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儿子的婚房可否要回?

2014-03-03 23:53王景龙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邵某受赠人撤销权

王景龙

【案 例】

邵某丈夫病逝,独自带着无工作的二十岁孩子,仅靠一千多元的退休金,日子过得十分艰难。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从农村来的丧妻包工头张某。张某的侄子是某大公司的经理,每年都给张某一些工程,张某靠转包,每年都有十多万的收入。邵某很快就嫁给了张某,通过张某侄子的帮忙,邵某的儿子也被安排在公司工作。张某还出资八十多万为邵某的儿子办了婚事,购置了婚房,以邵某儿子的名义进行了房屋登记。

可好景不长,张某的侄子因经济问题被调查,承包工程没了,手中的积蓄也已在和邵某共同生活中和为邵某儿子买房办婚事中花光了。老张手里没钱了,小老张十多岁的邵某对张某的态度开始转变,不但整天没了笑脸,还不让没有收入的张某进屋上床。无奈之下,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不但要求邵某搬出自己的屋子,而且要求邵某的儿子搬出新屋,归还房子。法院能支持老张的请求吗?

【分 析】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婚前所有、婚后与邵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邵某离婚,两人婚后居住的张某婚前房屋应当判归张某所有。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钱款装修的费用或装修后的房屋增值,可按添附处理。添附即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可由张某给予邵某适当补偿。

张某给邵某的儿子买房,应视为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一般可以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可撤销赠与。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张某出钱给邵某的儿子买房子,房子已经登记在邵某儿子的名下应属于邵某儿子的财产,其不应因张某、邵某的感情纠葛乃至离婚而产生产权变化。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而且撤销权只能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摘自《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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