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研究

2014-02-05 07:43王冬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物质性文化遗产物质

王冬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体育部,河南 郑州 450015)

体育文化是以研究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当属体育文化研究范畴之内。中国作为体育大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同时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1],如地域性、民族性等。本文试图从体育文化的角度来剖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特征。

一、地域性和民族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所处地域的地理位置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一方水土,造就一方人民”这句方言具有深刻的道理。不同地理位置的差异造就了不同地区人民的性格特征、审美情趣、生活习惯等。如嵩山少林寺的少林武术名扬海内外,素有武术之乡的焦作太极,为我国培养了一批批武术人才。而河南焦作的篮球之乡,是篮球运动员的选拔基地。正是由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促使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出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体育文化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但是其基本精神和面貌反映了深层次的地域灵魂,是很难改变的[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特点是由具有相近信仰、道德标准和实践活动的民族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积累形成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的特点,与该民族所在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很大的关系[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不断地变化,但是基本内容和精髓却相对固定和统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固定的内容与地区文化差异有较大的关系。地区和民族的差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异的主要原因。

青海人民是由世居很久的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每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传统而独特的体育传统项目。在这里以回族、藏族、蒙古族、撒拉族和士族为例。回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武术、木球、掼牛、踢毽、扭手指头、掰手腕、踩高跷、踏板等;藏族主要有登山、赛马、摔跤、射箭、赛牦牛、抱石头、射击、骑马、射箭、马术、赛跑、跳跃、奔牛、跳锅庄舞等;蒙古族是由精骑善射而著称的民族,其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浓郁的草原民族特色,主要有射箭、摔跤、赛马、赛骆驼、马术、驼球、投布鲁等;撒拉族的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摔跤、打哑铃、赛马、挤门、骆驼舞、赛皮筏、游泳等;土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射箭、摔跤、赛马、踢毽子、轮子秋和拉棍等活动[3]。

二、主体性与融合性

从唯物辩证的角度来讲,文化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首先它是被人创造的,同时又通过客体作为一种软环境为人服务。体育非物质文化的遗产性,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来讲,必须借助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人这一主体的传承来完成,同时人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推动作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就是为人类生产力的发展所服务的,因而与人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较强的不可分离性和依赖性。

三、无形性和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非物质性”是其主要特征,同时也被众多学者称之为“无形性”,虽然不占据任何物理空间,但内容却能被感知,例如被口耳相传的一些民歌和民谣等。正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言:“非物质性”,主要是指与人们精神生活相关,为了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精神层面的生产,是与人们物质生活方面而进行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所谓非物质性,并非与物质绝缘,而是更偏重于人们精神层面的精神活动,因而不像物质形态存在那样能够直接被人感知,它随着主体主观认识的改变而进行着一些变化,如生活常识、生活技能、生活习惯和习俗礼仪等,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虽然在存在形态上具有不可捉摸性,但确是以物质为载体而存在的。比如舞龙舞狮等需要特定的道具来进行。在特定的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向有形物质转化,如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通过绘画的形式表现出人们的活动形式,同时也可以通过表演录制光碟。总之内容是形式的本质,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1]。所谓无形性,并不是说其没有形式的存在,而是指其实质内容不占据物理空间,但其保存和传承同样离不开载体和有形的存在形式。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积累和发展是依靠所处的社会群体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通过代代相传并且在长期生活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积累和完善的结果,单单依靠社会的一己成员是不可能完成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反映了所在社会群体的理想愿望,表现了该群体的集体智慧和才能,其群体性的特征主要是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整个过程都与社会群体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发展、保存和传承的整个过程都与该社会群体息息相关,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产生和传承的过程中,创造主体具有群体性,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群体在集体的生产和生活中创作而成,或者是由某个成员率先创造某种观念和想法,然后由集体加工而成,每个内容都渗透了集体的智慧。第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思想也体现了群体性特点,思想内容形成、产生和传承的这一过程反映了集体的智慧和情感,产生和传承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的思想内容,共同情感和集体智慧。[3]

四、传承性与变异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是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体育文化的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凝聚了整个时代或者整个地域、整个族群的风俗特点,从传承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具备了传承性的特点。首先在传承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体育文化遗产经过几代人的口传心授或身体力行,得以流传;其次在形式上,现今保存下来的体育文化成果都是继承了上一代人的文化遗产的成果,是前一辈人集体成果的反映;再次在内容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一辈人在体育方面所共同具有的集体智慧、动作精华,它在传播内容上具有共同稳定性的特点。

总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巧、动作都是通过个体一代传一代,主要通过记忆、文字记载、长辈的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下来。在它们的形成过程中集中反映了该民族或者该地区的生产特点、生活习惯,或者该民族的心理特点,具有较为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在整个传承的过程中,体育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着创新和发展,其核心价值观和价值理念,不断随着民族的发展而进行演变和进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静止不动的客体,只有持续发展才能够使其得以传承。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性的特点是其产生变异的重要原因。由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需要无数个体来参与,首先在传播的过程中因为不同个体具有不同特点,存在着变异,如个人的喜好,对动作及文化的理解和领会的不同,致使其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的变异,同时这种变异又能引起群体内部成员的赞同和认可,那么此时变异就会凸显出来。其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通过文字记载、口传心授等途径达到传承的目的。在 “模仿”和“表演”,“授”与“学”的过程中,传授者和模仿者对动作的理解和表现方式存在差异,这样就会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本来面貌存在不同。最后,外界条件的变化也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异的重要因素。由于外界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一些变化,因而与体育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和传播形式也会发生一些变化,所以外界环境的变化也是引起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变异的外界原因。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了形成、发展和传承的动态过程,其文化内容和形式都不是固定不变地停留在某个时间段或者某个特定的区域环境内。在整个动态的传承发展过程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人们主观认识的变化而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异。

五、非物质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其在形式上不占据任何物理空间,感觉让人不可捉摸,然而却是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因为其没有实体内容的存在因而需要人作为载体对其进行传承、发展和流传。如云南省的火把节,一个属于白、彝、普米、纳西、哈尼等多个少数民族的共同节日,在这一天人们通过点燃火把来达到祈求来年丰收的一个美好愿望;其次,火把节还是中国远古时代人们计时的一种历法,和现今所使用的公历和农历有所不同,这些都属于民族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再如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上面保存了民间的各种活动内容和形式,如蹴鞠的玩法和规则还在影响着当今足球运动,足球比赛的规则、计分的方法有的至今还在运用。这些传统风俗是我们文化得以延续的根本,也是我们民族发展延续的基础。但要强调一点的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不能抛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在更多的方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是依附于其物质性而存在的,没有了物质性,它就不可能存在。如某项具体的游戏活动需要通过具体的服装道具等来完成,可以说是无形与有形的结合,以有形的物体来承载无形的文化信息。

六、多样性与活遗产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形态各异的,具体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分类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和口头传说。表演艺术主要有肢体语言、歌舞、音乐、戏剧、木偶、社会实践、仪式、庆典活动,口头传说主要包括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民谣、谚语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濒危的语言等。这些表现形式各具特色,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现,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对于区别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积极探索其保护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活遗产性,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文化,它随着历史的发展阶段不同而不断进行演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开始的孕育、形成到不断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在进行不断的变化,这些是其他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这种活遗产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语言、社会风俗及社会礼仪、节庆活动和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体操纵者是人,他们尽管没有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他们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或多或少受到其他文化形态的影响,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处于活态文化的核心地位。他们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阶段对活态文化进行加工,因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者。

以少林武术为例,它在确保传统文化精髓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丰富,通过表达方式创新,出现很多的派系。从武术的派别可分为南拳和北拳,从武术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太极、长拳、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等。以器械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刀、枪、棍、剑等。

七、稀缺性

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创造出来的,从而形成了灿烂多样的文明。每个民族的文化独特性和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虽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找到其创始人,但其原创性不可否认,其中所传播的精神很难改变,这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1]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消亡的命运,有的已经消失,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景象。然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的现实又是不可避免的,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的现实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4]而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使其显现出更大的价值,成为各国文化竞争的重要资本,也成为最能体现各国各民族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4]

从体育文化的角度来剖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特征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无形性和群体性是其本质特征,地域性、传承性、变异性和多样性是建立在这两者基础之上的,并且进一步促进了无形性和群体性的形成。尽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上述基本特征,但仅有这些也不足以概括其全貌。要深刻理解和保护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度的分析。

参考文献:

[1]陈 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D].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05-01.

[2]李 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江 红.青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特征与意蕴[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38-40.

[4]李 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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