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良法善治的内质与形态

2014-02-10 01:50:32朱诗蕊赵明明
关键词:刑事法律人文精神刑法

赵 龙,朱诗蕊,赵明明

(1.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2.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朱诗蕊(1989-),女,江苏建湖人,兰州理工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与教育;

赵明明(1988-),女,山东郓城人,兰州理工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与教育。

正如肖扬所说:“经过百年摸索,人们终于懂得‘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刑事法治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其基本价值的实现固然离不开一系列外在和内在的条件。除此之外,行为理念上尚须有一个与其治理目标相符的价值观作引导,它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唯有法律人在刑事法治实践过程中自觉应运刑事法治的核心理念和专业技术来分析、处理案情,才能在现代刑事法治实践中产生与其目标一致的社会效果。而要达到这一社会治理效果,就要求在现代社会治理实践中尊重人权,呵护人性,保障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即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思想概述

现实中人们对“以人为本”的理解往往趋同于“人文精神”“人本主义”“人文主义”等。在客观上,理论界对“以人为本”并未形成一致性的观点,对其内涵的理解也是仁智可见。樊崇义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内涵与人文主义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人文精神[2]。亦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就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即将“以人为本”作为处理问题的精神理念,“以人为本”是出发点也是最终归宿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人为本”最重要的一点是充分表达对人性价值的确认和奉行。基本要求是充分尊重任何人的合理人权,对人类社会实践所面临的任何标的物都应充分体现人性的价值理念,同时也意味着人们必须对生活中所有有悖人性的现象坚决制止或修正。

以上关于“以人为本”内涵和价值理念的诸种观点虽莫衷一是,但笔者认为都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尊重。强调人本主义立场,树立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和改造自然观,构建尊重人性,肯定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方向。

二、良法善治内质与形态的界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个宏观的法治命题并不是一个空洞、抽象和独立的概念。毋庸置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这一命题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良法善治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作为良法善治的重要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刑事法治维度*从社会学意义上而言,刑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活动,其以治理对象的社会属性为前提和基础。对刑事法治应然性的考察,应将这种治理现象置于整个社会文化背景之中,而不能仅仅表现于对刑法法条的据理解析。真正的刑法学研究,不应表现为只关注刑法条文的拜占庭式的经院哲学分析,而应表现为对社会治理终极价值观的思考。;也是现代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社会治理实践的刑事司法边界;还是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良法善治的理念内核与形态表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价值观的概念阐释

刑事法治作为一个国家诸多法律部门的最具强制力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与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而刑事法治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的发挥对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更具有理念引导和取向定位的关键性意义。从目的论意义上而言,现代刑事法治的主要目的,在于醒世警俗,而并非单纯地出气泄愤。若因为惩罚一个作奸犯科之人,能够让大多数的人引以为戒,那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也就是刑期非刑,刑期于无刑。刑事法治价值观就是刑事法律自身,或是刑事法律立法者对其社会治理功能的观点和认识,因此,也是对刑事治理本身的一种形而上的思考和应然性的观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价值观的多元性

笔者参照古今中外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刑事法治理念,以弘扬现代刑事法治人文精神的初衷为基点,采用描述性的手法、反思性的评论、前瞻性的视野,在对理论界现存观点的科学性和理论缺憾予以概括性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人为本”的刑事法治核心价值观。以期通过刑事法治核心理念的现代化转型,在价值观层面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的价值引领作用。

据统计,理论界对刑事法治价值的表述主要有人权观、正义观、秩序观、人道观、自由观等。正义观学说认为,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价值观集中体现在它是正义的制度化表现,或者说是刑事治理方式的公众评价,也是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一个维度。工具主义观认为,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价值在于其能为社会最大多数的人最大程度的幸福带来裨益,并成为工具性价值的最佳实践途径*除了正义观学说和工具主义学说,尚有:公正主义学说。公正,是理论界给予刑事法治的首位价值观。刑事法治涉及对罪犯的生杀予夺,因此公正是其生命性价值,必然引起刑法理论界重视。作为刑事法治的第一位价值观,预示着刑事法治实践中任何问题皆应让位于公正。秩序观学说。秩序,意指客观存在与外界环境彼此间的和谐共存,以及客观主体内部诸因素之间协调统一于客观存在本身,是客观存在一致性、确定性和连续性存在形态。自由观学说。由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表明,刑事法治是使自由的本性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的必须保障,在刑法所追求的诸多价值观取向中,自由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人权主义学说。作为司法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的现代化无疑是关乎法治文明和实现人权保障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人权理念是实现现代刑事法治价值的基本前提,亦是刑事法治价值的主要精神内涵。。而“以人为本”的刑事法治价值观,以客观存在的人这一社会性动物为出发点,以人的类的自然性需求为归宿点,以多数人的主观意识形态的评价来塑造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未来方向,以人性的客观存在作为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价值根基,来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人文精神。其实刑事法治价值观是以刑法乃至整个国家宏观法治体系的价值属性为哲学基础的。若刑法本质不具有实践正义、自由、人权、法治等人文精神属性,那么刑法将不具备相应价值观引导因子,也就不能称其为“犯罪人的人权宣言”和“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三、内质与形态:刑事法治之维

从刑事法治的维度而言,人文精神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体现理应包含以下多重涵义:第一,重视人性,肯定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性地位,强调人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尺度;第二,尊重人的自然属性,强调对人的自然本性予以尊重的同时给予法律保护,但必须承认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将社会主体的人置于社会关系链的上位,赋予人以社会性意义,拒绝任何否定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观点;第三,注重人的类的本性需求,将其作为刑事法治发展和完善的核心理念;最后,在肯定人的主体性的同时,强调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与弘扬刑事法治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具有一致性,刑事法治实践中坚持人文精神的同时,亦倡导在创建和配置法律资源过程中“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和人格的独立、平等,确认并充分保障以人的类的本性需求为核心,为满足人的这种核心需求提供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

(一)“以人为本”催生了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诞生

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得益于现代人文思潮的崛起。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初,封建主义刑事法律制度以维护君权或神权的需要而扼杀和压抑人性、人权的觉醒。正是在现代人文思潮的推动下,人们尤其是社会思想家们开始对封建主义刑法的残酷性和特权性进行揭露、批判和反思,实践中逐渐摒弃了封建主义的刑法并呼唤人性、人权、人道等人文主义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诞生,使得现代刑法理念逐步突破恐怖、威吓主义专制的压制,为走向充满人文精神的刑事法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在这方面,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贝卡里亚及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贝氏明确指出:“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3]在此,贝卡里亚揭露了古代刑事法治腐朽和蒙昧的本质,并根据人文主义理念和刑法工具主义哲学观阐述了刑罚和犯罪的辩证关系与基本特征,提出了为后世及各国传载和发扬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刑法三大原则,除此之外,他还呼吁在刑事法治中实行无罪推定,禁止刑讯和废除死刑。

继贝卡里亚之后,欧洲思想启蒙运动中的另一位资产阶级刑法学专家费尔巴哈推出了其旨在保障人权的真理性论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此开拓了罪刑法定的现当代刑事法治基本精神。而德国著名实证法学派代表人李斯特甚至提出: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

(二)“以人为本”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革新和完善的人文精神导向

笔者认为,“以人为本”在刑事法治领域一样具有人文精神的导向性,其积极意义反映了我国由旧的刑事法治向现代刑事法治的法治价值理念的转型。“以人为本”应当成为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人文价值观的先导。首先,这是由我国刑事法治的特征使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属公法范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与强制力后盾。刑法的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性使其成为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和强硬的手段,其往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全,如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等。其次,基于这种严厉性,也就要求执行者对刑罚的使用必须十分谨慎和严格,也就是说,非到必要之时不能动辄以刑法处罚。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刑法应具有终极性和谦抑性。实践中如何贯彻刑法的这种谦抑性和终极性,无疑应以“以人为本”为理念先导,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以最小的代价成全人的权益的最大化。最后,坚持“以人为本”为刑事法治的价值引领,亦是我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需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通群众对刑法甚至所有法律部门一直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将刑法片面地理解为保护社会、惩罚犯罪为其唯一价值功能,忽视甚至不知道现代刑事法治的人权保护功能。拘于这种狭隘认识,不仅导致了1979年《刑法》颁布时未明确罪刑法定原则,还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倾向,导致了司法人员过度迷信重刑效果和严重依赖刑罚打击犯罪以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治安不好之时尤为突出。如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的三次影响较大的“严打”现象。在2005年最高院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之后,还有学者和司法机关对这次收权行为持反对意见。以上行为无疑都是有悖于“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如今,我国不仅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人权也相继写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中,将保障人权提升至最高法和基本法规范的层面。作为“犯罪人的人权宣言”,刑法亦当以“以人为本”为刑事法治核心价值理念,严格贯彻并促进刑事法治领域尊重人权、呵护人性等人文精神理念对现代刑事法律制度革新与完善引导作用的发挥。

(三)“以人为本”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伯尔曼的这句至理名言,以及苏格拉底以生命为代价捍卫的法律尊严,均体现了西方国家对法律信仰的虔诚。如一棵粗壮大树的成长,枝叶的光合作用固然重要,然而其更依赖于地下根基对养分的吸收。若将刑事法律比作法治社会这棵大树的枝叶的话,那么对刑事法律的信守则是给养这棵大树的根基。西方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基于人们对法律认识和理解使然,其对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的启迪。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文主义的呼唤和崛起促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潮。

笔者认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中,“治理”是关键。国家治理或治理国家是我党不懈探索的重要课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提出[5]。由此,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仅从实践当中强调立法、司法和执法是不够的,关键是催生人们对法治的信守和追求,使其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并在现实生活中主动自觉地将法律视为行为准则和衡量行为及社会现象的价值尺度。毋庸置疑,要实现这一法治生态,就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贯彻尊重并保障人的类的本性需求和基本人权,即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法治核心价值观。从而将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尊重人权、呵护人性、体现“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依此在客观和外在环境上为人们信守法律提供前提和基础,使广大公民在良法善治的实践之中,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激励其参与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社会治理进程中,积极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概言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唯有以科学的治理体系为基础,国家的治理能力才能提高;同理,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重心从创建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合乎人的类的本性需求地配置刑事法律资源,以人为本,塑造一种满含宗教信仰情怀的刑事法治价值观,是依法治国,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良法善治的先决条件和价值观基础。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66-167.

[2] 樊崇义.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政法论坛,2004,22(3):10-17.

[3]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 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3.

[4]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6-28.

[5] 夏春涛.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方向[J].求是,2014(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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