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宏
十八大报告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特别是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因此,深入研究并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是实践中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治思维的涵义
一般的法治思维是检察人员法治思维的基础,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是一般的法治思维在检察工作领域的延伸和深化。要深入认识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必须对一般的法治思维有全面科学的把握。
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以法治的要求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的要义,在于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得到切实保障,即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这也是法治思维的两个核心内容。
由法治思维中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的内容可以推衍出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第一,树立法治权威。树立法治权威,就是要培养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人民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原则,这就必然要求以保障人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思维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并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最高标准。2008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解读法治精神时指出:“法比天大,法治天下就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
第二,树立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观念。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就必须摒弃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封建特权思想,确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权力。”[2]治国重在治吏,治吏重在治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故有学者提出,“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3]十八大报告也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或者说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权。
第三,树立遵循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的观念。法治思维是规则性思维。因为法治思维要求法治主体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事务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进而做出决定,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属于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法治思维必然要求执法者培养规则意识,即凡事按照规则办理,不能突破规则,没有例外,更不能违反,不能随意违背法律、规避法律和超越法律,不能“遇到红灯绕道走”,更不能对法律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则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目前,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层次障碍和阻力还有来自传统社会形成的交往习俗和人际关系准则导致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格局,这种“非正式组织”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制约着正当程序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实现法治国家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要在全社会废除各种“潜规则”,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按照正当程序办事,保证实体正义和公正。
第四,树立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就是清楚地知道法律规范的责任,并自觉、认真地承担依法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作为权力的执掌者,要时刻意识到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后果和责任,行使手中的权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执法者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的责任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思维理应是责任思维。
二、检察人员法治思维的内涵
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是指检察人员在运用一般的法治思维处理事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检察工作特有的规律和要求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模式。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就是要求检察人员既要遵循法治思维的一体要求,又要以检察监督独特的视角思考问题,处理案件。
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除服从法治思维的一般要求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一,要树立强化监督的观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人民通过宪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具有专门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通过专门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及“法律监督”之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出现“法律监督”一词,这些都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职能的认可和强调。因此,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更应该强调法律监督的属性。
第二,要树立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观念。一些检察人员的思维观念里,往往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无限放大,一味强调法律监督,导致监督越位、错位,背离了法律设计的初衷。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要求检察人员明确法律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公权力,维护私权利,以及保障人权。所谓监督“公权力”,即监督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监督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履行职能活动的过程是否合法,实体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设计检察制度的初衷便是为了控制警察的恣意和法官的擅断。”[4]除此之外,检察人员还必须明确法律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启动程序,而非实体处理。因此,必须恪守检察权的边界,在配合与制约之间,寻找合适的法律监督切入点,谨慎地启动监督程序,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要树立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负有依法监督和纠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法律适用环节中存在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履行检察职能,并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维护检察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培养检察人员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
(一)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目标,更不是若干个执法部门可以独自成就的伟业,需要所有的执法、司法部门共同努力、辛苦铸就。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职责,在推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更需要执法者具备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因此,检察人员培养法治思维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是搞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当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检察工作的期待也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搞好检察工作,除了要求检察人员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拥有较高法律水平,心怀司法为民的热情,更要具备依法办事,按照正当程序,正确、稳妥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能力,还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这就意味着旧有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普遍存在的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因此,检察人员必须更新司法理念,在原有的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办理案件,履行监督职能,才能适应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三)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
在确保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司法者和法律监督者,尤其是在化解矛盾和深化改革过程中,检察人员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也必将大有可为,从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因此,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更好地发挥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中的作用,也是有效地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
(四)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有利于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法律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比较普遍;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漠视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等等。以上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在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需要广大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正确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四、培养检察人员法治思维的途径
从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培养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需要重点强化四种“意识”。
(一)强化“学习意识”
检察人员法治思维的培养不是自然而然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自觉地、不断地培养。所以,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学习意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要认真钻研法学和检察理论。只有对法学和检察理论有了全面、正确和深入的理解,才能对法治和检察工作的规律有全面、准确的把握,并不断加深认识,从而为培养和深化法治思维奠定理论基础。要不断加强对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检察工作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熟练掌握,并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将其融会贯通,为培养和增强法治思维提供良好的法律武器。在办案实践中加强学习。通过审查案件、出庭应诉、侦查讯问、调查研究、分析案例等实践活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使法治思维真正成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时的“第一思维”。同时,通过办案,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不断调整和修正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进一步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监督意识”
长期以来,检察工作中存在要么只重视侦查权的行使,偏废诉讼监督权能,要么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从而不能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问题。事实上,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强调检察权的监督职能,并着力培养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强化“监督意识”,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第一,要培养宪法意识。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政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也是一切行为活动的根本总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是宪法赋予的。因此,我们要从宪法的角度,认识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法治信念。第二,要进一步增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意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处上。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惩的观念,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检察权同样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唯有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检察权的运行才能更加规范,从而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也才能使广大检察人员深刻体会到检察权的严肃性,感受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寄予的期盼和高度关注,从而不断深化监督意识。
(三)强化“程序意识”
在我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观念之下,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和思维已经根深蒂固,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佘祥林案”到近期揭露的几起冤假错案不禁让人们发出疑问,违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还能否保证基本的实体正义?对此检察机关应该深刻反思,是否在监督环节上,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缺乏程序意识才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法治是程序之治,法律程序是约束和制衡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和执法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和保证。因此,检察人员要培养程序意识,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程序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检察人员在作出某一项决定,实施某一项行为的过程中,其过程、步骤、方式和时限等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一切从证据出发,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证据、判断证据、适用证据,确保每一个证据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合乎法律的规定。当前,强调检察人员强化程序意识,防止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和非法取证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四)强化“人权意识”
强调检察人员树立“人权意识”,是因为检察权作为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导致检察权的滥用,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比滥用侦查权和审判权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如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之下,求得检察权打击与保护职能的共赢,始终是检察人员面临的难题之一。
对此,检察人员要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并将之融入到完善证据、依法辩护、合法侦查、强制措施和审判程序等各个环节,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人民的自由、财产、权利和尊严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带来的侵害;检察人员要恪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等刑事法治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变相体罚、指供诱供等非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人员要倡导平和司法。平和是一种司法心态,更是一种司法境界。检察人员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根本,理智、客观、审慎、平和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起案件,尽量避免采用普通民众的义愤情绪来对待案件和当事人,尤其要克服官僚作风和“优势心理”,平和对待律师等职业群体;另外,检察人员要增强司法人文关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素养,从生活中体验人情世故,学会换位思考,时刻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在检察工作中展现人文精神和司法亲和力。
注释:
[1]转引自王新友:“破除‘人治思维才能实现法治梦想”,载《检察日报》2012年12月19日。
[2]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为背景”,载《人民论坛杂志》2012年11月20日。
[3]巴图:“十八大报告中的法治新思路”,载《北方新报》2012年11月14日。
[4]李乐平:“保障人权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