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新制度主义视阈中的制度-行动关系

2014-02-03 08:44蒋晓平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动者社会学主义

□ 蒋晓平

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或分析范式,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中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存在着形态各异的制度主义种群,正如保罗.J.迪马吉奥和沃尔特.W.鲍威尔所言:如若制度主义被视为一种研究社会、经济和政治现象的独特视角,那么人们就什么不是制度主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要比什么是制度主义要容易的多。[1](P1)依据制度研究过程中的基本假定、研究方法、制度核心要素,特别是支撑制度研究的微观行动基础等方面区别,制度主义通常可以被区分为旧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经济学在早期的制度研究(其研究又被称为旧制度主义)中占据着主流地位。20世纪以来,随着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兴起,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在反思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和政治学行为主义革命的基础之上,“重新发现”(马奇、奥尔森语)了制度分析在现实问题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由此开创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范式。就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而言,组织研究与制度理论的合流以及常人方法学、现象学关于认知、文化等相关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新进展,是促发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思想萌发乃至学科中制度研究复兴的关键性因素。新制度主义视阈下社会学有关制度研究的文献数量众多,社会学家彼得斯曾将这些研究大致区分为两大类,即:以价值为基础的制度主义(早期制度研究)和以认知为基础的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2](PP246-247)社会学行动理论与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关系密切,一般行动理论和实践行动理论分别构成了社会学早期制度研究和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微观行动基础。本文拟从社会学两类行动理论出发,对社会学制度研究中有关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观点进行梳理,并尝试建立实践理性取向的综合的“制度-行动”分析框架。

一、制度-行动关系:制度研究的微观基础

无论是新制度主义还是旧制度主义的社会学研究,制度-行动关系问题都是制度研究的重要议题。制度分析离不开行动,而行动选择必然又涉及到个体行动的制度基础,因此,行动基础的问题既是制度分析的起点又构成了制度研究的重要支撑。就制度与行动二者关系而言,不同学科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均设置了不同的理论假设,如: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批判,认为行动者不应只有选择而没有约束,个体并非是完全理性且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行动者偏好、行动取向会受到制度的规制与塑造;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认为人们可以出于自身利益来设计制度,制度通过制约与激励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作用,克服个体理性所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个体及其行动之所以愿意接受制度的规制,在于制度能够降低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从而增加行为的可预期性。

社会学制度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社会学时期,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和韦伯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均对这一时期的制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涂尔干将社会学界定为“关于制度及其产生和功能的科学”,[3](P19)其对“集体表象”①集体表象与社会比率构成涂尔干所说的两类社会事实,集体表象是指公众意见、社会心理、社会规范、道德理想和思维模式等。作为一种观念性的社会事实,集体表象不是一般意义上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观念,而是作为某些社会成员所共有的集体观念。概念的阐释以及对集体表象与个人意识的区分体现了他的制度思想。在涂尔干看来,集体表象不同于个人意识,主要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的心理和观念,它不仅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并作为一种独立力量具有制约和规范个体行为的“制度性”作用;集体表象具备的制约和规范作用的发挥是以内化于个人思想意识的方式来实现的。涂尔干在论述制度与行动关系时采用的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强调了行动者在制度约制下实施行动,人们在制度面前的无能为力。与涂尔干不同,韦伯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社会行动。韦伯用“社会行动”的概念说明了个体行动者对自身行为是如何解释的,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社会行动与制度秩序关系的论述。韦伯认为,社会秩序并非一种基于强制的外在客观约束,而是以理解、认同、接受等为基础的主观认同。他还进一步用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概念来概括社会秩序的主观因素,认为合法性是指社会成员的认可,只有体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规则被社会成员作为符合其欲望的东西接受下来,才是有效的或合法的。因此,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是社会成员凭借传统、理想和法律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的认可。[4](P105)总之,韦伯在论述制度与行动关系时采用的是一种个体主义方法论,即突出主观认同这一认知性因素的作用,强调了制度得以实行或适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主观上让自己的行为以制度为取向,而非仅仅是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促使人们被动地遵循制度。

韦伯与涂尔干有关制度思想的论述差异,代表了社会学有关个体行动模式的意义源泉的两个基本维度:一个维度认为,对行动的理解应该着眼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另一个维度则强调,具有重要意义的行动模式应该从行为的实行、实施或生产的方式入手。早期的社会学制度研究通常以第一个维度,即一般行动理论作为分析微观行动的基础,强调制度中的规范和价值观要素,认为制度对个体行动的约制作用源于个体对制度规范及制度价值观的内化。简言之,早期制度研究可以视为一种强调制度中规范、价值观要素的制度主义,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遵循的是“话语理性”。与此相对,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则主要围绕第二个维度展开,以实践行动理论作为分析的微观行动基础,强调了个体行动过程中的认知因素,认为制度主要通过行动者的认知机制、意义建构对其行动和策略选择产生影响。在制度与行动关系问题上,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遵循的是一种“实践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有关话语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主要来源于吉登斯在结构化理论中论述结构与行动关系时所提到的支配行动者开展社会行动的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在吉登斯看来,实践意识是指行动者在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中,无需明言就知道如何“进行”的那些意识;而话语意识则是指那些形成了概念、判断和推理,可以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意识。[4](P409)实践意识介于无意识和话语意识之间“只做不说”以及支配日常生活实践的惯例性,是其区别于话语意识的最主要特征。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家迪马吉奥和鲍威尔认为通过对社会学行动理论转型脉络进行分析,可以把握社会学早期制度研究到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变迁的清晰图景,即“理论关注点从客体—关系转向认知理论、从情感需要转向本体焦虑、从话语理性转向实践理性、从内化转向模仿、从承诺转向常人方法学的信任、从强制活动转向即兴活动、从规范转向脚本和图式、从评价转向说明、从结构与行动的一致性和整合转向结构与行动的松散结合、从角色转向惯例”。[1](P31)

二、话语理性:一般行动理论与价值取向的制度主义

柯亨曾对社会学有关社会行为研究的诸理论进行了分类,将强调主观性质的理论界定为行动理论(一般行动理论),而将强调实施性质的理论界定为实践理论(实践行动理论)。[5](P93)一般行动理论强调了支配行动者开展行动的规范、价值等话语意识,因此,一般行动者理性又被称为“话语理性”。社会学早期制度研究以一般行动理论作为其开展研究的微观行动基础,通常又被视为一种价值取向的制度主义。

社会学家帕森斯的唯意志行动理论是一般行动理论的典型,该理论中的“单位行动”概念不仅借用了功利主义“手段-目的”(工具理性)的行动结构,而且整合了韦伯和涂尔干的思想洞见。在理解工具理性行动与行动意义之间关系时,帕森斯继承了韦伯“行动者自己确定各自行动意涵”的认识,通过拓展单个行动为行动链的方法解决了“功利主义两难困境”,并最终得出价值是理性行动基础的主张。[5](PP98-100)当帕森斯讨论社会秩序问题时,他的行动理论又吸收了涂尔干“集体表象”或文化规范约束性力量的思想洞见,并最终在其行动理论中发展出了道德整合的观念。而与涂尔干认为制约行动者的规则效力源于道德力量略有不同,帕森斯认为价值观念的神圣性所提供的正当性才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基础。这一主张突出了帕森斯对价值理性的偏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帕森斯将制度界定为:“根据共同体共有的终极价值体系而追求即时目的之行动的一种治理或支配的调节性规范和规则体系”。[1](P21)

帕森斯的行动理论包含了丰富的制度研究思想。首先,他在论述支配行动选择的主观取向问题时,认为行动是经既定的制度调节后发生的,这种制度调节影响了包括动机取向与价值取向在内的两类个体行为选择的主观取向。因此,他的行动理论自然就关注内化于人格系统的文化要素而忽略了外在于行动者、作为取向对象和客体的文化,因而行动过程也就无所谓对文化的策略性运用;其次,他对制度化角色期待的强调,使其理论更加关注文化所构成的评价因素而排除了认知、情感等因素。我们从帕森斯行动理论中可以发现,他虽然指出了行动者行动的多元趋向以及对应于社会行动取向的文化框架的作用,但却过度强调了制度调节中的价值取向对个人行动的约制作用,忽视了个人主观能动性及认知因素对社会制度的认同与建构。因此,在强大的规范和价值等文化信仰(制度框架)的作用下,社会行动者被视为缺乏理解能力和实践意识的文化傀儡,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认知因素在制度与行动的关系中被极大地忽视了。

帕森斯行动理论中强调价值观内化及灌输的制度思想,直接影响了价值取向制度主义的系列研究,如:默顿的科层行为分析和塞尔兹尼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演变研究。他们的研究都揭示了价值观承诺如何灌输到程序之中并最终使得程序超越了工具效用的过程。如默顿在科层行为分析中认为,科层制中的规则纪律对官员形成一种价值规范秩序进而成为决定官员行为的重要力量,官员对科层制规则的遵守逐渐演变成一种仪式主义,并可能妨碍了科层制组织目标的实现。塞尔兹尼克通过对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演变的研究,指出行动者由于制度化的强制所产生的承诺或忠诚,会对行动者的行动产生极大的制约作用,而制度化的过程就是向组织灌输任务技术要求之外的价值观的过程。显然,默顿与塞尔兹尼克的上述观点,无不突出了规范、价值观要素对行动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与一般行动理论具有极大的亲和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学的早期制度研究是一种建构于一般行动理论之上,遵循“话语理性”并以价值为取向的制度主义。

但是,在社会心理学和文化理论研究取得新进展之后,帕森斯关注规范和价值的行动理论逐渐开始走向了衰弱。社会心理学的认知革命修正了单纯的“刺激-反应”理论,开始关注作为刺激、反应中介的有机体的积极作用,认为诸如注意力、背景假定等认知因素也在影响着行动者日常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的行为。文化理论研究则开始从宽泛的文化观转向对文化的符号性功能的研究,认为文化作为符号与规范系统所构成的“象征意义系统”对行为具有独立的影响。现象学特别是常人方法学则通过对帕森斯行动理论的反动和批判,最终触发了一种替代性的实践行动理论的出现。现象学强调文化中的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而不是帕森斯行动理论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共同规范和价值观,它通过对符号意义的深入探讨,认为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其对规则与规范运行的关注的影响,也受他们对共同情景界定及共同行动策略的影响。换言之,现象学着重强调和关注的是认知结构与文化框架而非规范系统。常人方法学主要关注行动者如何理解他们所面对的情景意义及如何集体建构处理日常要求的规则和程序的问题,它强调行为的认知要素而非评价—规范要素。如,加芬克尔认为,认知是一种有意识层次下运作的过程,是惯例性的只有被“破坏”时才被认识到的规则所支配的“实践推理”过程,而非一种理性的、话语意识性的过程。因此,常人方法学更是认为规范只是行动者的一种认知导向系统,不是内化于人格系统之中而是外化个人之外的脚本化“说明”。简言之,相较于一般行动理论而言,上述理论主张更加强调了人们行动中的前意识过程和图式,突出了“常识性知识”对于互动和悬置疑问的重要性,关注的是一种“实践理性”而非“话语理性”。社会学理论的这种认知转向最终促成了实践行动理论的出现,该类理论赋予认知因素以重要地位,这正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实践理性:实践行动理论与认知取向的制度主义

在制度与行动的关系问题上,实践行动理论认为制度及其形成的制度结构不仅制约了行动者的行动导向,而且构成了行动者的行动背景,即制度结构还具有一种促使行动者采取行动的“使能作用”。实践行动理论的这些观点主张集中体现在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惯习理论的相关说明中。

吉登斯认为帕森斯的行动理论虽然提出了行动参照框架概念,但是该理论却过度强调了作为客体的社会结构对具有认知能力行动主体的支配作用,忽视行动者认知能力是帕森斯行动理论的重要缺陷。在吉登斯看来,传统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存在着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的二元对立,客体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制约性,而主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但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上述两类因素却同时存在,一方面,社会结构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则等结构性要素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另一方面,人们能够主动地去认识社会结构并借以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行动者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又进一步地调整着行动规则及社会制度,最终促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因此,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兼具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主张用结构二重性的概念来取代主客体二元论。吉登斯的这一界定既强调了个人实践意识对制度的影响;又强调了制度是社会行动者实践活动在时空中的绵延,制度对行动者也会产生约制作用,同时还体现了其关于制度与行动二者关系的结构化理论:社会生活是一个通过社会实践而不断实现结构化的过程,社会行动和社会制度同时存在,二者不可分离地在结构化中交织在一起,结构化成为制度制约行动和行动创造制度运动方式。吉登斯的结构化概念是指“有见识的能动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持续的和必要的社会结构的再生产,这一概念的界定强调了日常生活中习惯在维持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如果再结合他在构成自我观念基本成分的“基本安全系统”中的相关论述①吉登斯自我基本构成成分观念中的“基本安全系统”,认为对本体性安全焦虑的扩散进行控制是“人类活动最一般化动机的起源”。这种控制方式与惯例相结合,加上试图避免焦虑的强迫心理,促使行动者维持既建构日常生活基本要素也建构社会结构基本要素的社会际遇。,我们可以发现在结构(制度)与行动的关系问题上,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蕴含着强调一种奉献于脚本化行为的认知理论倾向,这一行动理论与帕森斯强调规范与惩罚的行动理论传统截然不同。[1](P26)

皮埃尔·布迪厄的惯习理论体现了尤为鲜明的社会理论的认知转向特色,该理论特别强调行动、社会分类、实践意识(布迪厄称其为“没有概念的知识”)中被视若当然的要素,以及社会结构之情境性、具象性的生产。布迪厄认为,惯习是行动者的一种分析建构,一种“受调节的即兴创作”或生成规则的系统。惯习使得行动者在形成共享知识的基础上,能从现象感知上经验“像我们一样的人”,并对既往经验(认知的、情感的和评价的)无论是个人自身还是其所属“阶级片段中”他者成员的经验进行内化。每一个“阶级片段中”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历史因此共有相似的惯习,这种惯习创造了与人们在他们所持续再生产的社会结构占据的位置相联系的思想、抱负、偏好、评价模式、行动策略等规则。在布迪厄看来,制度与习性密不可分: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在这种制度中会得到某种利益或好处的某一个人,才可能被实施或激活。[1](P30)惯习建构解释了策略行动取向的能动者为何和如何不断地再生产和默认不在他利益关注范围内的社会结构,指明了策略行动的生成法则,认为策略行动根源于但却不完全取决于过去,“理性的”行动策略本身会自我制度化。

无论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还是布迪厄的惯习理论,认知要素及意义建构都开始取代一般行动理论中的规范、价值观要素并被置于理论的核心位置——这无疑契合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因为新制度主义正是通过认知来解释制度,并把制度定义为“能约束行动并提供秩序的共享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既限制行动主体追求最佳结果的企图和能力,又为一些自身利益受到通行的奖惩体制保护的社会集团提供特权”。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兴起于社会学的组织研究,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正是通过微观层面个体的认知特征解释宏观层面制度化过程中的趋同现象,强调影响微观层面个体行动中的认知因素,即在情感与价值方面完全中立的分类、常规、语言文字以及图式等,它们构成了人们看来天经地义的日常知识。新制度主义认为,在日常生活互动中,人们总是运用“常识性知识”来理解现状,制度不是内化于个体的先验价值体系,而是由个体互动过程建构出来的产物。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家大多坚持这一基本认识,如迈耶和罗恩认为大的制度环境会对人们和组织行为模式的影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化过程;迪马吉奥和鲍威尔从组织间关系和组织场域层次讨论了制度同形性的问题;朱克尔强调对制度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认为认知性信

念对于行为具有支撑、锚定作用,即“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直接地传播开来。”[6](PP726-743)总之,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实践活动具有被视为当然现象而得到认可和接受的特征,以及某种程度上在自我维持的结构中再生产其自身的特征,其持续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不能简单地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概念来解释。

四、尝试性的建构:实践理性取向的“制度-行动”分析框架

“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制度-行动”分析框架,以常人方法学与现象学及实践行动理论等为基础,强调了认知因素与文化框架对行动和策略的影响。但这一认识并不排斥制度规范、价值因素维度的作用,因为从个体认知的角度来看,规范和价值(评价)要素同样会经由个体的认知而进入个体的行动之中,譬如制度场域中的行动既可能体现为制度对行动的价值-导向作用,还可能是行动者通过对相关制度学习形成有效认知进而采取的一种利用制度的策略性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尝试建构一种强调以认知因素以及实践行动理论为微观基础、实践理性为取向的“制度-行动”分析框架。具体而言,这一分析框架更为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制度中的规制与规范性要素对行动者的约制与驱动

制度中的规制性因素强调其制约和调节行为的维度,规制过程通过确立相关规则与奖惩措施来影响行动取向;制度中的规范性因素则强调制度的评价性和义务性维度,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的规则通过个体内化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对个体行动而言,无论是制度的规制系统还是规范系统,均具有规制和限制作用,同时又具有“使能”作用(即制度赋予行动某种力量以促发其发生)。比如,作为规制性制度中的奖惩措施和规范性制度中对角色形成的规范性期待等等,它们既对行动主体起到约束作用又驱使其采取相应行动。

制度对行动的规制作用抑或驱动作用,都是通过行动者形成的相关制度认知而产生的。制度文本建构出了如何种行动可为或何种行动被禁止的相关认知,并据此形成了遵从制度的合制度性行为又生成了规避制度的“变通”性行为。在相关制度出现之前或行动者尚未对其进行深度认知时,由于制度涉及的行动主体无意识使得上述行为并不存在。因此,行动者的制度认知使其能够有意识的采取相应行动,体现行动与制度认知二者间的密切相关。

进一步看,行动者的制度认知在这里主要是指行动者对制度文本体现的视若当然的价值取向或者评价标准的内化。如果制度场域内相关制度行动者违反了这种价值取向或者评价标准,将会引发制度相关者采取针对性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者的制度认知通常会随着利益主体的变化而出现认知差异。这种制度认知差异或认知偏向是制度性冲突产生原因之一,这种原因产生的制度性冲突集中体现在制度认知与行为评价二者间的错位匹配。因此,制度认知与行动偏好差异必然促使不同行动主体从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制度文本解读,并成为约束和驱动不同行动者采取不同行动的主要原因。

(二)制度性利益建构出制度性冲突与行动者的行动逻辑

所谓制度性利益是指源于制度文本的规定所形成的在制度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这种制度性利益既表现为制度文本对制度相关者进行的明确的权利规定,又表现为制度赋予行动者在制度实践中所拥有的不同权力、资格及地位。同一制度对处于其中并占据不同地位的相关主体,如作为制度实施主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制度约束对象的各类组织、个人等具有不同的意义。政府部门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在制度目标及实践过程中更为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制度对约束对象的规制,在制度实践中偏向于运用制度条款约束与制度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相反,受制度约束的行动主体其制度认知侧重于从规范约束作用的反向寻找制度结构缝隙以实施规避制度的行动,以及关注政府部门的制度实践过程是否符合由制度所形成的相关规范性期待。因此,由制度性利益引发的不同行动偏好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容易形成制度性冲突。

制度性冲突还体现为制度场中不同“制度逻辑”间的张力。“制度逻辑”是罗杰·费尔南德和罗伯特·阿尔弗德解释制度矛盾(制度性冲突)的分析性概念,认为每一种制度秩序都会遵循各自的中心逻辑,其体现为一套物质性的实践惯例和象征性的符号结构。[1](P34)在他们看来,包括资本主义市场、科层制政府、民主、家庭和基督教等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核心制度场域,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行动逻辑”[1](P271)及其所强调的不同评价基础和不同行动取向的优先性,如:市场和官僚组织中强调作为工具理性的行动,那么认知具有优先性;家庭中强调表意性行动,所以情感具有优先性;宗教则更多强调的是一种价值理性活动,因此评价具有优先性。

在制度场域中,各类制度相关者的制度认知差异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制度意义框架,进而导致其各自不同的行动逻辑。制度相关者不同行动逻辑间的矛盾极易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引发冲突。例如:与住宅及小区管理相关的不同制度文本域政策规定构成了一个制度场,在这一制度场域内,作为制定者的政府遵循仲裁者的公平行动逻辑,开发商遵循市场中利益最大化行动逻辑,业主则遵循保护自身权益的产权人行动逻辑,行动主体的不同行事逻辑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产生矛盾。并且,制度文本、政策体现了相关利益群体间的制度性利益分配问题,必然造成行动主体对制度文本的不同解读。因此,不同行动主体间疏离的制度意义框架极易导致对制度性利益分配的争夺及不同的行动逻辑,进而引发制度性冲突。

(三)互动情境中的行动者“实践理性”生成脚本化行动

常人方法学的“破坏性实验”揭示了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存在着“实践理性”,强调制度或规范只作为行动的认知导向系统发挥作用,质疑规范性和认知性共识在互动过程中的重要性。所谓“实践理性”主要认为,意义并非由规范性共识建构而来,而是互动情境中行动者间的互动建构。具体来说,行动意义是由相关行动者在互动情境之中共同建构的,行动主体间通过形成主体间性、运用默会性知识、构建认知类型等来共同赋予和生成着意义。同时,意义的产生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互动过程的最初阶段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意义指向,而是随着行动主体间互动的逐步开展和不断深入获得的,行动主体是逐渐认识到所采取行动的意义并且不断强化该行动的意义的。制度作为发挥行动者认知导向功能的“索引性说明”,加上行动者在互动情境中表现出的“实践理性”特征,极易造成行动者采取脚本化或图示化行动的倾向。

但是,上述脚本化行动的发生有赖于相似情境下相似行动意识和意义框架的生成。情境主要包括行动者所处的制度场域与空间场域这两类场域。置身于发生类似事件场域之中的行动者,极易受事件或行动背景中相同规则的激发,从而建构出相似的行动意识,而这类相似的行动意识促使了行动者将意义框架类型化,继而形成行动脚本。此后,当行动者碰上相似情境时极易采取前意识的脚本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动意识指向的场景相似性可能是真实的,但也可能是行动者自我虚构的。比如,经传媒传播的业主维权事件及其相关权利观念建构出来的业主强烈的维权行动意识,容易使得业主为保护自身权益将发现的一切问题均归结为侵权行为并诉诸于采取维权行动寻求解决。

此外,文化作为一种象征意义系统,对行动主体发挥意义建构作用的不仅是文化中的共同规范与价值观要素,还包括文化作为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文化作为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对行动者发挥作用,主要强调的是认知结构与文化框架(指共同的情景界定与共同的行动策略)而非规范系统(即共同规范与价值观要素)对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影响,是一种由强调文化的内化作用转向强调文化作为一种外在符号框架对意义建构作用。

(四)“文化—认知”① 斯科特认为制度包含规制性、规范性及文化—认知性要素,所谓“文化—认知”指的是“内在的”理解过程是由“外在的”文化框架所塑造。参见:W.理查德.斯科特著,姚伟、王黎芳译,制度与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66页。框架下的意义建构功能型塑惯习化行动

新的文化理论视角不仅将文化视为主观的信念,还将文化视为一种客观的、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符号系统。文化的符号性功能对社会秩序建构极为重要,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系统对行动主体起到制约作用,更重要的是作为象征意义系统发挥作用,文化建构的意义模式所调动的情感是行动主体开展行动的动机。

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强调了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突出了文化符号与互动情境对意义建构的作用。这一观点认为人们会遵守制度是因为其具有对行动进行类型化的功能,而遵守惯例则在于强调行为模板对特定种类行动者具有的行动建构力量。行动者的阶层惯习、政策实践记忆、个体或群体经验记忆等形成了他们的认知框架,这种框架使得不同经历或阶层行动者的行动各具鲜明特征。具体而言,惯习作为行动者的“性情倾向系统”,它使得身处同一阶层的行动者基于相似经历或身份认同而形成一种行动策略规则,这种“理性的”行动策略会不断的自我强化,当遇上相似状况时演变成为一种惯习化的行动策略;个体的政策实践记忆和经验记忆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理性”色彩,当政策规定与实践状态之间的差异化持续出现时,加上群体经验及个体经验形成的有关制度实践的深刻记忆,将促使行动者形成有关制度或政策实践的刻板印象,并最终使行动者“理性”地采取一种惯习化行动。

个体行动原来是受到行动者对文化与制度的内化影响,而实践理性取向的制度行动关系,则是由于行动者认知驱动了行动者采取行动。文化与制度对个体行动影响从内化转向驱动。文化框架与制度框架内化于行动者认知系统,促使行动者通过关注规则与规范的运行而对行动产生影响,但是文化与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符号框架同样具备了意义建构功能,成为行动者采取行动的驱动力。

[1][美]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何俊志、任军峰、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3][德]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原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刘少杰.外国社会学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布莱恩.特纳.Blackwell社会理论指南[M].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Zucker,Lynne G.The Role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Cultural Persistence[J].America sociological review,19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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