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2014-03-03 02:25课题组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用人单位

课题组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课题组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之间人口流动加快,大量新疆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涌进城镇,但是当前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劳资纠纷依然大量存在。这其中既有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维权意识不足的原因,也有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不合理及劳动法制不健全等原因。今后应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强化劳动监察部门职能、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等途径,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疆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疆农村地区的一部分农民进入城镇务工,大量内地农民工也涌入新疆,但是由于新疆在社会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社会安全上也具有其独特性,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合理,使得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笔者对新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主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如火车站、工厂、人才市场等地,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350份,回收300份。下文根据调研结果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一、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受自身素质的局限

1.文化水平的制约。新疆农民工在自身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就是学历不高、文化知识掌握不够,很难用科学的思维方法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很难用系统的思维来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合作时就少了一个重要的砝码。很多企业用学历来抬高招聘门槛,这使得许多有能力、有才华的农民工被卡在学历这道门槛之外。据调查,在新疆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分布上,具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7%,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占49%,具有中专、高中文化水平的占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占7%。

2.职业技能的制约。大部分农民工在工作之前没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教育培训以掌握相关的劳动技能,在工作中也很难有机会受到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据调查,在新疆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占到70%,拥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初级证书的占21%,拥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中级证书的占6%,拥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高级证书的只占3%。

对新疆农民工每年接受多少次职业技能培训的调查显示:受访者中有67%的人没有接受过培训,16%的人接受的培训少于1周,9%的人每年只接受1周~2周的培训,只有8%的人每年接受2周以上的培训。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够

1.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新疆大多数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一旦其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绝大多数农民工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农民工在维权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消极地进行维权,或不惜以侵害他人和社会权益为代价,反而使自己错误的维权方式变成了侵权;也有农民工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没有保存好雇佣关系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导致有理无据、维权失败。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使得农民工很难预见潜在的风险,从而很难进行自我权益保护,在权益受损害后往往又不知道该怎样正确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维权意识欠缺。调查发现,新疆农民工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31%的农民工选择据理力争,认为只要争辩就可以维护自身权益;43%的农民工选择了忍,而不是去争取;15%的农民工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还有11%的农民工选择辞掉工作。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选择不去抗争而默默忍受,所以才有一些用工单位明目张胆地损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以取得一些眼前利益。

在对农民工遭受侵权行为时不维权的原因调查中,有41%的农民工是怕丢掉工作而不敢维权;29%的农民工认为维权费用太高,不划算;15%的农民工认为不清楚如何维权;15%的农民工选择还有其他原因。新疆农民工的法律知识以及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法律保障不完善及维权渠道不畅通,使得农民工的维权之路格外艰辛。

(三)部分单位劳动管理不合理

1.劳动合同问题。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目前新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有的不签合同,有的采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时即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有些用人单位也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收回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提供不了合理合法的证据。

2.拖欠工资问题。目前新疆有的用人单位不依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不能准时准量地支付给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使得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广泛地侵害。对新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调查显示,有21%的农民工可以每月按时领取工资;有60%的农民工工资偶尔欠发;有19%的农民工工资经常欠发。从全国范围来看,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非常普遍并且相当严重。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72.5%的农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

3.工会组织问题。对新疆农民工是否了解工会组织的调查数据显示:56%的农民工对工会只了解一些;39%的农民工对工会不了解;只有5%的农民工对工会很了解。对农民工是不是工会会员的调查数据显示:94%的农民工不是工会会员,只有6%的人是会员。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工会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有限,难以体现其工人之家的作用。

4.劳动安全保障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于劳动安全设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劳动卫生条件差,使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新疆农民工对于劳动安全保障满意程度的调查显示,有37%的农民工对目前工作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感到基本满意;有55%的农民工对目前工作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感到不满意;有8%的农民工对目前工作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感到很不满意。农民工在劳动工作时没有享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使得其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暴露在危险之中。

5.工作岗位不稳定问题。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建筑业,还有很多农民工是拾花工,这些行业受季节的影响很明显,导致这些行业的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工作变化大、流动性强。调查发现,农民工进城后没更换过工作的只有22%,更换过2次以下的占到55%,更换过3~5次的占13%,还有10%的农民工更换工作在5~10次。农民工的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待遇不确定,这些现象导致其劳动权益难以完全实现。

(四)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制不够完善

1.公共服务保障不足。新疆农民工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较少。由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和固定的生活居所,使得他们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享受受限。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极度贫乏,聊天、看电视、打牌是他们的主要休闲方式。调查发现,接受公共服务的新疆农民工中接受过免费法律咨询及援助的占33.8%,接受过免费职业培训的占13.7%,接受过免费健康检查的占31.4%,接受过其他公共服务的占6.4%;未接受过任何公共服务的占43.5%。

2.社会保障严重不足。新疆农民工参保的范围狭窄,享受到的保障水平较低。现阶段,新疆农民工不能像大多数劳动者一样享受全部社会保险,而且有的农民工甚至享受不到保险带来的安全保障,被排除在社会保险的大门之外。《2012年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新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率较低,抽查的42家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0.36%。

3.劳动保障法制不够健全。新疆目前现有的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农民工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对工资被拖欠时解决问题的途径的调查显示,选择找法院的占6%,选择找新闻媒体的占2%,选择找劳动监察部门的占27%,选择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占11%,选择找工会的占10%,选择其他途径的占44%。

4.劳动保障法制执行力低。新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即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关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而无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对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只是设定了数额较少的赔偿金,对于企业主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相关监管和制裁手段。在劳动安全保障问题上,对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没有强硬的制裁措施。劳动保障法制执行力低,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强硬,就会使有些被罚企业产生被处罚的损失可以由其非法取得的利益来补偿的想法,这样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应改革户籍制度,将新疆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为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迁徙的自由,还要给农村居民同城镇居民相同的权利,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有关部门应制定保障在疆务工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相关制度,填补现有法规上的空白。应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依据现行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增补,制定出符合新疆实际的、对农民工具有针对性的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或制度。应把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和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投入,为农民工学法用法提供便利条件,为农民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三)强化劳动监管部门的职能

1.建立专门的劳动监管部门。建议由农民工代表、新疆地方企业协会代表、新疆地方劳动监察大队代表、新疆各地劳动分局代表和工会代表,按照合理的比例,组建新疆农民工劳动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认真接待新疆农民工来信和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妥善处理农民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形成对用人单位的系统性、专业性、公正性的劳动监督管理。新疆农民工劳动监督管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一年一轮换,轮换包括跨地州轮换和跨职位轮换,以防止自身堕落腐化,这样也有助于形成并保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

2.加大劳动监管力度。可将劳动监管部门对该地劳动争议处理的结果和效果作为其绩效,这样有助于给弱势劳动力群体更公正、更合理的处理结果,同时还有助于劳动者维权和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今后应不再以片面的经济发展作为新疆地方考核的重要指标,应综合考虑新疆地方环境和谐、劳动和谐、经济和谐、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在多个指标面前,相关部门会权衡利弊,对于用人单位的不法劳动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就会有所改善。

(四)加强法律宣传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州应把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投入,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新疆农民工学法用法提供便利条件。此外,还可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专业大学生深入工地和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提供覆盖面更广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农民工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业技能要求偏低的职业,要从方便性和实用性的角度出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的基本知识。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整体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3.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及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其科学技术文化水平,进而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此外,还要在新疆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应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公共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五)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2.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制定违反法律或有损一方利益的条款,不能制定模糊不清的规定。

3.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对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六)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1.完善劳动争议机制。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就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改革,应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应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同时还应推进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项制度。

2.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监察内容上,应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作为新疆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格监察,防止新的拖欠。应重点对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在监察手段上,以雇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课题组执笔人:祝军 指导教师:王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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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甘海燕】

On the Guarantee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ural M igrant W orkers in Xinjiang

The Project Team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Urumqi830012,China)

With the speedy development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 Xinjiang,the population flow is accelerated in different regions and a large number of local and nonlocalmigrantworkers flood into cities and towns.However,the current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problem is still very prominent in Xinjiang,and labor disputes still abound.Several reasonsmay account for the phenomena,such as ruralmigrantworkers’low quality,their lack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 protection,the deficiency in the employermanagementand labor legal system.Therefore,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management system,modify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improve the labor inspection department functions,strengthen the law publicity and education,standardize labor contract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migrantworkers.

ruralmigrantworkers in cities;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guarantee

10.16713/j.cnki.65-1269/c.2014.02.006

F249.27

A

1671-9840(2014)02-0076-05

2014-02-05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生创新基金项目“新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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