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2014-02-12 02:40谢波
天中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黑社会性质

谢波



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谢波

(重庆警察学院 法学系,重庆 401331)

警察涉黑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是经济社会转型期警察权力异化的集中体现,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是政治法律中的一种运行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确保警察和警察系统不受涉黑因子的影响而使其权力的使用向良性化发展。警察涉黑犯罪,既有外部体制的原因,也有警察个体内部的原因。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要坚持强调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理念,在具体措施上应健全监督、制约警察的内部防控机制;建立公民参与公安执法和投诉警察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警察招录、考核和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惩处警察涉黑犯罪刑事立法。

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构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警察涉黑犯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警察涉黑犯罪意味着黑势力成功实现了对警界的渗透,而警察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这本质上表现为警察角色的错位和警察权力的异化。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本应“为保持公共之利益而行使其权力”[1]14,但是,在涉黑犯罪中却蜕变为犯罪的参与者、包庇者、纵容者,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警察涉黑犯罪是对法律的亵渎,也严重阻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防止警察涉黑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从界定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内涵入手,分析警察涉黑犯罪的原因,探讨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对策。

一、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内涵与其构建的重要性

(一) 内涵

涉黑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独立的罪名,它是指涉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一类犯罪的统称。警察涉黑犯罪主要表现为警察组织、领导、参加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对于“机制”,《辞海》解释为“泛指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的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等”。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是政治法律中的一种运行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确保警察和警察系统不受涉黑因子的影响而使其权力的使用向良性化发展。

有效的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其评价标准有三:一是警察队伍内部管理系统优化;二是警察及警察系统声望、信誉提升;三是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增强,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二) 重要性

1. 有效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形式,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强大阻力。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是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途径,对国家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稳定和民众生活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刑事法律在机制层面打击犯罪的一种运用。

2. 防控警察实施涉黑犯罪行为

在警察涉黑犯罪活动中,有的警察成了黑社会“老大”,有的成了黑社会“马仔”,有的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2]。警察涉黑犯罪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者形象,弱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将有助于警察职业角色回归正常轨道,实现对警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走向异化,进而达到现代警察之父罗伯特·比尔所谓的“建警十二原则”和“警务九原则”有关对正规职业警察队伍的要求。

二、警察涉黑犯罪的原因

(一) 外部体制原因

警察系统因其特殊的运行逻辑,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的对象。较之其他行政部门,当前警察拥有广泛的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权,其“更强的公共性、政治性、服务性与警察的个体私利性始终存在冲突,并极易引发警察独特的人性风险”[3]。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追逐利益最大化业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的本能,面对黑势力的强势利诱,一些警察难以抵御,拜倒在金钱利益之下。

目前,我国相对集中的警察权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这就减小了黑势力的寻租成本,加之我国刑事法律对警察涉黑犯罪处罚力度偏轻,又使警察犯罪成本较低。监督的真空、刑罚的轻缓自然为警察涉黑犯罪提供了机会与可能性。同时在现阶段,公安院校招生和公安部门招警工作中的政审形式化严重,一些不符合警察录用条件的人员进入了警察队伍,致使警察队伍不纯洁,难免有一些意志薄弱、素质不高的人走向涉黑犯罪。

(二) 内部警察个体原因

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警察会经常或公开或秘密地与黑势力进行正面接触,如“治安耳目”“刑事特勤”等所从事的工作。警察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如何使自己不触碰法律底线,需要有一个度,但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却并非易事。在社会转型期内,面对复杂物质世界的诱惑,警察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极易滑坡,一些自控力差、道德素质低下的警察的人生价值观极易发生蜕变。当然,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工作的高危险性、对抗性,舆论的负面宣传等,都有可能导致警察频现心理危机。这些心理压力、心理冲突等不健康因素的持续积累,就会降低警察对自身行为的判断力[4],而警察判断力下降直接可使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成“同盟”。这样,警察涉黑犯罪高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

(一) 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理念

目前,我国正值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期,这一特殊时期失去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从而滋生腐败现象。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警察权过于集中。而警察权力集中,如果又缺乏有效监督,那么权力就容易通过寻租的方式与非法利益交换,从而出现警察涉黑犯罪问题。因此,为实现控权的目的,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应坚持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理念。现实中控制警察行为的方法有二:一是依赖警察组织控制警官的行为;二是将控制警察的权力和责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放在警察组织之外[5]448。简言之,强调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是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基本理念。

(二) 构建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的具体设计

1. 健全监督制约警察权的内部防控机制

我国涉及公安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并不少,如《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行政监察组织、警务督察部门成为警察最主要的内部监督机构。但是,这些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并不高,机构领导成员之间往往相互兼任。“一个班子几块牌子”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警察内部监督的效能。

为健全监督制约警察权的内部防控机制,笔者认为,应依托警务督察部门并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构建全新的警察违法犯罪发现与预警机制。具体而言,其措施可包括:警务督察只对上级督察机构负责;配备专职督察员;单独划拨督察机构的运行经费;强化警务督察的动态、现场和过程督察工作;设立智能化的网上督察系统;精简公安纪检监察组织,提升监督效率和监督的统筹合力;构建警察违规早期预警机制,通过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预防警察走向涉黑犯罪。

2. 建立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权力理应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参与公安执法正是促使警察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控警察涉黑犯罪的有力的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应通过完善公民对警察涉黑犯罪的投诉、检举、控告等渠道,构建畅通的警察涉黑犯罪外部监督机制。在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有警察投诉制度,我国有必要对此加以借鉴。自2000年以来,我国110报警服务台已经开始受理公民的投诉,不过这一职能仍有只停留在原则化层面的嫌疑。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从投诉处理程序、整体运作等方面进一步对这一服务职能予以细化规定。除此之外,还可考虑在公安机关外部设置具有中立性的警察投诉机构,如在各级人大和政府内成立公民投诉警察机构等,并配备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同时,还应同步构建完备的投诉人保护制度,防止被投诉警察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3. 强化警察招录、考核和教育培训机制

警察招录机制是从源头预防警察涉黑犯罪的重要措施。当前,公安院校毕业生是警察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安院校招生时的政审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把学生政审关,而公安机关在招录民警时更应严把入警政审关。政审工作中,应注意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或拟录用人员的前期表现、政治素质、入警动机等进行全面考察,从源头避免不合格人员进入警察队伍。除强化警察招录机制外,对于在职民警则应坚持“德、能、勤、绩、廉”考核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构建不合格警察淘汰制度。同时,还应强化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构建一套提升警察综合素养的教育培训机制。由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理想的体现”[6]89,所以教育培训应加大警察涉黑犯罪领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促使警察提高自觉防腐拒变的能力,恪守职业道德。

4. 完善惩处警察涉黑犯罪刑事立法

警察涉黑犯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犯罪,刑事立法应对其从严惩处,提高警察涉黑犯罪成本。我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作规定,但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刑偏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涉黑犯罪中往往伴有警察受贿,相比较而言,普通受贿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低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依受贿数额和情节可处无期徒刑、死刑,其处罚力度明显要强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说明我国《刑法》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我国可考虑制定涉黑职务犯罪的单行刑法,构建罪责刑相统一的规制警察涉黑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警察涉黑犯罪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当下一个颇值深思的问题。只有以权力监督约束为理念,构建完善的警察涉黑犯罪防控机制,方能避免警察权力的异化,达到罗伯特·比尔“建警十二原则”所言的“警察应以形象赢得尊重”的理想状态,实现防控警察涉黑犯罪的目的。

[1] [日]松井茂.警察学纲要[M].吴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若菊.警察涉黑犯罪初探[J].政法学刊,2006(6).

[3] 师索.警察涉黑犯罪的相关问题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4] 徐继龙.警察涉黑犯罪心理探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3).

[5] [美]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M].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6] 冯德文.警察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叶厚隽〕

Study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Police Involving in Gangs Crimes

XIE Bo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China)

As a special form of crime, the police involving in gangs crimes i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police power dissimilation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ition, and its social harmfulness is very seriou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reasons of police involving in gangs crime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And the measures of supervising and restricting police involving in gangs crimes are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can ensure the police make good use of its rights and power and make the police power goes in right direction. The police gang-related crime has both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asons. The construct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should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inside and outside supervision,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n specific measures, establish th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and strengthen the police enroll examination and education training.

police; gang-related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construct

2013-08-30

重庆警察学院2012年人文社科研究项目(jy20122002)

谢波(1983―),男,重庆人,副教授,博士。

D912.14

A

1006−5261(2014)04−0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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