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期鲁籍流寓民的生活实态与人际关系
——基于嘉庆刑科题本档案资料的考察

2014-02-05 21:36何秋月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奉天异乡山东

何秋月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流寓民,亦称“流民”、“流户”、“客民”,有时也与“移民”、“游民”相通用,一般是对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人群的泛称,与“土著”相对。笔者在文中将其界定为离开原籍到另一个距离较远的地方谋生,暂时或长久性地改变原居住地的迁移流动人口。[1](P3~P5)山东是个“地少人稠”的省份,自清中期以来,在“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鼓励下,“人满之患”日趋严重,流民问题十分突出,加上山东又是有名的灾害多发区,土地兼并严重,[2](P1~P51,P64~P74)使得“闻山东省穷民,北来觅食者甚众”。[3](卷284,P704)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4]保留了大量民间命案的审判记录,涉及诉讼双方及见证人的身份、职业、命案原因等信息,尤其是供词内容,对基层社会的各种人际关系交往,生产生活状况,日常相处情况,因何事产生矛盾,又怎样发展为尖锐冲突,都有非常细致、真切的反映。限于样本数量及内容,本文或仅作史实补充,但也较具有普遍意义。

一、清中期鲁籍流寓民的生活实态

随着山东人在原籍生存压力的增大,他们不得不远离家乡,扩大谋生活动的范围,但他们选择寓居异乡的迁移意向并不是完全盲目的,对生存目标的追求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一)生产营生

根据档案显示,鲁籍流寓民在异乡的谋生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相对集中于以下方面。

1.佣工者。外出佣工是鲁籍流寓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从佣工的劳动性质分析,具体又可分为三类。

首先是农业雇工,这是佣工的主体。比如奉天辽阳州客民吴宽,山东武定府蒲台县民,嘉庆八年雇给王虎山家种地。[4](P821)这种农业雇工多为家庭雇工,一般是帮耕土地,帮做农活,他们不占有土地,仅仅是以劳动力的形式受雇于人,实现与土地的重新结合。

其次是店铺雇工。比如奉天岫岩厅流民宋元名,山东黄县人,受雇给当地人吕化斋的店铺做帮工;[4](P855)江苏丰县客民王七,山东济宁州人,在同乡姜思慎的烟店里做帮工;[4](P1379)奉天承德县客民郭琴,山东东昌府堂邑县民,雇给武成有、张秉贵饭铺里吃劳金。[4](P1678)

再次是其他以出卖劳动力为主的各种行业的佣工,以短工为主。短工,即临时佣工,是山东民众在流寓地从事较多的一个行业。据张二供:小的莒州人……原籍并没房屋产业……寻做短工,同儿子常住常存智家。[4](P844)

2.农民。指有自家土地可耕作的农民,而不包括受雇帮耕土地的雇工。

在清代社会条件下,大批鲁籍流寓民的流寓动向,还是为了去寻求土地,以务农为生。其中,主要有租种土地为业和自有田产两种类型,后者一般是长期寄居当地多年,积累资金购置田地,或父辈、祖辈流寓时置下的遗业,亦或是自行开垦的荒地。山东高唐州人周发,流寓至奉天铁岭县,典地耕种;[4](P1008)奉天辽阳州客民刘青,山东莱州府掖县民,嘉庆二十三年正月里,合伙租种菜园生理;[4](P1026)吉林宁古塔客民李经晏,山东宁海州人,弟兄三个于乾隆四十六年,至宁古塔城西租地耕种。[4](P1401)可见,农业仍是吸纳流寓民谋生的主要领域。

3.店主、小商贩。开店铺营生在鲁籍流寓民群体中也较为普遍。直隶多伦诺尔厅客民刘祥,山东济阳人,与相好的山东人张中魁合伙开麻花铺;[4](P795)直隶故城县客民马象九,山东恩县回民,做卖包子生理;[4](P867)山东莱州府胶州民,早年出关至奉天岫岩厅,合伙开饭店;[3](P918)山东登州府莱阳县民龚三,在奉天承德县城小东关外开歇店生理。[4](P1596)

很多流寓民并不是常年有工可做,有时甚至沦落到乞讨为生。奉天开原县客民庞自栋,山东莱州府昌邑县民,来到案下卖工,有时讨乞度日。[4](P926)

(二)何处安居

清中期,山东民众的迁移、流动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在安家问题上给予的政策方面的资助,因而他们的住房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初到异地,很多人属于客居,而且没有相对固定的职业。由于情势所迫,他们有的寄宿在民间所开的歇店。

据周文供:小的费县人,年四十二岁……嘉庆十三年七月初五日傍晚,小的从邻庄做短工回来,带着工价京钱七百五十文、镰刀一把赴店住歇。[4](P849)

据王玉供:是山东招远县人,年四十四岁……向在官儿城张智店里住歇,做工度日。[4](P868)

有的则租住房屋、借住亲友或他人房屋,甚至是庙宇中。盛京岫岩厅客民于和,山东登州府宁海州民,租族叔于彬门房东两间居住;[4](P829)山东滋阳县民董二,在济宁州佣工,因没工做,到七圣庙向樊维贵借屋暂住寻工。[4](P1166)

雇工则往往住在雇主家,或是被雇用的店铺内。奉天岫岩厅流民宋元名,山东黄县人,在吕化斋店里做工,便居于铺中。[4](P855)

还有的山东民众在异乡经营多年后,拥有自家房屋。

二、清中期鲁籍流寓民的人际关系

古代传统社会强调“安土重迁”,社会基层的一般百姓之间发生关系及交际的范围较小。山东民众流寓异乡后,在基层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与土著民、流寓民内部之间结成了不同的人际关系。

(一)鲁籍流寓民与土著民的关系

1.生产关系。这里主要是指民众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笔者将其详细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主雇关系。无论是家庭雇工或店铺雇工,一般与雇主同坐同吃,平等称呼。主雇之间的正常关系尖锐化,主要是因工钱索讨而起。农村雇主难得有现钱,一般要等收成季节才会有钱,因而不能及时发给工钱。还有的雇主常以做工不好,好吃懒做为由拖欠工钱,甚至屡讨不还,并以言语村斥雇工,有的雇工因在异乡受欺辱,心生忿恨,双方引发口角争执。

其次是主佃关系。鲁籍流寓民与土著民之间的交往还常常发生在农业生产方面,具体可表现为租佃、买卖、典当土地等土地产业关系,其中又以租佃、典当产业的占大多数。比如奉天广宁县刘文祥因租地纠纷被客民李二(山东海丰县民)戳伤身死案,[4](P899)直隶平泉州客民毛松(山东章邱县民)因押契钱殴毙蒙古人岱青嘎案,[4](P1592)这些因土地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往往是突发的、短暂的,民众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就会迅速果断地作出打击报复。[5](P72~P126)

再次是合伙关系。搭伙相伴,分工合作也是山东民众在流寓地与土著民结成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盛京岫岩客民山东即墨县民刘作彬因分钱不均打死刘贵案的供词中记载:

问据刘作彬供:小的是山东即墨县民……嘉庆四年春天小的与刘贵合伙领参票刨参,讲定所有米粮布匹等物都是刘贵置备,刨得人参,照票上纳官参,余剩的才卖银,除去用度,按股分派。[4](P507)

合伙关系的破裂一般是由于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所致。此外,由于传统社会存在强烈的地域观念,土著与客民很容易发生纠纷,而土著民往往是事端的制造者。据吉林厅客民交自美因分种地亩打死王芬案,交自美供:

谁知王芬为人琐碎,自分种地亩以后,小的稍有不周处,他就向小的刻责。说小的好吃懒作,小的有事不服合他分辩,他就喝同他儿子共向小的殴打。小的单身不能合他较论。因此到七月间小的雇了朱七替小的作活,小的就搬到外面去了。[4](P817)

此案例中,客民交自美明显受到当地人的恶意欺凌,不得不搬到外面去住。

2.日常生活关系。鲁籍流寓民不免与周围的土著民进行日常生活的交往接触,有时会参与调和当地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劝架或帮护。直隶故城县客民马象九,山东恩县回民,因见人在街嚷骂,出去解劝,不料惹祸上身,酿成命案。[4](P867)

鲁籍流寓民与土著民还会发生债务关系。一是因借贷产生的债务关系。比较常见的是借钱、借粮食,数量都很小,多的不过几千文,少的一二十文,借米几斗等,常因一个时期内没有归还,导致争执。直隶平泉州客民王玉,山东招远县人,嘉庆十三年五月向平泉州民李崑借用一千大钱,李崑多次讨要无果,引起两人吵骂,发生命案。[4](P869)二是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关系,主要表现为赊欠关系。在各种店铺、手工作坊,甚至走街串巷没有固定店铺的商贩,都会有赊欠的发生。赊欠适应了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需要,买方一时没有现钱,先取走物品或消费掉,如吃饭喝酒,或先入住歇店,赊欠房租等等,很具有人情味儿,也会取得顾客的好感。[6]可是,赊欠就意味着索欠、讨账,债务方面的纠纷从而发生,讨要中往往言语不和、互相辱骂、斗殴,或动用凶器,酿成命案。奉天岫岩厅客民张添文,山东莱州府胶州民,合伙开饭店,因讨要酒饭钱将傅虎山致死。[4](P918)

3.男女两性关系。随着山东民众不断向外流动,尤其是在一些边疆山间的新垦区,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大量客民,一旦他们垦殖有成,对很多壮年未娶的单身汉来说,面临的便是娶妻成家的问题。有的人回籍解决,也有的人在原地挑选对象,于是出现了土著与流寓民、此地流寓民与彼地流寓民、以及蒙汉等不同民族的联姻。直隶平泉州客民李麻孔的胞弟李孟顺于嘉庆十一年在当地娶的女人,组建了家庭。[4](P1543)

山东民众的大量流动,也加剧了男女性关系的复杂化。江苏赣榆县妇人王葛氏因口角将与之奸宿的王奎踢伤致死案中,载有王葛氏的供词:

据犯妇王葛氏供:年二十六岁,山东郯城人……嘉庆二十一年,丈夫王潮柱逃荒外出,不知去向,妇人就是那年出来乞讨到赣榆。不记得日子,被王奎收留在家,说明奸宿,就在一处过活,并没有嫁他。[4](P1111)

此案中王葛氏因逃荒行乞被江苏赣榆县民王奎收留奸宿,发生了婚外性关系。

(二)鲁籍流寓民内部之间的关系

在流寓民内部,无论是同一乡贯的山东民众,还是不同乡贯的流寓民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交往,发生人际关系。

1.合伙、结伙关系。

清中期,大量山东民众背井离乡谋生存,面对举目无亲的异乡生活,“同乡观念”成为增强流寓民群体相互认同感的地缘纽带。他们有的共同集资或出力,合伙经营生意。直隶多伦诺尔厅客民刘祥,山东济阳县人,嘉庆四年与相好的山东人张中魁伙开麻花铺的生理,后因不能赚钱,就歇业了。[4](P795)有时,山东民众由于身处异乡的处境,为了使彼此有所照应,还会形成一种滚雪球似的牵连关系,相互帮护。山东峄县客民周文因借贷纠纷砍死同乡陈安案中,陈安与同县人周文是费县人,都在峄县泥沟庄住歇寻工,陈安就曾替周文荐引雇主,帮助他在异乡获得谋生。[4](P849)

不同乡贯的流寓民也会发生合伙关系。奉天辽阳州客民刘青,山东莱州府掖县民,嘉庆二十三年同来自直隶保定府定州民孙登成合伙租种菜园生理,种了两年,并没赚钱,后散伙。[4](P1026)

2.东伙关系。

在鲁籍流寓民内部,新老移民有所不同,他们也会发生不同的社会关系。[7](P331)较晚流寓的山东民众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往往会选择先投靠亲邻友人。较早流寓者也会因念及同乡或亲缘关系,收留他们。江苏丰县客民姜思慎,山东济宁洲人,在丰县开张烟店,雇佣同庄的王七在店内帮伙。[4](P1379)姜思慎与王七不仅是同乡关系,也结成了平民间的东伙关系,你我相称,同坐同食。还有的远族兄弟在异乡也会结为东伙关系。这种类似的情况,在档案中不乏出现。

三、鲁籍流寓民人际关系的特殊性

鲁籍流寓民在迁徙过程中的异乡生活不同于定居时期,所从事的生产有的也并不熟悉,生活方式变化较大,在新的居住地与土著、其他流寓民结交的人际关系也异于故乡的乡里关系,具有某些特殊性。

首先,山东民众在流寓地结成的人际关系具有临时性。清中期,大批山东人选择外出谋生,以解决原籍的生计问题,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外流寓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便回到了原籍,因而从时间上看,流寓民在寓居地结成的社会关系并不长久,是临时的。

其次,山东民众在流寓地结成的人际关系具有流动性。流寓民时而有工,时而无工,有的会在农闲时回到原籍,还有的小商贩因赚不到钱而歇业。职业不稳定,活动范围缺乏固定,接触的人群层面广,因而从空间上看,势必造成流寓民社会关系的愈加复杂,流动性强。

再次,鲁籍流寓民身处异地,背井离乡,在结交人际关系方面更具有主动性。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中,外来客居者的社会地位一般比较低,在资源的分配、谋生等方面,较本地土著民具有滞后性,这种相对弱势的地位也迫使山东民众主动与周围人结交,努力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

有清一代,人口问题日趋突出。刑科题本档案资料描绘了一幅“流寓民群像图”,它是有关流寓民的社会风情史,折射出那个时代的一个侧影,反映了古代基层百姓之间人际关系交往的复杂性。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迁移流动速度加快,考察“外地人”的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以古论今,不无借鉴意义。

[1]池子华.流民问题与近代社会[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

[2]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迁,清代的移民政策和移民模式[A].清代社会环境和人口行为[C].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

[3]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四[M].乾隆十二年二月丁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

[4]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三册)[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5][美]步德茂著,张世明等译.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十八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6]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7).

[7]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M].沈阳:沈阳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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