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鑫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在传统皇权主义下的中国,国家政权只延伸至县衙门,“皇权不下县”,这给中国传统乡村提供了一定的自治空间。秦晖在研究了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后,将其特点总结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在中国传统的的乡村治理中,宗族、乡绅、农民、保甲制度构成了传统乡村独特的治理生态环境。
在传统中国,宗族是最基本的单位,在乡村更是如此。族长是宗族内部地位和权势最高最大的人,他是族权人格化的集中体现,担任族长的大多是本族中的地主或者乡绅。在这里,宗族就是整个皇权主义社会的缩影。一个具有成熟形态的宗族,其内部一般都有约束所有宗族成员思想、行为的族规,还设有公共财产如族田、族学等。为了维系宗族在族众中的权威性,宗族非常注意对族众进行教化;宗族还通过施以种种处罚,迫使族众严格遵守族权的统治。
张仲礼认为“绅士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科举制以来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是与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相联系的一种身份”。由此可见,乡绅是指取得过功名而没有入仕者和退隐在乡里的官员,这些人在事实上通过干预地方事务而成为地方领袖。但是,“代表绅权的并不只是那些取得过功名或有官职的人,那些因财富和德性或技能而造福乡里者也能成为社区权威的代表人物,也能在乡村事务中发挥重大的作用,这些人事实上也是乡绅,获得绅权者,并不是通过选举,而是在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于舆论之中,是当地人内心的认同”。因此,乡绅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是:首先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他们有较多的社会关系;最后,乡绅一般都受过较好的教育。
自清朝至明清,国家的地方权力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大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秦王朝的建立到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为辅,乡为基本的行政区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到宋神宗熙宁三年,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从王安石变法到清朝,保甲制度开始建立起来,县为基本的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的行政区域。清代,康熙四十七年规定:“凡保甲之法,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这表明,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清朝的保甲制明文规定,保甲组织的人员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保甲成为乡里最重要的组织,皇权在乡村的主要代言人就是保长。
费孝通是这样论述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有两道防线可以防止皇帝成为暴君:第一道是自上而下的无为政治哲学,这道防线仅仅是价值导向和政治宣传的并不具有现代宪政政府的积极地钳制的作用,很容易被皇帝跨越。”第二道防线总结为自下而上的绅权的缓冲。由于地主的抵制和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皇权主义并没有在很强的程度上渗透到传统乡村之中。从表面上看保甲制度是国家加强对基层乡村控制的一种制度化形式,但实际上作为“保甲”的操作者实际上就是本地的村民,“保长一般由村民选出,他没有多少实际的权力却要同时侍候两个上级:上级政府和地方绅士,因此在具体的任职过程中往往处于两种权力夹缝之中,经常吃力不讨好而左右为难不知奈何”。
乡绅、宗族、保甲以及农民这些主体构成了传统乡村独特的治理生态。从体制方面来分析,保甲制度是一种与皇权相联系的体制内制度,而宗族组织和乡绅治理是与族权和绅权相联系的乡村社会内生性规则。由于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信誉,乡绅很容易在农民中获得崇高威望,这不仅使得他们可以支持地方官员管理地方事物,而且可以使他们成为乡村社会中惟一的公认的可以向皇权表达抗议或施加压力的渠道。这种优势使得乡绅的影响力远远地超越了乡里组织和宗族组织的界限,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乡村社会多种权力发生联系的桥梁,他们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咨询建议,还参与诸如公共工程、公共福利、教育活动、保甲管理和地方民团等地方行政事务;在国家赋役不堪重负或天下大乱时,乡绅、宗法力量主导的自治自救活动可避免乡村社会的全面崩溃。
因此,在传统的乡村治理的结构中,乡绅处于桥梁和核心的地位,在与国家权力关系上,一方面,他是依附于国家权力的特权阶层;另一方面,他可以凭借自身的社会资源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对不利的国家政策进行消极的抵制。在与农民和保长的关系上,乡绅则完全处于主动地地位,利用其优势施加影响。与宗族的关系上,一方面,宗族组织与乡绅阶层血肉相连。事实上,族权和绅权通过乡里组织这一桥梁沟通了起来,宗族组织和乡绅阶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另一方面,他又超越了宗族狭小的领域,可以对整个乡村,包括宗族关系施加影响。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乡绅、宗族和农民构成了乡村的生态治理环境,个体的生存环境决定了生存的策略,乡绅和宗族、农民各自都具有自身阶层特点的行为选择。
在亲族关系和地方组织上,乡绅在宗族中一般不会像农民一样进行分家和年轻人的独立,家族的成员生活在家长的权威之中。他们没有独立性,一直到他们本人上升到统治者的地位。借助于这样一样强有力的亲族组织设计,一个家族的政治权力是有保障的。另外乡绅为了巩固自己的势力,通过广泛的联姻来实现拉帮结派,选择配偶的标准是对方的门第。通过婚姻,一系列大家族联合成一个有力的整体。
乡绅为了保住地位,还必须在现有政治的皇权主义体制中寻找自我保护的途径。在皇权主义的中国,官僚及其庇护下的亲友集团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一个不受法律影响的阶层,他们有免税免役的特权。因此,乡绅等大家庭自然变成了这样一种团体,他们供给家族的一位成员去考取功名,当上政府官员,家族就有了靠山。但是,受到传统儒家教育的绅士们奉行“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隐”,他们从未想过夺取政权,他们负责保护自己的亲属和同乡免于侵犯,他们做官是为了庇佑亲属和宗族,当任务完成后,他们辞官归故里,享受社会声望和经济权利,成为乡绅。
农民以土地为生,具有与生俱来的保守倾向,他们往往偏向于以风险最小化为取向。在传统皇权主义政体下,皇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绝对的权力孕育着绝对的腐败,当苛政猛于虎时,农民的境遇往往是社会中最悲惨的。在这种王朝周期中,处于底层的农民往往会揭竿而起,奋起而攻之。但是,这样的代价是昂贵的,成功者往往是极少的个人。当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发现,乡绅阶层愿意和他们接触,并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他们的利益,给予他们庇护,与揭竿而起相比较,虽然乡绅阶层是特权者,但是,在他们的权威下,即使仍有一定的压迫,但相对于绝对的皇权来说,风险已经很小了。所以,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在面临来自专制统治者及官员不可预料的侵犯时,绅士的接近和相对理解往往会给予他们心里上的帮助,并愿意接受乡绅的权威和领导。
既然通过革命改变地位的风险大,那么有没有平和的方式改变命运呢?费正清指出:“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中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另一个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那里几乎没有不变的社会等级制度。”农民地位上升的机会虽然有限,但还是有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存在,使农民有可能进入统治阶层。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乡绅、保长、地主和农民构成了独特的治理生态,乡绅更是在其中起着桥梁和核心的作用,对皇权更是发挥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那能否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上,乡绅和老百姓获得了完整意义上的自治?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首先,从宏观角度考察,地方自治的应有之义是地方自主管理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不受上级政府的干预。秦晖认为,无视传统中国的“编户齐民”性质而大谈特谈小“共同体”,这种认识是非常偏激的。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超强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其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思想教化呈现出明显的一元化权力体制的特点,带有强烈的专制主义色彩。从这点来看,乡村自治空间的出现是在皇权主义恩赐的范围之内,皇权主义完全可以随时加强控制,压缩甚至摧毁其自治空间。其次,乡绅虽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依附于皇权主义的特权阶层,其思想和政治身份是不独立的,这决定了其无法代表整个乡村利益主体的利益,乡绅经济上也需要农民的地租才能生存,在很多时候,乡绅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是冲突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空间的出现并不是因为现代公民意识觉醒,而是因为乡绅阶层一方面为了维护宗族和个人的利益采取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作为读书人儒家“达则兼济天下”的结果,这种自治空间的出现是一种客观的附属品,并不是因为乡绅阶层追求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因此,在统一的皇权主义体系下,以乡绅为核心的传统乡村治理虽然出现了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其整体仍是皇权统治,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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