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里正式确立了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的刑罚处罚原则。具体到刑罚规范来说,无限额罚金刑、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交叉地分布在我国的刑法规范中。对现行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作一个基本的梳理,有利于人们明晰这种刑罚制度的本质特征,并为其进行抽象化的理念研究提供基础。
(一)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制度
1.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原则。
对现行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原则的研究,关键是要理清体现不同的刑罚处罚原则的单位犯罪罪名在单位犯罪刑罚规定中所占的比重。据统计,我国现行刑法共451个罪名,单位犯罪148个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33%;单罚制罪名数13个,约占单位犯罪罪名数的9%;双罚制罪名数135个,约占单位犯罪罪名数的91%。其中单罚制13个罪名分别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当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1]391这样,即当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时,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双罚制就有可能全部转化为单罚制了。[2]
2.我国单位犯罪刑罚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主要是无限额罚金刑、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三种适用方法。其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的单位犯罪中,有12个法律条文,4个刑法罪名均未规定罚金刑,*分别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即单位犯罪实质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为106条,约占全部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条文的89.8%;规定罚金刑罪名的有144个,约占全部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罪名的97.2%。具体说来:
(1)无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刑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条文中有72条,约占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罚金刑法条的68%,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罪名有98个,约占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罪名总数的68%。
(2)倍比罚金刑。倍比罚金刑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条文有20条,约占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罚金刑法条的19%,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罪名有21个,约占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罪名总数的15%。
(3)限额罚金刑。限额罚金刑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条文有14条,占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罚金刑法条的13.3%,规定了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刑法罪名有25个,占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罪名总数的17.5%。
由上可见,我国立法在对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方法上对无限额罚金刑的适用较多,而对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的适用较少。
(二)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
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是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刑罚处罚规定本身提炼出来的。从上文的论述可知,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重刑主义倾向明显。首先,单位犯罪刑罚处罚主要适用的是双罚制,这种严厉的刑罚处罚原则占据我国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罪名的91%;其次,单位犯罪刑罚处罚规范中无限额罚金刑占据单位犯罪规定罚金刑罪名的68%。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以客观主义为基石的报应刑的刑罚处罚理念在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制度中深深扎根。然而,这种客观主义刑罚理念也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而是呈现出一种多种刑罚理念的杂糅,集中体现为残缺的客观主义。
首先,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原则根植于残缺的客观说。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和单罚制的统一,体现了罪刑法定和刑罚的必至性的客观主义刑法之要求;另一方面,当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时候,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原则并不是铁板一块,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从双罚制演变为单罚制的。
其次,我国单位犯罪刑罚规范根植于残缺的客观说。一方面,我国刑法在148个单位犯罪罪名中均规定了刑罚的处罚方法,体现了刑罚明确性的罪刑法定的客观主义刑罚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规定了98个无限额罚金刑,约占单位犯罪全部罚金刑的68%,刑罚不明确性特征明显;表象冲突的背后实质上隐藏了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基于残缺的客观说的刑罚理念本质。
(一)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的学理反思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刑罚思想发展史,先后经历了早期的主观主义擅刑,到客观主义报应刑,再到主观主义目的刑,乃至如今的主客观刑罚思想相互融合的发展历程。就世界刑法发展的实际来看,客观主义学说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所吸收,我国也不例外。
但就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而言,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其根植于残缺的客观说,既不是纯粹的客观主义报应刑,也不是纯主观的目的刑,而是中和主义的实践做法,这与我国1997年的刑法典客观主义刑法理念相违背,从而人为地撕裂了现行刑法典的理念基础,对刑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破坏。
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残缺的客观主义,这种残缺的客观主义刑罚理念倾向于重刑主义落实,认为重刑之下必有善治而忽视刑罚的人性的基础,从而对实践产生负面效应。
刑罚执行是刑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在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中,依据法律规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应当判处罚金,同时单位也有财产并且愿意缴纳,表面上看,刑罚得以及时执行,破损的正义很快得到修复,可是,如果司法机关发现该单位从事的是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一旦依法对其适用罚金,特别是无限额罚金刑的适用,就有可能导致其破产进而使得大量的工人失业,从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这时候,刑罚将面临两难境地。基于保护法益目的,最终却伤害更大的法益。纯粹刑罚本身注定承载了太多的价值期待,已无纯粹。迈尔也曾谈道,刑法所保障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即“为犯罪所威胁的利益”和“刑罚所威胁的利益”。[3]307这在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执行困境方面显露无遗,启示我们应当善于把握刑罚的两面性,从而助益刑罚之善,实现刑罚效果。
科学的理念应该是理论可溯性和实践的符合性的凝练和升华。如前所述,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在理论上根植于残缺的客观说,在实践上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笔者认为,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理念应该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结合,但更加侧重于主观主义,即基于主观的客观说。
首先,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思潮的借鉴性的融合吸收为我国单位犯罪主客观兼顾的刑罚理念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避免了单位犯罪刑罚理念贯彻上的非此即彼带给我们的不便与伤害。但是我们仍然面临主观主义多一些还是客观主义多一些的价值判断问题。如前所述,单位犯罪主体有着和自然人犯罪主体不一样的特征,如果单纯地强调对其采用绝对报应刑的话,不仅会导致刑罚的无效,同时还会因为刑罚而带来新的法益侵害。因此,单位犯罪的刑罚理念之确立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现实状况并作出针对性回应,那就是确立以体现主观主义的目的刑为主导的刑罚理念,同时兼顾客观主义的报应刑。笔者把它归纳为基于主观的客观主义刑罚理念。
科学的理念是对实践的符合,有效的实践是对科学理念的展开。现代公司制度不健全是我国公司管理的瓶颈,这主要表现在:从横向上看包括公司主体和自然人主体混同、公司内部管理越位或者缺位现象严重、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等等;从纵向上来看,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上市公司要好于普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国有企业要好于民营企业、城市企业要好于乡镇企业。
这种不完善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使得公司长期病态运行,给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和可能。长期以来,基于残缺的客观说的报应刑的刑罚理念,在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设计上更加侧重的是惩罚,主张一般预防。纯粹的报应刑思想根植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意志自由,单位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其承担自身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在一个不是很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单位环境中真的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针对我国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实际,我们的理念绝不应该是用一个“恶”去对付另一个“恶”,而应该是基于一种主观主义客观说的理念发散出来的保护刑为主、报应刑为辅的治理思路。
游离于理想与现实间,穿梭于理论与实践间,单位犯罪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基于主观说的客观主义的刑罚理念,深刻地理解了刑罚不仅仅是社会基于道义施加的行为强制,更应从受刑主体角度考察其实际刑罚效果,从而达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统一。如此一来,重视单位本身的生态构造,强调对单位内部进行干涉性引导的刑罚进路就成为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重构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田承春.论单位犯罪处罚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
[3]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