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霖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1952年,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上发表的《关于民族独立问题的建议》虽然围绕的中心议题是民族独立与民族解放,但未曾料想到此次会议却影响了亚洲之后的人权保护活动并为之提供了很好的铺垫①。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发表的《最后公报》体现了亚洲区域对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而此刻的欧洲已于1951年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并于1953年生效。1986年,名为“促进和保护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区域安排”的第 41/153号决议,又将个人权利的保护提上了日程。1993年 6月,200多个人权组织共同发表了《亚洲人权:为了人的尊严而斗争》以促使亚洲政府为保护人权建立区域性政府组织,并开始采取行动。1998年,亚洲人权委员会(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在韩国共同发表了《亚洲人权宪章》②,再次强调了区域人权机构重要,并建议应该制定区域人权条约③。2005年万隆会议50周年之际,日本学者倡导重提“和平共处”与“平等互惠”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非霸权国家[1]。2005年11月22日,在亚洲议会和平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sian Parliaments for Peace,AAPP)第六届会议上通过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应该是亚洲区域第一部涉及整个亚洲区域人权保护的宪章④。《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共 26页,由序言,基本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国际合作,人权专家技术委员会及保留五部分组成,宪章在强调自决权,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些集体权利的同时,对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这些微观权利做出了规定。
亚洲区域相关人权宣言及宪章的不断出台,极大的丰富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外延,同时也增强了亚洲区域人权保护与国际区域人权保护的互动机制,使得亚洲区域的人权保护慢慢的走向了正规化。但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仍然遥遥无期,众多的宣言与宪章都刻意避免触碰一些国家的敏感地带,根本无法在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问题上发挥实际性作用。
与整个亚洲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活动相比较,次区域性因为地缘接近、文化共通、历史背景相似等因素的存在,其人权活动更为活跃,次区域层面的人权成果也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一)东亚地区的人权保护机制。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后皆简称东盟),1961年,由马来亚⑤、泰国和菲律宾在曼谷成立,时称“东南亚联盟”。1965年,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分治,东盟陷入瘫痪,直到1967年8月6日,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五国外长在曼谷举行会议,于 8月 8日通过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曼谷宣言》Bangkok Declaration)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自此中国、日本与韩国通过“10+3外长会议”展开与东盟的交流与协商⑦。
1993年7月,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第26届东盟外长级会议上产生了建立人权保障机制想法,会议通过的宣言中称“东盟支持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并考虑设置保障人权的地域性机制”⑧。1995年,在非政府组织亚洲及太平洋法律协会人权常任委员会努力下,同年7月成立了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Working Group for an ASEAN Human Rights Mechanism)⑨。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不仅可以使东盟成员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也为政治社会领域存在差异的东盟成员国人权问题的沟通提供更好的平台,而且自身可以对某些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公布,表明自己的态度[2]。1998年,马尼拉召开的第 31届外长级会议对这个由非政府组织自发成立的工作委员会表示一直认可,该工作委员会提交了《为设立东盟人权保障机制而决定有关政策的概要》(Synopsis of a Policy Initiativ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SEAN Human Rights Mechanism)。2000年7月,在曼谷召开的第33届外长级会议上,东盟人权保障机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东盟人权委员会设立协议(草案)》(Draft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SE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⑩。其主要目的在于设立名为“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机构,并且对“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资格、任职时间以及职能做了介绍。但遗憾的是《东盟人权委员会设立协议(草案)》没有得到各国的正式反馈,关于正式建立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事项也被搁置了。2003年,东盟人权地区保障机制第三届论坛在曼谷召开,通过了《东盟人权保障机制活动准则》(A Roadmap for an ASEAN Human Rights Mechanism)⑪,该文件对自1993年之后的东盟人权事业发展进行了概括。
《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又称《亚细亚宪章》,后面皆称《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40年以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里程碑式文件,对各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并且赋予了东盟法人的地位,掀开了东盟发展的新篇章。《东盟宪章》的出台经历了很长的过程,可以总结为五个阶段:1)2004年11月,《万象行动计划》(Vientiane Action of Program)提出了制定《东盟宪章》的设想。2)2005年12月,《吉隆坡宣言》(Kuala Lumpur Declaration)制定10人“名人小组”,为宪章制定提供意见。3)2007年1月,东盟领导人签署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宣言并制定10人“高级特别小组”负责宪章起草。4)2007年7月,“高级特别小组”向东盟外长会议提交宪章草案。5)2007年11月2日,东盟领导人在新加坡签署《东盟宪章》。成员国领导人签署《东盟宪章》之后,各成员国需要按照各自国内法规定批准这一文件,批准书交存东盟秘书长保存,秘书长每收到一份批准书就应通知所有成员国,《东盟宪章》在第十份批准书提交给东盟秘书长保存之日后第30天生效⑫,2008年11月14日,泰国向秘书长提交批准书,这正是“第十份批准书”。2008年12月15日《东盟宪章》正式生效。“支持民主、法治和宪政,保护并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成为《东盟宪章》的核心宗旨之一⑬,《东盟宪章》中还规定东盟应成立人权机构,该人权机构职权范围以及运作程序应当由东盟外长级会议确定⑭。《东盟宪章》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设立“东盟人权委员会”,但是在起草时,学者曾建议在宪章中明确规定应设立“人权委员会”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最后经过反复协商只是决定应设立“人权机构”。其实从措施来看,“人权机构”更为泛泛,只要处理人权事务或是与人权有关的机构都可以称之为“人权机构”,但是“东盟人权委员会”则必须是具有相当完备程度的人权实施机构,用“人权机构”代替“东盟人权委员会”意义就在于此。在机构设置上,首脑峰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严重破坏或是不遵守宪章的情况应提交首脑峰会解决⑮。如果实践中出现严重违反《东盟宪章》第1条第7款与第2条第2款(i)中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实际上享有最终处理权机构是首脑峰会,而不是《东盟宪章》第14条规定的“人权机构”,这就更加淡化了第14条在宪章中的分量,但无论如何,《东盟宪章》是东盟区域第一部规定有人权条款且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后来《东盟人权宣言》(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的产生奠定了法理基础。
2012年,东盟十国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年度峰会期间签署了《东盟人权宣言》(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旨在东盟地区实现和平与稳定,并计划2015年12月31日作为设立东盟共同体的最后期限。《东盟人权宣言》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序言。主要强调在接下来推动人权和基本权利发展的作用及努力,加强与《东盟宪章》等条约的联系。(2)一般原则。强调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个人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国籍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然后对人权及基本自由进行了概括性的列举。其中规定为了保证其他个体的基本自由,为了满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以及民主国家的共同福利的条件,可以通过法律对人权和基本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⑯。(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东盟人权宣言》在制定之初,就坚持以世界人权标准为制定基础。《东盟人权宣言》对《世界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进行保护,这是东盟在人权保护方面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举措。(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样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标准,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突破。(5)发展权。东盟的整体经济水平的缓慢发展就决定了东盟都发展的渴望,所以发展权的规定与东盟自身的经济及文化有很大关系。(6)和平的权利。(7)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合作。
《东盟人权宪章》共44项条文中,仍然只是规定“字面上”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没有讨论建立与之相对应的人权委员会或是人权法院建立的问题。有学者称,这实际体现的是东盟国家传统上对国际人权保护条约和机制有种不愿意接受的症结[3]。(1)各国不同的政治体系以及亚洲地区对“不得干涉内政原则”的信奉使得国家对待人权问题都异常的谨慎。而欧洲地区无论是在经济、文化、历史、政治上都具有很大的共性,在这样一些极为相似的国家之间实现人权保护以及法治都比较容易⑰。(2)在众多的国际性人权条约中,所有东盟国家都批准的条约只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⑱。只有菲律宾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First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缔约国⑲,并且允许个人向人权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诉。这足以看出东盟各国人权意识发展的不平衡,也体现了东盟大部分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冷淡的态度。(3)目前东盟区域对涉及人权保护的条约基本属于“宪章”、“原则”,涉及权利范围广,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东盟人权宣言》始终没有突破这个瓶颈,虽然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等规定都开始采取《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含义规定,但是具体操作和保护机制的缺乏始终无法保证这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很好的实现。
虽然《东盟人权宣言》在通过之后备受质疑,但是其中的人权保护规则的价值不应该被低估⑳,《东盟人权宣言》对后代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产㉑。《东盟人权宣言》出台之后各界的反映使东盟国家开始考虑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开始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了新的了解。东盟作为亚洲区域机制最健全的次区域性组织,在人保护方面也正慢慢发挥着表率作用。
(二)阿拉伯联盟的人权保护机制。阿拉伯国家联盟(The League of Arab States)成立于1945年3月㉒,其目的在于保证成员国达成协议的实施,增强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并且能够对与阿拉伯国家有关的事项和利益进行监督㉓。1994年9月15日,最早版本的《阿拉伯人权宪章》产生,但是并没有国家批准。2004年,修改之后的版本经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15日,七个阿拉伯国家联盟提交批准书之后生效㉔。《阿拉伯人权宪章》中规定,应根据宪章建立由七人组成的阿拉伯人权委员会(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㉕,并以阿拉伯人权委员会为核心建立国家报告制度,这是《阿拉伯人权宪章》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举措。阿拉伯人权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基本与其他区域的人权委员会相似,成员来自成员国国民,任期四年。第一批委员中有三人任期为两年;秘密选举产生;其中不得有两个成员来自同一国家。
《阿拉伯人权宪章》中规定,成员国应当向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提交国家报告㉖,然后由阿拉伯联盟秘书长基于自己考虑将报告提交阿拉伯人权委员会。国家报告分为两种,初步报告与定期报告。初步报告应当在宪章生效之后三年内,定期报告三年为一周期。报告内容主要涉及成员国在保护宪章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在国内采取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阿拉伯人权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报告进行审查并且公开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事实的结论和建议㉗。如果仅仅从制度设置上来说,《阿拉伯人权宪章》中国家报告制度与其他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的国家报告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制度的成熟程度。《阿拉伯人权宪章》中的国家报告制度伴随着《阿拉伯人权宪章》的生效而发挥效力,由于《阿拉伯人权宪章》中国家报告制度的诞生时间偏晚,使得其能够很好的借鉴其他区域人权条约中的相关内容。《阿拉伯人权宪章》中关于国家报告制度的规定虽然并不一定能够引起即时性的实际效果,但却是其本区域中人权保护活动的关键性实施机制。第二,国家报告制度周期的合理性。非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规定了国家报告中的定期报告,期限为两年,经过实践之后,多有学者建议将两年改为四年。《阿拉伯人权宪章》在吸取《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教训之后,将期限定为三年,即给成员国充分的准备实践,又给阿拉伯人权委员会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审查时间。这种经过实践印证所做出来的改变相较于仅仅基于理论而诞生的制度,其优越性与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阿拉伯国家联盟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也有很多合作,2013年2月16日至2月18日,国际人权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阿拉伯人权组织(Arab Organization for Human Rights)、开罗人权研究中心(Cairo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与埃及个人权利倡议组织(Egyptian Initiative for Personal Rights)在开罗举行的名为“阿拉伯国家联盟:人权和公民社会-挑战”的会议。其中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重申其对建立阿拉伯人权法院的意愿,阿拉伯联盟则认为阿拉伯人权法院的建立将涉及《阿拉伯人权宪章》修改,时机尚未成熟㉘,可见阿拉伯国家联盟已经开始在为迈出下一步做准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是亚洲区域第一个在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条约中规定国家报告制度,是次区域组织中第一个“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阿拉伯人权宪章》诞生及发展实际上对后来《东盟人权宪章》诞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南亚地区的人权保护机制。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SAARC)是南亚地区最主要的区域性组织,由印度、巴基斯坦、布丹、孟加拉国、尼泊尔、斯里兰卡、马尔代夫组成的㉙。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有两部专门性人权条约:《禁止和消除以卖淫为目的买卖妇女儿童的南亚区域联盟条约》(SAARC Convention on Prevention and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for Prostitution)和《关于促进南亚儿童福利的地区协定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条约》(SAARC Convention on Reg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ld Welfare in South Asia)㉚㉛。第一部条约着重保护妇女及儿童的权利,使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能够回到原籍地,防止妇女和儿童被贩卖用于国际卖淫网络。第二部条约重点是保障儿童的基本人权与以后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如果单看上述两部条约的内容,其中都没有任何关于人权具体实施机制的成分,基本都是对权利的简单罗列和陈述。
《南亚社会宪章》(Social Charter of the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在伊斯兰堡召开的第12届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南亚社会宪章》共12条,第一条总则规定:缔约国为确保各国人民享有全面均衡的社会发展……缔约国必须建立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机制㉜。这里也只是表达了一种建立人权保护机制的愿望。《南亚社会宪章》中并没有对实体权利的保护给出切实可行的机制或方案,这是目前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核心问题,其实也是整个亚洲区域人权保护的通病。
(四)亚洲区域与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差异。亚洲区域与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虽然都不尽完善,但两者相比,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发展确实走在了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前面。正是两者人权保护机制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两者以下几点差异:第一,普遍性人权保护文件方面的差异。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来,即使是发展最为落后的南亚地区也缔结了两项典型的人权保护条约,而亚洲区域却并没有普遍性的人权条约。虽然南亚区域的这两部专门的人权条约所涉及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在南亚地区却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弥补了南亚地区的人权保护文件的空白。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比较典型的人权保护文件仍然停留在“宪章”与“宣言”的层面上,这样的表述就说明了这样一些人权文件在亚洲区域更多是具有倡导性与呼吁性的,而不是彻底约束亚洲区域国家的。人权保护文件约束程度的差异就使得很多国家在面对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文件与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文件时优先选择遵守自身所在亚洲次区域中的人权保护文件,东盟的成员国在此方面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证明。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与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在人权保护文件方面的差异是最直观也是最根本的差异,这实际也体现了两者在构建人权保护机制时效率方面的差异。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在此方面问题的解决将会是影响构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以后发展的最核心的问题。因为欧洲、美洲及非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来看,健全、高效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权保护文件是整个人权保护机制建立的根本。第二,演化速度的差异。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国家之间因为意识形态、历史背景与传统文化的相似,使得这些国家很容易在人权问题上实现主观上的统一,达成法律的一致。例如国家报告制度就是在亚洲次区域中首先被采用。这其实也解释了为什么亚洲次区域的人权保护文件的缔结速度与实施效率都远胜于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我们可以做出预测,在以后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亚洲次区域国家间的紧密联系也必然使得他们能够更快更好的适应各种突发的人权状况与问题。而想要使亚洲48个国家在面对人权状况与问题时也做出与亚洲次区域相应的反映必然是有一点困难的,尾大不掉。生物界中其实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小个体的物种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时一般都可以做出较快的反映,迅速实现个体的进化,而较大个体物种很容易在进化中被选择性淘汰。所以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速度必然略快于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而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也必然慢慢影响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成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第三,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必然成为亚洲人权保护所依赖的核心机制。从其欧洲、美洲及非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来看,宏观且系统完整的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是人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宏观的人权保护机制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所以其所颁布的人权条约与公约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能达到最优的效果。其他三个区域的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也印证了宏观的人权保护机制才是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核心与重点。当然这并不代表次区域的人权保护机制就会被历史所淘汰,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实现人权保护的高度协调。亚洲两个层面的人权保护机制就像是一支队伍里面担任不同角色的队员,并不是每一个都是前锋,但这种角色以及命运的差异并不会剥夺两者各自的光辉。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必然走向亚洲人权保护事业的核心,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亚洲区域作为人权意识觉醒较晚的地区,存在颇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也有外来压迫所造成的深重的殖民意识,改变这种现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增强合作意愿,剔除政治干扰。亚洲区域国家必须认识到,亚洲作为一个整体必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任何一个区域的人权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对周边国家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所以国家应理性看待人权和主权关系,在保证国家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实现人权状况的良好发展。虽然各国对人权和主权的观点迥异,但是维护主权、保护人权这方面是没有差异的,这也是亚洲区域人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上述角度出发,各国更是应该携手合作,将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当作是各国共同的事业。此外人权保护机制的去政治化也是全球性与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发展与完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政治的渗透不仅会造成人权条约缔结时的妥协,而且也会影响具体人权实施机制的运行,例如,国家间指控制度在各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角色的淡化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政治因素的作祟。虽然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实现去政治化的理想状态并不是那么容易,但是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做到最大程度的客观。总而言之,避免政治因素对人权条约的干扰不仅仅是人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理性看待人权和主权的需要。
(二)发挥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优越性。次区域无论是在人权文件立法上,还是人权的保护机制上都有一定的优势。目前来说,东盟与人权立法相关的法律文件有《东盟宪章》与《东盟人权宣言》,其中《东盟人权宣言》现已是东盟地区人权保护的“圣经”。阿拉伯区域,阿拉伯国家联盟通过了《阿拉伯人权宣言》,其中所规定的国家报告制度更是开创了亚洲区域人权具体实施机制的先河。虽然《阿拉伯人权宪章》中所规定的国家报告制度实施效果不是那么的理想,但是能够将国家报告制度纳入具有普遍约束的法律文件中这已经证明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在这方面的先进性。南亚地区虽没有综合性的人权条约,但其在考虑到本区域特有的人权问题之后,也专门出台了《禁止和消除以卖淫为目的买卖妇女儿童的南亚区域联盟条约》和《关于促进南亚儿童福利的地区协定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条约》两项条约。当然次区域人权保护的发展并不必然会带动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关键还在于亚洲区域能够理性的看待次区域的积极作用以及亚洲区域与亚洲次区域之间能否达成良好的协调与合作。假若把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看作是一个生命体,次区域人权保护机构便是生命体的内脏,而这些脏器之间相互联系,决定了生命体的运行状态。这种所谓的联系并不是建立在每一个次区域在人权保护方面都发展的异常成熟基础上,而是要在沟通的前提下进行互相促进与制约,沟通的平台就可以看作这个生命体的血管。这样次区域的发展才能真正的推动整个亚洲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反过来,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成熟也必然引起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震荡或改革”,两者就是在这种促进与制约中成长。总而言之,次区域之间应当突破政治和文化的隔阂,加强人权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次区域与整个亚洲之间也应当进行国际合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国督促此类的合作。在人权保护领域,所有国家与区域都必须意识到坚持“独善其身”是不合时宜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和越来越不可能的[4]。面对上述的境遇,亚洲区域必须发挥主动性,积极地吸纳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的合理内容才能真正发挥亚洲次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作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奠基石的作用[5]。
(三)对其他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经验的积极借鉴。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程度与美洲及非洲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与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完整与成熟性相比差距可能更大。这种差距也就代表亚洲可以向其他区域借鉴与学习的空间是广阔的,而且这一方法的可行性已经通过美洲与非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建立得到了印证,其两者的建立均是充分学习与借鉴了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在内容上,美洲与非洲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条约蓝本制定了本区域的人权公约;在机构设置上,美洲与非洲也沿用了早期欧洲的双轨制人权机构的设置。所以亚洲也可以在自身具体需要的前提下对欧洲、美洲和非洲的人权公约进行吸收和消化。以亚洲区域的《阿拉伯人权宪章》为例,实际上亚洲区域现存的国家间报告制度还是其他内容都并非其原创,源头皆是出自《欧洲人权公约》。如果把全球范围内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构成比作是纵横交错的水域网络,那么毫无疑问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便是整个网络的河流,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作为其中的一条支流无论如何也是避不开欧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影响与感染。
当然,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㉝。所以亚洲在建立自己的人权保护机制时切不可盲目的死搬硬套,求急求快。而应当结合自身文化、历史以及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选择性的吸收与借鉴,这样才能够实现整个过程的良性化与有序化。
(四)联合国应当充当中间角色,发挥斡旋作用。联合国目前共有 193个国家,两个观察国㉞,而亚洲的48个国家中就有47个联合国会员国,只有一个巴勒斯坦为联合国观察员。由此可见联合国可以给整个亚洲带来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这样一来联合国完全可以发挥枢纽工作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创造条件,成为联系亚洲区域以及次区域人权保护活动的血管。联合国自身也必须意识到,其若能够促进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成功建立,这将不仅为世界人权状况的普遍改善做出重大贡献,而且建立、健全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也是联合国在亚洲区域实施《世界人权宣言》的有效途径。
亚洲区域人权机制的保护虽然起步较晚,但欧洲、美洲和非洲区域现有的人权公约与人权保护机制都给亚洲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局部来看,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建立的出发点是为了改善亚洲区域人权状况,但从整体来看,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可以更好实现与其他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沟通和互动,这对整个全球的人权保护事业来说总归是有利的。
虽然目前我们看到的还仅仅是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雏形,但如今国际社会已经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创造了诸多的有利要素。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理性灵活的将这些要素像堆积木一样构建成一座城堡。就目前来说,亚洲区域特有的意识形态以及对主权与人权的思维模式都使得亚洲在看待人权问题时更加谨慎,更加小心。但在这个国际法治化的浪潮下任何的国家或区域都将“淹没”在其中,融入其中,亚洲区域同样无法摆脱这股浪潮中所带来的相关人权法律与制度的冲击。所以亚洲区域国家必须要为亚洲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未来走向做出明确的规划。亚洲区域国家只有从观念意识到实践行动都实现新的变革,才能够真正的建立属于自己的、具有亚洲特色的区域人权保护机制。
[注 释]
① 中国著名和平人士宋庆龄、郭沫若、彭真、刘宁一等十一人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并根据世界和平理事会和国际和平保卫者的热诚建议,于1952年 3月联名邀请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和平人士共同发起了这次会议。1952年10月2日至12日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苏、朝、蒙、印、日、澳、智利和墨西哥等及美洲太平洋沿岸的三十七个国家的代表。
② 亚洲人权委员会(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于1986年成立于香港,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旨在提升亚洲地区的人权意识、更好地实现人权,并动员亚洲及全球舆论,为侵犯人权行为之受害者争取救济。
③ Article 16(2), 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④ 参看:“The Association of Asian Parliaments for Peace(AAPP)”一文,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3-08/29/content_1052943.htm.。
⑤ 马来亚是马来西亚的前身,马来西亚在1963年9月16日才成立。
⑥ 当时签字的外长有:印度尼西亚政治常务部长兼外交部长阿达姆·马利,马来西亚副总理兼国防和国家发展部部长敦·阿卜杜拉·拉扎克,菲律宾外交部长纳西索·拉莫斯,新加坡外交部长S·拉贾拉南,泰国外交部长他纳·科曼。
⑦ 详见东南亚国家联盟网站:http://www.asean.org/asean/about-asean.。
⑧ 参看:“Joint Communique of the Twenty-Sixth ASEAN Ministerial Meeting Singapore”一文,网址:http://www.asean.org/communities/asean-political-security-community/item/joint-communique-of-the-twenty-sixth-asean-ministerial-meeting-singapore-23-24-july-1993.。
⑨ 详见东南亚国家联盟人权保护机制工作委员会组网站:http://www.aseanhrmech.org/aboutus.html.。
⑩ 参看:“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SE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Draft)”一文,网址:http://www.aseanhrmech.org/downloads/draft-agreement.pdf.。
⑪ 参看:“VITIT MUNTARBHORN.A Roadmap for an ASEAN Human Rights Mechanism”一文,网址:http://www.fnf.org.ph/liberallibrary/roadmap-for-asean-human-rights.htm.。
⑫ Article 47,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⑬ Article 1(7),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⑭ Article 14,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⑮ Article 20,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⑯ Article 8,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⑰ Preambl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1950, ETS 5, as amended by Protocols Nos. 11 and 14, ETS 5.。
⑱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79, 1249 UNTS 13;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 1577 UNTS 3。
⑲ 菲律宾于1989年8月22日加入。
⑳ 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东盟人权宣言》签署仪式之后发言表示。
21 参看:“JOEL NG.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A Pragmatic Compromise”一文,网址:http://www.eurasiareview.com/26112012-asean-human-rights-declaration-a-pragmatic-compromise-analysis/.。
22 最开始的六个国家为:外约旦(1949年改名为约旦)、萨特阿拉伯、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共和国、也门。2011年11月,叙利亚共和国会员资格被暂停,但阿拉伯国家联盟已有22个会员国,中东与北亚地区大部分国家都已加入阿拉伯联盟。
23 Article 1, The Alexandria Protocol Establishing the League, Shawwal 20th 1363 (7/10/44).。
24 详见阿拉伯联盟网站:http://www.arableagueonline.org/.。
25 Article 45,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26 Article 48, 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27 Article 48, 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28 参看“For an effective Arab Leagu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LAS Secretary General welcomes convergence on universal standards, NGO Coalition develops”一文,网址:http://www.cihrs.org/?p=6032&lang=en.。
29 详见南亚区域联盟网站:http://www.saarcchamber.org/.。
30 参看“SAARC Convention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for Prostitution”一文,网址:http://www.saarc-sec.org/userfiles/conv-traffiking.pdf.。
31 参看:“SAARC Convention on Reg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ld Welfare in South Asia”一文,网址:http://www.saarc-sec.org/userfiles/conv-children.pdf.。
32 Article 1, Social Charter of the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33 《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
34 梵蒂冈与巴勒斯坦是观察国。
[1] (日)武者小路公秀.人间安全保障论序说[M].东京:国际书院,2003:210-211.
[2] (日)稻正数.亚洲人权保障机制研究[J].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2011(4):23-27.
[3] CATHERINE RENSHAW.The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2012[J].Human Rights Law Review,2013(13):557-579.
[4] 谷盛开.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的法律与政策思考[J].国际论坛,2000(4):19-21.
[5] 谷盛开.亚洲区域人权机制:理念与构建[J].现代国际关系,200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