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研究

2014-02-05 17:16潘义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法土地

潘义勇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

长期以来我们的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讲经济学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又抛开人与人关系,专门讲物与物之间的资源分配关系,讲物的生产,讲生产利润和利益最大化。这样就从一种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即便是发展经济学,也是立足物的发展与地区间资源配置的平衡及分配在阶层、社会群体的平衡问题。只有人的发展经济学,才是真正探讨为人的发展而发展的经济学。强调经济发展实际上就是为了人的发展。它的创新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在这里。

人的发展经济学,实质上是要解决人的以经济权利为主体的各种权力和利益问题。只有解决与保障好人的各种权利的实现,经济发展才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发展就偏离了人的发展需要而变成没有效率的,资本主义发展,特别到了后期之所以为人们所诟病,就是由于它过度偏重物的发展,而偏离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期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精神,变成并吞与占有,输出与垄断。人的发展被从经济发展中剥离和分离出来,成了两张皮,最后,只剩下经济发展的一张皮。

人的发展经济学,笔者认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人的权利问题。包括生存权、自由权、政治权、民主权、发展权、财产权和文化权等问题。基本财产权,即经济权,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问题。这也就是人的发展经济学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地强调集体和国家财产权,忽视了个人的财产权。甚至通过一系列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反右、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运动,把个人财产权统统没收和变为集体化国有化。农民与工人一样都成为无产者。

经过这么多年改革开放,人的财产权,从无到有,从极少数人有,到越来越多的一部分人拥有,而且至少从法理开始承认和主张个人财产权利。但是,财富主要集中在官员、城市部分居民和社会特殊群体身上。最显著的就是占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三农人口”缺少财产。官员和城市居民有稳固收入,股权、房地产权和优厚的社会保障,而广大农民固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是没有的,唯一拥有的30年的土地承包权,也就是30年的使用权。实际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联手,进行圈地掠夺土地,强圈强拆强制回收土地。强行把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的土地先征收为国有,然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以此解决政府财政问题。许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到30年就被剥夺掉,连承包权也失去了。至今广大农民连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都没有,仅有的30年承包使用权也是残缺不会的。随时面临被强征强收的危险。

一个理想和理性的现实社会状态,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即非常富和非常穷的人占社会少数,均衡富裕的中产阶级占大部分,成为社会主体和主流。而当下中国社会是两头大中间小,两极分化的社会,这种趋势目前不但没有得到改善,还有进一步强化和扩大的趋势。因为当下准备出台的房产税就是针对有配套房子的小中产阶层的。真正的大富豪,超高收入的特殊人群,如名艺人、网络商、地产商、金融证券基金经理、国企垄断企业的高管等的税收,却没有有效地收上来。只靠打普通民众和小中产阶层的主意,这样社会两极分化现象只会越来越严峻,而不会实质的改善。

那经济发展中怎么样解决人的权利问题呢?

第一,重建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城镇居民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房屋财产。这个解决的比较好,其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长到70年或50年不等。到期后国家不征拆,可以交少数土地使用费后继续使用。但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期限最长只有30,实际上还用不到30年,有的地方农民的承包地就早已被征收了。土地是农业生产的主要资源,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没有土地的财产所有权,等于农民没有生产资料。

第二,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的市场化问题。农民有了土地财产权之后,土地产权具就有了排他性的性质。不可随时随意无偿或者低偿地掠夺和征购。开发商和政府如需征购,也得按市场价值进行谈判征用,而不是政府和开发商单方面说了算。土地作为商品就有它的价值,按照土地级差原理,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是不一样的。土地财产权的流转,就只能是买卖和转让的双方按当时的市场价值进行公开交易。这样目前强征强拆的现象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和自行绝迹。只要财产权利一天不界清,农民就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实行土地的同地同级同用途的同值同价。取消土地因所有制不同而人为造成的价格和价值差异悬殊。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腐败,又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不因流转而受损。保证和促进土地适度集中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发展需要。

第四,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业要走向现代化,须要几个基本构件,一是土地个人所有,二是土地流传和相对集中,三是失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土地必然会集中到越来越少的农民手中进行规模经营,这样对失地农民的转业和保障就变得非常重要。即使是实现规模经营的现代型家庭农场,从事农业仍然是市场竞争压力大、市场波动大、高风险的产业,这就存在政府对农业生产补贴的问题。如不补贴,家庭农场规模再大也难以生存下去。所以,农场主和家人也存在需要社会保障的需求。

第五,根据《物权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是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基本精神而制订的法律。然而旧的土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物权法》,而且与《物权法》相抵触。新的《物权法》与旧的《土地管理条例》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按照下位法不能与上位冲突的原则,旧的土地管理条例,对物权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忽视的阻碍。因此,必须围绕《物权法》,修改旧的土地管得条例。重新颁布新的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实行严格的农业生产用地的用途管制。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农业资源稀缺国,人均农业资源,不到世界人均的一半。耕种面积也不到世界平均一半。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值得我们珍惜。然而,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却圈掉大片土地,改变了农业土地的用途,使我国耕地锐减了三个亿,由十八亿亩缩减到十五亿亩,踏上人均耕地的红线。必须严格地实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制,保证我国的耕地面积不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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