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东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同治年间杭嘉地区禁火葬探析
李小东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因历朝历代的思想、文化、宗教等政策迥异,火葬在我国呈现兴衰起伏之势。满族入主中原后,受中原文化影响,逐渐放弃了传统的火葬形式,并制定了严厉的政策以禁止火葬。同治年间,杭嘉地区火葬一度蔚然成风,这引起了士人的声讨和统治阶级的禁严。然而,声讨和禁严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根源在于:杭嘉地区人们火葬是为了植桑养蚕以图生计,生计与伦理之间,民众选择了生计。
火葬;钱宝廉;伦理与生计
火葬的习俗在我国渊源已久,一方面这和原始生活方式相关;另一方面火葬本身形式简单,并且火往往与神圣相牵连。揆诸史实,我国火葬的源头基本有两种论说:一为外来说,一为本土说。
关于外来说,谓火葬源于佛教盛行的地方古印度,这大概与佛教生死轮回、死后升天、超凡出世有关。佛教主张火葬的确不假,我国的佛教徒、佛经翻译家鸿摩罗什死后就是按照佛教徒的葬法实行火葬的。《辞海》写道:“火葬盛行于古印度”“后随佛教传入中国。《高僧传》卷二:〔鸿摩罗什〕卒于长安……依外国法,以火焚尸”[1]。有人据此推断:火葬盛行于古印度;我国火葬习俗是由印度佛教传入中国时带来的。
火葬源于古印度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大部分学者并不以为然,更多的还是认同火葬本土说。说到火葬我们就不得不谈到火,在新石器时代,生活在我国的原始人类发明了火。火的发明带来了光明和温暖,加速了人类身体和生存方式的巨大转变,同时对丧葬方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考古证明正是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出现了火葬。1945年,考古工作者在甘肃临洮寺洼山史前文化遗址中,发现一座墓中有三个灰色大陶罐,其中有一个盛有人体火化后的骨灰。有人认为从那时起,中国就出现了原始的火葬方式[2,3]。
中原进入大一统的封建时代的时候,封建统治上层建筑逐渐完善,形成了稳定的文化伦理,其核心为儒家伦理。儒家伦理下的丧葬文化体系,强调“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人死后亦应该保持完整的身体。很明显,这与火葬的形式是不相契合的,在儒家文化伦理当道的封建社会,火葬逐渐呈现边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周边少数民族,
由于他们的生存方式相对原始,生存环境差和生产力水平低下,一直沿用火葬。满族即为一典型例证,入关之前过着游牧生活,马背上的女真族并不像中原地区那样特别强调文化思想伦理,在丧葬方面一直沿用火葬,直至清初。清代的三位皇帝,清太祖努尔哈赤、清太宗皇太极、顺治帝福临死后实行的就是火葬清朝入关后,宗室诸王中至少有十六个人采用火葬[4]。至于满族实行火葬的原因,雍正皇帝有言:“本朝肇迹关东,以师兵为营卫,遇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便,故用火化。”[5]
历朝历代对火葬有提倡有禁严,火葬在历史长河中兴衰起伏往往与朝代或时代的思想文化层面的政策倾向相关联。提倡火葬者多受佛教影响,比如魏武帝兴佛,将佛教定位国教,大倡火葬。宋代火葬蔚然成风,“其根本原因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6]。当然佛教并不是火葬盛行的唯一原因,经济文化等因素亦不可忽略。严禁火葬者,以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为压倒性的主流思想,宗教尤其是佛教不被统治阶级大力提倡。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逐渐上升为统治思想,而孝悌是儒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孝悌与政治统治联系在一起,不再单单是个人行为和品质,而火葬将亲人尸体付之一炬恰与孝悌相违背,为封建士大夫所不容,引起统治阶层的关注并多次予以禁止。当然,国家政策规定与现实实践还是有差距的,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政策不允许,现实中民间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仍然存在火葬的现象。本文欲探讨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满族入主中原后,深受中原文化尤其是被历朝历代尊奉为统治思想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当然这一方面也是出于方便统治的需要。政策的转变是需要制度保证的,清朝由实行火葬到禁止火葬的转变需要制度尤其是法律文本方面的保障。揆诸历代史实,朝廷政策的推行往往是文本先行,清朝即采取这样的策略,以颁布律条的方式将禁止火葬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使这种行为具有国家话语性质。简而言之,通过文本将禁止火葬合理合法化。雍正时发布谕令:一概不许火化[7]。乾隆皇帝继位后,为了表示自己以“仁孝”治天下,曾“明令全国官民等,一律不准火葬”。他在谕旨中强调入关前其所行之火葬实“非得已也”;又“自定鼎以业,八旗、蒙古各有安居,祖宗墟墓悉隶乡土,丧葬可依古以尽礼。而流俗不染或仍用火化,狃于沿习之旧而不思当年,所以不得已而出此之故也。朕思人子事亲送死,最为大事,岂可不因时定制而痛自猛醒乎?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概不准火化,倘有犯者,按例治罪,旅长及佐领陷匿不报,一并处分。”[8]
为推行禁止火葬政策,清朝统治者制定了具体而严厉的措施和规定。《刑律》记载:“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拾〕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其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毁弃家长死尸者,斩。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烧棺橔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者,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橔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毁弃死尸、烧棺橔、烧尸,律法皆如是森严,其为不应烧化可知矣。”《礼律》中也有类似记载,此不赘述[9,p206]。
清朝统治者严禁火葬的措施,可谓严厉苛责。然而,民间并未悉听尊便。民间有些地方出于生计仍实行火葬。虽统治者再三严禁,火葬现象依旧存在。同治年间,嘉兴地区因植桑养蚕以致火葬一度蔚然成风,引起一些士大夫的声讨,甚至呈奏折请求圣谕加以禁止。同治七年四月十八日,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奏请严禁火葬即是一例。
钱宝廉,字湘吟,浙江嘉善(时为嘉兴府下辖的一个县)人。道光三十年进士,官编修,历刑部侍郎、吏部侍郎。同治七年钱宝廉并没有生活在嘉善,他上奏的直接原因是石门县举人趁进京考试之机向他反映和请求。“举等(笔者注:石门县举人)目击神伤,无以劝止,因于应试春闱后,特请乡先达、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申奏。”在奏折中钱宝廉也提到“此风(笔者注:火葬之风)臣习闻而未得其详”[9,p208]。
钱宝廉的奏折“以广孝治而正人心”打头阵,因为“孝”在中原文化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是各个阶层无论贫富都认可或正在实践着的,以此为上奏禁火葬的论基可谓顺理成章,无可挑剔。
那么杭嘉湖地区的火葬究竟是怎样的呢?“火葬之习,浙江杭嘉湖三府皆有之,而莫盛于嘉属之石门、桐乡等县。彼处民多业蚕,以其不便于种植,乃于中元、冬至两节前后,相率而为火葬之举。”至于被付之一炬的墓冢与实施者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石门县志》载:“乡愚尚浮屠法,率将亲尸烧化。”[10]由此可见,有些是存在亲属关系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全部被发冢开棺的与实施者之间都有亲属关系。至于火葬是否与特殊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有关,据笔者所掌握资料,并无多大关系。
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也就是钱宝廉上奏四天后,上谕发布:“著浙江巡抚出示晓谕,申明例禁,并恐他省沿此陋习,著各省督抚通饬所属州县,一并严禁,如有似前火葬者,即行按律治罪。”[9,p207]
中元节即将来临之际,浙江巡抚李瀚章奉上谕“严禁火葬恶习,勒石永禁,以厚风俗”。一方面要求自上谕公示之后,必须“依礼殡葬”,无力殡葬者可以“权厝义冢”。
另一方面,出台惩治措施,“无论父母尊长及卑幼他人,许该地保里邻举报,照例治罪。有功名者,即行详革。地保里邻知而不首,一经他人告发,即治以隐匿之罪”[9,p20]。
严禁火葬政策由朝廷到地方督抚得到了贯彻,但是禁火葬能否在民间得到贯彻?其落实的程度又是怎样的?禁火葬的成效并非立竿见影,也不那么彻底,同治中后期以及光绪年间,嘉兴地区火葬依旧存在。
1.儒家伦理视野下的禁火葬
儒学在我国历史上大多时候占据显赫的位置,甚至上升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已然上升为上层建筑。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虽然儒学随着时代的变迁,出现了不同的阐释和版本,但是历代对“孝悌”的提倡和重视几无改变。儒学思想深深地影响着各阶层的人,士人所受影响尤为突出。封建士大夫视火葬为“悖逆不孝”、“甚愆典礼”等。
文昌帝君《孝经·孝感》章云:“人之一身,诸般痛楚,何处可爱,何尔化外。火焚亲尸,全无恻隐,美名火葬,于心最忍……火葬者如此可畏,戒之,戒之!”顾亭林《日知录》对火葬有所论述:“呜乎!古人于服器之微,犹不敢投之以火,故于重也埋之,于杖也断而弃之,况敢焚之于尸柩乎?”杨忠憨戒火葬文曰:“悲哉,火葬亲柩者,尚有人心哉?……惟望长民者广为禁示劝谕,唤醒习俗。”刘乔松:“……竟有不肯埋葬而情愿火化者。余思蚩愚之辈,纵不知天性之可伤,未有不知王章之可畏,且未有不愿子孙之荣幸者,特锢于积习,未能明悟耳。”不难看出,他们眼中的火葬是极其残忍无情的行为,为其所无法理解和容忍。
2.民众生计需求下的禁火葬
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浙江杭嘉湖地区的情况。浙江嘉兴蚕桑丝织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明清时期尤为发达。《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桑蚕,以江苏、浙江、广东、四川为最盛,次湖北,次湖南江西、安徽、福建、广西。江苏养蚕区域为苏州、常州、镇江、江宁、松江诸府,南通亦有产额。……浙江以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属称极盛,次则绍兴、宁波、金华、台州……”[11]康熙《德清县志》也说:“明洪武、永乐、宣德年间,较令植桑报闻株数,以是各乡桑朽成荫,妥丝广获,今邑甲穷乡僻壤,无地不桑、季春孟夏,无人下蚕。”[12]宣德五年(1430年),嘉兴府共种桑133 228株,其中崇德(石门)种桑69 512株,占该府值廷总数的52.2%,桐乡种桑39 453株,占该府植桑总数的29.6%,两县合计占该府植桑总数的81.8%。嘉靖元年(1522年),嘉兴府的蚕丝生产次于湖州,在该府七县中,“石门、桐乡育蚕最多”[13]。总之,杭嘉湖地区,儿廷可栽桑之地,自墙下墙隙,房前屋后,以及田之畔,池之上,河之边,“尺寸之堤,必树之桑”,甚至“低洼地也填土栽桑”,“虽惰农无弃地”[14]。
嘉兴地区植桑养蚕之广由此可见一斑。但是该地区人多地狭,为了生存和多获点利益,人们尽可能多地扩展种植面积,而火葬不像土葬,它不需要占用耕地,甚至还可以作为肥料肥富土地,故成为人们扩大种植面积的方法之一。据光《石门县志》(清光绪刻本)记载,“康熙二十年实在人丁六万六千四百四十七丁口”,“雍正四年实在人丁七万三百八十三丁口”,“乾隆三十四年户四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大小丁口三十五万八千四百十一”,“嘉庆十二年户五万二千二十有九户,大小丁口三十六万六一”,“同治四年户四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大小丁口十四万八千一十八”。其人口之众亦可略知一二。另一方面,明清时期我国商品经济活跃,资本主义出现萌芽。商品经济的驱动促使蚕农扩大生产广植桑树。这可以说是杭嘉湖地区植桑养蚕的内在根本动力,也为不顾伦理和朝廷律法的约束,揭冢烧棺、火烧尸骨的举动合理性解释的根源。
同治七年钱宝廉上奏请求禁火葬以及火葬屡禁不止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是伦理与生计的相悖。从伦理第一位的角度而言,禁火葬是必须的;从生计第一位的角度而言,禁火葬是不恤民情的。因而,出发点和立场不同对火葬的态度自然也就不同。文中钱宝廉、石门举人上奏折的立场是维护他们奉为圣明的儒家伦理道德,统治阶级下令严禁的出发点则是保障统治思想不被破坏,以此维持正常稳定的统治。民间始终存在火葬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农民生计的需要,人多地狭、连年灾荒以及商品经济的刺激等迫使民众尽可能扩大植桑养蚕的面积,以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准或者是谋求更好的生活条件。简而言之,这就是不同阶级站在不同立场对同一件事情做出不同反应的问题。伦理与生计发生冲突时,处于自身最紧要的需求,统治阶层选择了伦理,农民选择了生计。
[1] 饶学刚.我国火葬源流初探[J].黄冈师专学报,1992(2):8.
[2] 夏鼐.临洮寺窪山发掘记[J].中国考古学报,1949(4):130.
[3] 胡谦盈.甘肃庄浪县徐家碾寺洼文化墓葬发掘纪要[J].考古,1982(6):584-590.
[4] 宋大川,夏连保.清代园寝制度研究(上)[M].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85.
[5] 杜金鹏.幽燕秘史——京都探古记趣[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231.
[6] 王宇.佛教对宋朝火葬盛行的影响[J].五台山研究,2008, (2):25.
[7] 昆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6)[Z].北京:中华书局, 1991.
[8] 清高宗实录(卷1)[Z].台北:台湾华文书局,1970.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近代史资料(总85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06.
[10] 江苏古籍出版社编选.光绪石门县志(卷一)[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11]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5)[Z].上海:商务印书馆, 1936.
[12] 康熙德清县志(卷四)[Z].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13] 许瑶光.光绪嘉兴府志(卷三)[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3.
[14] 李铭皖.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十七)[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校对:郭静)
On the Prohibition of Cremation in Hangjia during Tongzhi of Qing and the Contradiction of Ethics and Livelihood
LI Xiao-dong
(College of Histor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Cremation had ups and downs due to different thoughts, cultures, and religion policies of different dynasties. Influenced by the central plain’s culture, Manchu abandoned the traditional cremation gradually and formulated a harsh policy to prohibit cremation. During the reign of Tongzhi, cremation once became a common practice in Hangjia and it caused the claims and prohibitions. However, the cremation policy in Hangjia did not obtain immediate effect. Its cause is that people adopted cremation to plant mulberry for living. Between ethics and livelihood, people chose the latter one.
cremation; QIAN Bao-lian; ethics and livelihood
K892
A
1009-9115(2014)01-0096-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4.01.026
2013-05-15
李小东(1986-),女,河北保定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