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要适应新常态

2014-02-03 19:1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吕晓澜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11期
关键词:采矿权国土资源部矿业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吕晓澜

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要适应新常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吕晓澜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评估实行监督管理是厅矿产资源储量处的职责之一,浙江省对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矿业权评估备案的方式进行,矿业评估备案包括:评估机构备案、评估工作备案、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清单备案等。根据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统计,2011年4月1日该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以来,省级矿业权累计办结交易项目202个,交易总金额66.66亿元,其中协议出让矿业权50个,出让金额20.31亿元;挂牌出让矿业权42个,出让金额34.89亿元;协议转让矿业权110个,交易金额11.46亿元。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为促进我省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面对新常态,我们既要充分肯定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取得的成绩,也要正确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一、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3年度全省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备案共134份,其中采矿权128份、探矿权6份。省级备案47份,市级备案18份,县级备案69份。2013年度全省经备案的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合计288270万元,其中:采矿权280514万元,探矿权7756万元;省级备案254624.7万元,市级备案11346.6万元、县级备案22298.7万元。2014年上半年完成评估报告备案20份,其中:采矿权19份,探矿权1份。以下是我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下放权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于2013月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号),明确将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延伸到市、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了部、省、市、县四级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规定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监管工作权限与矿业权审批权限相一致,完善部、省、市、县四级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了“谁审批、谁监管”的监管职责。

(二)建立制度

一是建立评估机构备案制度。未经省厅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对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评估项目备案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自取得评估项目任务并到现场开展评估活动起一个月内,持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项目备案。三是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完成矿业权评估工作后,应当按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四是评估报告清单备案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向省厅报送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评估的报告清单。

(三)重视质量

严格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矿业权评估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出具备案受理单。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严格按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审查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备案。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后才能进行备案。备案审查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是,杭州、宁波、湖州等市为进一步弥补当前采矿权评估无法及时响应矿产品市场变化趋势的不足,实行普通建筑石料等矿种采矿权基准价制度;在上报采矿权出让方案前,要求对采矿权评估价格进行领导班子集体会审。

二、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规范,为浙江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工作制度不够完善、评估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

个别地方没有建立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不明确,未能按要求出具备案受理单,备案结果未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专家审查项目的范围及要求,评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评估水平有待提高

从全省范围看,少数采矿权评估价格偏低,评估结果未能较好地反映当地市场交易情况,有的地方还出现相邻矿区的同一矿种采矿权之间评估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不同机构评估或不同人员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评估产生的差异。有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报送材料未能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要求办理。

(三)从业人员素质急需提升

目前,省内矿业权评估机构数量较少,评估机构及评估工作人员缺乏竞争意识,导致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不理想。个别矿业权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曾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受到省政府通报和省厅限制其参与矿业权出让评估业务的措施。

(四)资料收集有待完善

有的评估机构资料收集不够认真,把关不严、原始资料收集不全、评估报告质量下降等情况;评估中收集到的地质资料和设计资料之间配套程度不够,企业能够提供的评估资料有限,向矿业权人衔接了解矿山相关情况的途径尚不够顺畅。

三、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面临的新常态

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十五年来,矿业权评估从无到有,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六大评估行业之一。何谓“新常态”?从字面上看,“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时常发生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对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一种正确判断,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我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同样也面临一种“新常态”。

(一)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之“常”

1.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体系没有改变。2008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等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没有改变。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6号、第7公告规定,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及备案的应当遵循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其参数应当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没有改变。

2.矿业权评估管理基本制度没有改变。2008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关标准规范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评估报告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国土资源部从评估项目委托到评估报告备案,对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这一基本制度没有改变。

3.矿业权评估业务量基本没有变化。根据统计看,浙江省近几年来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情况:2009年103个,2010年164个,2011年155个,2012年96个,2013年134个。这组数据基本可以判断,我省矿业权评估业务近几年稳定在100-150个项目,业务量基本没有变化。

4.矿业权评估力量基本稳定。近几年来,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8号)的规定,在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7家(其中去年新增加1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力量基本稳定。

(二)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之“新”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联系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就是要求我们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这是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新情况。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推进“依法治国”涉及中国各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联系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就是要求我们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准则、规范,这是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新情况。

3.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今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11项准入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50号),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明确规定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报名条件保持不变;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等相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颁布新的政策规定,这是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新情况。

4.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延伸到市县。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号)明确规定,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权限与矿业权审批权限相一致,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出让矿业权而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评估工作备案、评估报告备案、备案审查要求、备案结果公告、报告清单作出明确的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9号),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与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明确省级登记发证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工作权限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受委托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同时,要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号)要求,备案结果应当在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结果与采矿权出让方案一并公示,备案时不再单独进行公示;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矿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要求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申报备案时,要提交采矿权评估情况表,要严格行业自律,遵守客观、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原则,切实按有关规定和准则开展评审、评估业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浙江省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延伸到市县是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新情况。

5.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要求更趋严格。近期,省厅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的精神,出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要求稳妥有序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革放权“放而不乱”,巩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期成果,要求从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要原则、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这就要求按照我们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这是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的新情况。

四、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如何适应新常态

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矿业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具有重要意义。面临新常态,浙江省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之上,更加严格依法依规,更加严格备案工作程序,更加重视业务素质,更加严格行业自律。

(一)更加严格依法依规

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关标准规范、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为依据,面临新常态,要求我们更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严格备案工作程序

面临新常态,我们要高度重视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人员负责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对拟出让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必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发证机关备案。未经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程序的,不得出让矿业权。

(三)更加重视业务素质

面临新常态,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相关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备案工作流程和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评估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评估业务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的需要。

(四)更加严格行业自律

面临新常态,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原则,切实按有关规定和准则开展评估业务,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机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发现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猜你喜欢
采矿权国土资源部矿业权
江西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
安徽省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制
水泥企业石灰岩矿山采矿权纠纷解决思路
2020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
矿业权审批优化服务改革的举措、成效及展望
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审计主要内容和方法
山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的现状及建议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