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影响

2014-02-03 12:44刘菊芳龚亚麟
知识产权 2014年4期
关键词:营业税税负纳税人

王 波 刘菊芳 龚亚麟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①《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中,作为“文化创意服务”的一部分,先行纳入到了改革试点领域。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开,试点领域的不断扩大,将会对知识产权服务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要及时理清政策,迅速反应,抓住机遇,进行新的筹划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背景和内涵

2012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2012年9月,从上海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4年1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根据前期试点和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等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营改增”出台背景、意义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大主体税种。目前,营业税约占全年税收的15%,增值税约占全年税收的25%。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个行业采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必将阻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国际上看,增值税的使用非常普遍,也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而且大多数国家均把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前来看,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国际做法,也是必然选择。

从我国现实来看,“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将有利于完善现有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调整消费、投资和进出口的结构,促使经济协调健康发展。③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2011年11月17日,载国税总局网站。

(二)“营改增”相关内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为准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现有17%、13%两档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的税率,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知识产权服务、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并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 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体税负影响

据有关资料显示④新华网:《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已减税逾900亿元》, 2013年8月19日。:“截至2013年6月,在已纳入试点的134万户纳税人中,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实现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减税幅度近30%,试点以来的减税总规模已超过900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因“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围,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相关税负只降不升。由此可见,“营改增”总体上实现了减税的目的。但对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来说,“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变化如何,我们将作具体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显著减轻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按照有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500万元来认定的,在北京等地区,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是以当期应税服务销售收入(不含税)乘以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得出。与原先营业税的税率5%相比,税率下降40%以上,同时,大量的小微企业也因为优惠政策而免除缴纳增值税。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减税效果明显。

(二)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6%。税负的影响可以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来考虑。在企业没有外包业务和不考虑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增值税增加比例应为[(1/1+6%)*6%-5%]*(1+12%)= 0.74%(其中12%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的比例,各地标准不一)。就是说,如果进项税额与收入之比大于0.74%⑤杨莉娟:《浅谈“营改增”试点对IT企业的影响》,载《中国外资》总第283期,第185页。,则税负会低于“营改增”试点之前,企业减轻了税负;若小于0.74%,则税负增加。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高智力密集型行业,主要成本是人工经费和固定支出成本,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范围,能抵扣的如购置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备维修等,比重非常低。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税负会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是很大。

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总体规模还偏小,大多是中小微型企业,能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分涉外代理所。所以,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总体上的减税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三、“营改增”政策调整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影响

知识产权服务业涉及六个服务业态⑥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其中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占比约为70%。2013年7月,我们对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的 53家机构开展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营改增”以来代理服务机构存在着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法扣除等问题,使得税负增加明显。

在“营改增”之前,差额征收政策是“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⑦参见各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营改增”试点初期,北京等地区的税务部门曾继续对代理机构实施差额征收办法,即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应税收入,但从2013年8月1日后,因多数差额征税政策可以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新的试点政策取消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差额征税等问题已经得以解决。2014年1月1日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正式实施,根据前期试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在文件中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等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⑧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这样一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迎来了重大利好,税负较之前下降明显。

四、“营改增”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营改增”不仅能够降低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的税负,还会在企业结构、业务拓展、经营模式、生存能力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营改增”激发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

“营改增”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缴纳营业税,不能向企业等客户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减少企业成本,同时也不利于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积极性。“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票,降低了有关成本,也激发了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二)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境外业务

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除在指定地区先进技术外包服务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外,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营改增后,对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⑨同注释⑧ 。,从而减轻了服务机构的负担,拓展海外业务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三)增强中小微服务机构的生存能力

对于中小微服务机构来说,“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要比大机构更显著,“营改增”前,不分规模大小同等纳税,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收率降为3%,实际税负下降40%还要多,对其利润变化影响较大,尤其在当前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小规模机构,生存极其艰难。“营改增”有利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税负,为中小服务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更是因为免税成为“营改增”的最直接受益者。可见,“营改增”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四)有利于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

“营改增”虽对新兴业态和传统业态影响性质相同,但由于新兴业态服务经营可能需要规模庞大、所需设备规模相对较大,“营改增”所形成的服务机构进项设备抵扣和下游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双重抵扣效应,对于促进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与发展,税收政策支持作用尤为明显。“营改增”还将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立公司,开展新服务、新模式的探索,培养新兴服务业态的发展。

五、发挥政策优势,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内涵丰富,操作性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影响深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注意控制潜在风险。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分立经营,改变原有纳税人身份

由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较少,为充分利用税制改革有关政策,纳税人可尽量享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在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00万元的情况下,应考虑分立经营,将部分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控制新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一个“一般纳税人”拆分成了多个“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较低3%的征收率,达到减轻企业的税负的效果。

(二)提升与客户的议价地位,灵活调整价格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灵活定价策略来转移税负。如果下游客户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⑩樊其国:《“营改增”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载《国际商务财会》2013年2期,第21页。如果下游客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抗,则可通过服务机构分立出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开具普通发票,灵活调整价格。

(三)分解收入构成,合理降低税基

通过对自身服务机构整体年收入的预估,把收入分散到新开办的公司或关联机构运作,平均收入,使之税基降低,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500万元,从而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达到节税目的。例如,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集专利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公司等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其中:专利商标代理事务预测试点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新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试点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将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的咨询服务等业务的150万元,从业务承接、定价谈判、咨询服务等,全部转入资产评估事务所。这样,两所年应纳税所得额均未超过500万元,均可享受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四)积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享受补贴

“营改增”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积极获得政策性补贴。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都已取消,各试点地区下发关于“营改增”的补贴政策,服务机构应当关注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要求,达到条件的,一定要注意履行手续,以便能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例如上海,可以出具税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说明企业试点后,税负的确增加,就可以享受补贴。又比如北京,如果企业确实存在税负增加,可以据实网上填报税负变化表,财税按月监控,最终政府会根据统计结果对税负过的高企业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有些单位已申请到相关的补助。

(五)完善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业务水平

“营改增”不只是税种上的变化,实际上也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变化。[11]杨莉娟:《浅谈“营改增”试点对IT企业的影响》,载《中国外资》总第283期,第185页。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复杂,且实行抵扣制度,税务机关对其的管理程序又十分严格。因此,服务机构应建立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调整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

(六)规范发票管理制度,严格使用管理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十分严格,不规范的发票会带来很多的风险。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就多达10多种,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因此,“营改增”后,服务机构应建立增值税相关的发票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核算流程,充分做好包括业务培训在内的基础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认证抵扣等的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制度。

结 语

“营改增”的政策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一个相当积极的信号,对于促进行业快速发展、优化服务分工合作,尤其对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将知识产权产品作为资产加以管理并纳入经济核算体系,面对这一趋势,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税收方面的研究,探索有利于鼓励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税收标准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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