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1]。当前,洗钱活动已构成维持贩毒活动的“生命线”,洗钱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又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要遏制日益猖獗的国际贩毒活动,就必须对涉毒洗钱活动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
洗钱犯罪和毒品犯罪注定是一对“孪生兄弟”。最初刑事立法中设立洗钱罪就是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随着毒品交易活动的泛滥,每年在市场流通中被清洗的毒资数额巨大且在不断增加。全世界每年毒品洗钱的数量在5000亿~10000亿美元之间[2],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许多国家的国内年生产总值,且不断攀升。在我国,仅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970起,涉及金额3021.3亿元,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协助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涉及上游犯罪的类型中,毒品犯罪案件占总数的7.3%,涉及金额为219.89亿元[3]。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跨国洗钱和毒品交易之间的联系也呈现出不断加深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毒品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贩毒活动中,贩毒所得的“漂白”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这导致了毒资清洗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特征。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出全面的、通行的反洗钱法规,且各国政府在对待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在反洗钱方面采取的措施宽严不一,这给洗钱分子利用各国政策、法律差异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当毒品犯罪分子在法制成熟的发达国家洗钱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时,他们便将目光聚焦在经济体制转轨、反洗钱立法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随着当前国际金融系统逐步融为一体,毒品犯罪组织也不断全面、深入地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上的每一角落。
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组织清洗毒资带来了更加便捷的渠道。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电子支付”交易方式的普及,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从事金融交易与投资,同时也为贩毒组织从事洗钱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服务。毒品犯罪组织可以借助这些高科技手段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数次的资金转移而不会受到有效监管,而且高科技电子技术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洗钱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和安全系数也变得更高。可以预见,在今后的涉毒洗钱活动中,毒品犯罪分子会越来越多地借助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其他高科技手段来提高洗钱效率,以摆脱禁毒执法部门的追查。
毒品犯罪涉资巨大、周转环节多、贩毒线路长,故结成团伙、犯罪集团作案已是其典型模式。目前我国贩毒组织发展速度较快,涉毒洗钱活动也有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活动发展演变为具有专门分工、组织严密的运作体系的趋势。一是内部成员等级森严、层次分明,有较为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指挥者,组织纪律严明;二是毒品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他们有的是以宗族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结为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三是毒品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尤其是在清洗毒资方面,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洗钱者只有通过国际上多个国家的金融系统进行一系列的资金划转,才能使毒资最终披上合法的外衣。
随着国际经济与金融体系的日益融合,跨国毒品洗钱不断泛滥,而大规模、长时期地利用国际金融系统进行跨国洗钱活动非一般传统贩毒分子所能胜任。这就刺激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的出现,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人员、投资顾问、金融律师、会计师)通过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参与毒资清洗过程,使现代毒品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这使清洗毒资的风险度大大降低,贩毒组织过去将钞票一箱一箱偷渡过境,而现在一个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数以千万计的涉毒资金便可以“重见天日”。
毒品犯罪的利润丰厚、赃款巨大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毒品的巨大利润使得毒品犯罪分子每次犯罪都可能获得巨额的毒资收入,毒品犯罪组织通过地下钱庄等媒介将毒资转移到境外,导致涉毒资金的外逃。此外,毒资外逃通常会伴随着走私、逃骗税、逃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直接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当今毒品犯罪大都发展成为分工严密的系统化贩毒组织行为,其毒品制贩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涉毒洗钱活动能不断净化贩毒分子的非法收益,使其再次流入市场,为其贩毒活动源源不断地提供动力,甚至进一步刺激其犯罪欲望。洗钱已成为当今贩毒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成为毒品犯罪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毒品犯罪组织通过不断清洗毒资来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经济实力来巩固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这样环环相扣,使毒品犯罪不断蔓延。
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毒资的来源,以使其合法化。因此,贩毒组织并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利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而是将毒资投向最能使毒资达到尽快和安全地被清洗的产业。这极大地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从而导致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使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背离政府预定的发展方向。更为严重的是,政府还可能因为政策暂时失效而怀疑政策本身的科学性,进而放弃执行正确的经济政策,使国民经济进一步恶化,严重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洗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其涉及金额大,且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干扰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国家的金融、财政体制,严重的还会造成金融危机。洗钱使那些有赖于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金融机构在管理资产、债务与营业上面临更大的挑战。大笔的非法资金到达某个金融机构后,洗钱者为逃避执法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可能会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从而造成资金流动障碍和银行挤兑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与此同时,涉毒洗钱犯罪活动也充分借助了信息化条件,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秘与复杂,加大了对其打击的难度。另外,涉毒洗钱犯罪涉及涵盖了金融等国民经济的很多领域,因此,以加强禁毒部门同金融机构等行业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的涉毒反洗钱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第一,由禁毒部门牵头,建立涉毒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在涉毒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要广泛整合相关数据资源,如重点嫌疑对象的金融、证券、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同时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在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开展情报交流的同时,禁毒部门还需注重同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特别是金融、刑侦、经侦、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进行情报交流,为涉毒反洗钱研判系统扩大信息来源,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构建涉毒洗钱犯罪资金交易模型。建立犯罪资金交易模型是很多国家打击洗钱犯罪的基础手段之一,它可以抓住“资金”这个核心媒介和要素,实现对犯罪活动的另类“刻画”,不但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情报中心更加准确地甄别和分析客户交易信息,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而且有助于提高侦查部门打击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有助于预判犯罪趋势,实现对犯罪活动的前瞻性防范和控制。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当中,一些地方禁毒部门已经总结出很多涉毒交易资金的流动规律,为发现毒品交易线索和查控涉毒资金提供了方向。建议公安禁毒部门以已掌握的涉毒资金流动规律为基础,会同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分析梳理办结的典型案例,对涉毒洗钱犯罪分子的资金转移手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总结,提炼出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涉毒洗钱犯罪资金交易模型。
阵地控制是侦查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防范性侦查措施,特指侦查机关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对涉及犯罪的人、地、物、财、事等进行监视控制,用以发现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制止犯罪意图的实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查缉和预防犯罪[4]。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过程中,实施阵地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阵地控制侦查机关可以及时截获和掌握犯罪证据,进而运用相关证据依法立案,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技侦等侦查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对涉毒资金进行更加细致和有力的监控。第二,在进行阵地控制的过程中,毒品犯罪侦查部门也可以及时发现涉毒洗钱活动的蛛丝马迹,掌握涉毒资金流向和洗钱犯罪证据,为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和毒资追缴工作奠定基础。
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实践中,禁毒部门应主动出击,结合涉毒洗钱犯罪案件的特点,注意对容易出现涉毒洗钱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加强监控和调查工作。例如:在种毒、制毒和贩毒比较严重的地区,应加强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及调查;对毒品交易较为频繁的场所附近的金融机构及现金密集型行业也要进行监控核查,做好长期统计和分析,以发现、总结其中的信息和规律;对吸毒人员、有贩毒前科人员、经济收支异常人员、经常往来于毒品犯罪问题严重地区的人员等高危人群的金融行为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发现和搜集毒资流动的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为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依据。毒品犯罪涉及的赃款数额巨大,若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不能保证对其进行有效追缴,日后洗白的毒资将会再度流向毒品犯罪,极大地削弱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因此,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在对涉毒资金进行控制下交付时,务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安全、有效的控制方式。尤其是对涉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毒资的情况下,可以探索适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即使用假币作为毒品交易的资金。此时,由于嫌疑人主观上具有交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毒品交易的行为,即便其使用的为“假币”,依据刑法也应当作为方法错误(工具错误)处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量刑。在以转账为手段的控制下交付中,一方面,要注意对资金冻结时间的把握。《反洗钱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这就要求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如尚需继续调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继续冻结的决定,通知金融机构,以保证对可疑涉毒资金的控制力度,防止可疑资金被转移。另一方面,在对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实施涉毒资金控制下交付的情况下,如果接受资金的银行账户在境外的话,则必须对该部分涉毒可疑资金最终能否被追回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然后作出冻结资金或者继续“放行”的决定,以避免造成涉毒资金无法被追缴的局面。
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份作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5]。《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这为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实施卧底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中的“必要”条件应当理解为重大、复杂以及有组织的案件。毫无疑问,涉毒洗钱行为当属于此列。另外,对涉毒洗钱等有组织犯罪行为进行卧底侦查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如美国国会1970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警察可以打扮成犯罪者,身上藏有窃听器,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以便窃听谈话的内容[6]。又如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刑事调查人员或者第三人,为着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监督下从事活动,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在从事黑社会活动的人的要求下,接受、持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不受处罚。”[7]
在禁毒部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由侦查人员隐秘身份,打扮成洗钱行为人,利用隐蔽身份设立洗钱卧底公司以及资金账户,在取得毒品犯罪分子的信任后,按照其指示将毒资汇至其指定账户,并在交易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洞悉资金流向,顺藤摸瓜查清整个涉毒洗钱网络,以最终摧毁整个涉毒洗钱犯罪网络及相关毒品犯罪组织。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可以在涉毒洗钱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行业发展从业人员进行卧底侦查,如金融机构、赌场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能及时发现洗钱行为的便利条件,对其进行教育与培训,使其为侦查机关服务。在涉毒洗钱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机构或赌博进行洗钱的过程中,从业人员要尽力掌握对方详细的个人信息,收集犯罪证据,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侦查机关,以使侦查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涉毒洗钱犯罪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开展侦查。
[1]王鑫.洗钱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37.
[2]安德雷乌·马蒂.美国是世界最大毒品市场和头号洗钱大国[EB/OL].http://business.sohu.com/20081007/n259897331.shtml,2008-08-03.
[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报告(2009)[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27-28.
[4]糜方强.阵地控制:预防、侦控贪污贿赂犯罪途径新探[J].人民检察,2003,(9).
[5]孙艳.价值冲突的权衡与选择——论卧底侦查[J].犯罪研究,2005,(2).
[6]冯卫国.卧底侦查及其法律规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
[7]刘守芬,黄少泽,汪明亮.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J].人民检察,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