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阈下的公司社会责任推进路径思考

2014-03-04 02:12
关键词:外部性利益责任

钟 颖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多维视阈下的公司社会责任推进路径思考

钟 颖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如何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落实是当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实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内容进行了解析,一体多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解读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规则和实施机制的构建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从外部性理论、相关利益者理论、受托关系理论、行善赚钱理论等几种主流理论的视阈出发可以得出一个综合性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解分析框架,其中包括终极价值、核心主题、具体内容、实施路径等内容,以此为基础有助于理清公司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构建和改进的思路。

公司社会责任;外部性;相关利益者;自我管制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个争论多年的问题现阶段几乎已经在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领域取得了暂时的普遍共识,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订也在立法上宣告其正式确立,正当性争论告一段落而探究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和实践机制则成为了当前的理论热点。然而,对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证成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其中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便有包括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内容进行了解析。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可以多角度理解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社会实践的深入和公民意识的进步,它更是一个动态和周延的概念。一体多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解读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规则①和实施机制②的构建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本文试图追本溯源,在综述和分析当前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领域的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和正当性主流理论的基础上,找出一个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理解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在“激励——约束“的思维模式下对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做出一些方向性思考。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的多维视阈

(一)外部性理论

在经济学领域,外部性理论作为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工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 )和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对外部性作了经典的定义:外部性“是一种向他人施加那人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其影响无法完全地体现在价格和市场交易之上的行为”[1]。根据影响的正反面可以将外部性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或者称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前者指经济个体的行为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收益方并未支付对价;后者是指经济个体的行为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损害方未支付相应成本。根据概念我们也可以发现外部性是一种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影响,市场无法对其有效调节,如工厂排放废水的行为,市场无法自发对其进行惩戒。还有,外部性也是一种经济个体决策之外的难以消除的附带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市场机制容许范围之内的,但对于相关利益主体而言却不一定有利。外部性是一种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干预,将这种外部性影响内部化,这既包括需要国家干预矫正,同时也需要一种从经济个体内部影响其行为的力量。帕累托最优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只能作为一种无限接近的目标和方向,大部分市场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其行为影响范围甚广,包括环境、劳动者、消费者等诸多相关利益者。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不同层次内容,法律和道德等规范也相应赋予不同的要求,外部性理论工具可以很好的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证成、范围界定、层次划分提供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纠正企业外部性,将外部影响内部化的调节机制,与国家干预是一种既有互补又有交叉的关系。而这种调整外部性的机制也是一种将市场外部性显性化和按不同层次调整的有效手段。

(二)相关利益者理论

按照弗里曼和埃文等相关利益者理论支持者的观点,企业由“一组”契约组成,这“一组”契约包括企业与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契约,企业就是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2]。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一种挑战。对“相关利益者”的定义有很多种,许多学者为了理清这些概念,将相关利益者概念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大类。相关利益者的鼻祖弗里曼给相关利益者下了一个日后成为经典的广义定义:“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3]而著名学者卡罗尔则提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狭义的相关利益者概念:“指那些企业与之互动并在企业里具有利益或权利的个人或群体”[4]。对比两个概念,可以发现狭义概念更为强调相关利益者与公司现实核心经济相关利益的那部分利益,集中于利益的具体化、合法化,所以狭义的概念更具有实践的可能性。相关利益者理论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之间矛盾尖锐,为此演化为以弗里曼为代表的相关利益者理论与以詹森为代表的“股东最大化”理论之间的激烈论战[5]174。二者争论的实质为企业经营目标应该是单一价值最大化还是多重价值最大化。詹森认为,相关利益者的多重价值最大化目标模糊了企业的经营目标,无法给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个完全明确的目标函数,而没有这类目标函数,势必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冲突、无效率甚至完全失败;其次,相关利益者理论本身没有包含如何在各类相关利益者之间进行权衡的概念框架[5]75。后来詹森吸收了相关利益者理论,在其分析框架下对“价值最大化理论”进行改良,将企业的目标函数简化为最大化企业长期市场价值,开始重视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但其处理公司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行善赚钱理论

现今大部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都隐含着一个假设前提,即公司盈利与承担社会责任是根本上冲突的,或者至少说两者是没有多大关联。公司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它“赚钱”了,应该承担它“赚钱”所带来的义务和社会期望。20世纪早期,两位著名慈善家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和朱丽叶斯·罗森沃尔德(Julius Rosenwald)提出了自己的慈善理念,并用实际行动加以证明,卡内基的观点是“赚钱行善”,即“财富和经济权力应该承担对社区的责任”,“赚钱就应该行善”[6]83;而罗森沃尔德则认为应该“行善赚钱”,即把社会需要和问题转化为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6]6。 “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够产生资本(如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6]84“赚钱行善”更侧重于公司或股东在公司盈利后对社会的回馈和补偿,如在美国主要由富人主导的基金会;“行善赚钱”则是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相结合,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营利的手段和方式,但又不完全是。将履行社会责任与盈利看作相互矛盾或者是毫无关联是无益,只有将社会责任转化为盈利的商业机会,才能推动公司真正履行社会责任。

(四)受托关系理论

在传统企业中,企业践行的是“所有者经营,经营者所有”[7]9的运行模式,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人是一体的,而在现代公司不断深化发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趋势下,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分属不同主体,公司经营者作为一个受托人其责任确定则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公司经营者应该对谁负责?公司股东还是公司本身,抑或是其他主体?对于这些问题在20世纪初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经营者应该对股东负责;还有一种是认为经营者应该对公司负责。为此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为代表的两派在20世纪30至50年代之间展开了长达20多年的讨论[5]28。伯利在1931年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的《作为信托权利的公司权力》一文中认为,“所有赋予公司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力,无论是基于公司的地位还是公司的章程,或者同时基于这二者,只要股东利益存在,这种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只用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行使权力会损害股东利益时,就应该限制这种权力。”[8]这体现了其“股东利益之上”的思想。而多德对此却在1932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一文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在文中首先对“公司的作用”上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不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给股东创造利润,“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9];“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公司所有者的利润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9]1149。这实际上表明了其“公司负有社会责任”的观点。在明确这个前提之后,他认为“尽管没有清晰的证明……但是我们的法律传统更倾向于将公司看作是由信托管理的机构,这些信托人首先是机构的信托人而不是机构成员的信托人。”[9]1163对此通用公司当时的总裁欧文·杨(Owen D.Young)也持类似的观点,经营管理者对三类团体负有受托责任,首先是出资人,其次是贡献了劳动的员工,还有就是购买了产品的顾客以及社会公众[5]29。后来伯利也认可了多德“公司负有社会责任”的观点,并且认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管理者成为了“完全中立的技术官僚,平衡社会不同团体的各种要求,并根据公共政策而不是私人贪婪的原则给每个团体分配公司收入的一部分”[10]但他后来说明了自己更强调经营管理者是股东受托人“在可以有一套清晰合理的对其他人的责任机制建立之前,仍然应该强调管理者对股东的责任”[11]。这也是为了防止“削弱经营管理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会使得经营管理者在追求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过程中权力不受限制”[11]1371。然而,有趣的是多德也改变了自己最初的想法,开始接受了一些伯利的观点,在其文中写道“过去十年所发生的事情削弱了那种将大公司看作伯利先生所称的”工业政府“的观点③,我们应该接受这种现实,并试图去想办法让监督者接受对被监督者的责任。国家应该要求政治政府而不是由管理者代表的工业政府来领导”[12]。

二、多维视阈下的公司社会责任综合理论框架

综合以上不同视阈下的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主流理论,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一个综合性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框架:

(一)终极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公司价值应该包括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其中,经济价值最大化可以从外部性理论加以理解,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同规范及市场机制的调整,“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即为公司总体效益最大化”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理论假设基础之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包含着丰富内涵的并具有周延性的概念,可以有效地将公司经营行为外部性影响内部化和显性化,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协调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外部性理论既能解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同时也能引导公司社会责任机制成为公司总体效益最大化的“催化剂”。另一方面,人们作为劳动者、消费者或者社区的公民在与企业打交道时并不仅仅是为了从企业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因为人类并不是计算市场价值的经济机器,公司需要满足人类的“其他需求”。公司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责任[5]56。

(二)核心主题:如何处理股东利润最大化与公司社会责任二者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落实面临着种种困境,可以说关键因素在于企业利润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天然冲突”④。借用国内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主流的观点,“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3]。公司股东作为市场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为投资驱动力,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一种义务,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需承担的责任,即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给公司带来客观上的财务绩效,但可能也是间接、局部甚至是长远的,并不能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二者之间属于直接和完全的正相关的结论,加之市场主体的“近视”和“自私”弱点,使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行为上具有极大的选择性、被动性和投机性。所以如何协调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与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间关系,使二者之间成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面临的核心主题。

(三)具体内容:处理公司经营与相关利益者关系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是宏观上处理“公司-社会”关系的理论,而站在公司角度而言,具体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则用“相关利益者理论”加以理解更为合适,虽然二者逻辑出发点并不一样,但又是可以在相互借鉴中共生的理论。可以说,“公司-相关利益者”是“公司-社会”的具体化。“相关利益者”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既包括与公司有着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如股东、雇员、顾客等,也包括有着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 ,如公司所在社区、环境等, 乃至公司慈善捐赠面对的一个与公司自身表面上似乎没有利益关系的对象,如果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看,也可以找到二者的相关利益联系,公司就是这些利益关系的连接点和载体。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说就是在处理公司与各个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而协调公司与相关利者益关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形态。

(四)实施路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是指公司内部自发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机构等;而外部机制则是指法律法规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的关注点和取得实践效果的是在外部监督机制这一方面,对于如何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完善以实现公司自发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是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还是“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一个社会机构”这一争论并未解决。当然,这与当前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阶段有莫大关联,绝大部分公司还并未发展到具有“准公共公司”的性质。

外部监督机制是当前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主要路径,这也使公司与外部监督力量容易陷入“猫捉老鼠”的游戏之中,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应该着力探讨如何改变当前公司被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局面,增加其主动性,进而实现公司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公司社会责任推进路径的思考

上述综合分析框架涵盖了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终极目标到公司社会责任面临的核心问题,再到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实施路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理清了一个指导公司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构建和改进的思路。结合以上框架,笔者得出以下思考:

(一)重视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中的角色

如上文所述,纵观整个经营管理者受托关系理论的论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场论战探讨的最为本质的问题是现代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社会中的作用:它是一个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还是一个社会组织,并以此为基础推断出经营管理者是以什么理念控制管理公司。作为学术观点,将现代公司认定为一个“承担公司中所有利益要求人责任”的社会组织是存在极大争论的,但立法者对现代公司的这种定位无疑对公司法律制度架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产生着深层次的理念导引作用,直接影响到现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范围和经营阶层责任以及权利义务的设定。另一方面,我们要思考的是在确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遍共识下⑤,选择哪种路径来设定和推动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管理者受托责任为视角的社会责任推进思路相比公司外部监督无疑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这是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和证券的公开大量发行,公司所有权日趋分散化,“两权分离”越来越明显,许多大公司已经开始呈现“准公共公司”的特征[14]。所有权的分散导致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集中,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决策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力,公司对所有者、工人、消费者以及国家的责任就落在了这些公司控制者的肩上。即使是中小公司,其“两权分离”并不明显,甚至是两权并未分离,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赋予了管理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在公司逃避社会责任的案例中公司管理者经常发挥着较大作用。因此如何约束和激励公司经营管理者应该成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重点探讨方向,相对于传统的社会责任评价是以公司为对象,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引入对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评价机制,以此提升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以社会责任价值理念引导公司实现“自我管制”

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落实模式是以国家的“命令和控制”及社会监督等外部压力推动为主,侧重于从外部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评判和干预。而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决策中对于社会责任承担主要是靠公司决策者的自律来实现。这种重视外部监督的机制对于普通行为来说是现实有效的,而对于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责任等多层次内容的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易诱发公司行为的投机性,促使其偏向于选择规避社会责任或者被动地承担基本的强制性责任,并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高的监控成本。

以社会责任理念为指引,改良现有的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构建公司内部的社会责任“自我管制”机制,这是对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监控不力的补充和一定程度的替代。通过治理结构的改善和不同作用机制的构建,可以促使公司改变传统的被动承担社会责任模式,改为积极主动承担并将相关监管成本内化于公司内部经营决策之中。所以“法律应当使企业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确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并使这种价值目标深植于企业的结构与实践之中,使企业对利益的追寻同样在责任的框架内进行,减少企业与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励,增强长期利益激励,使其自我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使股东利益和相关利益者利益相一致,从而引发和促使企业的自律行为。”[15]具体而言,如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立相关利益者代言人、社会责任独立董事和委员会等,都可以从内部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引导和制约。

(三)提升相关利益者在与公司在利益博弈中的对抗力量

如上文所述,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处理公司经营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公司的每一个经营管理行为都可能涉及到与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可以说公司每个涉及到社会责任问题的行为都是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公司违背或成功逃避社会责任是利益博弈中力量失衡的一种结果对于当今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行为,如雇员福利长期得不到提高、工厂废水的肆意排放、消费者权益受损等现状,如果深层次分析案例中利益双方的力量对比,可以发现公司的相关利益者都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如雇员权利公司侵害的案例中,维权的渠道不畅通、成本过高等都构成了其弱势地位的成因;还有在环境污染的案例中,公益诉讼制度未建立,国家监管不力,都使受污染影响的一方处于对抗中的弱势。究其原因,包括相关利益者权利缺失、权利保护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对比不平衡等。综合以上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利益者在与公司的合作博弈当中力量不平衡。国家在法律制度建构和完善过程中应该致力于增强相关利益者在与公司利益博弈中的对抗力量,其中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适当场合予以倾斜性配置,使相关利益者权利孱弱的现状得以改变,达致一种对抗的平衡的状态,充分运用相关利益者的力量自发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降低国家监控成本。

(四)“赚钱”与“行善”的结合

公司在市场中的经济人角色决定了其将经济利益作为一切决策的根本出发点,从而容易忽视或规避自身对公司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所以,要引导公司自发做出某种决策,利益引导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实现方式。如何监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赚钱”与“行善”之间的冲突。传统思维习惯性地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盈利置于对立的状态,或者仅仅是归于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人,公司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笔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过程中需重视企业盈利与社会责任承担二者的结合,使社会责任价值目标内化于公司的盈利行为,将公司盈利行为真正纳入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轨道之中。在这种利益结合的过程中,需要国家承担积极的角色,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利益诱导等手段,使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做出“赚钱”与“行善”结合的经营决策行为。相比二者分离的模式,这种“经营即是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即是经营”模式显然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减少社会与公司之间的不和谐之处。

四、结语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可以从多学科角度探讨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一体多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解读影响着公司社会责任实体规则和实施机制的构建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相关公司社会责任主流理论均有其合理性,但在单一的理论视阈域下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均有其不足之处,而在多维视阈下分析思考企业社会责任,无疑应该是我们要采取的思考路径。只有综合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终极目标、核心主题等根本性问题,才能找到推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 实体规则包括法律和非法律规定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具体或概括的界定。

② 实施机制包括法律机制和法外机制,其中法律机制是指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正式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法外机制是指依靠社会声誉组织、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非国家立法机构建立的约束和激励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③ 从1932年至1942年这十年间,美国政府出台大量新政干预经济活动,同时消费者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推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法律。社会责任的履行更多地是借助法律来推动,而非要求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④ 自1972年Moskowitz开创性地对企业社会绩效和财务绩效的进行实证性研究后,大批学者采用各种方法对二者关系进行了长达40多年的研究,试图解开二者关系的真相,然而一直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学界有三种观点:正相关、负相关和没有相关性,其中多数研究支持两者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少数研究认为两者之间是负相关或无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承担社会责任不必然给企业带来财务上的绩效,在很多方面是有明显冲突的,其相关性也主要是从一个整体衡量的角度而言。

⑤ 不论将公司定位为一个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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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ProvocationofMultidimensionalPerspective

ZHONG Yi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How to promot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mpanies to implement is the main problems the corporate confront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The scholars from different areas,such as law,economics,sociology,management,have interpreted the legitimacy and cont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different angle and standpoint.The multifaceted interpretation in one body of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ffect the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tity rules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of consciousnes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instream theory of the externality,stakeholders,and fiduciary relationship as well as doing well and making money,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of understanding and analyz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obtained,including the ultimate value,the core theme and specific content,implementation path,etc.which help to clarify ideas of a guidance mechanism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promote building and improvemen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ternal; Stakeholders; Self-regulation

2013-11-05

钟颖(1990-),男,江西信丰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企业法。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3)D15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编号:2012XZJJFYJS047。

D922.291.91

A

1672-4860(2014)01-00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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