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下)

2014-02-20 19:11龙飞
中国广播 2014年2期
关键词:互动自律新媒体

龙飞

【摘 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给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平台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挑战。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要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需要法院持有善待宽容的态度,需要媒体加强自律、把握界限,需要自媒体遵守法律实现表达。只有如此才能保障人民享受民主权利、享受法治保障,从而实现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关键词】新媒体 司法公开 自律 法律 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关于媒体或旁听人员能否使用手机发送微博的问题,仅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而我国法庭规则是20多年前公布的,目前正在进行修订。这些问题都将在法庭规则修改时予以明确。

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说过,“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司法权的性质与职责决定了它与媒体的关系要比立法权、行政权与媒体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难以调和。如何理顺、规范司法与媒体的良性关系,需要这两个职业群体共同的“内外兼修”。

一、练好内功、善待宽容是法院应有的态度

公开意味自信,自信提升公信。面对新媒体,法院和法官承受着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压力,因为稍有闪失,案子被弄到网上“炒”一通,造成的负面影响就难以估计。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常会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法院需采取一系列的举措,同时练好“内功”和“外功”,更好地应对愈来愈强大的网络舆论监督。

1.练好内功,“釜底抽薪”

法院面对新媒体时代的诸多挑战,首要的任务是要“釜底抽薪”,把法院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按照“事事是载体”理论,如果法院能实现以下四句话的要求,其他的工作恐怕就是技术问题了。第一,法庭是最好的宣传场所。法院应当把法庭大门敞开,让社会公众和媒体无障碍地进入法庭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次活生生的审判比任何宣传活动的作用都大。第二,判决是最好的宣传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让每一份判决书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强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中国裁判文书网已于2013年上线。第三,法官是最好的宣传讲师。法官除了在裁判文书中展示法律观点,其一言一行都会产生很重要的社会影响。第四,公信是最好的检验标准。法院的公信力不是法院对自己的评价,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信心度。当法院工作出现问题反映在公众媒体舆论中时,“扬汤止沸”固然重要,而“釜底抽薪”苦练内功、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①

2.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新闻发言人职业水准。欧洲法院普遍设置新闻事务法官和传媒顾问,一般是由大法官或高级别的法官担任。代表全国司法系统的新闻事务法官一般由首席大法官、最高等级的法官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担任。二是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提升与媒体沟通的技能。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导向,对民众关注的案件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以真实及时的信息引导舆论。三是对已经审结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要向媒体提供裁判文书、法律依据、简要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秩序和诉讼规则。四是建立舆情的预警、研判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网络首发和日常回复机制。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真相,将传言淹没在真实信息的海洋里。

二、加强自律、把握界限是媒体占据主动的法宝

默多克说:“谁控制了传播的入口,谁就控制了整个世界。”传统媒体虽然占据着强大的舆论场、深厚的基础、广泛的资源等诸多优势,但是媒体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准则一直都没有建立起来。近年来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没有审理终结,报纸网络上就赫然登出“某某构成XX罪”“某某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媒体利用这些标题吸引眼球、制造轰动效应,虽然短时间内吸引了受众广泛关注,但因没有把握好报道的界限,导致一些报道有差错或重大失误,反而影响了媒体行业的公信度。

1. 媒体客观报道法院工作的权利

关于媒体客观报道法院工作的权利,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三年多来,我们看到人们仍然围绕这些已经在规范层面的权利纠结着。这些权利具体包括:(1)优先旁听庭审。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法院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目前,许多法院在法庭设置了媒体席。(2)为媒体采访提供查阅相关资料的便利。媒体需要相关裁判文书复印件、查阅庭审笔录的,可以向申请法院获取这些资料。(3)有条件进行庭审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闻媒体的申请经批准后提供相关资料。(4)申请获取法院的规范性文件。(5)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在实践中经常会有部分法院拒绝媒体旁听的情况,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旁听越难。这需要司法机关和媒体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职业准则。法院应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建立保障媒体旁听庭审的机制;媒体应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真实情况,不做影响公正裁判的“舆论审判”。司法与媒体均应守住各自的职业底线,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才能有效破解当前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困境。

2. 遵守职业规范和自律

关于媒体如何报道司法案件,如何遵守职业规范和自律的问题,早在20多年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徐迅就提出媒体报道案件的10条自律规则:(1)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作出定罪、定性的报道。(2)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3)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的关切。(4)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宜详细报道。(5)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6)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这些自律规则是从法律的精神和新闻业的基本理念中抽象出来的,目的是以具有操作性的规则来规范媒体的相关行为,尽力减少或避免新闻与司法的冲突,使双方在追求平衡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很遗憾,这些体现法律精神和新闻理念的自律规范一直没有取得新闻职业人的现实认同,并成为职业群体的执业标准。媒体的行业自律、媒体自律以及媒体工作者的自我约束等自律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一个没有自律准则和自律精神的群体,很容易丧失职业群体自我发展的机会,也会有意无意地损害这个职业群体在公众心中的地位。这也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苦苦追求多年的新闻执业尊严为什么得不到全体公众完全认同的原因之一。

3. 司法案件媒体报道的界限

首先,合理限定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阶段性。媒体报道时要注意司法过程的阶段性,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侵犯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其次,合理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的方式。注意报道的全面性,避免倾向性;注意报道的深度性,避免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注意尊重司法的既判力,避免损害司法的权威。第三,建立媒体干预司法的约束制度。当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不适当或者违法时,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有关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媒体报道出现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隐私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媒体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媒体监督司法,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三、自媒体的表达权应遵守法律底线

在新媒体时代,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任何一个人在互联网上都能发布新闻、分析信息,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向公众传播。人人都是自媒体已经成为最普遍的网络媒体形式。自媒体的表达权是公民表达权的延伸,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从法律层面上,只有在尊重他人的表达权而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的社会中,表达权的正确行使才能得到保障,这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必要前提。所以,自媒体在自由表达的同时也应该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包括: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不得以各种方式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不得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可以按照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定罪处罚。言论自由虽是宪法权利,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自媒体表达权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那么,自媒体在报道传播司法案件时,是否也应遵守与媒体从业人员同样的职业约束呢?我们认为,自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传播,虽然无法要求其按照媒体从业人员那样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新闻职业素养,但对刑事案件传播最起码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最低底线。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应遵守这一底线,这是文明社会最起码的标准。新媒体时代中,公民的媒介素养更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公民良好的媒介素养和自律精神会扩展言论自由的空间,而广阔的言论自由也恰恰为公民的表达权利提供成长的宽松环境。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形成一个更加自由、更加规范的舆论场。

四、结语

的确,新媒体改变了经济,改变了生活,更重要的是新媒体改变了权力结构,改变了权利界线。相应地,新媒体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念,改变了通行的司法行为模式。其实,只有顺应发展变化,才不会被时代所遗弃。司法公开所面临的挑战出现在中国,也出现在其他国家。它给各国留下的发展机遇也是一样的。在这个过程中,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最终受益的将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是享受民主权利、享受法治保障的人民。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传媒大学2013传媒高等教育论坛“新媒体与表达权”分论坛上的发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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