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炎龙 姚晓燕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类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日益增多,不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群体性访、越级访、重复访、告急访等涉检信访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改革涉检信访案件解决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亟需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应该从涉检信访工作的四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科学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源头预防机制
(一)贯彻实行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
对于新的涉检信访案件,要贯彻实行首办责任制。办案人员对于首次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按照谁接待、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案件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要对案件负责,提高首次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把信访问题在首办环节就解决掉,从而避免形成涉检信访积案。检察长要对具体源头工作进行预防,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要及时了解诉求、解决信访人员的困难,特别是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好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防止滋生和演变为上访问题。
(二)加快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对信访进行接待和处理的执法过程中,制定预案来对应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涉检信访活动,从而能够及时化解矛盾,获取主动权,达到减少和预防信访发生的预处理机制。检察机关在拟对所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都应该进行涉检信访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和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级别的预警机制,在此基础上,分类分级处置案件。
二、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的受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省、市、县三级接访中心建设
鉴于目前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数量增加,应当创新工作举措,建立三级涉检联合接访服务中心,最大限度的将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群众吸附在当地。通过大力注重提高市县级接访中心的吸附力,提高基层真正解决信访问题,争取把三级接访中心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建立信访案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
信访案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主要是针对涉检集体上访、告急上访以及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无理缠访、闹访案件难以平息,某些缠访、闹访人为了非法目的到敏感地区上访,甚至冲击国家机关、聚众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应当组建快速反应系统,经过核实之后,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置将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信访的部门和法警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十分及时地到达现场,要先完整了解事件动态,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稳定和控制局势,从而妥善的化解危机,顺利疏导,防止激化矛盾。对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在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必须予以严惩。
(三)建立涉检信访案件多元处理机制
1.推行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调解机制。涉检信访听证调解机制,搭建了公民与国家机关间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是现阶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走出信访工作瓶颈的新思路,也是增强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重要举措,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对重大复杂的、疑难的涉检信访案件,尤其是那些已经结案,上访群众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的案件,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可以在信访人的住所地或是居住地的单位、乡镇、街道举行听证会,接受调解。听证员可有下列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专业能力的人士。同时,也可以邀请信访人信赖的亲属朋友、律师以及居住地居委会人员参与听证。听证应该在听证委员会的组织下公开审查,由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进行质证、辩论、陈述意见,听证小组最终依法作出复查、复议决定。要对听证前、听证中、听证后的每一个步骤制定具体的程序,确保在听证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公正高效。争取信访人的理解和支持,使得听证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各方接受,真正使上访人在信服的条件下息诉罢访。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运用也恰恰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2.完善信访处理协调合作机制。涉检信访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检信访工作并不是控告申诉一个检察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相关问题。实践中,为了确保涉检信访案件的及时快速处理,有些检察机关都实行联合接访,在控告申诉检察机关的接待大厅设立了侦监、反贪、反渎、公诉、纪检等业务部门接待岗位,根据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接待,给上访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涉检信访工作的效率。与此相应的,在推行联合接访的基础上又实施了现场接访的评价制度,由各个上访群众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当场打分和评价,根据上访群众的打分和评价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改进工作的不足,提高接访的质量。
3.设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涉检信访案件的回访不但是检验案件办结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及时快速掌握上访群众思想动态、从而进一步做好上访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要以回访上访群众为契机,深入基层,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同时要做好法制宣传的工作,倾听群众呼声,体谅民众疾苦,帮助群众答疑解惑。在涉检信访的回访工作中,要注重回访的方法技巧和时机,积极探索和创新回访的形式,真正使信访群众做到息诉罢访。
4.设立涉检信访经济救助基金制度。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破案条件和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信访人未能得到任何赔偿,这些人在面临生存状况恶化且又得不到帮助的情况下,极易对社会产生失望不满心理,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更好地建设建设信访制度,我国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经济救助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制度,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地的财政部门也要解决好涉检信访工作的经费问题,大力支持信访部门做好工作。尽快建立涉检信访的救助资金,加大对上访困难群众的补助,促使涉检信访案件息诉罢访,为社会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各部门机关在实施信访经济救助过程中,严格使用明细,专款专用,切不可为了达到指标从而用救助金买“息诉罢访”。
(四)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1.加快涉检信访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是接访中心工作规范、高效和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目前信访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工作较多,有必要实现省、市、县联网进行信访办公工作。按照构建信访大格局的要求,建议通过全面覆盖的网络建设和完善的信访系统应用软件,将全国各地的信访数据统一录入到全国信访信息库中,并要求各单位指派专职接待员全面负责各部门的公文办理、分析预测、来信来访办理、矛盾纠纷排查等涉检信访业务,充分实现信访资源全国共享、方便民众、规范工作、服务决策的目标,有效地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发生。
2.建立信访责任倒查制度。责任倒查制度是强化责任、促进涉检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让失职者和执法犯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责任排查机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惹事、追究谁”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上级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不按期处理、不反馈结果、久拖不决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经自查、评查存在问题的所有案件,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视情况对办案单位及其办案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对自查或评查中发现办错案、瑕疵案或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引发群众上访的,倒查办案检察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重复上访的,倒查报案领导和办案检察人员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在追究相关责任的同时,注意找出执法工作和检察人员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执法,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执法办案能力和质量的提升,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涉检信访新案的发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