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绩伟,何 潮,许文鑫,袁 毅,丁秀诗
(1.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2.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三维结构要素及其关系
姚绩伟1,何 潮1,许文鑫2,袁 毅1,丁秀诗1
(1.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2.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深切关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结构要素及其关系,是建设和完善其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研究认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享有者和服务本身的三维结构要素,其各结构要素间的关系表现为提供者和享有者以服务本身为纽带而进行的一场社会博弈式的动态调节过程,提供者、享有者与服务本身借以体育产品实际供给状况、公众体育需求满足程度和反馈调节途径等做出相应调整,最终向社区公众提供优质和惠及全民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三维结构要素;社会博弈;动态关系
体育公共服务是指通过提供各种体育产品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服务[1]。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市场组织等提供者利用城市社区中一定的地域空间、自然环境、一般公共资源和体育公共资源等,向城市社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体育需求者提供体育产品的公共行为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的差异现实存在,从而导致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各结构要素之间必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尚少。因此,本研究从这一视角出发研究城市社会体育公共服务的三维结构要素及其关系,以便更好地提高服务效率。
1.1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一般又被称为“服务供给者”或“服务主体”等。有关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主要是讨论社区体育产品和服务由谁来提供的问题,并阐明多个主体及其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关系[2]。实践表明,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及其体育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是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基础和动力源泉。因此,厘清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及其功能,是建设优质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孔祥(2011)认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主体可由从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及各个层级的机构和人员组成,具体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等[3]。伴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进步和城市社区公众健康休闲意识的普遍增强,公众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层次、需求偏好和消费结构等已步入多样化时代,政府单一提供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传统型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城市公众的体育公共需求,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呈现多元化和动态化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是我国当前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纵深发展的现实诉求。有研究指出,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扩大供给规模或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除政府之外,还可让企业和社会非营利组织参与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使之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4]。董翠香等认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服务主体即指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主要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或第三方,其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划场地设施的建设与配备、组织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体育信息及建立相应的社区体育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等[5]。
图1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鉴于此,我们认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由能满足城市社区公众各种体育需求的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机构和市场组织或机构等在内的服务供给者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详见图1),这些提供者构成了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基本结构和成分,各服务提供者之间有机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沟通、互为协调、互相促进甚至相对制约,共同影响和促进着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良性发展。在国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的取向,也是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行政改革的主要趋势,其实质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推向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以达到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目标[6]。同理,在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也应重视市场规律并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社区体育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即采用社区体育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外包,将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等体育公共部门难以承担的体育公共事务承包给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市场组织等,大力吸引社会力量并逐一将其发展成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断扩充提供者的队伍结构,以此来对政府提供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适当补充和合理增加,实现政府提供社区体育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减少和效率提高。另外,遵循社会资源共建与共享的原则,以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等体育公共部门主动沟通协调的方式,将城市社区辖区内各类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合理开放,运用学校体育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等进行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或直接服务社区体育公共事业。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基于浓烈兴趣爱好和热爱生活而踊跃活动在全民健身事业一线的自愿服务草根组织和个人,正逐渐成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又一新兴提供者,其服务人群数量庞大,体育服务更为贴近民心,不容忽视。
1.2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又被称为“服务接受者”或“服务受益者”,即指所有需要并享有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社区居民或公众(一般民众和儿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其在自己居住、生活和工作的社区内均可享有带有福利性质的体育服务[7]。实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又是该服务的享有者,因为提供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级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甚至部分公众等在参与该项服务活动时,其既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又拥有服务享有者的身份,如社区体育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体参与服务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这一特殊现象的典型代表。我们认为,可根据该服务活动中享有者的受益程度,将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分为广义上的享有者和狭义上的享有者。广义的享有者不仅包括最为直观的、最终受益的全体城市社区公众,还包括在服务活动中间接受益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市场组织及社会共同体等,例如,高效政府的形象、社会体育组织的影响力、营利性体育健身俱乐部和运动休闲中心的经济利益等均是在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中才能得以真正产生和获得。而狭义上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就是指直接受益的全体城市社区公众,根据公众的不同类型又细分为若干群体(详见图2)。
厘清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既有助于明确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服务方向和服务职责,又有助于广泛吸纳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者;还有助于准确了解和掌握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享有者的客观需求及其实现程度。与此同时,科学定位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是合理发现和选择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发展质量评价主体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
图2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
已有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公共服务、城市公共服务或体育公共服务,还是社区体育服务、公益性社区体育服务或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等,在讨论界定其服务的接受者或享有者等时,大都采用“公民”、“大众”、“群众”或“居民”等称谓,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体育服务体系等研究中,尤以“居民”一词代指服务的享有者居多。然而,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及城市化进程不尽相同等客观因素,导致我国公民异地就业和生活广泛存在,例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 961.2万人,同“五普”相比,10年共增加604.3万人,增长44.5%;平均每年增加60.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8%;全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京人员为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而上海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沪常住人口为897.70万人,占39.00%,与“五普”的346.49万人相比,10年间共增加551.21万人,增长159.08%,平均每年增加55.12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99%。由于城市人口的高流动性,城市社区居住的已不再仅仅是拥有社区户籍或固定房产的居民,还包括大量由于各种原因而长期居住、暂住或短暂停留于社区的外来人员。基于这一事实,在学理上运用逆向思考的方式,则更便于理解这种“狭隘”。从这一层面来看,城市中的外来人员理应享有一切包括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类社区公共服务,且其享有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综上,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不仅仅只是社区居民,还应包括大量由于各种原因而长期居住、暂住或短暂停留于社区的外来人员。鉴于此,我们认为,长期或短期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全体人员称之为“城市社区公众”,即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如此界定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享有者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使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享有者的定位更为准确和恰当,二是便于后续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深入研究的实践操作。
1.3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
一般而言,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即指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供给。通俗来讲,这些体育产品和服务既包括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经费等有形产品,又包括服务人员、服务管理和服务文化等无形产品。过往有关社区体育或社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成果显示:一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社区体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社区体育活动组织化程度、社区体育经费投入、社区体育服务环境、社区体育健身服务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体育活动记录记载和资料保存、公众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程度、社区体育规章制度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社区体育活动基层组织建设、特色体育活动开展和社区体育经费投入等问题[8-10]。另一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社区服务指南第3部分:文化、教育、体育服务》(GB/T20647. 3-2006)中明确规定了社区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其包括有机联系的两个内容体系,一是基本内容,其主要包括:①为社区成员提供体育知识的传授、咨询和健身方法的指导;②开展体育技能和体育竞赛组织方法的培训;③组织社区成员开展日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④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比赛和表演活动;⑤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体质测试,开展《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测试;⑥加强社区体育组织建设和管理;⑦做好社区内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⑧建立社区成员的活动状况、组织状况等档案。二是面向不同对象的社区体育服务内容,其主要包括:①青少年体育服务。其具体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特点,组织身体各方面能力的锻炼,例如,跑、跳、平衡、投掷、游泳等体育活动;二是为青年少儿童组织生动、有趣的集体活动项目。②老年人体育服务。其具体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组织开展全身性、强度不太大的体育活动,例如,长跑、快走、游泳、骑自行车和太极拳等活动;二是根据老年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特点和健康状况,组织集体活动项目。③残障和伤病人员体育服务。其具体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开展适合残障人参与的体育活动项目;二是配合医疗康复,开展促进伤病痊愈和机体功能恢复的体育项目[11]。不言而喻,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体育产品和服务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包括中观层面上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服务、社区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社区体育活动组织服务、社区体育信息发布服务、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服务和社区体育运行管理服务等;而微观层面上,其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体育产品和服务,例如,体育场馆、场地及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又包括非物质方面的体育产品和服务,例如,社区内日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体育技能培训、体育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指导、体育志愿者组织及队伍的建设、民间体育草根组织的培育、兴趣爱好者个人的培养与发展、运动处方的设计与实施、特殊及弱势人群体育活动的专门化设计与组织、体育活动展演与交流等。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提供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社区体育实践的不断发展,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经验将会不断涌现,需加以认真归纳和总结,以便进一步充实与丰富社区体育的服务内容[12]。实践发展表明,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所提供的内容既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和区域水平的进步而日益丰富,其还将伴随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动态改变。当前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而在过往,其完全不能被正常提供;而目前一些未能得以供给的社区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基本或完全允许的情况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便可开始向社会公众相应或普遍提供这些体育产品和服务。
总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应包括与之相关的体育政策法规服务、体育场馆设施服务、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服务、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体育信息化平台服务、体育文化宣传服务、运行管理服务和服务绩效评价等(详见表1),其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进步而越来越丰富和完善。
表1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内容
2.1社会博弈视角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三维结构要素的关系
作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完整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所包括三维一体的基本结构要素已在前面进行详尽论述,可以肯定,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享有者及其本身均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动态变化,尤其是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从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政策实践来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会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动态变化。实践表明,以往的一些包括体育服务和社区体育服务等在内的各项社会服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阶段其可能不被政府或大众视为公共服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日趋完善、经济实力逐渐增强、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文化氛围日益浓厚和社会条件日渐发展成熟时,这些服务在经由政府认可并开始主动向社会提供时,其就变成了公共服务。通俗来说,以前不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各种社会服务在其动态发展过程中,当下已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如体育公共服务和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及其具体服务内容,现已被政界和学界普遍公认为是一种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我们认为,从非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演变到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再到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日益完善,均须经由一场极为复杂的、动态的社会博弈过程,且这种复杂动态关系的发生与发展主要以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为载体,以其服务的提供者和享有者之间的关系为纽带,进行一场更为广泛、深刻的博弈。因此,我们认为,科学把握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结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是建设和完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
图3 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三维结构要素及其关系
图3基本呈现了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依据其现有的基本财政实力和可能提供的基本政策支持等为必要前提,在综合考虑享有者实际体育需求的基础上,客观正视其服务的提供能力与提供范围,为享有者生产并提供普遍受益、公平合理和相对均等的各类体育服务。然而,实践中,完整意义上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正如登哈特所言,公共服务产品的供求关系要远比汉堡包柜台后的营业员与其顾客之间的关系要更为复杂[13]。一般而言,物质或事物的结构是决定其性质的重要条件,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属性与其他公共服务一样也同样具有客观存在的复杂性和动态性。这种复杂性和动态性首先来自城市社区中全体公众享有体育公共服务时所存在的混合性和弱选择性,且这种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社区公众以公益享有者的身份与多元化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的提供者相对应。由于提供者的多元化,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核心激励机制也必然是多元的,其主要包括慈善激励、非营利性激励和政府主动激励等激励方式。慈善激励主要表现为对城市社区中的残障人士、孤巢老人及留守儿童少年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服务激励机制;非营利性激励主要表现为如倡导城市社会文明与道德风尚、提升公众自身福利水平、改善公众生存质量和发展状况等体育服务激励机制;政府主动激励主要表现为满足城市社区公众体育需求时最应该且最需要得到优先保证的那一部分社会体育服务的激励机制。正因为如此,便使得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的提供必定进入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场域,其体育资源配置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现体育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和相对均衡化。
2.2社会博弈视角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三维结构要素间的关系调节
博弈论即指研究互动决策的理论,其是行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原则上适用于一切社会科学[14-15]。社会博弈既包括社会活动中个体和个体间的博弈,同时也包括个体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和组织机构间的博弈。基于博弈论,我们认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与享有者之间的关系可被视为一场社会博弈,这种博弈具体表现为提供者和享有者以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相互调节的过程。从城市体育公共服务各结构要素间的博弈方式来看,其除了直接博弈和间接博弈之外,且会因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特别属性,这种博弈还将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即一切为了人的生存状况与发展质量得到合理改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必须单方面、积极地提供各类体育公共服务。换而言之,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所导致的人们生活需求广为增加和社会意识普遍增强等因素的强烈刺激下,必将促使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在其现有的基本财政实力和可能提供的基本政策支持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单向地提供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相反,如果服务提供者不积极主动向社会共同体和全体公众提供普遍意义上的和最基本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则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如政府公共形象的损害等。然而,政府往往能够提前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各级政府能将现代博弈论中的“先发制人”战略灵活运用于其执政事务当中,例如,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体育公共事业管理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工作,均是政府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的重要工作举措,其终极目标就是要建立高效、服务型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的、优质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不难看出,在这场社会博弈中,一方面,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享有者之间社会博弈现象的出现,其动力源泉首先来自于提供者对体育产品供给的政治意识和主动性,其次是通过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广泛优质提供来不断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由于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享有者之间不但不存在诸如纯商品交易或有偿服务等领域的利益冲突,与之相反,提供者将其自身视为服务享有者的一成分,从而使得提供者与享有者利益趋于一致。因此,表面上,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存在两个主体,即提供者和享有者,但从各自的根本利益目的和关系来看,两者却是一致的,例如,我国政府主动大量兴建体育场馆设施(全民健身路径、全民健身示范基地)供大众无偿使用,开展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和开展公益性的大众体质测试等一系列的体育公共服务活动,同时,其服务提供者本身在该类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服务享有者。我们认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各结构要素的良性“社会博弈”将会促进我国政府的体育公共事业行政职能发生有效转变。另一方面,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不只是单纯生产体育产品本身,更不是完成单向提供体育产品就即刻终结;在这种特殊的供求关系中,实际上客观存在一种“提供者”和“享有者”之间的博弈过程,提供者所提供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本身,其尽管是在充分考虑提供者的基本财政实力、可能提供的基本政策支持、服务享有者的客观需求等情况下谨慎生产的,但该服务一旦进入享有者实际享有的过程中,其可能就会产生许多矛盾与问题,诸如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不符合享有者的实际需求、服务内容单一、服务不公平及不公正、服务不均等和服务模式陈旧等现问题。此时,须运用一定的反馈途径和机制让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尽快知晓享有者的实际享有情况,然后做出适当调整。
在我国特殊社会制度和特有社区文化的长期影响下,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形成了包括提供者、享有者和服务本身的三维结构要素,且其各要素的组成及其功能拥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元素。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享有者遵循一切为了人的生存状况与发展质量为前提法则,以服务本身为中枢纽带,在社区体育产品供给与公众体育产品需求之间进行一场社会博弈,进而使提供者、享有者和服务本身始终处于一个动态调节过程之中。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将促进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进而保证社区公众能及时获得优质和惠及全民的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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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imensional Structural Elements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Public Service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YAO Ji-Wei,et al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Hunan,411201,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public servic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livelihood issues and common concerns paid attention to by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It is the important premise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public sports service system by scientifically understanding and accurately grasping the structural elements and their relationships.This study believes that the structure of urban community sports′public services includes the three-dimensional structural elements of the service providers,the service beneficiaries and the service itself,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being a kind of dynamic adjustment process of social battle between the providers and beneficiaries based on the service itself as the link.The providers,the beneficiaries and the service itselfwillmake timely adjustment based on the actual supply of sports products,the satisfaction of public sports′demand before providing the communities with quality sports services.
urban community sports′public service;three-dimensional structural elements;social battle;dynamic relationship
G80-05
:A
:1001-9154(2014)02-0014-07
G80-05
A
1001-9154(2014)02-0014-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资助(13CTY009);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资助(12C0134)。
姚绩伟(1976-),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绩效评价与体育社会学。
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