制导炸弹和“海尔法”空地导弹,与其他作战平台协力发挥火力攻击效能。英国皇家空军决定在近期将“死神”无人机的数量从现有的5架增加到10架。不过,掌握无人机技术的并非只有美国及其盟国。事实上,整个世界范围内无人机的数量都在增加,并将继续成为未来军事行动的重要参与者。
对无人机依赖程度的增加究竟是好是坏,争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有些人极力反对无人机,但他们真正反对的可能是美国使用无人机在他国领土上实施“定点清除”。事实上,“定点清除”并不应归咎于无人机,因为武装直升机甚至地面特种部队同样可以实施此类行动。“定点清除”引发的道德问题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深入探讨,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无人机问题上。还有一些人反对“杀手机器”的概念,是因为顾虑到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特别是其对平民造成的重大伤亡。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揭示近期无人机技术发展及其在武装冲突中的杀戮所引发的深远道德问题。
“遥远”的杀戮
针对公众的质疑,确切地说是恐惧—担心无人机成为冷酷、精明、无情的杀人机器,对一切能够识别的威胁目标实施清除,英国国防部已将“无人机”的名称改换成相对不太扎眼的称谓:“远程控制飞行器”。其实这个称谓更准确,因为它强调“系统还是由人来控制”,纠正了此前形成的错觉—“作战平台完全脱离人的引导”。尽管无人机技术非常尖端,能够实现广泛的自动化功能,从起降到在特定空域盘旋数小时,但其行动还是在人的监控之下。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学教授诺埃尔·萨基认为,尽管无人机技术在过去20年里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仍然不具备在作战区域中区分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的能力。因此,英国的态度很明确:“完全的自动化系统必须能够按照《武装冲突法》的要求进行质量评估。在达到这个标准之前,决策过程仍然离不开人。”
很显然,自主杀戮还无法付诸实践。然而,萨基对世界许多国家正热衷于发展能够自主选择目标的情报系统表示担心,即便此类系统目前还没有装配武器。可以相信,如果有朝一日军事形势或者政治版图发生变化,政治家们有可能下令为此类系统装备武器,而不再考虑冲突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人权观察组织曾于2012年11月呼吁禁止发展各类全智能化武器。2013年4月,“禁止杀手机器人运动”的组织者指出,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全自动化的“不受人控制的机器人”系统总有一天会问世,这种系统将具备自行识别和攻击目标的功能,从而引发深刻的道德问题。特别是如果这种武器系统的精度不够,将会引发相关责任问题。
当然,远程武器本身并不是新鲜事物。它指代的范围非常宽泛:既可能是从几码之外的地方投掷石块,也可能是发射“战斧”巡航导弹。配备狙击步枪的士兵能够从几千米之外通过瞄准镜观察目标,然后再扣动扳机,这同样是典型的远程攻击,就像快速喷气式飞机对地面目标实施近距离空中支援行动一样。从这个角度看,无人机的操控距离更远,操控者在距离无人机数千英里之外的地方实施操控。不过,这种远距离操控并不意味着无人机操控者与狙击手在道德责任方面有什么差别。
然而,无论狙击手的位置有多么安全,无论快速喷气式飞机的飞行高度有多么高,他们都身处战地,与地面部队及攻击目标一样承担着风险。无人机操控者则不必为此类风险担忧。不过,如果作战人员无论是通过扣动扳机、驾驶飞机还是操控无人机均能实现杀伤效果,那么再声称仅仅是出于道德因素的考虑而非要将作战人员置身于不必要的险境之中,就显得有些荒谬了。事实上,即使是出于正义行动的需要而安排下属承担不必要的生命危险,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即使不是体现在道德方面,至少在常理上也是如此,军方总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自己人承担的风险。
似乎有许多人积极主张增加而不是减少无人机的应用。不过,操控者和攻击目标之间相隔遥远,也引发了对其他问题的担忧,特别是道德因素限制的缺失。某些军事训练正是通过实现战士与敌人的情感距离,帮助战士克服不愿杀生的心理障碍。在这方面,通常采用的手段是“去人性化”—加深对敌对群体的“排斥感”,将敌对群体视为“无足轻重、不值得怜悯”,从而使战士更容易解决不愿杀戮的心理障碍。在8000千米以外的距离扣动扳机,从心理上接受起来要容易得多。英国知名哲学家葛瑞林指出,在二战期间,明知将会造成上百甚至上千妇女儿童的丧生,英国皇家空军的轰炸机飞行员仍然能镇定地从20000英尺(6000米)的高空投掷炸弹,不过,如果给这位飞行员一把尖刀,让他去割隔壁邻居的喉咙,他恐怕下不了手。事实上,距离似乎可以达到缓解道德压力的效果,甚至可能引发令人恐惧的事件。在对曾经参加过作战的飞行员进行采访时,他们都表示“从空中实施杀戮,在情感上承受的压力要小得多。”endprint
没有身体接触的远距离杀戮,极大地增加了敌对双方的疏离感。无论是在路边布设简易爆炸装置,还是无人机操控员在电脑屏幕上的操控,这种距离感将无法确保作战双方尊重《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底线。不过,距离感对道德压力的缓解程度也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尽管目标是通过电脑屏幕而不是狙击步枪或者轰炸机的瞄准器来观察,但这并不意味着杀戮行为对于扣动扳机的人没有任何影响。尽管无人机操控者可能从未进入作战区域,但也不排除他们可能会像某些战斗机飞行员那样因精神创伤而失常。
地理位置的脱节是否会带来道德的脱节?无人机攻击行动会造成何种长期心理影响?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非常多,特别是地理和感情距离究竟是起到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暂且撇开远程作战所带来的情感和心理问题不谈,远离作战环境对于无人机操控者的有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与那些身处险境的作战人员相比,无人机操控者不必直接面对危险,也就有了更多的优势。与地面作战部队和敌对空域中的飞行员相比,时空的距离使得无人机操控者可以进行更冷静的思考。保持冷静、镇定和超然,有助于在紧张激烈的战场上更好地决策。
距离远可能还有其他一些优势:无人机操控者与地面目标在情感上的距离,可能会对前者的目标打击行动产生积极效果。正如斯特劳瑟所言,“没有了安全压力,更有助于无人机操控者采取正确的行动。”相比之下,美军心理健康顾问团2006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武装人员的暴怒与非战斗人员遭受虐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报告还指出,曾在战场上遭受伤亡的部队官兵,更有可能对平民采取不当举动。美国海军陆战队学院伦理学教授保罗·特里博迪指出,能够置身事外地考虑问题,是优秀指挥官的特质。从这个角度看,超然的确是无人机操控者的一大优势。
鉴于无人机与操控者之间的空间距离,人们可能会考虑,无人机操控者是否必须由作战人员担任?或者说,平民是否也能够担负这项职责?但一旦有人担负了这项职责,就意味着放弃了免受攻击的权利,意味着一旦被俘将会成为攻击的对象,并且不会被承认为“战俘”而受到相应保护。如果平民操控者并非身处作战国家的境内,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似乎还可以接受。不过,曾就职于英国皇家空军防务研究理事会的埃里森·马德尔空军中校指出,“平民在武装冲突期间可以操控无人机,但如果涉及直接的敌对行动,将会造成深远的影响。我们对平民操控无人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应予以关注。必须牢记,如果平民并非出于自卫目的而使用致命性武力,将被指控为谋杀。”
无人机的使用,不仅影响到对当代作战环境的界定,还引发了道德范畴的变化。很显然,指望人们将直接卷入杀戮事件视同于日常工作,回到家后还能够若无其事地陪孩子玩耍,这很不现实。不仅认知悔悟必不可少,对心理的巨大创伤也将长期存在。随着无人机在军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这方面的问题更值得深思。
杀戮责任问题
考虑到战地与操控者之间距离遥远,责任问题似乎可以得到极大的缓解。无人机攻击行动的受害者在丧生之前,可能对于这种杀人武器及其操控者毫无察觉。同样,海军陆战队在呼叫火力支援时,同样不知道是谁在操控无人机。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一旦出了某些差错,将会发生什么情况?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无人机技术究竟应该如何用于实战?事实上,军事资源的部署有着严格的指导原则,正如当今的阿富汗战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官兵使用致命性武力必须获得必要的授权,除非出于自卫目的。但在实战中,通常是由战地指挥官对目标合法性及附带损伤进行评估,然后通过联合末端攻击引导员向炮兵或无人机等作战平台操控者发出指令。对于这种指挥控制程序,有观点称“既然战地指挥官掌握着致命武器,掌握着生杀大权,就应该为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似乎可以为无人机操控者开脱责任。然而,从计划到实施,只要参与了攻击目标行动,就有义务遵守《武装冲突法》,拒绝执行一切违法的命令。因此,每个人都应为此承担责任。我们追究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诚信度,而不是态势感知的准确性。因此,任何有职责影响攻击目标决策的人,只要没有提出中肯意见而导致发生错误的结果,无论是身处现场还是后方,都应为此承担道德责任。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使用无人机可以对军人的战场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作者最近曾与从阿富汗前线归来的官兵进行过多次交谈,发现在战地没有记者有胆量跟随部队长途巡逻,因此也就没有了媒体的监督,而这些部队可能会长期与基地失去联系,那么在阿富汗村寨中发生的事情就可能只有在场的那些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无人机的监视似乎可以对某些“杀人狂”的行为起到一定限制作用。
2006年心理健康顾问团报告显示,有45%的美国陆军士兵和60%的陆战队士兵表示,他们不会把杀害无辜的非战斗人员的行为告诉其他人。对于肆意破坏私有财产的行为,打算隐瞒的比例分别上升至50%和70%(这些调查是在伊拉克的特殊环境下进行的,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多方验证)。过多失察,加之对事情败露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上述态度和行为。使用无人机对友军和敌军部队实施侦察的行为并不被认可,而这些无人机的位置也常常不为人知晓。不过,由于无人机具备了秘密探测的能力,这意味着至少可能捕捉到一些不法行为的影像—甚至是“现场直播”。如果知道或者考虑到有人在远处监视,可能有助于包括无人机操控者在内的官兵增强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
精确度及其引发的问题
我们有必要说明,无人机技术虽然有一些特殊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这么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人机与历史上的其他军事技术进步没有任何差别。每一种军事技术都可能被滥用或者不当使用。不过只要使用得当,现代无人机技术在精确度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无人机不仅可以通过多批次攻击对目标实施覆盖,还可以实施精确打击,从而极大地减少附带损伤—无辜平民的伤亡。加之无人机操控者可以远离危险区域,因此很显然,无人机的使用可以减少交战双方的伤亡。endprint
当然,无人机技术的应用也会误入歧途。例如,对使用武器系统进行决策和做出评估时往往不够审慎。历史上也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教训,包括1999年轰炸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事件,以及2008年阿富汗韦赫巴图村婚礼误炸事件。这两起事件都非常意外。有研究报告对巴基斯坦偏远部落地区的无人机作战情况进行了分析,称“2004年以来在无人机攻击行动中死亡的人员中有32%为平民。”对于这一数据还存在一些争论(例如布鲁金斯学会认为,平民丧生的比例在1/7至1/10之间),但造成平民死亡的结果显然令人非常懊恼。有人甚至认为这是蓄意的杀戮,声称既然无人机的精确度那么高,被击中的显然是此前设定的目标。这正是精确度引发的困境:武器精度越高,偏离或误中目标就越容易引起关注。决策者必须清楚,军事技术的高精度并不能确保不会造成平民伤亡。在战争中,不可能对所有要素都完全掌控,偏离计划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如果对方有意“制造犯规”,情况会更糟糕。2011年在利比亚实施的“联合保护者”行动中,北约冒着杀伤“人体盾牌”的风险,决定动用“风暴阴影”巡航导弹实施攻击,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困境。当然,并非仅仅是无人机,当代作战环境下所有的军事行动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不对称”的含义及相关道德观念
对手技术能力的不相称,可能进一步突出了道德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对称威胁的概念指代的是技术水平处于劣势的一方,他们企图通过打破常规来挫败军事技术占优的对手。具体战术包括:对数量占优的对手实施“打了就跑”的游击战,使用简易爆炸装置攻击敌军装甲部队。但我们需要认识到,无人机的部署颠覆了这种“不对称”的概念:事实上,军事技术占优的一方对敌方实施的任何军事行动,本质上都是不对称的。
人们通常会寻求攻击对手的弱点,而不是挑战对手的优势。但不可否认,在数千米的高空实施无人机作战,似乎将这种“不对称”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致。按照美国科幻作家阿瑟·克拉克的说法,这种技术的先进程度已经入了魔。使用魔法般的无人机对不具备这种技术能力的对手实施打击,是否涉及道德问题?德国洪堡大学政治系教授赫尔弗里德·明克勒认为,“战斗机、轰炸机和‘战斧导弹同样超出了对手的应对能力。战争早已失去了古典决斗的特征,交战双方往往不在同一个数量级。”这种对现代战争的定义,对无人机的应用更为贴切,特别是在涉及“交战正义”原则方面更值得关注。正如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彼得·辛格所言,战争更像是“神在天上操控”,只是无人武器系统取代了雷电。这种战争场景可能会令人感到不安,但如果我们仍然拘泥于打造同等级别的竞技场,就背离了问题的本质。事实上,“对称性”的宗旨并不是势均力敌,而是使用恰当的力量达到所需要的效果。鉴于此,如果我们仅仅因为敌人不掌握某种武器系统就有意不使用,那将是非常荒谬的,反而会因此导致不必要的额外伤亡和损失,或者将本方部队官兵置身于不必要的险境之中。这恰恰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尽管如此,国内外的道德观念仍将继续影响着无人机在军事行动中的应用。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具有主观性,与法律、道德以及安全因素息息相关。正因为这种主观性,就更需要对争议性的政策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如果军事行动不符合政治文化的主流(在西方世界意味着自由价值观),其合法性将难以存在和持久。
上述讨论提出了使用无人机需要遵守的一些价值观。有趣的是,几乎所有的意见都反对美国在巴基斯坦与阿富汗边境战事中使用无人机,但对于2011年利比亚战争中动用无人机保护平民的行动却很少有人抨击。公众可能对无人机本身并不在意,如果涉及到保护平民,那么只要是合适的武器装备都可以使用。事实上,在利比亚“联合保护者”行动中,西方国家并没有遭受人员伤亡。但就在此后不久,一名西方飞行员在实施行动时丧生,而此次任务完全可以由无人机来完成。这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公众对无人机合法性问题的理解。
动用军事力量的门槛
无人机等远程武器系统的精确打击能力,为决策者在实施直接军事行动方面增加了选择。经验表明,随着军事人员和平民伤亡人数的增加,公众对军事行动的支持率会下滑。如果使用精确打击武器,伤亡人数可以达到最小化,从而能够继续坚定公众的决心。我们不禁想起加拿大历史学家迈克尔·伊格纳季耶夫的担忧:“美国是否可以在本国军事人员和平民不受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对世界范围内任何地方实施打击?”我们还必须考虑,这种精确打击能力是否增加了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使战争从“最后的选择”转变为“首选方案”。
当然,军事行动代价的减小在某些情况下或许是好事。例如,1994年西方国家曾试图使用精确打击技术,阻止可能在卢旺达爆发的大屠杀。但人们担心形势的发展可能会使西方国家更有可能做出参战的决定。也有人声称,无人机的存在或许会使得做出动武的决定相对容易。但斯特劳彻认为,道德因素还是会阻止动武决定的出台。为了正义行动而要求战士承担不必要的生命危险,这个决定本身就是错误的。然而,如果决策者倾向于限制甚至消除战争的风险,可能将导致犯下战略错误,因为承担风险可能是实现政治目标的必要条件。或许失败的一方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因为它们和自己的对手还从未打过照面。
同样,新一代远程武器系统似乎也表现出“杀人狂”和“胆小鬼”的双重属性。技术优势可能正向对手传递出“胆怯”的信号。正如迈克尔·伊格纳季耶夫所言,“如果愿意承担道德风险,将使得军事威慑力更为可信。”而在贝鲁特的无人机行动,给当地民众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以色列人和美国人不敢像男人一样去战斗。那么我们只需要杀死他们的几名士兵,就可以把他们彻底打败。”此外,还需要认识到,科索沃战争胜利的决定因素并不是15000英尺(450米)高空的轰炸行动,而是威胁使用地面部队以及国际社会的强大政治压力—表现出实实在在的力量和决心。如果无人机使得相对容易选择战争的原因仅仅是表面上的“低成本”,那么很可能会真的引发危机,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前无法结束。
结论
无人机在许多方面可视为有人驾驶飞机在21世纪的延续,与此相关的道德问题也常常与有人驾驶飞机曾经引发的争论有相似之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无人机和其他军事技术一样,也可能被滥用和误用,但同样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追究责任。我们必须承认,无人机技术只要应用得当,将可以发挥出巨大的军事优势,而其中许多方面是为人类道德所接受和欢迎的。
然而,如果无人机从达成军事和政治目标的可选武器转变为必备武器,将会面临很多挑战和质疑。实施远程作战行动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减小了非作战人员的风险,将他们完全排除出军事人员的范畴之外,也可能导致动用军事力量的政治门槛被降低,使得战争爆发的频率增加。如果这样可以更好地实施干预和使用武力,为那些无力自卫的人们提供保护,这应该是件好事,但也会导致在没有进行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就卷入冲突。此外,由于使用无人机的一方不必担心所属人员受到伤害,冲突可能更难以解决。如果完全依赖军事手段介入他国事务,且本方战斗人员几乎没有人身危险,那么本方平民受到的生命威胁就有可能增加。可能有人认为机器人是“应对人体炸弹的有效工具”,但他们同样应该考虑到,人体炸弹往往是在万分无助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这种举动,而这种无助正是来自于对远程作战样式的无奈。综上所述,即使无人机有时确实具有其他武器装备所不具备的政治或道德优势,但并非永远是实现政治目标的适用手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