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明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广东 清远 511510)
国外公共图书馆法资源共享条款研究
胡晓明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广东 清远 511510)
通过对收集到的26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法(或综合性图书馆法)中关于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统计分析,概括出其主要内容与特点,针对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现状,提出几点建议: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保障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建立图书馆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公共图书馆法 资源共享 馆际合作
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建设的目标之一,更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图联”早在1976年就提出了“出版物世界共享”的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将这一规划纳入该组织的计划之内,并再次重申了“实现全球文化资源共享”的思想。公共图书馆是国家的重要公益型文化设施,是进行文化传承、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机构,实行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与协作机制,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大且比较完整的公共图书馆体系,将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升社会文化服务水平。
笔者对收集的26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关于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条款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总结出外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问题的立法经验,从而为我国图书馆立法和图书馆资源共享工作提供参考。
笔者共收集到各国公共图书馆法(或综合性图书馆法)26部,通过研读法律原文(或中译本),对资源共享与馆际协作相关条款进行统计,详细数据见表1。26个研究样本中,有涉及资源共享和馆际协作的公共图书馆法19部,占样本的73.08%。从这个数据可以初步推断,各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对馆际合作与资源共享工作还是相当重视的,特别是欧美等西方国家,不仅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比较完整,而且法律内容涉及面也很全面。
表1 各国公共图书馆法分布详表
续表
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潮流,国外大多数公共图书馆法中对相关内容都有所规定,只是详略不同而已。虽然相关条款表述方式千差万别,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要重视图书馆间的馆际互借服务;设立图书馆共建基金;编制联合目录,进行协调采购;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中心、其他图书馆相协调的组织结构;图书馆间以及图书馆与其他文化机构间要相互合作;设立公共图书馆组织协调机构等。
2.1 馆际互借
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是各图书馆间资源共享的最常见模式,可以使图书馆合理分配图书馆资源,加大图书的流动率和利用率,为读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各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涉及馆际互借条款的论述一般未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一般只是概括性地提到要鼓励图书馆间的馆际互借,或简单描述一下馆际互借的内容。所罗门群岛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法》第十一条提出:如果读者不能够在所在图书馆得到所要的图书,可以在得到本馆图书馆员的凭证后,去其他图书馆借阅相关图书,借阅时间为一个月,期满立即归还,但是如果该图书馆需要召回相关图书馆时也必须立即归还[1]。上述条款设置了馆际互借的条件,还规定了图书归还的期限和必须立刻归还的特殊情况,但并未涉及如未按时归还的惩罚等。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第七条提出:要通过馆际互借,从其他图书馆获得文献或其复制品[2]。另外,部分法律还提及国际间的互借服务,如墨西哥的图书馆法第七条:开展国内以及国际间的互借合作,通过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合作,使公共图书馆可以链接到国外图书馆成员的网站[3]。总的来说,各国公共图书馆法馆际互借内容都较宏观,未涉及具体操作细节。
2.2 协调采购
编制联合书目,协调采购图书是图书馆间重要的合作途径。编制联合目录,使各个图书馆采购图书时协调行动,避免购买过多冗余的图书,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协调采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采购大部头的工具书、大型的数据库、大型的期刊等,实现互利互惠。如日本图书馆法第八条:各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市(含特别区)街村的教育委员会,帮助进行综合目录的编制、外借文库的巡回、图书馆资料的馆际互借等工作[4]。加拿大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提出:要为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建立一个中心书目的服务[5]。纳米比亚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法》第五条提出:国家图书馆的职能是对各个公共图书馆的资源进行协调并与其他图书馆在资料的采集、交换、处理或保留上进行合作,以确保充足的国家图书馆的资源[6]。丹麦的《图书馆法》第七条提出,各个自治州的公共图书馆必须与地区学校的图书馆相互合作,在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间使用相同的书目系统[7]。
2.3 经费来源
图书馆的建立、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图书馆建设资金的来源,图书馆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的资金支持也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俄罗斯的《图书馆事业联邦法》在第十九条中提出:为了全面满足图书馆用户的情报需求和合理利用图书馆藏书,国家鼓励和支持图书馆资源的互相利用和共享,并为该项工作拨款,拨款可用于发挥国家图书馆中心控制功能、为图书馆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实行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建立自动化数据库系统和提存图书馆)[2]。国家财政直接拨款是图书馆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这种方法直接而有效。纳米比亚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法》第七条规定建立纳米比亚图书馆与信息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由几部分组成,主要是由国家的议会进行拨款,第二部分是来自违规者的罚款,还有就是来自图书馆事业热心者的捐款以及其他的途径。同时在第七条中继续提到,基金中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这些服务都是对纳米比亚人民有利的,其中就包括资金要支持各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享的发展[6]。另外,丹麦《图书馆法》第二十二条提到,参与馆际互借合作的一个地区的图书馆可以要求另一个地区的图书馆支付一定的资金[7]。可见,图书馆建设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元化的,设立图书馆共建基金,有利于资金合理分配。
2.4 总分馆制
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法中都有国家图书馆条款。国家图书馆是全国公共图书馆的核心,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立陶宛《图书馆法》第八条提出,国家图书馆需要发挥的作用是扮演国家或国际馆际互借的中心,并在方法上为立陶宛其他图书馆提供帮助[8]。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第二十条提到“中心图书馆”:俄罗斯联邦国家主体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可以赋与综合性图书馆以中心图书馆的地位,各级中心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2]。韩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也把国家图书馆放在首要的位置,地区的公共图书馆要支持国立中央图书馆资料收集活动及图书馆协作等[9]。还有冰岛《图书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可以分成不同部分,各部分要有各自的图书馆,各部分具体划分形式由教育部长根据联邦政府提供的建议来决定。每个地区的图书馆必须对该地区提供服务,一个地区的所有图书馆相互之间要进行有效的合作,共同为所在地区提供优质服务[10]。这种总分式的图书馆组织结构各国都较普遍采用,由国家中央图书馆领导开展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
2.5 图书馆与其他机构间的合作
各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普遍提及图书馆间应相互合作,部分法律中强调合作范围可以扩展到所有的文化与教育机构。斯洛伐克图书馆法鼓励图书馆间相互合作[11]。韩国《图书馆法》第七条提出:为了向居民提供多种服务,图书馆应加强与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之家等各种文化设施及教育设施、行政机关、有关团体及地区社会的合作[9]。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为了合理利用国家情报资源,图书馆应和科技情报机构、档案部门以及其他具备各级情报数据库的组织机构互相协作和协调,并根据现行法规、联邦国家计划以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缔结的合同确定互相协作和协调的方式[2]。加拿大《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图书馆与社区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还要与任何的文化和教育组织、学校董事会、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委员会或相关组织合作,以便维护和管理公共图书馆。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促进图书馆间以及与加拿大国家图书馆或其他省份图书馆机构的合作[5]。总的来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合作的法律条款比较笼统,未涉及合作的具体事项或实施步骤等内容。
2.6 组织协调机构
为实现图书馆间相互协作与资源共享更有序进行,部分国家在公共图书馆法中都要求建立相关的公共图书馆组织与协调机构来统一管理和协调整个图书馆系统的运行。韩国的《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图书馆协会:为加强馆际间的资料交换、业务合作与运营管理研究,增强与有关国际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振兴图书馆服务及图书馆发展,为提高职员的素质及共同利益,有必要设立与图书馆有关的协会[9]。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系统法》提出建立一个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系统局,来统筹全国的信息机构与信息服务。其在第四条提出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系统局的功能有:作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中央协调机构,以便促进对学校、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服务,并且为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私立的和国家的档案馆之间的合作提供纽带的作用[12]。
通过研读国外公共图书馆法资源共享与馆际合作条款,对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及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对文化传承、社会进步和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亟待制定相关法律以促进和规范其发展。在图书馆界的倡导和推动下,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正逐步成为现实。中宣部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图书馆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国务院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将公共图书馆法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文化部先后形成了公共图书馆法初稿、征求意见稿等文本,目前正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作为图书馆人,应各抒己见,为《公共图书馆法》出谋划策,争取早日颁布。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出台多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和公众有关建议。同时,还要努力推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古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图书馆法制保障体系。
3.2 以法律形式保障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
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是实现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的硬件基础和组织基础,应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部分发达地区已建立较完善的图书馆设施网络体系。如上海图书馆自2001年6月以来,以上海图书馆为中心馆,各区县图书馆及高校、科研等各系统图书馆为分馆,已有30多家图书馆成为中心馆的分馆;北京则以首都图书馆为中心馆,以10个县区图书馆为分中心馆,最终形成联结34个街道、乡镇图书馆的三级图书馆网络[13]。其他地区的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在辖区内建立总分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可在一定区域内指定一所较大的公共图书馆为总馆,其他图书馆为分馆,在远离总馆和分馆的居民区设置稳定的流动服务点,形成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人口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该条款关于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的规定非常抽象和笼统,未涉及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建设标准、人口比例标准等。立法应该是具体的,全国性图书馆法应规定各地区依照一定的GDP比例和人口分布情况等因素设置各级图书馆,地方公共图书馆法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进一步改善县级图书馆设施条件。依托乡镇(街道)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完善图书服务网点,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推进流动设施建设,建立起灵活机动的流动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3.3 建立图书馆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为切实实现图书馆间相互协作与资源共享,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应要求建立相关的公共图书馆组织与协调机构来统一管理和协调整个图书馆系统的运行。由于我国公共图书馆归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管理,而各高校图书馆归教育部门管理,不同地区的文化部门之间沟通都存在困难,更何况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就更加艰难。因此,要实现图书馆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必须建立一个图书馆合作的组织协调委员会,就如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系统法》所提出建立一个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系统局来统筹全国的信息机构与信息服务一样。我国图书馆合作的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地方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和各高校相关领导共同构成,并在图书馆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组织原则、领导机构、资金保障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调委员会的建立,将大大促进各图书馆间的合作关系,图书馆间的合作也有了一个统一的部门领导,不至于群龙无首。协调委员会负责图书馆资源共享工作的实施和运行,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后,按计划实施,促进图书馆资源共享和相互协作的顺利发展。
[1]Laws of Solomon Islands(1996 Edition)-National Library Service Act[EB/OL].[20l4-03-11].http://www.paclii.org/sb/ hgis/consolacl/nlsa251.rtf.
[2]林曦.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中译版)[J].江苏图书馆学报,1997(1):51-56.
[3]Ley General De Bibliotecas[EB/OL].[2014-03-11].http:// 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pdf/134.pdf.
[4]李农.日本《图书馆法》[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3):53-54.
[5]Public Libraries Act[EB/OL].[2014-03-12].http://www.gov. pe.ca/law/statutes/pdf/p-31_l.pdf.
[6]Namibia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Act[EB/OL].[20l4-03-11].http://www.parliament.gov.na/acts_documcnts/103_ namibia__library_and_in- formation_serviee__act_4__of_ 2000.pdf.
[7]Act on Library Services[EB/OL].[2014-03-12].http://www/ ifla/org/V/cdoc/danish.htm.
[8]Republic of Lithuania Law on Libraries[EB/OL].[2014-03-12].http://www.eui.eu/Projects/InternationalArtHeritageLaw/ Doeuments/NationalLegislation/Lithuania/lawlibraries.doc.
[9]李炳穆,太贤淑,段明莲.韩国图书馆法[J].图书情报工作,2008(6):6-21.
[10]Libraries Act[EB/OL].[2014-03-12].http://eng.menntamalaraduneyti.is/Actdnr/2431.
[11]Librarianship Act[EB/OL].[2014-03-12].http://www.mk. gov.si/fileadminhnk.Gov.si/pageuploads/min_eng/legislatio n/Librarianship_Act.pdf.
[12]The National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Act[EB/OL]. [2014-03-12].http://www.ttparliament.org/legislations/a20 07—11.pdf.
[13]张幼林.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有效组织形式——总馆分馆制[J].山东图书馆季刊,2007(2):10-12.
胡晓明男,1986年生,硕士。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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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责编: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