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历时之维
——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为中心的考察

2014-03-03 08:50高景柱
关键词:缔约罗尔斯代际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300387)

正义的历时之维
——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为中心的考察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300387)

正义不但有共时性维度,而且还有历时性维度。从历时性的角度而言,代际正义主要关注处于不同世代、不同年龄段的人们之间是否要讲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在当代政治哲学关于代际正义的争论中处于核心地位,他并不主张直接将其差别原则应用于代际正义问题,而是对代际正义采取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着很多批判,他后来进行了修正,但是并没有放弃其始终坚守的“当下时间的进入解释”。

正义;代际正义;代内正义;约翰·罗尔斯;差别原则;功利主义原则;正义的储存原则

当代人有义务为后代创造或保持一个优良的生存环境吗?后代有权利要求其祖先为他们留下一个适宜生存的环境吗?处于不同世代、不同年龄段的人们之间是否要讲正义原则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关涉到一种非常重要的正义理论,即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代际正义也凸显了正义理论不但有共时性维度,而且还有历时性维度。如果一种正义理论仅仅关注共时性维度,漠视历时性维度,那么其就是不完全的。虽然代际正义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比如柏拉图那里就有每个家族由现在世代、未来世代以及他们的祖先所组成这样的主张,但是首先系统探讨代际正义的是约翰·罗尔斯,同时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也对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关代际正义和代际伦理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经常处于纷争的中心。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采取契约主义方法,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了论证,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和简·英格丽希(Jane English)等人批判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后来罗尔斯在《正义论》(修订版)《政治自由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著作中在吸取他人批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了自身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论证,但是他并没有放弃自己一直坚守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present time of entry interpretation)。本文将在分析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契约主义论证的基础上,探讨英格丽希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批判以及罗尔斯的修正,最后试图对罗尔斯的正义的储存原则提出一种可能的证明。

罗尔斯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推动者,其《正义论》对当代政治哲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正义论》的出版是20世纪思想界的一大盛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力的正义理论,他不但关注代内正义,而且还关注代际正义:

社会正义的问题既在一代之中出现,也在代与代之间出现,例如,恰当的资金储存率和自然资源及自然环境的保护问题。[1](136)

在罗尔斯看来,代际正义对整个伦理学都带来了巨大挑战,如果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为什么正义理论需要涉及到代际关系呢?这与罗尔斯反复强调的社会观密切相关:罗尔斯将社会“视为一种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在这个合作体系中那些从事合作的人则都被看作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被看作终身从事社会合作的正式成员。”[2](7)社会既然是一种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每一代人仅仅是其中的一环,那么这就提出了当代人在什么程度上有义务尊重其后代这一问题,这就是代际正义所要涉及到的核心问题。罗尔斯为了建构一种融贯的正义理论,他在其很多著作中都涉及到了代际正义问题,比如《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著作。

罗尔斯是如何证成其代际正义理论的?与建构一般正义理论一样,罗尔斯也以功利主义为批驳对象来展开其代际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

古典功利主义原则就显然把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因为,如果一个人认为人口的规模是变动的,并要求一种较高的资金边际效益和资金的长久周转的话,那么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至少在不久的将来)。既然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没有理由在纯粹时间偏爱的基础上轻视未来的福利,那么结论很可能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1](287)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仅仅关注功利总量,不关注功利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如果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代际正义问题上,那么功利主义就会主张较穷的世代为了后代获得更多的功利而做出更大的牺牲。这与罗尔斯和功利主义的社会观的不同有关:“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续的公平合作体系,而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观则强调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以便把欲望体系的满足最大化。”[3]功利主义处理代际正义的方式与其处理代内正义的方式相比,更加令人难以接受。

众所周知,罗尔斯主要以其差别原则来处理代内正义问题,那么能否将差别原则直接用来处理代际正义问题呢?如果能够的话,那么这也从一个侧面凸显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高度的融贯性和解释力。依罗尔斯之见,我们并不能直接将差别原则适用于代际正义问题,差别原则仅仅适用于代内正义问题:

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它们之间的实际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现在,差别原则不适用于储存问题的原因清楚了。后面的世代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的最不幸境遇。差别原则在此是不能运用的,若要运用的话,这似乎暗示着根本没有储存的情况。这样,储存问题就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解决。[1](292)

对罗尔斯来说,代际关系的独特性决定了差别原则并不适于代际正义问题。代际关系主要与时间维度有关,这也意味着代际正义是一种有关时间维度的正义。在代际关系中,现在世代对未来世代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我们今天人类的种种决策会对后代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当代人决定不生育,未来世代就根本不存在,同样我们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就有可能造成一些能源的枯竭,未来世代不得不承受这一事实。代与代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称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现在回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来,如果将差别原则运用于代际正义和代际伦理,那么就会带来一些不可思议的结果。差别原则的主旨在于只有当先天处于有利处境的人的行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处境的人才能享有更多的资源。一般说来,我们现代人的生活品质要优于我们的祖先,比如现代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快捷和便利,我们的祖先是不可想象的。与我们现代的生活品质相比,我们祖先的生活品质就是较差的。按照差别原则,我们这一代人要享受较为优越的生活的前提条件在于我们首先要改善我们祖先的较差的生活品质,但是这明显有违道德直觉。我们的祖先可以为我们这一代人的生活作出贡献,我们却不能为改善我们祖先的生活品质作出任何贡献,这是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因此,差别原则并不适于代际正义问题。

罗尔斯在1999年出版的《正义论》(修订版)中也再次强调了差别原则并不适用于代际正义问题:

当差别原则被运用到代际之间的储存问题时,它既可以让人根本不作任何储存,也可以让储存不足,以致无法改善社会条件来有效行使所有的平等自由。在恪守一条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情况下,每一代人都对后代作出贡献,也都从它前代那里有所得。后来的世代无法帮助改善先前最不幸运的世代的状况。因此,对代际正义问题来说,差别原则是无效的,而储存问题须以某种其他的方式来加以处理。[4]

可见,罗尔斯在证成其代际正义理论时,与其对一般正义理论的证成非常类似,也是以对功利主义原则进行批判作为开端的。在罗尔斯看来,如果利用功利主义原则来处理代际关系,那么就会产生如下结果:为了产生最大的功利总量,现代世代应该为了未来世代的利益而作出较大的牺牲。同时,罗尔斯亦认为我们并不能将差别原则直接应用于代际关系问题。那么,罗尔斯是如何证成代际正义理论的呢?

与证成其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理论一样,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理论也采取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原则:“寻找一个正义储存原则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指代际正义问题——引者注)”,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更加明确地阐述了这种观点:“差别原则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世代与世代之间,而差别原则适用于世代之内。”[2](262)罗尔斯对代际正义原则的证成主要是通过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证成来实现的。

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知道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比如人们对自身的阶级出身、自然禀赋以及智力等情况都一无所知。同时,人们对自己的善观念以及心理特征也是一无所知,人们甚至不知道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自己所处的世代。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必须选择这样一种原则:无论他们最终属于哪一个世代,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下生活。处于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属于不同世代的人,还是属于同一世代的人呢?罗尔斯首先排除了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属于不同的世代这一设想:

原初状态并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合,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以这些方式的任何一种来理解原初状态都不免要深深地陷入幻想,从而使这一观念将不再是直觉的自然向导。[1](138)

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属于同一世代的人,并称之为“当下时间进入”解释:

由于原初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是当代的(把当下时间作为进入点来理解),他们能通过拒绝对后代作出任何牺牲来有利于他们这一代,他们只知道任何一个人都没有为后代储存的义务。先前的世代是否储存,则是现在的各方所无力影响的。[3]

由上可见,仅仅假设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属于同一世代,并不能保证缔约者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这与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设定有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环境是正义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在正义的环境存在的情况下,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正义的环境”理论首先是由大卫·休谟提出来的,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它“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5]。罗尔斯深受休谟的影响,认为正义的环境包括正义的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其中正义的客观环境包括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等以及自然和其他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正义的主观环境包括人的中等程度的自私以及相互冷淡。

让我们回到罗尔斯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证明中来。既然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是相互冷淡的,那么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为后代进行储蓄。由于代际关系中的现在世代与未来世代之间权力的不平衡性,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即使不为后代进行任何储存,后代也不能惩罚他们。因此,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设定为证成代际正义原则带来了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罗尔斯说:

我通过改变动机的假设来以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代际正义问题。但即使有这一调整,仍没有人能够提出特别适合促进他自己的事业的原则。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1](139)

罗尔斯是如何调整原初状态中缔约者的动机假设的?罗尔斯在探讨关涉代际正义问题的正义环境时曾言:

各方被设想为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设想为宛如一种持久的道德动因或制度的代表。他们不必考虑他们生命的恒久的影响,但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代。这样,处在邻近的时代的代表就有一种重叠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家长,因而欲望推进他们的直接后代的福利的各方,作为各个家庭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像正义的环境所暗示的那样是对立的。……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并假定他们的关心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1](128)

可见,罗尔斯为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调整了原初状态中的“相互冷淡”动机,认为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各个家族的家长,会关心后代的利益,会为了后代的福祉而进行储存。再加上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属于同一世代的人,罗尔斯就为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依靠这两个设计,正义的储存原则就能获得证成: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世代,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文明水平,但是缔约者是各个家族的家长,他们有着关心自己后代的动机,“假设每一代关心自己的直接后代,就像父亲关心自己的儿子一样,那么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或者更准确地说,对储存原则的某些限制就应该得到承认。”言下之意,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既然是各个家族的家长,那么就应该关注自己后代的福祉。既然现在世代的人继承了先辈们所创造的财富,那么他们就应该将这种文明传承下去,并应该关注未来世代的福祉。如何确立正义的储存率?即现在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才是合理的?在此问题上罗尔斯与在对差别原则的论述一样,求助于处境最差者:

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1](289)

简言之,现代世代应该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取决于处境最差者愿意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以及能够承受的储存率。罗尔斯依照处境最差者来设定正义的储存率,与差别原则所要求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相一致。

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能够获得证成吗?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获得了很多批判,他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等书中修正了其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他说他感谢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和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帮助他做出了修正,并感谢简·英格丽希(Jane English)对他提出的建议[6](291)。现在我们来看看英格里希是如何批判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的。

英格丽希在1977年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观念进行了批判与修正。英格丽希主要从两个方面批判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观念。第一,批判罗尔斯为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而设定的家族模式观念。英格丽希认为家族模式中的“家族”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澄清,但是各种相关的解释将会有违我们的道德直觉[7](355)。在英格丽希看来,我们可以设想原初状态中家族的家长也关心(care about)其他家庭成员的福利状况。但是,“关心”这个概念需要进一步澄清。除非我们知道原初状态中的家长关心的程度如何,否则我们不知道他们将选择何种原则,比如这些家长是否宁愿自己被饿死也愿意供他们的子女上大学?既然家庭成员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就需要一些技术来测量以及平衡这些利益。人们可以采取功利主义者的“理想的观察者”(ideal observer)方法来平衡利益冲突,但是在原初状态中,这将导致一些不可欲的原则被选择。例如,生物学告诉我们每个家庭都包括男女两种性别,因此可以选择性别原则来平衡利益冲突。假如基于效率原因的考虑,孩子的生育者也是孩子的抚养者,因此如果社会不教授男孩抚养孩子的技术,那么会节省大批资金,正如不教授女孩高等数学也可以节省大批资金一样。如果每一个家庭都从该性别原则中获益,那么自利的家长拒绝选择这种原则将是非理性的,故在原初状态中,性别原则将被选择。相似地,如果采取长子继承制可以避免各种纷争,那么原初状态中的家族的家长也会选择该原则。但是,无论性别原则,还是长子继承制都是有违道德直觉的。同时,在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最初表述中,反对仁慈假定,认为人们之间是相互冷淡的,罗尔斯的这一假定实际上已经等于预设了缔约者不关心他们的后代。罗尔斯还认为正义原则应该是证成的,不是一开始就预设的,但是正义的储存原则一开始就以动机假定的形式被预设的,并不是被证成的。最后,并不是每个人都希望有自己的后代。基于以上考虑,英格丽希认为罗尔斯的动机假设和家族模式存在一定的困境。

第二,罗尔斯认为基于某些条件,原初状态中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英格丽希认为罗尔斯的这种论证是无效的[7](360)。罗尔斯为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预设了一些前提条件,比如他认为仅仅是年长者为年轻人储存物品,而不是相反,即储存是单向的。英格丽希认为,正如父母可以储蓄以便其子女上大学,子女也可以进行储蓄以便为其父母支付医疗费。有的父母也可能留下沉重的债务让其子女去偿还,政府的财政赤字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该赤字也许需要好几代人才能还清。因此,储存不只是单向的,它也可以是双向的。在英格丽希看来,如果年轻人可以为其父母进行储存,那么罗尔斯的如下观点就是有问题的:原初状态中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罗尔斯还假定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并不能想象过去的世代已经进行了储存。英格丽希认为我们是否遵循某种道德原则受到他人是否遵循该道德原则的影响,如果我们确信当我们自己处于困境时,其他人不会伸出援助之手,那么我们在原初状态中也就不会选择一种很强的互助义务。既然罗尔斯的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一种理想的理论的一部分,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应该假定其他世代也会选择储存,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也就不会与缔约者的自利特征相冲突。既然处于原初状态的缔约者不知自己处于哪一世代,他们也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

英格丽希除了批判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证明之外,还试图对其进行修正。英格丽希认为一旦罗尔斯放弃“当下时间进入解释”,那么罗尔斯并不需要采取动机假设和家族模式,从差别原则就可以推导出正义的储存原则。在英格丽希看来,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至关重要,但是罗尔斯错误地认为如果我们不增加一个动机假设,原初状态中的人都是同一世代的人这一假设将导致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不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英格丽希认为我们从生物学的立场来看,每一世代至少是两代人共存,三代人或四代人共存也是一种常见的状况。每一代人都想在其一生中实现自己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每一代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年龄以及所处的世代,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是最年轻的以至于应该选择一种储存原则从而使自己受益,当然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是最年长的以至于应该选择进行尽量的消费。因此,即使在动机假设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还是会选择某种储存原则。但是,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知道自己不会活到150岁,那么他们可能就会选择一种短期的储存原则,不会为了以后遥远的世代进行储存。罗尔斯主张每个人仅关心自己的直系后代,这也会导致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选择短期的储存原则。依英格丽希之见,如果我们放弃“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假定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来自各个世代,那么缔约者既会选择短期的储存原则,又会选择长期的储存原则[7](362)。可见,对英格丽希来说,罗尔斯对代际正义所采取的契约论论证存在不少缺陷,应当加以调整。

从罗尔斯后来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的修正上来看,他部分接受了英格丽希的批评意见。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证明做出了调整:

为了保持契约条款解释的现时性,所有的正义问题都是通过适用于同时代人的那些限制来加以处理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正义存储的情形:由于社会是代际间长期合作的系统,因而就需要有一种储存原则。我们不去想象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各代之间的直接性契约,相反,我们却可以要求各方一致达成一种储存原则,该储存原则须服从于他们必定要求其前辈各代所遵循的进一步的条件要求。因此,正确的原则便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追溯多远。[6](290)

可见,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储存原则是现代世代、未来世代以及现代世代的前辈们都要遵循的原则,罗尔斯在此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阐述显然不同于其原初在《正义论》中的阐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没有要求缔约者的前辈各代也要遵循储存原则。

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罗尔斯曾说:

我们可以采取一种动机假设,设想各方为一条代表着各种主张的连续线。譬如,我们可以想象他们是家族的家长,因此希望至少推进他们的直接后裔的福利。或者我们能要求各方同意受到如下原则的限制:他们希望所有的前世都遵循同样的原则。[8]

罗尔斯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除了部分重述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观点外,还再次强调了“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与“前辈也要遵循储存原则”:

为了维持对原初状态所做的当下时间进入的解释,储蓄问题必须通过某些限制才能加以处理,而这些限制只有当公民作为同时代人的时候才会有效。……我们千万不要把它想象成为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所有世代之间的直接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这样的条件来赞成储蓄原则,即他们一定希望先前所有世代的人们都已经遵循了它。[2](263)

这也许是罗尔斯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最终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明晰了罗尔斯如何修正对代际正义的契约论论证的,知道罗尔斯坚守了什么原则并调整了什么原则。罗尔斯在不同地方对代际正义进行的阐述中,始终坚守“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这一原则,即认为代际正义原则是原初状态中处于同一世代的缔约者做出的选择,不是所有世代的人做出的选择。如果按照罗尔斯对正义的主观环境的论述,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相互冷淡的,这并不能确保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为解决这一难题,罗尔斯设想原初状体中的缔约者是各家族的代表,会关心自己后代福祉的优劣。罗尔斯后来认为这一动机假设会存在一些困境,比如缔约者是各家族代表的观点与缔约者的相互冷淡这一动机假设相矛盾。为此他在《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中放弃了缔约者作为家长关心后代福祉的动机假设,进一步增加了“希望先前所有世代的人都要遵循储存原则”这一条件。罗尔斯认为这一条件的增加消除了缔约者作为家长关心后代福祉的动机假设所带来的困境,同时这也可以保存“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这一条件[6](290)。通过回顾英格丽希对罗尔斯的批判以及罗尔斯的修正,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放弃了家族模式以及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并不能想象过去的世代已经进行了储存这一假定,同时他还认为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希望先前所有世代的人都要遵循储存原则”。但是,罗尔斯并没有接受英格丽希所说的应当放弃“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这一观点。为什么“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以及“希望先前所有世代的人都要遵循储存原则”就能保证正义的储存原则获得证成?罗尔斯并没有做进一步的阐述。我们可以试着替罗尔斯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这需要联系罗尔斯在证明一般的正义理论时所使用的“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1](151)罗尔斯认为这种方法就类似于假定由你的敌人来决定你的地位一样。依罗尔斯的观点,社会是一个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虽然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意识到自己仅仅属于人类各世代中的一代,但是他们由于被无知之幕所遮蔽,并不知道自己所处世代的情况,比如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智力条件、所处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处世代的资源使用状况及资源储存状况等等。在很多情况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吗?如果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不喜欢冒险的话,那么他们依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会选择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储存原则。假设在不同的世代中有以下三种分配方案:

C1、C2和C3分别表示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所面临的三种不同的选择,R1、R2和R3分别表示上述选择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如果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选择C1,那么当最好的状况出现时,缔约者就可以获得13个单位的资源。但是,缔约者也会面临着失去2个单位的资源的风险,其他情况依此类推。根据“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选择方案C2,因为即使缔约者不知道自己处于最坏的地位还是最好的地位,C2也能够保证即使缔约者处于最差情况下的所得优于其他最差情况下的所得,因此,C2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根据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推导出如果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理性的且较为保守,那么缔约者就不会选择大量消耗自身所处世代的资源,其中的原因在于缔约者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世代,所以缔约者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这样既可以保证自身即使处于最差的资源储存的情况下,也能拥有一种较好的处境。缔约者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合作体系,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能使缔约者对其他世代负有责任,从而确保代际正义的实现。

[1] 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2] 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2002.

[3] 谭安奎. 公民间关系、慎议政治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国家观[J].政治思想史, 2012(4): 104-120.

[4] 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266.

[5] 休谟. 人性论·下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0: 536.

[6]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M].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0.

[7] Jane English.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C]// John Rawls.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Volume II.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8]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1.

On John Rawls’ theory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GAO Jingzh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pays close attention to whether people in the different generations and different ages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John Rawls’ theory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s at the core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he does not advocate that difference principle is directly applied to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he uses the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John Rawls’ theory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has received a lot of criticism, and he amended part of his theory while adhering to his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ner-genevational justice utilitarian principle; storing principle of justice; John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D033

A

1672-3104(2014)06-0008-06

[编辑: 颜关明]

2014-03-11;

2014-10-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西方国别政治思想史”(13&ZD14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由理论跟踪研究”(13BZZ011)

高景柱(1980-),男,安徽涡阳人,政治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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