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的运用

2014-02-11 16:56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作案嫌疑人

徐 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财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刑事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流窜化、集团化、智能化的特点,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随着我国视频监控的不断普及,各地侦查部门探索出了一系列视频图像侦查方法,极大地提升了侦查工作效能,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新的途径。笔者通过对各类视频图像侦查方法的深入研究,发现在视频图像侦查中,侦查人员针对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运用侦查假设的方法进行研判分析,有助于挖掘侦查线索,化解侦查僵局,切实推进侦查工作的进程。因此,侦查假设也是视频图像侦查手段运用的重要前提之一。本文通过对大量视频图像侦查成功案例的研究,对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运用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一、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的运用概述

(一)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运用的含义

所谓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的运用,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对视频监控记录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等视频信息的收集,以及依托公安机关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源,对监控视频中涉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据但有可能存在”的行为动作进行假设,然后通过对视频信息的分析,对这些可能行为进行求证或试验,从而发现新的破案线索,为案件突破指明方向的一种侦查方法。

视频图像侦查工作中的侦查假设不是一种分析推断,也不是胡乱猜测,而是侦查人员主观上的一种自然联想或合理怀疑,是开展视频信息研判的前提和指南,是建立在想象力之上的一种自然的联系[1]。视频图像侦查工作中的侦查假设,是通过侦查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是“无中生有”的过程,是“网上研判到落地行动”的体现,是侦查破案中视频信息运用的一种较高境界。因此,可以说侦查假设是一种“无招胜有招”的视频信息运用技战法。

(二)视频图像侦查中侦查假设运用的条件

侦查假设的运用是侦查人员开展视频图像侦查所需要掌握的一种方法。侦查人员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运用侦查假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充分占有案件视频资料。这是在视频图像侦查中建立侦查假设的先决条件。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案件现场及其周边的视频监控图像而获得的案件视频资料是侦查假设建立的前提条件。在获得这些视频资料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围绕“人、车、物、事、时空”要素,对这些视频资料给予全面、必要的解释,并提出侦查假设。因此,对案件视频资料的掌握越丰富、越真实,并越能“吃透、想透、用透”这些材料,才越能提出符合案件事实情况的侦查假设。

2.充分认识和掌握各类刑事犯罪的作案规律、手段、方式及其反侦查行为。

3.全面掌握并能融会贯通地使用各种传统的侦查破案手段、视频侦查的方法及可利用的视频信息资源。

4.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渊博的知识储备。2010年,在某市警方侦查的抢劫杀人案中,指挥员之所以能够根据犯罪嫌疑人卷起裤脚这一细节断定犯罪嫌疑人应为保安或厨师之类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他平时对人物的细心观察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是分不开的[2]。

5.具有开阔的思维和丰富的想象能力。在侦查实践中,面对同样的材料和同一段图像画面,为什么有的侦查人员能提出合理的侦查假设,而有的侦查人员则不能提出来呢?这与侦查人员思维是否开阔、活跃及想象力是否丰富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侦查假设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运用的意义

随着我国视频监控的快速普及以及公安机关对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视频图像侦查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作用和优势也越来越明显。视频图像既是侦查人员提出侦查假设的基本材料,也是侦查人员验证侦查假设的途径,只有科学运用,才能真正推动案件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侦查假设是推动视频图像侦查的前提

视频监控就像是一个无言的现场目击者,它们“看得见”、“记得牢”,能记录、固定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事件过程、产生结果及涉案人员、涉案车辆、涉案物品等关键要素,这就为侦查人员提出合理的侦查假设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因此,对于涉及案情的主要因素,如涉案人员、涉案车辆、涉案物品、通信工具、作案过程或情节、痕迹物证等均可进行大胆假设,并通过各类信息资料进行验证,从而发现有利于侦查破案的线索。

(二)侦查假设引导视频图像侦查的方向

在视频图像侦查中,准确而合理运用侦查假设去研判视频信息,可以快速挖掘出侦查线索,化解侦查僵局,起到快速破案的效果。同时,准确的侦查假设也是视频图像侦查实现“精确打击、精确制导”的必然条件。

(三)侦查假设是培养图侦人员侦查意识的有效途径

视频图像侦查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方法,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假设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培养视频图像侦查人员广泛发挥创造性、主体性、发散性及逆向性思维的能力,有利于全面占有案件图像信息、严密研判。

三、视频图像侦查中侦查假设的提出与验证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假设和验证

1.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前行为的假设与验证。一般说来,犯罪行为都有预谋准备、实施犯罪、逃离现场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实施犯罪阶段一般暴露性较强,而另外两个阶段则一般都比较隐蔽。因此,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警方一般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图像,而对另外两个阶段,特别是预谋准备阶段的视频图像收集起来就比较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假设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在现场周围有等待、窥视、踩点、逗留等行为,然后再利用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手机通信信息、宾馆住宿信息、网吧上网信息等进行验证。

2.对犯罪嫌疑人视频消失区域的假设和验证。在进行视频追踪时,如果发现对象在某个区域消失,侦查人员可以假设其消失的原因,如进入某些场所、打的离开现场、返回落脚点等,然后再利用暂住人口、网吧上网、旅馆住宿、GPS数据、物品持有、缴费消费等信息碰撞或进行逐户排查来验证消失藏匿或落脚在何处的假设[3]。视频图像侦查在要素上主要是围绕“人、车、物、时、空”来展开的,在模式上又是以“点、线、面”来进行的。在无法实现“全面覆盖、无缝衔接”条件下,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监控盲区和监控盲点。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点、线、面”的模式上,结合其他侦查措施来发掘图像资料中显示的“人、车、物、时、空”信息及其潜在信息。当涉案人或涉案车辆在某条“线”上消失了的时候,能够提出合理的假设和有效的验证。犯罪嫌疑人消失的区域往往是未被视频监控的“点”,在这些视频监控“盲点”依然可能存在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生活、藏匿、活动的空间,如出租屋、网吧、洗浴中心、KTV歌厅、旅馆、游戏厅、饭馆等。假设图像中的人“消失”或藏匿在这些场所,那么运用传统的摸排和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碰撞就能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假设给予验证。

3.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假设和验证。侦查过程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在视频图像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即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何而来,以及生活经历或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二是微观层面,即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4]。当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假设后,根据图像画面中显示出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作、穿着打扮、携带物品等特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综合运用DNA数据库、指纹库、旅馆信息、暂住人口信息、手机信息、网吧上网信息等对其进行筛选、分析、比对、查证,往往能从中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4.对犯罪嫌疑人假证信息的假设与验证。目前,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会利用到身份证信息,如住宿、上网、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等。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隐匿真实身份,往往利用假身份证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侦查中,当侦查人员假设犯罪嫌疑人持有和使用假证时,可利用旅馆信息、暂住人口信息、网吧上网信息、手机信息等进行关联碰撞,以假示真,透假觅真。对犯罪嫌疑人假证信息的假设和验证,首先要全面获取涉案的假证信息,然后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假证的使用轨迹,再围绕假证轨迹,对同行人、关系人、相关车辆和物品信息等进行全面查询分析,揭示涉案的人员轨迹、通信工具轨迹、车辆轨迹等,发现重点对象后,再结合图像辨认,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二)对案情的假设和验证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假设与验证。假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具有熟悉关系,可以通过视频图像来发现他们活动的时空、活动的内容、活动的结果,并结合旅馆的同住人员、暂住的同宿人员、一同上网人员、同时关押人员、网上联系人员、通信联络人员、图像串并等信息来综合分析验证,以便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尾随跟踪受害人的假设与验证。假设犯罪嫌疑人有人尾随、车跟踪的行为,可以以现场为起点,沿受害人进入或离开现场的路线进行扩面回查或顺查,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并可结合车辆GPS轨迹信息、手机基站信息,进行人、车、手机“三轨”同查,验证假设[5]。在实践中,但凡侵财案件的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作案人目标选择准确或现场门窗完好无破坏痕迹时,在排除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时,侦查人员可假设犯罪嫌疑人有尾随被害人乘隙入室作案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受害人回家的沿途视频图像,发现可疑人员和车辆,来验证这种假设的可能性。

3.不同案件串并的假设与验证。假设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本案前还作过同类案件,可以通过视频图像显示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涉案车辆特征、真假车牌号码、所携带物品特征等进行图像的比对串并,结合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网上串并,验证假设。

(三)对通信工具的假设和验证

1.对通信行为的假设与验证。通信工具(手机、有线电话等)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带来了方便。尽管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尽量少使用电话或不使用电话,甚至为了作案而采用“专机专卡”、“多机多卡”的手法,或者使用步话机,割断自身与案件的联系,但犯罪嫌疑人为了准确、快速、安全地完成犯罪前、中、后的系列行为,保持团伙成员之间的有效联系,实现快速作案、快速逃离,必然要进行通信联络。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行为过程中,为了选择作案目标和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可能会通过特服号码查询联系方式;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过程中,为了确认资金到账情况,也会通过手机银行来进行查询和转账;有的犯罪分子在活动中也会通过手机钱包进行充值、缴费、购物等。

2.对通信工具的假设与验证。在视频图像侦查过程中,若在图像中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通信联络的行为动作,那么就可以通过其通话时空来确定通话的电话号码,从而查清电话的所有人和联系人。若在图像中没有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通信工具的行为动作,发现其有携带手机或应当有通信联络行为的迹象,侦查人员均可假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手机,就可以通过视频图像侦查去寻找涉案车辆,以涉案车辆和手机为主线,利用公安信息资源,进行串联碰撞,扩展相关人员、旅馆业住宿、车辆违章信息等,通过对人员、车辆、住宿、手机等的轨迹重合度进行研判,来验证假设,达到查找、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也可以以发现现场为中心,扩面调取过往车辆的GPS轨迹与手机通信轨迹重合度进行比对分析,排查认定涉案车辆和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调取案发时段114、民航、银行等其他行业的特殊服务号码信息,逆向查证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与多案时空轨迹重合度的研判,分析其话单,查询其联系的电话,调取电话机主与同户人员信息,结合网吧上网、旅馆住宿、银行取款等信息与视频图像进行图像比对辨认,印证假设,锁定犯罪嫌疑人。在信息化侦查中,通过非技侦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信信息的渠道很多,如利用通信运营商获取话单信息,通过公安网信息系统调取车主通信信息,通过医保、社保、保险、房管、GPS公司等社会性信息系统调取机主信息,通过犯罪嫌疑人携带的手机获取信息,通过互联网上的QQ、聊天室等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等。在有针对性地获取这些信息后,再通过技侦的深度运用,往往能达到抽丝剥茧、锁定目标的目的。

(四)对交通工具的假设和验证

在视频图像侦查中,对车辆的假设与验证,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其一,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假设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汽车类交通工具,可利用各类道路卡口监控信息、车辆租赁信息、车辆被盗抢信息、车辆登记入户信息等来进行综合研判,发现嫌疑车辆和犯罪嫌疑人。

其二,假设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有交通违章行为,则可利用案发时段作案人的始发地、途径地、作案地等区域的沿途车辆违章信息和违章处理信息,结合旅馆业信息、手机通信基站信息进行多轨同查,从而发现其活动区域及真实身份。

其三,假设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有打的的行为,可利用出租车GPS定位信息、出租车出城登记信息、现场周围的各种监控图像信息以及出租车载客点、下客点和沿途的监控图像信息来进行研判查证。

其四,假设被盗抢机动车辆驶离案发地时,前后有同行的作案嫌疑车辆,可以以被盗抢车辆为追踪目标,调取案发地、出城卡口、高速公路上下收费站点的监控图像信息,结合旅馆业信息、手机基站信息、违章信息等进行多轨同查[6]。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作案的便捷,通常驾车到异地实施盗抢机动车行为,盗抢得手后,往往又驾车与盗抢来的机动车辆同行逃离。所以,通过图像识别锁定被盗抢车辆的出城、进出高速公路、驶离案发地的轨迹后,识别同一时段该车前后同行的可疑车辆,也是侦查人员快速验证假设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交通工具作案的有效途径。

其五,假设犯罪嫌疑人使用假牌或盗牌、套牌驾车流窜作案,可根据高危人群犯罪规律特点,通过仔细研判高危人群涉案假牌、套牌车辆特征,采取逆向思维,从车辆入户源头信息中挖掘涉案车辆的真实牌照,再围绕真实牌照“由车到人”,深入研判,落地查证,从而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真实身份。

(五)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假设与验证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假设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如凶器、车印、包装物、烟头、饮料瓶、食物残渣等系犯罪嫌疑人所留,则可围绕这些痕迹物品的销售情况展开调查,并调取该销售场所周围的各类监控图像资料进行甄别发现,也可根据图像信息资料中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丢物等细节特征,搜寻可疑的痕迹物品。假设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有销赃行为,一方面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销赃场所附近,及时调取监控录像资料,与现场发现的嫌疑对象的特征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可疑人;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网上网下的阵地控制网络,如手提电脑的MAC地址信息,从控制销赃渠道的途径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六)对光影的假设与验证

在视频图像侦查中,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图像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是清晰易见的,因光线、探头位置、角度等因素的影响,所获取的画面通常会遇到如下一些情况:一是图像模糊不清,无法看清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面部特征、衣着特征,有时甚至只是一个模糊的身影,连性别都无法辨别;二是图像中仅仅只有一点反光或光照的影子,与案件是否有关联,则需要进一步通过实验来验证;三是通过对光影的反复验证,通过点、线、面扩展和视频追踪,又可能获得比较理想的影像资料,为案件侦查找到突破口。因此,对模糊图像的识别与运用,特别是对画面仅仅出现的光影进行深度运用和合理假设,能够有效考验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对光影的合理假设,可以假设身影就是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那么则可以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访问、侦查实验、视频追踪等途径来验证;可以假设发光物、发光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进出中心现场时携带的物品,如手机等物品所产生的光点,也可以根据发光点出现的时间来假设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如纵火案中起火时所发出的光,爆炸案中突然爆炸时所产生的光,对发光物、发光点的假设,则可根据侦查实验、现场勘验、调查访问、视频追踪等途径来验证。

四、小结

在信息化背景下,为了切实打击和预防流窜化、集团化、智能化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既要坚持视频图像侦查与传统侦查措施相结合的侦查模式,加强视频图像侦查建设以及扎实的刑侦基础工作,又要发散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视频图像侦查中运用侦查假设破解侦查僵局。从目前来看,打击日益复杂的刑事犯罪将是一场艰巨而持久的战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一定要立足长远,加强视频图像侦查中的情报收集、快速反应、现场勘查、网上串并、基础工作等刑侦业务的管理,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能力。

[1]李江南,汤文全.假设在信息化侦查中的运用[A].郝宏奎.侦查论坛[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61-67.

[2]孙展明,万顺,罗立,等.视频图像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73-301.

[3]刘权.信息化时代侦查假设思维及其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4]马忠红.信息化时代侦查思维方式之变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5]时斌.浅论信息化侦查思维[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6]杨静.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思维研究综述[J].法制博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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