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
摘要: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企业与学校、企业与企业等校企合作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探讨企业与学校对校企合作冷热不一的根源,提出解决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方法。
关键词:博弈;高职教育;企业;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053-03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大力支持和鼓励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高职院校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重要性,可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企业却一直不温不火。笔者拟从博弈理论角度分析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持不同态度的根源之所在,并提出解决办法。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博弈分析
校企合作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进行全方位合作,共同就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师资建设、学生实训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依托企业实训资源优势,将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学校教育和直接获取实际经验的校外工作有机结合,贯穿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院校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深层次合作,针对社会和市场工作岗位的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教师资源、技术研发、办学条件等方面合作。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学校与企业是培养过程中的两个不同主体,存在着利益博弈。
(一)企业与学校的博弈分析
假设学校和企业在是否参与校企合作都能理性地做出判断,根据对方的行为做出理智的抉择,那么两个博弈主体都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成本支出和收益。
学校和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时双方都得支付4个单位的成本;学校参与校企合作获得8个单位的收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时,直接到市场招聘从事人员,获得6个单位的收益。学校不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直接培训学校学生,学校不支付成本却得到9个单位的收益,而企业的收益却只有2个单位;学校与企业都不参与校企合作,双方的收益都为0。企业与学校两个博弈主体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根据博弈原理,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参与,不参与),同时还是占优均衡。从博弈的均衡解中可以得出,在校企合作上,企业处于消极状态,总希望“搭学校的便车”,而学校总是处于积极状态。
(二)企业与企业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某个产业中有甲乙两个规模相当的企业,每个企业在对待校企合作上有“参与”和“不参与”两个策略,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为3,收益为7。两家企业都参与,互定协议不挖对方墙角,每家净收益为4。如果一家参与而另一家不参与,不参与方会挖参与方的墙角,则不参与方净收益为6(挖墙脚成本为1),参与方的净收益为-3。如果两家都不参与,每家净收益为5。两个博弈主体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该博弈为囚犯困境问题,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不参与,不参与),且为占优策略均衡。
假设某个产业中只有两家规模不同的企业,一家大企业,一家小企业,那么大小企业在校企合作博弈中的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无论大企业是否参与,对小企业来说,参与策略都劣于不参与。大企业是理性的,就会选择参与,因而(参与,不参与)是大企业与小企业在校企合作博弈中的均衡解。
(三)校企合作博弈结论
从博弈角度看,校企合作的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学校与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如果要达到纳什均衡和占优策略均衡,只有把企业的可能收益转变为较高的确定性收益。如果把企业与学校合作的支付矩阵变如表4所示,其均衡解将会由(不参与,参与)变为(参与,参与),最终结果将会是企业与学校在校企合作上都会表现出深厚的兴趣。
在增加企业在校企合作的确定性收益的情况下,所有的企业都会争相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根本不存在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博弈。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
校企合作这种注重实践、突出培养学生技能、为社会培养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办学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校企合作的现状并不理想。
(一)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
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智猪博弈”,企业希望“搭学校的便车”,因而会出现企业对校企合作不感兴趣、学校却表现得异常积极。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收益不确定,或者收益过小。在校企合作的博弈中,学校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收益总是不小于成本,因而学校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收益却可能为负,同时还存在着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得到收益反而为正的情况,这样严重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而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面不宽
从大企业与小企业间的博弈分析看,它们间的博弈属于智猪博弈,小企业不会参与校企合作,只会等待,希望“搭大企业的便车”。由于我国很多企业都处于成长期或者起步阶段,所以能够参与校企合作的大企业并不多;从同等规模企业间的博弈看,属于囚徒困境问题,所有企业都不会参与到校企合作;因而,学校为了应付教学工作评估,就与很多企业签订校企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对学校和企业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
重新定位企业的角色
校企合作强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学校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关注的利益点不一样。学校是“公益主体”,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己任,教育行为是在国家财政或者学生学费支持下完成;企业是“经济利益主体”,以最大化经济效益为己任,所有成本(包括校企合作的成本)都由企业自己支付。我国企业的历史不长,“学校培养人才、企业使用人才”的观念根深蒂固,企业根本没有把“培养技能型”人才作为己任,在校企合作的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本不会表现出校企合作热情。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作为宏观调控者的政府应重新定位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角色,并给予经费支持,让企业积极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
(一)重新定位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角色
目前,我国在很大程度上还把企业定位成辅助角色,或者只当成用人单位,主要从企业通过工作岗位进行评价和反馈、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进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和物力支持等三个方面认识企业对职业教育起到推动作用,把企业定位成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实施者,把企业对职业教育的作用仅仅定位为支持义务。德国的“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三明治工读制”和日本的“产学结合”等都是非常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其重要原因是政府把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另一个“主心轴”,高职教育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因而,政府加强高职教育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与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监督和管理,让职业教育的两个主角共同完成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给予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
如果把企业定位成高职教育的另一个主体,在企业不具有“公益性”的情况下,只有由政府给予企业教育经费支持。
减免税收或者直接拨款 根据校企合作情况减免合作企业的税收,也可以从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中划分一定比例拨给企业。我国目前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只投给学校,没有投给企业。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新增生均拨款优先投入实践育人工作,新增教学经费优先用于实践教学。”表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的重视,故应将部分经费直接投给职业教育的另一主体——企业。
增加税收或者职业教育经费 在校企合作中,为了避免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现象,增加不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税收。
政策优惠 政府通过放宽间接融资服务范围,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实行信贷倾斜,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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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