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中专利制度的促进机制

2014-02-24 14:10李捷
决策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人专利法

李捷

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拥有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源泉,而专利保护是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和赢得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专利制度对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经济实力以及提升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分析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公共政策建议。

一、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明人利益的保护

(一)专利制度对发明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专利法》对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二是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的署名权;三是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的获得奖励和享有报酬权。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另外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以上专利法及其细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针对的企业是国有制经济实体,对于非国有制经济实体,并未作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从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企业,而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有:具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二)发明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表现

由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创新主体不能获得应有的奖励或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之争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有时候也出现,在技术创新主体不能分享相应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基于逐利的动机,有时自然人抢先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专利,从而引发专利权属之争。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保护存在缺陷,尤其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保护力度薄弱,难以体现“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立法宗旨。

(三)通过立法完善平衡企业与发明人的利益关系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借鉴上述规定,发明人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也应当是发明创造所产生权利的享有者。那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和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调整,笔者拟提出三点立法建议:一是赋予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原始专利申请权。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创新主体享有专利申请权和获批后的专利权。其依据,一方面,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实践;另一方面,借鉴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二是赋予相关企业对专利的无偿实施权或优先受让权。相关企业是指对完成该技术创新供了物质条件或技术创新主体所供职企业。三是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企业或其他单位订有合同,并且该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之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制度对专利授权的审批时间过长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采用先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即专利自申请日开始满18个月后就例行公布,随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进行实质调查,从申请人提出的实质调查到调查结束一般不超过30个月。根据这一程序,一项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法定时间大约需要4年,但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检索能力和审查人员的不足,一项专利获得授权的实际时间为5~6年。专利制度形成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创新收益,激励创新和加快创新的速度,而专利审查却需要创新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等待,这就直接导致创新收益的下降和创新风险的增加,消减了创新者进一步创新的热情。

(二)专利制度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不够

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相比,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一直较低,如河南省2012年,专利申请达43442件,首次超过4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0910件,首次突破万件,仅占不足25%。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不够造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个人,可以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可以允许它们把用于对发明专利申请有突出贡献的职务人员的奖励计入会计成本。这些奖励与我国各种科技成果动辄上万元或者几十万元的奖励相比明显偏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报告表明,有57.3%的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发明不如申请院内外科技奖实惠;有53.6%的科技人员获奖比取得专利权光荣。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较低不仅会导致我国整体专利质量的下降,而且还会使大量的科技成果成为“公共产品”(没有专利的保护),我国每年大约有3万件科技成果被世界各国无偿地使用,科技成果的流失令人痛心。

(三)专利制度缺乏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而专利转化率也仅为25%。我国专利成果转化长期偏低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国还没有设立专利成果转让的评估机构,导致专利成果转化的双方难以科学地确定成果的价值;二是专利成果转让的信息渠道不顺畅,这种不顺畅不仅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了解的匮乏,还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的不信任;三是我国还没有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永久性的交易场所,导致专利成果的供给方很难发现专利成果的需求方,反过来也一样,专利成果的需求方也很难发现专利成果的供给方。在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较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endprint

三、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缩短专利申请后的实际授权时间

缩短专利授权时间关键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变我国专利授权的模式。美国一项专利的授权时间一般仅为2年,而我国却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美国专利授权时间较短的原因在于对专利申请先进行授权,然后再对专利申请进行鉴定。这种做法不仅加快了专利的授权时间,还保证了专利申请的质量,我国也应采用先授权、再鉴定的专利申请模式。二是提高专利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中国专利局现有人员1000多,而欧洲专利局现有人数4600多人,美国专利局现有人员6000多人。调查统计也表明,我国的专利从业人员加起来也只有万余人,对于我国这样的专利申请大国来说这简直是杯水车薪。为了加快专利申请的授权时间和保证专利的质量,我国不仅应增加专利从业人员的数量,而且还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适应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的现实需要。三是尽快建立专利检索数据库。日本建立了T-Term检索系统,欧洲有EPO-QUE检索系统,美国也建立了EAST、WEST检索系统,这些专利检索系统不仅加快了专利的审查时间,还避免了专利的重复授权,有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也应尽早建立专利检索数据库。

(二)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激励力度

为了激励发明专利的申请,我国应加大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一是提高对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我国专利法虽然有对发明专利不得少于2000元奖励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只得到2000元的最低级别奖励,发明人所得到的奖励同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比相差甚远,根本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为了激励发明人,我国专利法应把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提高到1万元左右。二是加大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发明人的税后利润提成比例。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成果允许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可以提取5% ~10%的税后利润作为奖金;而在1996年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允许他人实施的,实施企业可以提取20%的税后利润用于奖励发明人。为了激励发明人更多地申请发明专利,我国有必要把专利成果转让后对发明人所应得的税后利润奖金的比例由5% ~10%提高到20%左右,使专利法和科技部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基本一致。

(三)完善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较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不仅浪费技术创新的成果,而且还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对专利的申请热情,为了激励专利的市场化速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专利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一是设立专利成果转让的评估机构。我国应在专利局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利成果评估机构,该中介机构必须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正确地对专利成果进行定价,使交易双方能够顺利地达成交易。二是加大对专利技术的宣传力度。为了使交易双方对专利技术的了解并顺利达成交易,我国不仅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加强对专利技术的宣传,使公众广泛参与,加强公众对尚未转化的专利成果的了解。三是为专利成果转让提供正式的交易场所。我国应尽早为专利成果转让的双方提供正式的交易场所,不断地公布专利成果的供求信息,减少专利成果的交易成本,提高专利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特点是技术含量高、投资大、风险高,只有提供完善的法律和产权保护,才能提高科研从业人员的创造积极性,从而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推动先进技术成果迅速投入市场提高生产力。

(作者单位:郑州英途外语培训中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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