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贪贿犯罪侦查难点的破解(上)

2014-03-05 00:35蒋世强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初查张某

金融领域贪贿犯罪侦查难点的破解(上)

[核心提示]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案件定性难、结果处理难、赃款追缴难等现状,通过选择初查路径、灵活审讯技巧、突破侦查重点等侦查谋略的实施,提出侦查职能专业化、纵横机制专业化、情报获取专业化、侦查手段专业化、侦查队伍专业化等创新思路。

【本期主讲】

蒋世强检察官法学本科,先后毕业于重庆市文理学院、西南政法大学。1978年参加工作,任中学教师;1987年调入重庆市永川新胜地区检察院工作,历任刑检科科长(批捕、起诉合一)、法纪科长、职侦局长(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合一)等职务;2008年调重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任检察员(高三级检察官)。期间,在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长达15年之久,曾主办、参半过不少案件,并结合业务实践写下了500余万字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论文。如:《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雏议》,被《中国刑事法》杂志刊用;《职务犯罪预防要实现四化》及《建立保外就医法律监督机制的实践探索》均被《人民检察》刊用,并获得优秀论文奖;《公诉案件证据标准及其运用》一文获第6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三等奖。

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活动逐步从传统的经济领域中独立出来,金融贪贿犯罪相继成为金融活动领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且呈多发性发展趋势,折射出规避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某市从2006年的296件增长至2012年的504件,金融领域贪贿犯罪发生频率高、查处工作难的严峻形势和现实问题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本文以某市检察机关侦办金融贪贿犯罪案件情况为背景,综合全国侦办金融贪贿犯罪相关案例,就金融系统贪贿犯罪侦破难问题进行深层剖析,并提出相应侦查策略。

一、分析犯罪态势——折射“五个困局”

当前,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件出现新情况、新特点,较之其他贪贿犯罪更具有顽固性,折射出“五个困局”。

(一)线索发现困难

金融贪贿犯罪涉案区域、涉案人员,要么相对集中,知情人员通常以业务熟、管理不严和长期共事形成的感情优势而知情不报,或订立攻守同盟,给犯罪行为付诸实施提供隐蔽条件;要么跨行业、跨地区、高度分散,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金融系统的职业优势,迫使行贿人向其行贿,或与之勾结,相互渔利。近几年,金融系统贪贿犯罪案件持续上升,涉案金额巨大,百万千万的案件逐年增多,造成金融资金的大量流失和被侵吞。其中,相当一部分系集体贿赂,这是潜在的经济黑洞,使大量的公款以不同的形式流入个人腰包,从整体上瓦解公有制经济。在作案手段上,有的金融工作人员通过电脑系统非法窃取他人工作代码、密码,非法操作计算机系统划转款项,将储户存款转移到个人存折上进行侵吞;有的通过电脑系统窃得股民密码,赚取差价款;有的采取收储不入电脑账户或少计、不计利息收入等手段,贪污或挪用公款,且极易规避法律制裁。某检察机关收到举报“某银行的计划、稽核、信托等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地方人员勾结在一起,乘分行购买黄金饰品开展储蓄业务之机,挪用公款100余万元搞个人贴水储蓄”的线索;由于作案手段相对隐蔽,相互勾结,且高科技、智能化程度高,增大了“安全系数”,无疑地增加了案件线索被发现的难度。

(二)调查取证困难

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其作案过程较之一般贪贿案件复杂得多,案件侦破必须获取充足的证据,仅凭单方面的证据难以证实,必须全面仔细地了解整个作案过程,工作量非常之大。加之,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明显,容易给侦查人员造成错觉,使调查取证工作误入歧途。一些金融工作人员钻计算机技术性强,不易监督的空子,谋划贪贿犯罪。在这种情势下,有的金融系统领导抱着侥幸心理,其思想不断受到侵蚀和腐蚀,最终使相当数量的金融领导干部走上贪贿犯罪的道路。

(三)隐形定性困难

在传统贪贿犯罪方法的基础上,多数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使内控机制、上下监督机制失去监督力度,增大犯罪的“保险”机率,且有较强的隐蔽性。他们通常串通一气,分工合并,互相配合。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金融贪贿分子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往往以金钱物质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在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肌体上注入了“物权交换”、“权物交换”的毒素,且尽量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隐形性极强。

(四)疑案处理困难

随着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已成为贪贿犯罪的“主力”。从过去的一人一案一罪的犯罪模式转向以联手作案的团伙犯罪特点,内部串通勾结和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致使一些窝案频发,且作案手段趋于隐蔽、狡诈,专业性和技术性表现突出,典型的较难发觉的犯罪形式是利用银行正在使用或者过期作废的空白凭证,非法高息贴水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贪贿、挪用储户存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由于金融贪贿疑难案件在处理程度上总是或轻或重;在处理时间上总是或快或慢;在处理空间上总是或大或小;于是,有些金融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贪贿违法案件处理中常常以罚代纪、以纪代法,进行“内部消化”。刑事法律、法规出现了滞后现象和漏洞,对“隐形犯罪”不能顺利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金融贪贿犯罪与不正之风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互相促坏,检察机关虽然没有放松过对其打击,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仍然有增无减。

(五)赃款追缴困难

金融系统的贪贿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犯罪金额较大,尤其是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后,往往将贪贿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很难进行,即使对贪贿罪犯绳之以法,也难以弥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之,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关系网厚、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极易逃避法律的惩处。《财经》杂志在《中国“裸官报告”》一文中披露,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在这个报告中,有据可查的外逃官员59人,涉案总金额高达几十亿元,其中,金融行业占24%,涉案数额高达18亿元。

二、选择初查路径——重视“五个结合”

初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准备和基础,是检察机关查办金融贪贿案件的重要环节,要重视“五个结合”,突出其超前性,为成功侦办金融贪贿案件创造立案的有利条件。

(一)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

在对金融贪贿线索进行筛选时,注意反映的基本问题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金融系统人员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以及线索来源渠道,以推断举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注意对线索的过滤,抓住关键,去粗取精,举一反三,由表及里,分析金融贪贿线索成案的可能性;注意审查线索中的“事实”是否符合金融贪贿案件的一般特征和客观表现,以推测举报内容的可信度;注意从梳理金融贪贿举报材料中,看举报线索的轻重缓急程度、举报人的目的和动机,鉴别线索的使用价值。尤其要根据金融系统贪贿犯罪线索的个性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能公开的则公开进行,不能公开进行的则秘密进行;对金融贪贿犯罪案件线索事实比较明显、涉及面广、反映问题比较突出,或者控告、举报人既向检察院举报,又向金融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的,可与金融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初查,但应以检察院为主;对初查无法深入,需要正面接触初查对象,但线索的真实性不大的,则应由金融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面接触被查对象,这样才容易掌握主动。例如,某检察院收到举报某银行信贷员受贿5万元的线索,通过秘密初查,该线索大部分失实的可能性较大。于是,该院向该银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了情况,并建议由银行纪检监察部门找其谈话,果然不出所料,结果未达到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就建议银行作了行政处分。

(二)抓住战机与打破常规相结合

在对金融贪贿线索进行筛选时,检察机关除对举报事实清楚,成案可能性较大的线索直接进行初查外,对举报事实不明、性质不明的线索,坚持初查前的必要调查。若认为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符合初查条件的,及时提出初查意见,直接进入初查程序;若虽然发现犯罪事实存在,但事实尚不清楚,缺乏证据的,则进行必要调查,再做出是否初查或移送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按照常规,检察机关对金融系统的贪贿案件线索,一般是通过发案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初审后,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程序办理。但是,如果按此规定,有些金融贪贿案件线索就可能漏掉;故应坚持对事实比较明显,可能构成犯罪的金融贪贿案件线索,打破常规,抓住战机,主动出击。例如,某银行副行长唐某受贿50万元线索,经检察院审查符合初查条件,并选择了行贿人张某的母亲为突破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其母证实了张某为做生意需要贷款,经人引荐认识了唐某,贷了500万元的款,给了唐某50万元的回扣(行贿),为该案的突破打开了缺口。

(三)多重审查与全方位审查相结合

在对金融贪贿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时,注意收集能证明被调查人某一犯罪事实的材料、反调查活动能力的资料;收集被调查对象的财产情况、个人经历、文化素质、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资料。主要摸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知情亲属、朋友,应缩短与其之间的距离,让其配合进行初查工作,重点突破主要行贿人、固定重要证据,为内查奠定基础。通过初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金融行业相关信息、行业经营状况、行业特点、行业术语、行业“潜规则”、行业相关案例,进而分析金融行业案件特点、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要根据线索所反映的不同情况,决定审查线索的方法。有的就线索反映的内容、事实入手审查,有的从举报人的情况入手审查,有的从线索反映的事实过程顺向审查,有的将线索反映的事实分割成几段或几个问题、重要情节进行审查。

(四)拟定线索与拓展案源相结合

在对金融贪贿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时,注意选准初查的切入点,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从薄弱环节和心理防线软弱等方面突破。金融贪贿犯罪案件线索的被调查对象均掌握着大小不同的权力,凭借手中的权力影响,往往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表面上仍然稳若泰山,有的甚至威胁恐吓证人,这种表现使知情人不敢如实作证。实践中,除认真进行初查工作外,还应在初查过程中进行挖掘窝案、串案的工作,以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尤其对反应的问题不清楚、不具体、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有必要将反映的问题逐一查清,给举报、控告人有个交代,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但是,不能忽视举报人存在的畏惧、观望、试探心理。要善于利用矛盾解决矛盾,冷静地分析思考。例如,某检察院在对某银行副行长元某贪污500万元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时,就了解到元某贪污500万元后,与一企业老板张某合伙做生意;但在分红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矛盾,张某对元某的行为极为不满,该院便利用这一矛盾,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张某终于证实了元某投资500万元来路的实情,为突破元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打开了缺口。

(五)证据意识与成案意识相结合

在对金融贪贿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时,要注意调查取证的确实性、充分性,防止“初查不是正式侦查,有点漏洞等到案件全面铺开再补充也不晚”的错误认识;重视初查工作的证据质量,绝不可粗枝大叶;坚持对涉及案情的关键处问全、问准、问深、问透,增强成案意识、把握证据核心。注意深入发现,及时收集证据,做到既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罪轻和无罪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既要通过一般方法收集证据,又要收集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尤其要掌握被调查对象的职务便利、行为属性、合理判断线索是否具有成长性,达到通过初查收集相关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据;通过初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被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初查摸清被调查对象的住址和活动规律。例如,某检察院对某分行副行长曾某受贿100万元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时,通过举报人了解到曾某收受宋某的行贿款50万元,收受范某行贿款50万元,并为其各贷款500万元。该院就从行贿的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知情人等一一查实,为立案后的审讯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突破该案掌握了核心证据。

三、灵活审讯技巧——把好“五个时机”

(一)制造声势与施加心理压力相衔接

针对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只要不开口就没事”的心理,审讯人员要作好充分准备,务必在第一时间给犯罪嫌疑人心理、精神上足够的压迫感和震慑力,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但这种心理压力必须把好“度”,以免形成“威胁”状态。通过案例介绍使犯罪嫌疑人明白如何争取较好处理结果,审讯人员要根据保障人权这个基本点,依法进行阐释。可采取避实就虚,制造声势,避开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防线,施加心理压力,选择其疏于防备或警觉之处,绕过防线,乘虚而入,攻其不备。可通过对某一问题的提出,某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以及语言、行为的表示,使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判断产生失误,措手不及,只好供述犯罪事实。

(二)政策疏导与减轻心理压力相衔接

金融贪贿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特点就是回溯性,这与其他贪贿犯罪侦查具有共同之处,都是由已知推出未知。有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被侦查部门查获的时间相隔较远,而且,由于时间空间上的不同和犯罪嫌疑人生理、精神状况变化等原因,有时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回忆清楚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审讯人员可以按照掌握的证据给予犯罪嫌疑人合理程度的“提示”,或帮助犯罪嫌疑人梳理思路,使其回忆起真实情况,既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又符合犯罪嫌疑人自身需求,决不能利用指供等非法讯问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因认识模糊而做出与本意不相符的供述。要注意对影响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的心理活动进行正面的分析疏导,使之减轻心理压力,扫清心理障碍,促其转变态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银行信贷科长王某受贿案时,该院在初查中得知,王某的巨额现金可能藏匿在其情妇陈某那里,可陈某早已闻风而逃。该院就采用了陈某已被抓获这一计谋,并含糊地告知了王某,促使王某供述了其受贿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打掉气焰与适度增强心理压力相衔接

侦办金融贪贿案件与侦办其他贪贿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需要把握好审讯谋略与“欺骗”的区别。审讯人员根据侦查部门开展的外围调查和掌握的客观证据,合理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具体行为,并作出科学预判;在此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道德标准和事物发展一般规律的前提下,适度模糊侦查部门已掌握的全部事实,并迫使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产生如实供述才是唯一出路的想法,以获取真实供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采取主观唯心的思维方式,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是天知、地知、人不知,以为审讯人员所掌握的证据不多,采取攻守同盟的对抗策略;有的则采用恐吓、威胁的语气对付审讯。审讯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获取多种信息、运用多种手段,揭露犯罪事实,迫其作出供述。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分行副行长张某受贿案时,张某到案三天,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出于人道主义,每次提讯张某,都未对其戴手铐,使张某误认为检察院不会把他怎么样。于是,该院决定改变审讯方式,换了有经验的侦查员对其进行审讯。当这名侦查员一到场,便将其戴上手铐,拿掉嘴里的香烟,给其一个恰如其分的“下马威”,张某先前十分的精神立刻矮了七分。继后,马上供述了受贿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四)全程把控与稳住心态相衔接

在对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过程中,瓦解犯罪嫌疑抵抗心理的方法,就是对整个审讯进行把控,以坚定的意志和决心,保证审讯按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管嫌疑人如何努力回避事实。审讯员都应该将审讯的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让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跟着自己走,迫使其说出真相。人的情感有亲情、友情、爱情,具体表达情感的方式有自卑、绝望、失意、喜悦、快乐、兴奋等,金融贪贿犯罪嫌疑人概莫能外。侦查人员要善于控制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的情感,稳住犯罪嫌疑人的心态,促使其供述犯罪事实。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分行副行长张某索贿受贿60万元案时,当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讯时,张某常常一言不发。据同监舍的人反映,其有自杀的迹象,侦查人员便采取拉家常,进行亲情感召的方法,稳住心理压力,控制其情感。几天过去了,张某终于供述了自己向行贿人李某索要贿赂款10万元、行贿人范某向其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

(五)渲染情感与平衡心理压力相衔接

针对部分抱有顽抗到底心理的金融贪贿犯罪对象,审讯人员掌握讯问的主动权,决定提问的内容、方式和询问的活动方向,集中“火力”对讯问对象并不愿意配合讯问的关键心理因素进行定点打击。尤其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较之其他贪贿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反侦查能力,当其被带进审讯室的那一刻起,侦查人员就要坚定信念,营造一种使被审讯人感受到自己身处有罪的环境气氛,然后审讯人员再反复强调其罪行已经有真实的书面证据或确实可靠的证人、证言证实,且反复强调同一主题,促使受审讯的金融系统贪贿犯罪嫌疑人平衡心里压力,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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