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官诉洛朗·巴博案看国际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

2014-02-05 05:43王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8期
关键词:洛朗调查权科特迪瓦

文◎王佳

从检察官诉洛朗·巴博案看国际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

文◎王佳**

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被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指控涉嫌危害人类罪,其罪行包括谋杀、强奸、迫害和其他不人道行为。此案一出,便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是因为洛朗·巴博的前国家领导人身份;二是因为本案的相关情势由科特迪瓦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而科特迪瓦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三是本案涉及非洲地区领导人,令“选择性司法”和“非洲偏见论”的说法再次甚嚣尘上。

一、案情介绍

洛朗·巴博出生于1945年,于1980年后投身科特迪瓦政坛,并于2000年当选总统。在2010年的总统选举中,洛朗·巴博和阿拉萨内·瓦塔拉都宣布自己在选举中获胜,并分别举行了宣誓仪式。不过,联合国、非盟、欧盟等国际组织都宣布承认阿拉萨内·瓦塔拉当选总统,但洛朗·巴博拒绝下台,从而引发了激烈的国内武装冲突。据统计,在为期4个月的大规模武装冲突中,洛朗·巴博的武装部队总共造成3000多人死亡,超过100万人无家可归。2011年4月11日,阿拉萨内·瓦塔拉的武装部队逮捕了洛朗·巴博,并决定将其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阿拉萨内·瓦塔拉在致国际刑事法院总检察长的信中写道,“科特迪瓦的司法体系在现阶段不具备调查近几个月最严重犯罪的能力,任何试图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努力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科特迪瓦当时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不过科特迪瓦曾于2003年4月18日宣布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所以,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在开展调查前,向科特迪瓦政府询问了以前的接受管辖声明是否仍然有效。在2010年12月14日和2011年5月3日,科特迪瓦政府先后两次确认了其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事实。2011年10月3日,预审分庭批准了检察官对2010年12月28日起的科特迪瓦情势行使自行调查权的申请。2011年12月22日,预审分庭又进一步批准了检察官对2002年9月19日到2010年11月28日这段期间的科特迪瓦情势行使自行调查权的申请。2011年11月23日,预审分庭发出了对洛朗·巴博的逮捕令。2011年11月30日,洛朗·巴博被科特迪瓦政府派兵押送至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并被关押至当地一处拘留所。2011年12月5日,预审分庭首次召开了听证会。2012年8月15日,预审分庭驳回辩护人对法院管辖权的质疑。2014年6月12日,预审分庭以多数通过了对洛朗·巴博的指控,即因其武装部队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实施的谋杀、强奸、迫害和其他不人道行为而涉嫌危害人类罪,并宣布将对其进行正式审判。

二、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3条“行使管辖权”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就第5条所述犯罪行使管辖权:(1)缔约国依照第14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2)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15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5条“检察官”第1款规定: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资料开始调查。由此可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有三条途径,一为缔约国提交犯罪情势;二为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犯罪情势;三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

本案中,科特迪瓦政府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犯罪情势,但是科特迪瓦当时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所以不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第一条途径。在安理会未对科特迪瓦情势做出提交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此案是通过第三条途径,即将非缔约国政府的情势提交与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衔接起来,以非缔约国的提交作为行使管辖权的线索,以自行调查权的开展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给人们展示了一种国际司法机构前所未有的权力。[1]不过,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过程,到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运作过程,围绕着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完成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中,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只规定了缔约国提交犯罪情势和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犯罪情势两种。在此后的缔约外交大会上,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赋予检察官以自行调查权的主张,很多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地支持这样的主张。赋予检察官以自行调查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其对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政治机构的依赖,从而保证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避免有罪不罚的情况出现。但许多国家担心赋予检察官以自行调查权会侵犯本国的主权。因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行为不限于国际冲突中的行为,还包括国内武装冲突中的行为。同时,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检察官本身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且实行个人负责制,很多人担心再赋予检察官以自行调查权,便会使其权力过大,从而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为了应对以上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进行了一定的制约,这种制约在本案中亦有体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5条第3款规定“检察官如果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并附上收集到的任何辅助材料”。也就是说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要受制于预审分庭的授权。本案中,预审分庭便审查了检察官所提交的申请和各种辅助材料,并听取了受害人的陈述,之后才批准了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申请。

从近期受理的案件来看,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行使非常谨慎,甚至处于一种备而不用的状态。截止2011年底,检察官办公室收到来自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指控国际罪行的来文9332件,但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只有肯尼亚情势和科特迪瓦情势,而这也是在与肯尼亚政府和科特迪瓦政府达成合作的共识后行使的。

三、管辖豁免问题

管辖豁免指的是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于另一国家管辖的权利。[2]1932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倡导、由杰塞普作为主报告人的《关于对外国国家的法院管辖权的条约草案》中关于“用语解释”的第1条规定,国家包括国家政府和国家元首。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元首和政府一样,都是国家豁免的主体。[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确定了一个原则,即任何人(其中也包括国家官员)如果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都将被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国家领导人,其官方身份也不能成为免除他(她)应对其犯下的国际罪行负个人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4]这个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新近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申。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7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规定:(1)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2)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践行了官方身份无关性的规定。从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所处理的情势来看,苏丹情势的被告是时任苏丹总统的巴希尔;利比亚情势的被告曾经包括时任国家元首的卡扎菲;肯尼亚情势的被告包括总统乌胡鲁·肯雅塔和副总统威廉·鲁托;而科特迪瓦情势的被告则是刚从总统职位上卸任的洛朗·巴博。

不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并不顺利。以巴希尔案为例,2005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将达尔富尔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理。200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安理会提交情势而获得了管辖权,但是由于巴希尔作为国家元首应享有管辖豁免,所以逮捕令遭到了苏丹国内的坚决抵制和国际社会的大量反对。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苏丹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非缔约国“既无损也无益”这一基本原则,由于苏丹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不受第27条第2款的约束,亦即苏丹不承担根据该条款放弃其现任总统豁免权的国际义务,既然非缔约国苏丹没有明示放弃,那么苏丹总统巴希尔在国际刑事法院主张豁免权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5]另外,国际刑事法院本身并没有任何执行机构,而是要通过缔约国执行的方式实现管辖。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98条“在放弃豁免权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执行本法院的一项移交或协助请求,该国将违背对第三国的个人或财产的国家或外交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则本法院不得提出该项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第三国的合作,由该第三国放弃豁免权。因此,通过缔约国协助移交巴希尔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豁免方面的执行困境意味着,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以及管辖豁免规则作为国际习惯法的悠久而普遍的效力。[6]

四、“选择性司法”问题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所处理的8个情势21个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全部来自非洲地区,这造成了非洲联盟与国际刑事法院关系的紧张,也造成了部分非洲领导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指责。津巴布韦司法部长姆南加古瓦呼吁所有非洲国家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因为非洲国家“哪怕发生再小的事情”,也可能受到指控,而欧美国家尽管挑起伊拉克战争、在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等,其领导人却不被指控。[7]非洲联盟甚至准备建立一个非洲自己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非洲事务的干涉。

非洲国家曾经积极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目前,有45个国家缔结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约占规约缔约国总数的37%。非洲国家也曾积极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在目前法院处理的8个情势中,有4个是非洲的缔约国主动提交的;有2个是安理会提交的,而当时作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非洲国家没有表示反对;肯尼亚情势和科特迪瓦情势是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该国政府的请求或进行合作的意愿下自行调查的。

但是,当国际刑事法院采取了实质行动后,特别是在对巴希尔的逮捕令发出后,非洲人的神经被触动了。有人称,国际刑事法院是在摧毁非洲原有领导人,并扶植他们选择的新领导人。

非洲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批判,一部分源于长期以来的受害者思维,经过长期的殖民史,兼之积贫积弱的现状,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对8个情势的管辖权都有依据,但仍刺激了非洲人敏感的心理;另一部分则源于国际刑事法院本身的局限性。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情势全都来自于非洲,难道是因为其他地区便没有国际罪行的发生吗?正如前任非盟主席所称,“国际刑事法院总是针对非洲人。难道说加沙没有问题吗?高加索地区没有问题吗?哥伦比亚的武装分子没有问题吗?伊拉克没有问题吗?”。[8]这些质疑体现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局限性。首先,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基础尚不广泛,很多国家并没有缔结《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如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缺乏执行机构,要依赖于情势发生国的协助;再次,在安理会提交情势方面,作为一个高度政治性的机关,安理会可能有选择地不提交某些情势,比如叙利亚情势等。因此,非洲国家的国际政治地位、国内政治形势和愿意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意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选择性司法”出现的原因。

五、结论

国际刑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已在颠簸中走过十余年的历程。从国际刑事法院最新处理的检察官诉洛朗·巴博案来看,本案的顺利开展仍无法掩盖国际刑事法院在运行中所潜伏的种种问题。其一为管辖豁免问题。虽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了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但由于规约属于国际条约,无法对非缔约国产生效力。所以,国际刑事法院并未从根本上对管辖豁免的国际习惯做出突破,从而使得某些逮捕令因管辖豁免问题化为一纸空文;其二为“选择性司法”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所有情势都来源于非洲地区,这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与不满。尽管国际刑事法院试图做出调整,安排非洲籍女检察官担任总检察长,并准备在非洲建立联络点,但这些举措并未触及根本,即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局限性,其无法脱离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形势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能否克服以上困局,将是对其能否保证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回答。

注释:

[1]杨柳:《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实践策略》,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

[2]陈纯一:《国家豁免问题之研究——兼论美国的立场与实践》,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5页。

[3]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4]朱文奇:《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5]冯洁菡:《浅析〈罗马规约〉中的豁免规则——以巴希尔案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6]董蕾红、吴小帅:《论罗马规约对管辖豁免规则的突破与妥协》,载《行政与法》2013年第10期。

[7]“津巴布韦呼吁非洲国家退出国际刑事法院”,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0/11/c_117667097. htm,访问日期:2014年8月27日。

[8]刘仁文、杨柳:《非洲问题困扰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

*本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为“武装冲突中国家侵权行为的管辖豁免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为3162013ZYKD03。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100037]

猜你喜欢
洛朗调查权科特迪瓦
论《语言的第七功能:谁杀死了罗兰·巴特》中的多重戏仿
比利时天才儿童遭遇择校困境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
摩洛哥欲投资科特迪瓦水果蔬菜出口业
科特迪瓦一艘军舰巡逻时被撞沉 7名船员遇难
科特迪瓦一艘军舰沉没 已致7人遇难
圣·洛朗退场,但永不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