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波
河南省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河南 南阳 47300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 (以下简称报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确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气体充装、城镇燃气及仓储。当工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报警器的检测器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或中毒浓度设置的临界点时,报警器的控制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使用单位迅速采取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等安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可燃性气体一旦发生泄露,将对工业生产和人民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报警器的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可燃气体使用单位的安全防护,对防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报警器涉及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防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列入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定点定期的强制检定。
近年来,为了防止爆炸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按照河南省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河南省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南阳市的报警器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年度强制检定。
部分使用单位的计量安全意识不强,重点防火部位的报警器安装数量较少,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根据GB 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2006 《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500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安全验收评价导则》、SY 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和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个别单位不按要求在多个重点防火部位安装报警器,仅安装一台应付检查。虽然质监部门针对在用的报警器进行检定,但由于使用单位应该安装的报警器数量较少,所以达不到应有的安全预警作用。
报警器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突出,起不到应有的预先报警作用。按照有关规定,报警器生产厂家应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防爆合格证》、《消防许可证》后,方能在市场上销售与安装。在河南省南阳市销售报警器的有十几个生产厂家,但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专业生产报警器的厂家,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较好,计量性能稳定,检定合格率高。但是,一些厂家未取得有效的资质证明,受经济利益驱动,却依然在市场上销售与安装不合格的报警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一些单位的报警器由于安装使用时间较长,没有及时维护和保养,线路老化,探头损坏、失灵,导致零点和量程严重失准。该报警时未报警,不该报警时乱报警,报警器成为应付安监、消防、建设等主管部门检查的摆设。质监部门技术人员在部分液化气站检定时,部分单位的安全员等到计量检定人员到来后,才给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通电,严重不符合报警器操作规程,根本就未长期使用,报警系统完全成了摆设。部分单位没有指派专人全天24h监控报警系统,甚至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仅凭主观臆断,没有使用便携式报警器进行巡检,这是对社会和公众利益严重的不负责行为。
质监部门大多只能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气体充装发证单位要求提供报警器的检定证书,对于石油化工等领域涉及较少。一些使用单位仅按照安监、消防和建设等部门的要求安装报警器,但是主动申请计量检定的积极性并不高。导致相当数量的报警器成为应付安全检查的摆设,长期未经检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质监、安监、建设、消防等监管部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报警器检测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在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区域造成监管真空地带。
作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单位,质监、安监、消防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报警器均有具体的法定要求,应当依法对报警器的设置安装、安全使用管理、计量检定等全过程实施监管。
1)建设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对报警器的设置和安装提出规范和要求,监督燃气生产、供应部门和施工单位实施报警器的计量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安装投用,同时监督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部门在日常防火监督工作中,对报警器的设置、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并将报警器计量检定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3)质监部门要建立报警器计量检定工作计划和检定管理机制,加强安全计量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法定技术机构制定检定计划,落实检定任务。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应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消防、安监和建设等部门。
4)安监部门应将报警器的配备、使用、检定作为使用单位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和重要内容,在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严格要求,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报警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涉及充装、经营、安全评价等行政许可时,不予受理。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地级市的安监、质监、消防和建设部门,如河南省郑州市、江苏省南京市等,已经有2个部门或3个部门甚至4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加强报警器的管理工作。2013年以来,气体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层出不穷,质监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协调安监、消防和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计量检定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纳入年度安全检查的重要指标之一,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将强有力的推进报警器的计量检定工作,排除报警器的安全隐患,形成“抓质量、保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与此同时,质监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对经营、销售、安装报警器的单位,必须取得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消防认可证书》、《防爆合格证》等资质证明的报警器,并报当地质监和消防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安装、使用。报警器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凡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报警器生产资质发证部门应对报警器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要时可以按照许可证管理条例取消许可证,这样从源头上大大加强报警器的产品质量管理。
报警器的计量检定与计量管理工作还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固步自封的检定工作,只能使计量工作的道路越走越窄,失去了社会认可度也就失去了计量工作的生命力,所以必须要大力宣传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提高使用单位的计量法制意识。宣传开展报警器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报警器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计量检定工作缺失的危害性。同时广大计量工作者也要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切实把国家质检总局的“计量惠民”工程落到实处,使报警器的安全计量检定工作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计量检定的良好风气,为今后的计量工作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全计量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报警器称之为使用单位的“安全眼”,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借助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质监计量、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形成监管合力,适时曝光一批拒绝检定、对安装报警器的安全预警作用认识模糊、安全意识较差、敷衍应付的单位,以起到警示和安全教育的目的,相信对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会起到积极作用。
[1]GB 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S].
[2]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S].
[4]GB 500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5]GB 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