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问题研究

2014-02-25 00:22:26宗潇泳
时代金融 2014年4期
关键词:影子信用定义

宗潇泳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影子银行似乎成为了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罪魁祸首之一。但显然,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到底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如何?影子银行的出现到底是利还是弊?在监管层面上,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理清这些问题,不仅将有利于我们制定有效的监管政策,也将有利于我们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升经济效率。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细致的探讨。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

影子银行的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麦考利在2007年将影子银行界定为“所有存在杠杆融资的非银行投资方式、工具和结构”。此后,许多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都给出了自己对影子银行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年发布的报告提出了两个定义:广义定义认为,影子银行是“任何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狭义定义认为,影子银行是那些“常规银行体系之外,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特别是包括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引发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一定程度杠杆累积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不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显然,该定义偏向于狭义的定义,且以是否受到监管来区分是否是影子银行业务。通过有无监管来界定是否是影子银行既不利于跨国的比较,也不利于跨时的分析。因此,我们将采用广义的定义,即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所有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

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存在两个方面的显著差异:一是融资模式上的差异。西方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充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用中介。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在银行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业务创新。二是风险特征上的差异。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法》,结束了分业经营的发展模式。影子银行的最终目标变成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每一个角落,对资本以最节约的方式进行应用。因此,风险会在系统范围内传染,并形成系统性风险。而我国由于分业经营的要求,银行不能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关联还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影子银行的风险还不能完全传染至商业银行,难以形成系统性风险。

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马宁(2013)的估算:2012年,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比增长35%,约为24万亿元,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27%;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比约增长30%,约为31万亿元,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29%。在和商业银行的规模对比上,美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商业银行的规模大体一致,而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仅约占全社会信贷规模的26%左右。即便是和东南亚国家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占社会信贷规模的比重40%相比,我国的这一比例仍属偏低。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影子银行在规模上的特征:尽管我国影子银行的增长速度较快,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之辩

人们对影子银行的作用的评价经历了由完全负面向正负皆有的转变。在我国,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管制使得金融市场的特征表现为金融抑制,我国的金融体系离自由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实际贷款利率偏低,导致了银行的信贷配给问题更加严重,在信贷资源的分配由政府主导的情况下,这种压低实际贷款利率的行为将事实上有利于国有企业,并进一步地恶化了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状况。影子银行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正规金融难以满足非国有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且其实际贷款利率大大低于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同时,由于存款利率较低,又由于储户的投资渠道不畅通,使得储户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影子银行的出现也能改善这一状况。

当然,由于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特征,因而也带来了一些政策上的弊端。例如,它对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而其信用创造的过程又和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存在一定的区别,使得中央银行在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调控最终目标时,其调控效果必然大受影响;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的活跃还会对货币流通速度造成影响,同样会影响到央行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四、对影子银行发展的对策

在影子银行概念提出之初,以堵为主的治理思潮是当时的主流观点。但随着人们认识的加深,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治理思潮渐成主流。在2014年的《通知》发布之前,国内尚无一个明确的治理影子银行的办法,基本还是遵循了以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治理思路,许多影子银行的业务类型得不到有效监管。《通知》主要起到了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按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了监管责任;二是对影子银行的专项统计提出了要求;三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思路。可见,该通知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

但由于我国影子银行是应管制而生。因此,监管只是治标之策,我们更加需要采用疏为主的方式来化解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问题。在疏的方面,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如下的措施:一是统一监管标准。我国影子银行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监管套利的需要,如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的出现就是为了实现对银行和信托监管标准不同的监管套利。二是,进一步放松管制。例如,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即放松对存款利率的管制。部分影子银行业务正是应投资者获取更高投资收益的需求而生。三是,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市场。金融资源的供求失衡也是导致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资源需求者的需求时,民间资本借道影子银行体系向金融资源需求者输送金融资源就成为了现实的可能。

[1]马宁.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与风险分析[EB/OL].http://www.cf40.org.cn/plus/view.php?aid=765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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