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科技期刊著作权相关的三则案例探讨

2014-02-05 11:04石朝云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一稿多投学位著作权法

■武 昱 石朝云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与出版行业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权益。编辑在组织编写、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各种形式出版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由于出版行业常涉及著作权,科技期刊编辑不仅需要编辑学知识,还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才能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维护作者和期刊的权益。由于科技期刊的商品属性较弱,文化属性较强,期刊社大多更重视编辑校对,而发行出版和相关经营则未能予以重视[1]。近年来,期刊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例如,赵鸥等[2]对我国近二十年来有关期刊著作权的研究论文进行分析,从宏观角度总结了我国科技期刊著作权的发展概况。张小强等[3]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知识诚信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与区别,揭示了法律不能有效调整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源。钟紫红[4]对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做了比较,认为与国外相比,我国科技期刊主办者和编辑人员的版权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清楚应该如何维护期刊的合法权益。对于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也有不少文献进行论述分析[5-6],但大多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及出现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法律对于普通编辑来说略显抽象,不容易理解。同时,限于人力物力,期刊即使出现了著作权纠纷或权益受损,也很难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诉讼程序。本文仅就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举例分析,从实用的角度提出如何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为保护期刊与作者的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学位论文的再发表案例

某作者投稿的论文经审稿专家审查,发现该论文主要内容为作者的毕业学位论文内容,其学位论文已经被其学校交给万方、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但作者称其对学校的行为并不知情,希望杂志社刊登其论文。

该案例中包含三部分信息:一,数据库收录的学位论文是否构成发表;二,学校是否违背了作者的知情权;三,杂志社是否还应该刊登该论文。

对于第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万方、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数据库,公众可以查阅数据库中收录的文章。因此,高等院校将毕业论文交给数据库的行为已经构成作品的发表。

对于第二个问题,应分别考虑不同情况。有一些学校在图书馆收录毕业论文时没有与学生签署任何关于收录和发表的协议。但也有很多学校在收录毕业论文时与学生签署了《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书中包含了“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7],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内容除外)[8]”。这时作者应该对此是知情的,即学生对于学校可能会将论文内容编入数据库的情况是有所了解的。不过,多数协议并没有禁止学生向期刊投稿,只是强调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有些协议要求如果发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论文时,第一署名单位为学校[9],而非毕业后的工作单位。

对于第三个问题,学术界有多种看法。虽然多数国外期刊对学位论文的再次投稿持欢迎态度,但是对网络出版后的论文再次投稿则并不支持。而张小强等[5]认为,如果再次发表的论文不存在版权纠纷,且明确告知投稿的期刊,并获得期刊允许;同时,更新了一定程度的内容并向期刊作出说明,则期刊可以考虑录用再次发表的论文。事实上,期刊论文不完全等同于学位论文,其篇幅远小于学位论文,是对学位论文进一步精炼完善的结果。并且期刊论文经过了严格的同行评议过程,作者对专家提出的各种学术意见均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订。很多时候,为了通过专家评审和达到发表要求,作者还需补充大量实验研究,充实数据,得出新的结果。许多期刊论文比学位论文的受众更广,学术水平更高,在科学界的影响力更强,被更多的数据库收录,因而两者受众不完全相同。

当高校与创作毕业论文的学生签订版权协议时,建议学生与学校事先沟通,明确了解本人的学位论文何时会被收录进入数据库。在收录进数据库之前,投给期刊进行发表是否可行。学校和数据库出版商也应当充分尊重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不要强行将学位论文收录进数据库。因此,对于优秀的学位论文,经过充分修改补充和编辑加工,应该是可以被杂志录用的,但是,建议杂志社在刊登该论文时,应该标注该文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作为学位论文收入某家数据库,并征得数据库的同意。

2 论文学术不端的案例

编辑在处理一篇稿件时发现,在万方数据库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中,该稿件与已经发表的一篇稿件存在部分内容相似,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相似度达到30%。主要相似部分为材料,方法学和讨论部分。那么,论文相同部分超过多少比例认定为是抄袭?有的论文所论述的实验使用的材料、方法与其他论文相同,且讨论部分也大体相同,但得出的结论和数据不同,是否认定为抄袭?

与“抄袭”相关的概念还有“剽窃”、“造假”。目前法律对“抄袭”、“剽窃”、“造假”均没有明确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中对“抄袭”的定义是:“抄袭,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10]。也有研究认为抄袭是将他人成果不加任何文字更改地原封不动地照搬,剽窃是将他人成果经过一定文字处理(如语言的变换、表述方式的改动、先后次序的调整等)后的改头换面的窃取[11]。而“造假”则涵盖了“抄袭”与“剽窃”。在原《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并列概念“抄袭、剽窃”,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只采用“剽窃”这一概念。抄袭只是剽窃的一种手段[12]。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简称“AMLC”)按照[13]重合字符数量与文字复制比例对抄袭进行了分类。轻度句子抄袭:各连续重合文字均<200字,文字复制比例<10%;句子抄袭:各连续重合文字均<200字,文字复制比例≥10%;轻度段落抄袭:存在连续重合文字≥200字,文字复制比例≥10%,但<30%;段落抄袭:存在连续重合文字≥200字,文字复制比例≥30%,但<50%;整体抄袭:重合文字≥(总字符数/2),文字复制比例≥50%。但是2010年的AMLC说明书巳取消了这些规定。这只是检测系统为了提供结果而做出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审稿过程中,也不能机械地按照相似度,或重合文字的数量而做出抄袭的结论。

关于界定“抄袭”、“剽窃”的标准,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没有客观的标准。从著作权法上分析,应当将“抄袭”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的范畴。“抄袭”他人作品也就是“复制”他人作品的内容。《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于“剽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抄袭、剽窃等行为虽然受到反对,但《著作权法》也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度”,这就缺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细则[14]。对于期刊论文,应按照不同分类分别处理。自然科学类期刊创新性较强,知识结构更新快,相应借鉴前人的内容较少。而社会科学类论文,理论性较强,知识结构更新与自然科学相比要慢一些,对于前人的借鉴也更多。对于不同文体而言,论著等原创性文章通常有较强的创新性,而综述、论坛等对于学科的整体方向把控更强,但创新性就弱一些。同时,由于科学研究具有连贯性,后人的研究一般都以前人研究为基础,故而临床资料中的一般资料比较与统计学方法描述的语句不宜简单判断为句子抄袭,疾病生理机制、药物成分及作用机理、疗效判断标准方面的内容也不宜简单判断为段落抄袭[13]。编辑应该认真分析,对于作者已经标注参考文献的重合部分,要分析作者引用的目的是否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为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15]。如果作者是逐字逐句地大量照抄其他文章的内容,即使参考文献中注明,也应视作“抄袭”。《著作权法》中虽无详细界定,但从法理学分析,法律应当保护学术的原创性,故依然应被视为侵权。

杂志社可以在作者投稿时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中按照不同学科、不同文体进行详细约定,同时约定处理办法,例如,出现上述情况的文章不予录用。

3 二次发表与一稿多投案例

作者甲将自己在国外发表的论文翻译成中文投给国内期刊,已经与杂志社签订了版权授权转让协议书,在发表前告知编辑部其主要内容已在国外期刊发表,国内期刊是否还能发表该论文?作者乙一稿两投,未告知两家杂志社。因为纸版刊物刊出后,数据库检索系统只能在三个月后检索到该文章,故第二家杂志在刊出前无法检索到文章是否已经被发表。三个月后,两种杂志相继刊出同一篇论文,责任由哪方承担?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认为,重复发表指发表与已在印刷或电子媒介发表的文章实质内容相同的文章。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用同一种语言还是另一种语言,尤其是在其他国家,二次发表都是正当的,并且可能是有益的。(1)作者已征得首次和二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二次发表期刊的编辑须得到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2)二次发表的时间至少应在首次发表后1周,以尊重首次发表的优先权(除非两种期刊的编辑达成了特定协议)。(3)二次发表的论文面向的是不同读者群。(4)二次版本忠实地反映首次版本的数据和论点。(5)在二次版本题名页脚注中,告诉读者、同行及文献检索机构该文已全文或部分发表过,并写明原文出处。获得允诺的二次发表应该免费。(6)在二次发表的题名中应指出,这是某首次发表文章的二次发表(完整再版、节选、完整翻译或节译)[16]。显然,本例中作者甲没有征得两种期刊编辑的同意,也没有在第二次发表时注明出处,不属于正当的二次发表。本例中的作者乙的文章相继在两种期刊上发表的情况,应属于重复发表。

期刊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防:与业内同类或相近学科的期刊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在正式刊出前,将整期论文的目录做一内部交流,以查找和避免重复发表事件的出现。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近年来采用了统一的远程稿件处理系统,其中的投稿查重机制非常方便实用,使得编辑部在作者投稿时即可发现该作者的文章是否在中华系列杂志中存在一稿多投现象。对于拥有多本期刊的大型期刊社,这种方法值得借鉴。

一稿多投现象一直是科技期刊的难题,它扰乱了正常的编辑出版工作,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了科技期刊和作者的良好声誉[17]。应当明确,法律对于一稿多投并无禁止性规定。虽然,《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不能据此认为《著作权法》禁止一稿多投,况且大多数的学术期刊的审稿期都要超过三十日。

如果杂志社希望在更长的审稿时间内保证作者不将稿件另投他刊,那么建议应设置相应的投稿程序,例如网上投稿的首页要求作者必须同意稿约才能继续投稿,保证稿约中的一稿多投约定能够在投稿时取得作者的同意,即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双方另有约定”情形,从而避免和约束一稿多投。

现在,不少科技期刊都与作者签订了版权协议,但目前许多期刊往往仅重视协议的有无而未仔细斟酌协议文本内容[18]。如果杂志社想要禁止作者一稿多投,可以事先与作者在版权授权转让协议书中作明确约定,并约定何种情况算作一稿多投,如本事例列举的将在国外发表的论文在国内期刊发表是否属于一稿多投。同时约定对于一稿多投的处理办法:如杂志社经审查,发现稿件已经发表,将不予刊登;如果杂志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刊登了该稿件,作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损失的金额)等。如事先未约定禁止一稿多投,杂志社要求作者承担一稿多投的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作者的角度分析,一稿多投的原因与期刊审稿周期过长有很大关系。科技期刊应当尽量缩短审稿周期,保护作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一稿多投现象。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版权工作委员会于2010年设计了“高校科技期刊版权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9%的期刊还没有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或授权书;18%的期刊认为无所谓或没有必要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或授权书;63%的期刊未明确标示期刊整体版权归期刊法人单位所有[19]。说明作为从业人员,科技期刊编辑的法律意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未来,只有掌握各种法律、经济和政策的规则,让其为我所用,才能把科技期刊办得更好。

面对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出版以及逐渐增多的著作权纠纷,科技期刊编辑应不断反思、总结各种纠纷出现的深层次原因。立足于作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保护作者的权益,才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种著作权纠纷以及各种投稿乱象。同时也要注意法律知识的更新和补充,随时学习相关法律进展,才能更好地保护期刊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术道德。

1 贺德方.我国科技期刊著作权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24(1):6-10

2 赵鸥,贾国方,朱漪云等.近二十年来我国期刊出版中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的定量分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25(2):277-281

3 张小强,卓光俊.知识诚信与知识产权:学术不端法律调整的理论思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6):99-106

4 钟紫红.中美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现状比较.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3,14(4):396-399

5 张小强,赵大良.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编辑学报,2011,23(5):377-379

6 张军,陈军霞,任章启等.科技期刊著作权侵权现象及保护对策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9,20(3):487-493

7 胡晓雨.干血片法中孕期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的多中心研究.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2012

8 易静.医院信息数据挖掘及实现技术的探索.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7

9 高健.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10年来成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回顾性分析.石家庄:河北医科大学,2013

10 易彤,徐升华,万常选等.抄袭剽窃论文识别研究综述.情报学报,2007,26(4):567-573

11 李林.学术期刊论文出版后撤稿现象及防范措施.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1,22(4):624-626

12 马治国,李晓鸣.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5(4):68-73

13 江霞,方玉桂,陈伶俐等.医学科技期刊应用《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判断抄袭时应慎重对待的几种情况.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21(4):471-472

14 张儒祥,朱正娥.一起“引而不注″著作纠纷案引起的思考.编辑学报,2008,20(4):321-322

15 崔洁,谭华.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审稿功能探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21(3):336-338

16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续一)(2007年10月更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08,3(2):159-160

17 金铁成.科技期刊如何处理一稿多投.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5,16(6):917-918

18 张小强,钟紫红,赵大良等.我国科技期刊版权协议文本存在问题与修改建议.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24(3):526-531

19 王淑华,钟紫红.高校科技期刊的版权风险与收益分析:2010年版权问卷调查.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1,22(6):9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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