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夫妻合志首题书写的演变∗

2014-03-03 14:08:56杨向奎唐奥林
关键词:双标特例墓主

杨向奎,唐奥林

(石河子大学 中文系,新疆石河子832000)

夫妻合葬墓志有分志、合志两种情形。分志夫妻各自独立,单独撰文,首题书写比较单纯。但夫妇合志就相对复杂,与单一墓主的题式相比,其复杂性在于墓主的二人性,即此类墓志是夫妻两人的墓志合写。既然墓志是两人合志,那么首题理应兼书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古代夫妻合志的首题书写经历了题不书妻到夫妇双标的发展演变。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一方墓志先写夫的族出履历、接以妻的行治德行,最后言明某日合葬,基本就可断定是夫妻合志了。但实际考察发现,情况要复杂得多。妻先卒,即使夫妻分志,夫的墓志中也会有比较详尽的妻的书写。如《唐故左武卫兵曹参军上骑都尉灵武郡花府君公神道志铭》,墓主花献,卒于宝历三年(827),葬于大和二年(828),其妻安氏卒于长庆元年(821),花献墓志书其妻曰:“夫人安定郡安氏,明洁宣慈,酌仁怡愉,好音韵,为丝竹,宫唱商和,礼翔乐优,以温恭而成妆,非粉戴为颜色。故穰穰百福,蓼养成荫。坤仪祸生,先归泉户,以长庆元年夏四月五日终于旧里”。据此,此志似乎为夫妻合志,但志文继续写道:“孕子三人,长曰应元,次曰满师,皆为人杰,不及时禄,芳而不荣,俱在前志”[1]212。“前志”指安氏墓志,业已出土,由此可断定前引乃花献专志[1]214。合志书妻,妻先卒之男性专志也书妻,在没有相关考古信息及“俱在前志”等表述时,是专志或夫妻合志还是难以遽断的。如《唐故正议大夫使持节郓州诸军事郓州刺史上柱国崔府君墓志铭并序》,志文前段是夫崔绍的讳、字、乡邑、族出、履历等,后段书其妻曰:“夫人范阳卢氏,巩县府君弘肃之女也。义全妇则,昭柔顺合齐之表;德冠母仪,备贤明圣善之训。闺门穆穆如,邦族邕邕如。可以发挥缃策,光华彤史。享年不远,先府君而卒”。二人“粤以开元廿一年二月十六日,合葬于偃师凤亭乡之原先茔,礼也”[1]64。此志没有类似“俱在前志”的表述,仅凭志文,似乎是夫妻合志。但《大唐太中大夫行尚书虞部员外郎上柱国崔绍妻范阳卢氏渔阳县君墓志铭并序》的出土,使其性质变的难以确定[1]66。从夫妻各有一方墓志来看,它是崔绍的专志;但据志文和逻辑推测,也可能是夫妻合志:崔绍妻卢氏“开元十年闰五月二日终于河南府福昌县令之官第,春秋五十有四”。葬时有志,十年后开元廿年(732)六月六日崔绍卒,与卢氏合葬时,夫妻合刻一志,只是前时所刻卢氏志不曾从墓中取出,导致我们看到了两方墓志。

以上是妻先卒的情况。相对而言,夫先卒情形下的合志就容易判断得多。夫先卒,妻葬时所刻墓志以“夫人”讳字、乡邑等开头,并且整篇重点叙述女性贞操高行的,则可断为夫妻分志;夫先卒,妻葬时所刻墓志以“君”、“府君”讳字、乡邑等开头,并且前半部分主要叙述男性仕履德行的,则可断为夫妻合志。众多鸳鸯志的出土,为我们总结夫妻分志的书写特点提供了素材。如《宋故左藏库副使上护军致仕王公墓志铭并序》与《宋故福昌县君阎氏墓志铭并序》,王安卒于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其妻阎氏卒于徽宗大观四年(1110)十月,同年十二月夫妻合葬。阎氏墓志开头曰:“故左藏库副使致仕王公讳安之夫人福昌县君阎氏,世为郑圃右族,家累巨万,年十七嫔于王公。夫人庄而和,俭而节……”[1]312妻卒而合葬,合葬时各有志,志文身份归属明确,当属分志无疑。夫先卒状况下夫妻合志的主要特点是墓志因妻卒而撰,却先写其夫的生平仕履,而后缀以妻的懿德高行。如《大唐故吏部常选元府君墓志铭并序》,墓主元温,永淳二年(683)正月十七日遘疾,卒于私第,春秋卅有七,以武周垂拱元年(685)迁窆河阳县东廿五里鞠政村。其妻王氏,开元三年(715)六月遘疾,终于私第,春秋六十有六,其年十一月廿四日,合葬旧茔。志文以“公讳温”开头,前半段是元温的事迹,后半段是王氏的事迹[2]1178。因王氏卒而撰志,不但首题不书王氏,且先用一半的篇幅叙其夫。与夫妻分志的写法对照,较易判断其为夫妻合志。

较明显的夫妻合志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夫妻先后亡卒,因某种原因,权葬异处或同处,若干年后改窆合葬,夫妻重新合刻一志。如《唐故衢州司士参军府君李公墓志铭并序》,墓主李涛,夫人独孤氏,此志撰者署名“安定梁肃”[2]1808。据出土的《皇五从叔祖故衢州司士参军府君墓志铭并序》与《故衢州司士参军李君夫人河南独孤氏墓志铭并序》推断,三志的关系是:李涛乾元二年(759)终于润州,权窆衢州。十六年后的大历九年(774),其从父弟涵按节江东,将其归葬于洛阳清风乡北邙之南陲,葬时请独孤及撰志,即这篇收于《皇五从叔祖故衢州司士参军府君墓志铭并序》。大历十一年(776),李涛妻独孤氏终于常州,权窆于“建安精舍”,大历十二年(777)某月十七日,迁兆与李涛合祔于洛阳清风乡之原,葬时请梁肃撰志,即这篇《故衢州司士参军李君夫人河南独孤氏墓志铭并序》。不知何故,大历十三年(778)的七月廿三日,亲属又把李涛夫妇从洛阳“清风乡之原”迁葬到“洛阳北邙之东原”。葬时有志,即这方署名“安定梁肃撰”的《唐故衢州司士参军府君李公墓志铭并序》。从志文看,洛阳北邙东原的这方墓志,明显是前两方的合写。因此,无论从迁葬过程,还是从志文内容,都可判断《唐故衢州司士参军府君李公墓志铭并序》乃夫妻合志。

以上三种情形中,妻先卒的夫妻合志,无具体考古信息时,很难判断,故不作为研究重点。夫先卒与权葬再改窆合葬的夫妻合志较易判定,因此作为本文的主要考察对象。

二、夫妻合志题不书妻

黄宗羲《金石要例》“书合葬例”条云:“妇人从夫,故志合葬者,其题只书某官某公墓志铭或墓表,未有书暨配某氏也……自唐至元,皆无夫妇同列者,此当起于近世王慎中集中,如《处士陈东庄公墓表》。盖不一而足也。”[3]按黄宗羲的论述,夫妇合志,为崇妇人从夫之义,志题只书某官某公,并且认为自唐至元,皆无夫妇同列者。王芑孙《碑版广例》卷八亦云:“妇人专志者,或以先葬,或后葬,或别葬,非是则无专志。凡合葬者额题标目只及其夫,自是唐人通例,不须枚举,间有夫妇双标者,例亦不多,又不出于大家,终不足以夺梨洲、尧峰之论也。”[4]黄氏等人,皆清代学问大家,不约而同者,自有其道理在。

翻检汉魏六朝文人文集及新出土碑志,虽有如《魏故使持节平西将军秦洛二州刺史王使君郭夫人墓志铭》的双标墓志[5],但实属罕见。唐代夫妻合志的情况较多,据对《唐代墓志汇编》的统计,双标者所占比例并不大。如贞观年间(627-649)可判定为夫妻合志的至少有18方,其中只有1方首题夫妇双标。其后情况也没有太大的变化。该书所收开元墓志可判定为夫妻合志的约有90方,而首题夫妇双标者只有9方;贞元年间(785-805)至少有15方夫妻合志,双标者也仅有5方。就夫妇双标者所占夫妇合志的比例而言,从贞观到贞元似乎有逐渐升高的迹象,但毕竟所占比例不高,尚不足以否定上述清代诸儒的论断。

据《五代墓志汇考》一书所收墓志,可判定为夫妻合志的约18方,其中夫妇双标者6方,约略保持在中晚唐的水平[6]。出土的宋元墓志数量不多,载录也比较分散,由于篇幅增长等原因,与唐代相比,夫妇合刻一志的现象明显减少。在有限的合志中,夫妇双标的例子不多,合志首题不书妻者却较易见到。如《宋故赠大理评事武昌史府君墓铭并序》,墓主史壶,宋太宗至道元年(995)七月寝疾而逝,享年五十有五,其妻夏氏,真宗乾兴元年(1022)秋卒,享年八十,于仁宗天圣二年(1024)孟夏夫妻合葬。祖士衡撰文,据文中“状其考妣”的语句及文章内容,可断定此为夫妻合志[7]。

黄宗羲云:自唐至元“皆无夫妇同列”,虽然过于绝对,但其时间断限大致无误。叶国良言:括例必当分别定例(无例外或绝少例外)、常例(大多数)与特例(极少数)[8]。明代以前,夫妻合志首题标目只及其夫可以认为是常例,而夫妇双标只能认为是特例。

三、夫妇双标的特例

唐代以前,首题夫妻双标的墓志较为罕见,而唐代为我们提供了较多的研究素材。据对《唐代墓志汇编》及《续集》的统计,两书中约有180多篇夫妻双标的特例。与唐代相比,五代及宋元墓志出土较少且收录分散,《新中国出土墓志》、《五代墓志汇考》、《全宋文》、《全元文》的编纂出版,为研究提供了诸多助益。据笔者所见,首题夫妇双标的墓志,五代有6方,宋代11方,元代3方。它们一起成为本节研究的主要对象。

从时间来看,这些特例的比率分布基本均匀,没有明显增多的迹象。数量较多时期,其墓志总量也相应较多。如开元、天宝年间,夫妇双标的墓志有35例,占总数的20%,算比较高,而两书所收开元、天宝墓志达1 117件。据《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前言,《汇编》收3 600多件,《续集》收1 564件,两者相加,大致在5 200件左右。1 117与5 200的比例是21%强,和35例在180例中所占的比例接近。这种匀称分布说明,夫妇合志题书妻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状态,决定它存在方式的礼仪制度、风俗风尚、文体演变等因素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从墓主的官爵来看,这些特例墓志的墓主大多处在社会低层。如唐代180方特例中,就有83例的墓主一生未仕。加上赠官、试官、仅有勋而无职事者,共达到百例。在剩下的曾经从宦的墓主中,低级武职有26位,参军,县尉、丞、簿等有18位。两者相加,就将近150例。可见,在180方特例中,绝大多数墓主都生活在社会低层。所见宋代11方特例中,不曾为官者7例,五品以下的低级官吏2例、因子赠官1例,和唐代情况基本一致。

从卒时看,时间远近也是影响夫妇双标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有两种情况:一、夫先卒,相当长时间后妻卒;二、夫妻卒时非常接近。在这两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夫妻双标的墓志志题。

先说夫妻卒时相差较远的情况。如唐代180方特例中,确切记载卒时的有171例,其中夫先亡者,有111例,占总量的65%。进一步观察就会发现,111例夫先亡的夫妻合志中,一般夫妻卒时都相差较远。如《唐故隋湭城府鹰扬曹君及琅琊郡君安氏墓志并序》,曹君卒于大业十年(614),安氏卒于永徽元年(650),二者卒时相差37年之久;《大唐故黔州洪杜县丞张君并夫人上官氏墓志铭并序》的墓主,张君卒于贞观十二年(638),上官氏卒于乾封二年(667),二者也相差30年。更有甚者,如《唐故伪高昌左卫大将军张君夫人永安太郡君麴氏墓志铭并序》的墓主,夫妻卒时相距56年。相差几年、十几年的例子较多,兹不赘。考察所见宋元墓志,情况相类。如《县尉杨君太孺人何氏墓志铭》中的杨璘卒于南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八月,“后二十五年,嘉熙改元,十月辛卯,太孺人卒,享年七十有六”[9]。《熊仁山公及夫人余氏墓志铭》中,余氏卒于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闰四月十有七日,得年七十有五,“上距公之没二十年”[10]。寡妻操持家务,抚儿育女,肯定艰辛重重,尤其是身处社会底层,更有诸多意想不到的困苦艰难。卒后将其书入志题,以表崇敬之意,想必是子女所愿。这也许正是夫先亡多年的情况下,妻入墓志志题概率提高的原因所在。

再说夫妻卒时接近的情况。171方明确记载卒时的特例中,有24例夫妻卒时非常接近。因为卒时接近,丧事一同办理,主持丧葬、撰刻墓志者,当有明确意识:此乃夫妻两人之事。如《唐代墓志汇编》垂拱〇六五,《大唐故朝议郎行泽王府主簿上柱国梁府君并夫人唐氏墓志铭并序》,梁寺垂拱四年(688)十月五日终于长安怀德里,夫人唐氏,垂拱四年九月廿七日终于长寿里,两者前后相差七八天,按照唐人停丧的大致时间,梁寺卒时,唐氏尚未出殡,因此两人于垂拱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合葬于终南山楩梓谷,配大父录事参军旧茔[1]775。两人之事、当两人双标的通常心理,可能也是影响志题夫妇双标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明代以前夫妇双标的出现多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并不是此时的常态。这从反面证明了黄宗羲等人观点的正确性。

四、作为常例的夫妇双标

明以后,首题夫妇双标的墓志明显增多,仅翻检《新中国出土墓志》就可见多例。当然,这其中不乏特殊情形。如《明故处士刘君厥配王氏合葬墓志铭》,墓主刘宪卒于嘉靖九年二月,结发配王氏早亡,继室王氏卒于嘉靖三十二年八月,是年十一月启处士之圹,并先配而合葬[11]190。夫妻卒时相距23年,墓志因王氏而撰,这可能是夫妻双标的主要原因。又如《明赠奉政大夫南京武选郎中一斋陈公封太宜人刘氏合葬墓志铭》,墓主陈仲实,卒于弘治甲子(1504)二月,享年五十,其妻刘氏,先五年生,后三十三年卒,享年八十有七。陈仲实卒时其子谟年少,葬未能铭。仲实卒后,刘氏“痛公之弗逮也,益恐陨厥问,课谟学尤力,故谟之学得不隳于陈公在时”[11]224。刘氏在家中的贡献及墓志因其而撰可能共同推动了首题的夫妇双标。但明代夫妇双标的墓志并不都如此,许多从志文无法看出双标的特殊理由。如《明寿官启菴张公孺人李氏合葬墓志铭》,墓主李仲强,卒于万历五年正月,享年八十有四,其妻李氏卒于隆庆元年二月,享年六十七,“李氏实先公十一年卒”[12]。再如《大明文林郎赵公暨配孺人甄氏墓志铭》,墓主赵珙,万历丙申八月卒,得年六十六,甄氏先于丙戌四月弃代,享年五十八[11]249。墓志既不因妇而撰,也没有寡妻抚育子女的辛酸,但首题依然夫妇双标,且此类墓志成为夫妻合志的绝大多数。以《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贰)》所收明代墓志为例,能判定为夫妻合志的有18方,其中首题夫妇双标者有16方,比例高达89%,这不得不说是明代异于前代之处。

由于篇幅增长等原因,与唐代相比,明清的夫妻合志明显减少,但其中首题夫妇双标的现象却明显增多。额题标目只及其夫的墓志在明清很少见到,夫妻合志绝大多数都夫妇双标。可以说,合志题不书妻,明代以前是常例,明代以后成为特例;合志首题夫妇双标,明代以前是特例,明代以后变为常例。以明为界,夫妻合志首题的书写发生了一个转换,寻究转换的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服母丧制度的变化促进了墓志首题的夫妇双标。唐以前,服母丧基本遵循《仪礼·丧服》的规定,即母亲去世时,若父亲已过世,则子女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若父亲尚在,则“齐衰杖期”。即使是其中较重的“齐衰三年”,也低于父丧时子女为父服“斩衰三年”的规定。进行区别的目的在于从礼仪上突出父亲的至尊地位,正所谓“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13]。此时在丧服上母亲处于比父亲低的地位。

唐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则天有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的建言,其在阐述具体理由时云:“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衰之制,足为差减,更令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14]。不管建言背后是否深含政治目的,但至少其表面合情合理,因此“帝皆下诏略施行之”[15]。玄宗以后,武则天的建言虽颇遭非难,但因其顺乎人情,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的规定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并且在开元二十年(732)正式写入《大唐开元礼》。自此以后,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成为定制。

武则天的改革虽取得了成功,但仍然未能将服母丧与服父丧置于同一水准,因为“斩衰”还是高“齐衰”一等。明太祖朱元璋时,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凉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命翰林学士宋濂考订丧礼,宋濂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其中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愿服期年者十四人,于是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同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定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守。”[16]。至此,在丧服上,母和父才算达到了真正的平等。

丧服制度的变化只是形式的变化,其实质是母亲在丧葬中地位的高低。当实质发生变化时,具有同一实质的不同形式势必都要发生变化。父在为母服期年(或三年齐衰)的丧服规定与黄宗羲强调题只书某官某公,其实是具有同一实质的两种形式,其目的都是以崇妇人从夫之义。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的规定,提高了母亲在丧葬中的地位,使其与父达到了同一水平线,这一实质的变化必定会引起与丧服具有同样仪式功能的墓志首题书写的变化。

其次,文体自身演进的需要。文体有迫使内容服从自己的能量,“精确的文体定位,可以运用文体的特殊审美规范,使原始素材和原生情感的审美价值量得到最大限度地增值……但文体在成就了内容的一些方面的同时,也消灭了内容的另一方面,这就是文体本身的局限”[17]。只及其夫的首题书写规范,使原始素材和原生情感在体现“父”尊“母”卑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值,但它在成就特定“礼仪”的同时,却以牺牲自身的完整性为代价:首题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两人合志首题仅标一人,从文体自身的完整性来讲,这毕竟是种缺陷。但另一方面,一种文体在发展过程中,不可能老是按照某个“标准模式”,亦步亦趋,陈陈相因,其自身有发展完善的内在驱动。首题只及其夫的礼仪背景一旦减弱或消失,文体自身完善的内在驱动力就会相应变强,从而以主要规定的姿态决定文体的外在形态。夫妻合志的首题正是在文体自身完善的驱动下向夫妇双标演变的。

另外,特例之出现,为后人提供若干口实,成为他们进行类似创作的事实依据。前期特例的出现有其偶然性、随机性,但当后人远离特例的偶然背景,而仅仅关注其事实性时,这种偶然就开始了向必然的转化。这也是后世双标作品增多的原因之一。

猜你喜欢
双标特例墓主
巧用特例法,妙解选择题
我的“双标”妈妈
心中的一杆秤
成长(2021年1期)2021-01-03 14:19:34
双标等
辽宁法库叶茂台七号辽墓的年代及墓主身份
“梳妆楼”墓主考浅析
与赵琦先生商榷
随机变量函数分布中的几个特例
双标重的争议处理——以案说法
有关CSi元素及其化合物的特例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