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创新研究

2014-02-11 19:36褚蝶花
体育时空·上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组织模式群众体育上海

褚蝶花

中图分类号:G8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4)01-000-02

摘 要 本文在综述群众体育及其组织模式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规范研究法对当前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经过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创新方向及构建举措,为群众体育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组织部门的决策丰富素材和提供依据。

关键词 群众体育 组织模式 创新 上海

一、群众体育的内涵及组织模式

(一)群众体育的内涵

群众体育目前国内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群众体育是指与竞技体育并存的现代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狭义的群众体育则是指除在学校和武装力量(军、警部队)中开展的体育之外,在社会一切其他行业或活动领域的人们在余暇时间中开展的体育活动。

(二)群众体育组织模式

体育组织是为了满足大众体育需要而聚合在一起的社会群体,按照体育组织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正式体育组织和非正式体育组织两类。关于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类型,经过文献查阅,在《我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一书中,根据管理权力的归属,把世界各国群众体育组织体制分为政府组织型、社会组织型、结合型。我国现有的群众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有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各种人群体育协会三类。

二、群众体育研究进展分析及评价

(一)国内外关于群众体育的研究状况

国外的大众体育已经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在组织的管理体制、体育政策、相关内容与条件的开发方面均已形成比较系统的科学体系。1991年在法国波尔多正式成立的TAFISA是国际知名的大众体育组织,通过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大众体育、鼓励大众参与锻炼来促进世界公民的健康及社会的融合与发展。日本、韩国对全民健身非常重视,提出“体力就是国力”和“终身体育”的口号,通过群众体育活动提高国民素质。各国根据现实情况推出易于操作且有针对性的政策方案。

国内关于群众体育组织的研究,多集中于社区体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及对策)、青少年体育、农村体育(结构变化的研究)、残疾人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研究。而对于群众体育组织形式的研究则较少。目前的群众体育组织研究,主要是对群众体育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在对群众体育组织的运行机制分析的研究中,对群众体育组织的人员、资源配置,筹资机制、信息联络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由目前一级管理向二级管理或三级管理转变,缩小政府对其管理权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群众体育组织作为体育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但由于国内对群众体育组织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对群众体育组织的研究也缺乏系统的论证和总结。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现状

现行的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主要是“两级政府”(市、区县)、“三级管理”(市、区县和街道或乡镇)、“四级网络服务”(市、区县街道或乡镇、居或村委会)模式,主要组成机构:市体育局群体处、区体育局群体处或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街道、社区居委会成立了全民健身计划基础机构。

(二)当前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能转移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群众体育的管理机构只停留在“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的表层目标,忽视了以转变职能为基础的原则。依据上海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从2003年到2007年上半年上海体育局网上公布的政策法规有40条,其中对上海各条块的管理规定达到23项,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管的过多过细,没有把工作中心转到减政放权轨道上来。

2.政府机构群众体育组织工作缺乏统筹规划

群众体育组织工作本来就是对各种群众体育活动有关因素和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指导,以达到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目标。现状是在政策指导上是缺少目标定位和职能规定,在工作范围上是局限于部分项目和单项协会的工作,繁忙于具体活动赛事的举办,难以统筹整个社会体育资源。

3.社区健身活动组织管理体制不完善

社区组织体制虽说在上海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上海社区组织体制的缺陷也制约了社区健身活动的快速发展。其一,街道、居委会体制不能完全适应上海社区健身活动组织工作的客观需要。其二,街道体制与社区体制难以接轨。其三,目前社区健身活动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各个项目、各类人群的社区健身活动协会和俱乐部、居委会体育小组和各种晨、晚练活动站尚未健全,还未形成网络化的社区健身活动组织管理体系,相应的有效激励机制还未配套。

4.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和潜力发挥不够

上海已经建立起一支初具规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为上海的全民健身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到2007年底,全市已有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1.45万名,平均每万人有10.6人。然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和潜力还未得到较大的发挥。目前培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大部分是组织管理型,主要来自体育、社区、街道等部门,因此真正到晨、晚练点或体育场馆从事指导的相对较少。而持有国家级健身指导员证书的仅有几百人,而这些持有证书的健身指导员大部分在营业性健身俱乐部工作,几乎不到社区进行健身指导工作。

四、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创新构建

(一)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管理体制是我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改革的基本取向

群众体育组织模式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是政府、社会及市场之间的博弈及利益分权。在现代社会中,群众体育领域内的权力和利益通常归政府或社会(以各种社会体育组织为代表)所有或者由它们分享。建立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组织体系,努力营造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体育工作环境,加强市场调节功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二)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群众体育组织模式的结构

未来的群众体育组织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纵向放权以实现层次化管理,横向分权以实现社会化组织,将体育组织形式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革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革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组织。横向组织可采取3种不同的模式,对群众体育晨晚练点、学校、公益型的群众体育俱乐部、社区文体活动站等实行公益型管理;对协会型人群体育俱乐部或协会型单项体育俱乐部实行准经营型管理;对经营型的群众体育俱乐部实行市场化管理。所谓公益型管理,即非市场化运作,主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资金投入,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以无偿方式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

五、上海市群众体育组织模式创新构建的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能力

在社会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公共体育政策法规、确保公益性体育事业足额投入和实施公共体育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能得到数量、质量和成本都很合意的公共体育服务,而不必由政府全部包办提供这些服务;相当部分的公共体育服务可由民间组织、社会力量或公私部门合作来提供。即形成政府“掌舵”、社会服务组织“划桨”,职能边界清晰的新型公共服务格局。

(二)进一步理顺政府中各群众体育组织机构的职能

政府各群众体育中的许多直属单位本来是政府中的管理机构,承办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不能既抓生产经营又抓行政管理,建议将许多直属单位全部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将从事群众体育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

(三)进一步促进体育社团实体化的进程

体育社团应充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各类资源,逐步设立专门办公机构,减少兼职人员,增加专职领导与工作人员,并从适应社团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来设置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社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重视产业开发与创收。

(四)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法制建设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和法规是一种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建立上海市体育服务从业标准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体育服务标准和从业规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进一步整合各种群众体育资源

政府部门有责任制定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资源开发与共享的法规文件,建立共建、共享、共用的机制,实现社区健身活动、学校体育、单位体育一体化,促进全民健身资源整合与利用。政府应根据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上海市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的问题以及场馆改造、开发的工作,摆在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远景规划,加快建设的步伐。

(六)进一步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

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向社会提供服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丰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类别结构,明确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不同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中的作用。2.不同类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培训经费上应当区别对待。休闲娱乐指导员、医疗康复体育指导员、竞技体育指导员在培训后,可以把指导员作为一种职业进行有偿服务,他们的培训经费应当自费解决。3.体育指导员可实行双轨制:一是职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政府在城市社区人员编制上,尽可能地按社区人口比例配备职业体育指导员。二是业余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

(七)进一步引入群众体育市场机制和运作手段

公共体育服务虽以公益性事业为主、以经营性产业为辅,但在社会化改革的操作层面上,除行政和法律手段外,应当允许各兴办主体借鉴和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一是公共体育服务资源配置市场化。二是有选择运用服务委托或购买方式。政府对新建场馆还可引入“业主负责制”由社会企业或民间组织以资本投入方式参与公共场馆建设和赛后利用,回报以若干年的特许经营服务权,从而改变政府包办建设和赛后服务运营的传统做法。

(八)进一步加强健身苑、点管理

社区健身苑、健身点已成为广大市民开展社区健身活动的主要健身场所。街道和居委会应与物业管理、城建部门、绿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好关系,加强健身苑、点管理。对于建成后的苑点器材的管理可以根据“谁建设,谁管理,谁得益”的原则,将苑内器材的管理分配给社区居委会,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健身者的积极性,激励公用体育场地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自觉地爱护器材,发动居民来管好自己身边的运动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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