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4-02-03 19:39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金融

唐 觅

(乐山银监分局 四川 乐山 614000)

“三农”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长期以来,农村获得的金融支持仍然滞后于城市,农业获得的金融支持滞后于工商业,农民获得的金融支持滞后于其他创业群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载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重要举措。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需要深谙金融原则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互联网金融制度安排、运行模式、创新服务、政策措施上更加关注“三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

一、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要

2014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0.27 万家,入社成员8334 多万户,成员出资总额2.23 万亿元,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1%以上,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化经营组织30 多万个,辐射带动农户1.5 亿户。仅四川省乐山市,就有家庭农场74 个、专业大户90 个、农民合作社1759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84 个,其中,市级农民合作社150 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51 个,省级农民合作社49个、产业化龙头企业27 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18个、产业化龙头企业6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数量激增,互助合作的质量也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注重生产联合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转变。传统农户的信贷需求相对较弱,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额度明显加大,并且要求即时性、便利性、低成本的金融服务。2009年10月,银监会正式启动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这种形势下,涉农金融传统的信贷运作模式在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上作了诸多富有成效的努力,但如银行票据承兑、代理收费等中间业务在农村仍开展鲜少,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项目例如理财产品、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办理滞后,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分支机构存款通过拆借、购买有价证券或者存款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和分流,导致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多数属小微企业,经营弱质产业,面对金融需求出现的新变化,受实体金融在范筹、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的限制等诸多因素制约,金融需求满足率仍然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切需要更能适应其发展的金融服务工具,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潜力值得研究。互联网金融因其即时性、移动性、便利性、互动性、透明性等特点及其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速更新等优势更能够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的迫切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约因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够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属于家族式企业,大多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赢余分配制度等,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也不多,经营和财务信息透明度低,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真实经营状况,金融机构认同度较低。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不健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个快速发展的新生事物,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程序、标准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甚至还没有可行的信用评价办法。加之在实际金融业务中,无论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业务交叉现象,各金融机构间相互不认可信用评价结果,为经营主体贷款增添了障碍。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品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产,经营用地基本上是租赁,且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为农业设施,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此外,地上附着物、农业机械设备、农产品存货等不动产不易监管、价值不稳定,银行不愿意用作抵押。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弱质特征明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企业,其弱质特征明显。弱质性原因在于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生产的产品单一,生产工艺落后,产品品质稳定性欠缺,营销落后,品牌价值尚未形成,市场占有率低,比较效益低,经不起市场波动。加之农产品处于产销链的末端,需求弹性小,大部分产品不耐贮存,不利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同时经营环境较差,管理水平不高,难以吸引优秀人才。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满足金融机构贷款条件

对新客户的介入条件,如有效净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质要求普遍较高,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难满足这些条件。

(六)金融产品还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

如信贷规模、贷款期限、灵活性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季节性、小规模的特点不相适应。加之金融信贷人员普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知不足,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严厉,导致基层信贷人员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宁愿少贷或不贷,也不愿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

由于担保企业主要对工业企业进行担保,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不多,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单一,往往只有剩于年限的租赁土地及投资收益权属明确的地上附着物,且担保企业又无租赁土地农业经营的条件,因此,很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八)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

目前种养业农业保险险种仅限于水稻、玉米、油莱、养猪等,且保额较低,一般每亩在400 元左右。农业保险品种、范围、保额、定损、赔付等都还不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普及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融资、投资、支付、结算、资产管理等行为的金融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客户对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店的依赖性将减小,取而代之的是网络交易。客户无论是使用银行所提供的网络交易,还是使用单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提供方都将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客户也将极大地获得交易便利。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方式的创新能够部分取代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对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会随之降低,减少了交易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和拓展民间投资项目的有效尝试。因此,一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二要加强教育培训,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

(二)加强服务“三农”互联网金融基本建设

进一步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基本条件和业支付环境,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农村支付基本建设及业务创新,推广POS 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营销、农贸超市、农资市场等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网络平台布局与物理网点的平衡点,建立便捷、高效的网络平台,实现传统物理网点和互联网渠道的有机结合,深化助农特色服务创新。

(三)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

一要重视培育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进管理方式,要通过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等方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二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要从规范经营主体章程、管理制度、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利益连接、赢余分配等方面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重点扶持提升产业规模、品牌效应、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投融资的吸引力。

(四)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统一的对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建立信用网络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构建网络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便捷支持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五)完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应按照城乡统筹理念研究和落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二是农业作为高风险低回报的弱质产业,应由政府主导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呆账贷款损失等风险防控与补偿机制。三是建立保险补偿机制,将农业保险引入互联网金融,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范围、提升保额、提高定损、赔付效率,增添互联网金融信贷资金安全性。四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用评价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支持健康发展。

(六)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已有不少,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积极参与,各有特色。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 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爱投资P2C 模式网络投资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同样包括建行的善融商城、交行的交博汇、工行的融e 购等跟随者形式。目前,互联网金融仅网络借贷平台就已经超过2000 家,发展迅猛。如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关重要。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即时、便利、互动、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方案和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利用农机、土地流转、涉农直补等网络平台信用资源,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发展众筹模式、P2P、P2C 模式的农业网络借贷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快捷、便农的小微支付服务,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和发展。另一方面,调研市场需求,充实业务内容。创新网上银行及网上支付业务的产品与服务,扩大网上支付业务受理范围,调研农业市场实际需求,按需求制定对农户需求的差异化服务,扩大网上支付业务受理范围;简化业务流程,强化可操作性。网上支付应尽可能的简化注册、认证、更新、挂失等操作流程,页面设计清晰明朗,提请注意事项、责任声明等语言简洁易懂。依托支付系统、超级网银等央行支付平台,提高网上支付、清算的便捷性,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优化用户功能,有效拓展用户范围。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的建议

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准入门槛低,监管缺位,违约成本较低等因素,容易诱发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同时互联网安全问题,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如何正常运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必须在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和农业互联网金融特点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监管工作。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尽快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视野。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基础性法律立法。

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法规,规范其管理模式。支持不参与实体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给予政策扶持,加大对交易平台上标的物真实性的监管力度。对于参与实体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线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同时对线上标的物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构建资金池,则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3.建立便于监管,高效权威的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认证体系。即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资产、资源、资金、信用及管理、生产、购销、市场覆盖率、市场占有率、效率等信息;即时掌握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状况。

4.逐步建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投融资行为的流程模型。含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利率水平、信用审核等分析处理,使投融资双方可以便捷地交易。

5.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严格监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逾越“三条底线”即利用互联网金融搞欺诈的底线,乱集资的底线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底线。

6.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风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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