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启示

2014-02-05 22:08
职教论坛 2014年22期
关键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

王春燕、侯光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 年第15 期中撰文, 梳理了我国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并对国外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最为核心的,包含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与作用、职业教育的性质和内涵、职业教育的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办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内容,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等都作出了原则规范。 但是,这部法律还存在着“定位不规范,主体不明确”、“原则性条款过多,操作性条款太少”、“法律规则要素不全”等问题。

国外职业教育法律和法规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等。 德国通过立法规定双元制,主要法律有《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和德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是执法部门;美国针对问题来修订法案,从《莫雷尔法案》到《从工作到学校机会法》, 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法规和法案已多达155 个; 澳大利亚建立两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联邦和州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一个整体;英国立法推动职教发展,主要法律有《就业与训练法》、《技术教育法》等;瑞士不断完善职教法,主要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教与其他教育的融通等内容; 新加坡职教立法使职前制度化,如规定求职者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

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作者提出对我国职教法修订的建议:1.建立我国职业教育等级证书制度;2.明晰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3.明确职业教育的终身属性;4.建立与体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5.明确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6.建立职业教育标准;7.规定师资队伍的权利和义务;8.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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