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读者的责任者著录——兼与刘宏商榷

2014-02-11 19:30毛瑞江
图书馆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编目字段责任者

毛瑞江

(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49)

文献著录是编目员对文献文本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其成果有两种读者:图书馆馆藏的使用者和国内外其他图书馆的编目团体的编目人员[1]。美国图书馆学家卡特在100年前就提出“用户至上”“公众的便利应始终放在编目员的方便之上”的编目要求[2]。著录的最终目的是方便读者检索利用,一般情况下,责任者著录应以客观著录为原则,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根据本国情况自行确定、予以统一的若干原则,却影响到读者全面利用或准确检索,此种情况下应该以满足读者检索文献时的“求全、求准”[3]需求为原则,以读者的便利性为首要目标来进行著录。笔者近日认真研读了刘宏同志撰写的 《对责任者著录存在问题的意见》(原载于《图书馆建设》2013年第6期,下文简称刘文)一文。刘文以《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为依据,通过比较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ALIS)、国家图书馆及一些学者的观点,并通过实例分析,对责任者著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前所述,笔者对“责任者的著录应符合客观描述原则”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但对其“根据本国情况自行确定,予以统一”[4]中的具体看法持有不同意见,故此一一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

1 同一责任方式责任者在200字段的数量控制

刘文认为,ISBD对此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所以根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2版)规定,当责任者数量为1~3个时,依次著录;超过3个时,只著录第1个责任者。对此,笔者查阅了该规则,原文规定如下:“著录同一责任方式的多个责任者,一般不超过三个,除第一个外,其余均用逗号标识;超过三个只著录第一个,后用“[等]”表示,其余在附注项说明。 ”[5]《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 2版)明确规定详细著录作者不能超过3个。显然,刘宏同志认可这一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则的制定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和技术背景下迫不得已的做法,在数字化时代应该予以修订。由于手工编目时代卡片目录的空间限制,同时为了减轻编目人员的工作负担,图书馆不能生产过多著者卡片,编目员只能著录最主要责任者。但是,在计算机编目时代,磁盘容量日趋增大,计算机处理能力日趋加强,这点空间应该是微不足道的。减少其他责任者著录,会影响读者的文献检全率以及检准率。制作多个责任者检索点,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通过责任者检索文献的需要,同时又是对该文献负有不同知识责任的每一位责任者的一种公平尊重体现,其详细信息著录更有助于读者浏览、鉴别、选择、获取所需文献,同时这样著录符合国际编目规则,也更符合客观描述原则。作为编目人员,我们要“能充分发挥机读目录的特长,以文献客观存在的责任说明为依据,不要人为地随意减少责任者检索点的编制数量”[6],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对200字段同一责任方式责任者的著录有数量的控制。

2 责任者数量超限时“等”的使用

刘文认为,首先,以“[等]”替代“等”是不存在任何疑问的,因为此处的“等”字并不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由编目员补充的,在“等”字外加方括号更符合文献著录的客观描述原则。同时,考虑到与国际编目规则接轨的问题,以采用“…[等]”的做法为佳。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最新国际编目标准。资源描述与检索 (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简称RDA)作为新的国际编目标准于2010年6月正式在网上发布,关于多个责任者的著录,RDA是这样规定的:“一种情况是单个责任方式中包括多个责任者,可照文献原样全部著录;第二种情况是多种责任方式包括多个责任者,也按文献依次全部著录,不局限于三个;第三种著录方式是只著录第一个然后总结其他被省略的,各个图书馆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著录方式,美国国会图书馆目前的做法是全部著录,一般不省略……”[7]在此,笔者认为,刘文所论以及《新版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上述诸项规定并没有以读者为中心,也不满足从读者便利性出发的求全求准心理。如果加“…[等]”,是符合客观描述原则,除非著录信息源题名页有“等”字出现,不必采用其他形式的“等”。笔者认为,不论同一责任方式或不同责任方式,均应全部如实照录,其详细信息等也如实照录,并且对文献上客观存在的各个责任者全部抽取索引。

3 责任说明为前置责任方式的著录

在著录图书过程中,最常见的责任说明形式是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关于这个形式没有争议。但是,责任方式在前、责任者在后的图书,CALIS规定如实照录,不改变顺序。国家图书馆规定改成责任者在前、责任方式在后的形式进行著录,刘文认为CALIS更符合客观描述原则。

笔者认为,国家图书馆的著录顺序改变是为了符合读者查询心理的习惯,体现读者至上的原则。CALIS客观描述也没有错误。编目员不应该纠结于此二者著录形式,只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方式著录准确无误,它们的著录形式不会影响读者检索与鉴别所需文献,两种著录形式均可。

4 个人作品汇编的责任者著录

对于文献题名中含有个人名称但在规定信息源没有将该责任者作为正式责任说明汇编著作,CALIS规定,200字段客观照录,在7XX字段中,应视题名中的责任者名称为主要责任者,著录于7XX字段。国家图书馆规定,200字段补充原责任者著录于$f子字段,如有汇编者著录于$g子字段;原责任者在701字段设检索点,如有汇编者在702字段设检索点。刘文认为CALIS规定符合客观描述,但违反了知识责任的对应原则,所以国家图书馆的规定符合时代发展需要。

针对此问题,笔者查阅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关于2字段著录信息块有内容注释,“本块的数据元素如果在源记录中空缺,则不允许从源记录中的其他部分复制相关信息到本块。例如,若源记录没有‘作品上可查出的责任说明’,则不允许从该记录的检索点字段(本格式的7--字段)获取信息补充到本块。因为,无法保证所生成的数据元素客观地反映在编文献的相关信息”[8]172,此附注强调了因为要保证 2’字段数据元素客观反映在编文献相关信息,所以不必补充责任者。对于702字段的著录,《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解释如下:“本字段包含以检索点形式出现的对文献负有次要知识责任的个人名称。根据大多数编目条例的规定,记录中具有次要知识责任的个人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主要责任的个人也存在。因此,702字段可以在没有主要知识责任或等同知识责任字段的情况下出现”[8]374。此处指出 200字段知识责任并非一定要与7字段一一对应;ISBD则规定,“在语言学意义上作为其他著录单元组成部分的责任实体的名称应转录为该著录单元的一部分,不再重复著录为责任说明。如果责任实体的名称在规定信息源上明显与正式责任说明重复,则该题名转录为责任说明。 ”[9]

笔者分析此两种规定,不外乎在200字段是否补充7字段的责任说明问题,究其实质,一如前文分析责任方式前置情形下的著录形式:200字段补充7字段的责任说明,首先是为了符合读者阅读习惯,其次也为了从题名项提供更多的书目信息,最后也满足所谓的 “知识责任对应原则”;而200字段不补充7字段的责任说明,是为了符合客观如实照录原则,并且因为在7字段提供检索点,不影响著者检索。所以二者在满足充分性与必备性的前提下,著录规范,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不妨碍与国际编目原则接轨。

5 题名页有汉译姓名、其他信息源有原文姓名的责任者著录

刘文对此列举了邱轶的两种著录方法,一种客观著录,一种原文姓名加小括号置汉译姓名后面,并指出此两种方法均不符合ISBD著录规则,对此并未展开论述。笔者在工作中也经常遇到这个问题。CALIS一般在200字段客观著录,在7字段做规范记录;国家图书馆现在的做法也是200字段如实照录,但是在7字段没有做规范记录,而是依照200字段所提供的形式做检索点。笔者认为,200字段如实照录,但是在7字段为原文姓名和原文汉译姓名以及规范汉译姓名均应提供检索点,或者200字段补充原文姓名,外加括号,使读者从题名字段对责任者一目了然,同时在7字段提供相关全面的检索点。

在上文中,笔者仅是对刘文所举的5种情况展开争鸣,并对刘宏女士的看法提出补充意见。在实际编目过程中,责任者出现的情况多样,要实现著录的标准化规范化以及满足在此基础上读者的求全求准检索心理,有待编目人员认真研究最新书目著录和检索标准RDA,并严格遵照有关条例进行著录。如果目前能在著录过程中以读者为中心,将机读数据著录得更加完善、更具有实用性,将会使广大使用机读数据的用户受益匪浅,也会给读者检索文献带来更大方便。

[1]凯恩.图书馆这一行[M].凤仪知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编译组,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76.

[2]CUTTER,CHARLES A.Rules for a dictionary catalog[M].Littleton:Libraries Unlimited,1985:65-71.

[3]何小玲,韦衣昶.基于用户心理的网络信息资源编目思考[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06:28-31.

[4]刘宏.对责任者著录存在问题的意见.[J].图书馆建设,2013(6):34-36.

[5]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11.

[6]李晓文.关于题名与责任者在ISBD与CNMARC之间的冲突处理[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3):80-81.

[7]王忠红.RDA描述的不同:以普通图书为例[J].图书馆杂志,2012.01:17-25.

[8]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172,374.

[9]顾犇.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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