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冰 赵晓华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数字图书馆版权风险评估与防范
张若冰 赵晓华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介绍目前数字图书馆版权风险涉及的主要内容,采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分级的方式评估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险,并提出可操作性的版权风险防范措施,为今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借鉴。
数字图书馆 版权风险
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复杂,主要涉及版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版式设计权以及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风险。
1.1 风险识别
图书馆可以通过搜集和分析风险的相关信息,对潜在的版权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且分析原因,进而总结风险防范措施。主要的风险识别方法有以下几种:①信息分析法。即采取问卷、个别访谈、座谈等调查方法获取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现状、版权工作流程、图书馆员的版权素养、版权机构或版权岗位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全面分析,得出数字图书馆具体的版权风险、风险特点和发生原因等;②流程图分析法。即通过绘制与数字图书馆有较密切联系的采访、整合、加工、数字化、网站建设、服务等各方面工作的具体流程,发现一些容易发生版权风险的关键点,然后结合其他图书馆处理这些问题的有关资料,分析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险;③组织结构图法。即通过绘制与数字图书馆有较密切联系的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之间相互联系或者协调的结构图,分析各部门的协作状况,从而分析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险存在与响应情况;④风险因素分析法。即评估者根据经验,将版权风险的发生原因概括为几种因素,如外购数据库签订合同不够严谨、对读者的侵权行为未提前预见、自建资源版权未了解清楚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等,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分析图书馆版权风险的状况。
1.2 风险分析
对于外购数字资源与服务的版权风险可以通过严格审查数据库提供商的资质,审核版权证明文件,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版权瑕疵担保责任即可避免版权风险。本文对自建数字资源与服务的版权风险进行重点分析。
1.2.1 文献数字化的版权风险 文献数字化的版权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侵犯作品人身权的风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1]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图书馆在开展数字化复制馆藏的同时,如果遗漏作品的署名,遗漏作品的片段,或者对作品进行修改就会涉及侵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侵犯其他权利的风险,图书馆开展馆藏数字化,通常是希望通过信息网络向读者提供利用,对于利用数字化古籍这类权利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只需要保护作品的相关人身权,但对于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如果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会涉及侵犯作品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式设计权[2]。
具体来说,图书馆如果对于馆藏中尚在权利保护期内,未正式发表的作品,如馆藏学位论文,进行数字化并提供给读者使用,则会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图书馆如果对于近十年出版的馆藏进行数字化,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且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特殊情形,即通过远程信息网络提供给读者使用,则会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2.2 网络资源采集的版权风险 网络资源采集的版权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侵犯复制权风险。网络信息资源采集是通过技术批量而精确地抓取目标网页中的数据,这属于复制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实施复制行为,侵犯作者的复制权。目前,很多网站的版权声明都明确了未经许可禁止复制的内容,图书馆如果未经网页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而任意抓取网页,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②侵犯汇编权风险。图书馆如果将采集到的网络信息进行整理、汇集成专题发布,可能被认定为经过整理形成了新作品,侵犯汇编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规定,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十四条规定,新作品的实质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包括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并且汇编须取得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风险。图书馆如果将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读者发布,将面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3]。④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风险。图书馆如果在采集过程中绕过对方网站的蜘蛛协议直接采集网页信息,即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网站的技术措施,可能就会产生侵权风险。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抓取资源的行为会破坏、回避技术措施。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对“技术措施”解释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4]。⑤其他风险。现在的网络资源包罗万象,内容质量也良莠不齐,尤其是一些商业性网站,边栏所附带的链接指向内容不良广告、“三俗”信息、敏感信息、侵权信息等内容的情况比较普遍,图书馆如果不对采集网站的网页内容加以甄别和控制,即进行信息资源采集和发布,极易带来传播不适宜内容的风险,也会给图书馆带来负面影响。较为常见的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其他如侵害商业秘密等[5]。
1.2.3 网站建设的版权风险 网站建设的版权风险主要有:①网站的著作权归属不明风险。网站的设计开发、内容选择编排过程中会形成新的作品,由此产生的著作权归属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图书馆自己设计开发的,则对网站形成的新作品享有版权;如果是委托他人设计开发的,要根据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未约定的,根据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关著作权归受托开发方所有。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数字资源检索系统是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综合检索平台,很多图书馆利用该类系统将图书馆购买的资源和自建数字资源进行有机的整合,可以帮助用户便捷查找图书馆购买与自建资源,并可根据权限对检索结果进行浏览、下载等。同时,检索系统通常还会集成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扩展服务,极大地丰富了查找文献的途径,能够更加便捷地为读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所需的信息资源,从而提高利用信息资源的效率。然而,建设数字资源检索系统需要根据图书馆所拥有的权限开展,特别是对于图书馆自建资源需要考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是否获得授权等,进而采用适当的方式显示检索结果,否则将会面临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③因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侵权的风险。对于外购资源的检索,需要考虑购买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检索系统链接的层级,是否许可读者下载等,如果图书馆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链接检索或下载,则会侵犯权利人和资源提供商的相关权利。
1.3 风险分级
数字图书馆版权风险分级,是在版权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数字图书馆对版权风险的承受能力,以风险的严重程度和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为标准,将版权风险划分为高、中、低等不同的等级。数字图书馆版权风险分级是一项可能有具体评估者主观观点,复杂、反复的风险评估活动,可以运用“德尔菲法”,经过反复征询数字图书馆不同业务人员的意见以形成较为客观且一致的结论。同时,数字图书馆版权风险分级是采取综合防范措施的基础,是联系评估与防范的桥梁,通过风险分级,可以分析某种风险的严重程度,有助于制定版权风险的防范战略和防范措施,以便有效地分配防范资源[6]。
2.1 制定规章制度
图书馆可以制定版权规章制度对数字图书馆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一方面需要制定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如业务版权政策、版权业务细则、版权管理条例等,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员工在业务工作的各个流程切实处理好版权问题,以提高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管理水平,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制定图书馆用户规章制度,如读者须知、用户指南等,明确读者的权利与义务,提高读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同时也尽到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与提醒义务,减少侵权风险行为。
图书馆可以通过版权声明、免费声明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注意义务。制定版权声明可以明确网站的权利和免责条件,主张自身权利的同时告知用户在使用图书馆网站资源时的权利义务,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同时规避侵权风险,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或者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力争把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
2.2 人员培训
图书馆应该开展版权培训,一方面对图书馆员开展版权培训,尤其是向涉及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的工作人员,讲授关于版权与许可的案例、版权风险以及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对用户开展版权培训,向用户传达版权权限、合理使用信息,以及使用作品的注意义务,提醒其对文献内容作摘录和引用时,必须按照版权法的要求随时注明作者及其出处。
2.3 先授权后传播
图书馆若要对仍在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广泛利用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如果需要使用作品原版原貌的版式设计,并且其版式设计权仍在权利保护期的,还需版式设计权人的许可。总体而言,图书馆获取授权的主要渠道有,开展面向社会有偿征集数字版权的项目;直接与著作权人一对一的签约授权;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获授权;开展数字版权的无偿捐赠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批量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等。
2.4 及时响应
图书馆对于发现的版权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且对于相关权利人的质疑应该及时响应,通常对于质疑作品应该及时下架,如果是外购数据库需要尽快通知数字资源提供商进行处理,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替代作品保障服务,一旦作为共同被告被诉则要求数字资源提供商赔偿实际损失和名誉损失;如果是自建资源则需要图书馆经过充分核查版权归属后,如果确实侵权则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损失,如果并未侵权则恢复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难免面临各种版权问题,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提前预测数字图书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并对风险分级,事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版权声明,开展版权培训的方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提高馆员的版权意识;事中通过签订外购合同明确版权瑕疵担保责任,或获取权利人书面授权,保障服务资源有权提供服务;事后一旦出现侵权风险及时响应,避免损失扩大并友好协商,为图书馆顺利开展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提供全面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EB/OL]. [2013-03-31].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2] 李顺德. 馆藏文献数字化与复制权保护问题[J]. 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4):51-5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6)[EB/OL]. [2013-03-30].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17540.html.
[4] 刘 震,张文德. WBS-RBS在网络信息采集著作权风险识别研究中的应用[J]. 图书情报知识,2011(6):86-92.
[5] 吕淑萍,邱奉捷,张若冰,等.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管理实践与案例[M]. 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23-36.
[6] 赵学昌. 高校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J]. 理论界,2007(8):18-20.
(责任编校 骆雪松)
AssessmentandPreventionoftheCopyrightRiskofDigitalLibraries
Zhang Ruobing, Zhao Xiaohua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account of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 risk of digital libraries, assesses the risk through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analysis and risk stratification, and suggests some feasible measures to prevent copyright risk,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libraries.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risk
G250
赵晓华,女,1967年生,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图书馆版权,发表论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