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完善路径

2014-02-03 22:58赵晨
2014年38期

赵晨

摘 要:《行政强制法》秉承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立法理念,规定行政强制的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制的强制性导致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声明异议制度和抵抗权的缺失的问题仍亟待解决。所以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强制的强制性,寻求规制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强制; 声明异议制度;抵抗权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约束和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进行控制,并可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这些都体现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在行政强制时,行政机关大都是将强制力作用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行政强制程序的严格化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但是《行政强制法》给予的行政救济措施仍然不能有效的杜绝违法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的缺失。所谓行政声明异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情况下,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并申请复查、复核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①该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手段的依据、方式、程序有异议而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提起的声明的制度,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进行自我的监督,自我的评价进行纠正行为过程中的不足。《行政强制法》将终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决定权赋予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或者终结的时候才会实施一定的措施,但是行政相对人更希望通过异议制度来使行政强制终结或中止是没有法律的依据的。在社会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会主动中止或者终结行政强制行为并不多,纵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复议、诉讼,但是现有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无疑阻碍了行政相对人救济权的实现,这种情况就容易使得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走向对立面,造成不稳定的甚至紧张的关系。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缺失。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在行政主体做出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有径直不予服从和抵抗的权利,而无需诉诸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针对行政行为自身的侵益性导致了行政强制更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救济的紧迫性,此权力实际上是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在面对重大权益危机时自立救济的空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对相对人进行救济。

二、行政强制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时常出现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很多情况下,城管部门执法并没有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而群眾的抵抗并没有法律的现实依据,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市场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如天门市水利局下属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某在公路旁发现城管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过程,城管发现后开始围殴,致其死亡。后警方控制20余名涉嫌涉案人员,其中四人被刑拘,城管局长被免职。此类现象反映了程序因素的缺乏,造成了要么野蛮执法,要么野蛮抗法的尴尬局面,陷入“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行政执法机关所处理的事务很多情况下具有强烈的临时性色彩,一般都是巡查时发现并需要及时、当场解决,因此很多情况下都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由于强制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程序的约束,一方面是执法随意,甚至违法;另一方面是相对人没有具体的权力抵抗制约。与此同时,虽然《行政强制法》在总则第八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国家赔偿权。但是却没有规定事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赔偿问题,这种的制度的不完整就使得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科学的救济。

三、行政强制的完善途径

行政强制具有双重的功能,一方面有行政效率,另一方涉及对相对人的限制,因此当前以及今后,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完善行政声明异议制度并赋予公民抵抗权。其一可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更加系统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旦行政机关根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声明异议制度提起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省,检查其行政行为,以达到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二,行政强制具有伤害性,应当给予公民拒绝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事后请求法院解决,这样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适当细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一方面,应该适当细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情境下,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对于强制进入住宅、限制通信自由等强制措施,有扩权倾向的行政机关很有可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其予以设定。②而这些强制措施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侵害同样是很危险的,通过法律适当细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更加明细的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使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可能降到最低。

第三,逐渐实行集中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的财政经费由国家统一进行拨款,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应该体现行政机关的利益,按照社会契约的法制国家的要求应当是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政权处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位,其管理、引导、监督的角色要求其不应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③在行政执法中,保持零利益的立场,严格遵守法律赋予的责任,才能公正执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2] 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 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张淑芳: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J].法律科学.2005(2)。

[4] 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

[5] 《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载《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告》2011年9月23日。

[6]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7] 张鲁萍:论行政强制的有效实施——以《行政强制法》的反思为视角.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4期.2012年8月。

[9]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10]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注解:

① 张淑芳: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J].法律科学.2005(2)

② 张鲁萍:论行政强制的有效实施——以《行政强制法》的反思为视角.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4期.2012年8月

③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