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狱社区”的构想

2014-02-03 12:29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4年5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监狱社区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建立“监狱社区”的构想

监狱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主要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第二层面主要解决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与社会割舍不断的婚姻家庭及罪犯社会化、再社会化管理等问题。目前,全国监狱年均押犯160万名。这些押犯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仅靠监狱无法解决,刑释人员出狱后与社会对接及预防再犯罪、社会化等问题,亦不是监狱所能独立承担的,都涉及罪犯第二层面的管理问题。

借鉴社区管理模式,建立专门“监狱社区”,社区成员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监狱主要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改造;“监狱社区”则主要解决服刑人员入监后诸多未被剥夺的权利义务的保障和确实存在而单靠监狱不能解决的与其相关的抚育、抚养、赡养、医疗乃至养老、教育,以及其出狱后与社会衔接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从制度层面实现对服刑人员第二层面问题的有效管理。通过建立“监狱社区”制度,实现对罪犯的高效管理,消除罪犯对社会的仇视和不相容,最大限度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本质要求。

一、什么是“监狱社区”

从社区和监狱的定义分析,二者的核心词要素是相同的,都是场所和共性人群。单有核心词要素相同并不能认定二者就可以等同。社区的建立是便于加强对居住在一起的人群进行管理,同时也提供更多更广泛的服务。监狱首先实现的是惩罚功能,但无论惩罚还是改造,都是通过对其进行管理来实现的。同时,在实现惩罚改造功能的同时,还要解决罪犯的医疗、教育等社会属性层面需求等。从这一点看,社区和监狱都具有管理职能,并承担满足群体的各种需求。

建立一类特殊社区,具备社区所需求的固定场所和特定聚居人群,同时也具有管理特定聚居人群——罪犯和满足罪犯需求的功能,将其命名为“监狱社区”。“监狱社区”是以服刑人员为管理对象的特定社区机构,是随着我国社区建设发展及创新监狱管理而萌生的一个专能新型社区。

二、“监狱社区”的构想

一是从“监狱社区”人口要素看。“监狱社区”人口数量以每个监狱押犯人数为准。就陕西监狱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狱押犯在1000~2000人左右。也就是说,一个“监狱社区”的人口数量大约为1000~2000人左右,这个数字符合陕西目前社区人数的大致比例。

二是从“监狱社区”地域空间要素看。“监狱社区”的地域就是监狱所涵盖的特定空间场所,即罪犯服刑场所。包括服刑人员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具体有宿舍、习艺车间、食堂、操场、学习场所等。与一般社区不同的是,“监狱社区”内的服刑人员只能在所在监狱封闭空间内活动。

三是从“监狱社区”心理情感要素看。监狱是监管服刑人员的场所,服刑人员或长或短生活于其中,必然会对监狱产生一种归属感。按照马斯洛关于人的层次需要说,归属感是较高层次需要,服刑人员亦有此归属需要。由于监狱的强制行刑职能,使得服刑人员对监狱的这种归属感有强烈的排斥性。在排斥与归属之间,考虑到“监狱社区”能保障和实现其合法权益,更易让服刑人员的归属感在与排斥心理的较量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意愿归属对于服刑人员,不仅能满足其心理需要,更利于监狱改造目标的实现。

四是从“监狱社区”制度结构要素看。制度要素主要指“监狱社区”和社会其他组织、群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社区隶属政府民政部门,“监狱社区”设置构想也不例外,同样隶属于政府民政部门,而不是监狱下设的一个部门。“监狱社区”与其他社区之间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监狱社区”的设置、职能及人员配备等可参照社会社区进行;另一方面,与其他社区相比,“监狱社区”有其特殊性:一是“监狱社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整合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的关注,让服刑人员也享有对社会资源的二次甚至三次分配,唤起服刑人员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及道德纪律约束;二是“监狱社区”管理服务对象是丧失了一定自由的服刑人,管理对象单一,易于掌握和管理;三是“监狱社区”功能内容与其他社区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说,建立“监狱社区”的构想就是以我国现有每所监狱为一社区,以每所监狱所关押服刑人员为社区成员,建立一个类同于社区的机构,旨在通过这个机构解决服刑人员与社会不能剥离的一切联系且成为服刑人员社会部分内容的实现平台。“监狱社区”隶属于政府民政部门,与监狱属于平行机构。我国有多少所监狱,便有多少个“监狱社区”。

“监狱社区”与监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都是以服刑人员为管理对象,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功能。监狱实现的是看押和改造罪犯功能,即实现罪犯第一层面的管理。“监狱社区”实现的是罪犯作为社会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罪犯社会化、社会参与功能,即实现对罪犯第二个层面的管理。

三、建立“监狱社区”的必要性

一是帮助服刑人员实现没有被剥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利于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服刑人员只有少数几种权利被法律明文规定加以撤销或剥夺。服刑人员没有被剥夺的权利,譬如生命健康权,与犯人的医疗卫生保障有直接的关系;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提供教育的条件和程度有关系;犯人应承担的义务,如婚姻家庭权中的子女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等,这些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实现,随着服刑人员自由的丧失失去了依存,但并没有消失。监狱作为纯粹的国家机器为了保证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有时不得不在监管服刑人员之余承担相当多的社会职责和义务。“监狱社区”的构想就是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能保障服刑人员履行应尽的义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二是政府的惠民政策延展至服刑人员,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随着国力增强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近些年一系列惠民政策陆续出台。建国初期监狱布局和垂直管理格局,使得监狱相对独立封闭,各级政府对监狱管理参与度非常低,由政府主导的各类惠民政策很少能惠及监狱。而监狱在发展中遇到一些单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譬如服刑人员医疗费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各类惠民政策能延展到服刑人员,使服刑人员病有所医,出狱后老有所养,消除能够致使其再次走向犯罪的社会诱因。

三是借鉴社区管理模式,利于国家政府社会三者明晰职责。社区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趋势和发展方向,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府和社会各自职责和分工的变化。随着综合社区在我国的逐渐普及,很多专能社区,譬如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工业社区,以国家行政机关所在地为中心的政治社区,以旅游为主要特色的旅游社区等专能社区越来越多。这些专能社区启示我们:建立“监狱社区”,监狱承担对服刑人员的惩罚改造和管理,“监狱社区”借助政府和社会力量承担对服刑人员的保障和救助,不失为创新监狱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新路径。

四、建立“监狱社区”的合理性

(一)正面阐述

第一,从犯罪成因看: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人越来越离不开社会,人的社会性和犯罪的社会因素越来越突出。不论是对社会不满导致的初犯,还是刑释人员未能融入社会导致的二次甚至三次犯罪,都与社会分不开。因此社会不仅要对犯罪人犯罪承担责任,而且有义务教育、挽救、帮助服刑人员走上自新之路。社会如何实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挽救,完成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狱社区”的构想便是将国家赋予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与“监狱社区”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司其职,并且不间断服刑人员正常的社会性需求。

第二,从刑罚目的来看: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人类经历了从惩罚到预防,从特殊预防到一般预防的认识变迁。这一变迁透视出从最初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到对犯罪整个过程尤其是犯罪后“后面怎么办”的认识思考。犯罪人犯罪后应承担什么责任?对已然行为的惩处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对未然行为的防范,即预防重新犯罪。导致再犯率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服刑人员出狱后与社会难相容、难以生存。建立“监狱社区”,一方面通过借助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能,走出监狱后能自食其力,感受到社会对他们不抛弃、不放弃;另一方面,设立“监狱社区”是强调对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解决其孩子抚养、老人赡养及医疗卫生,包括出狱后的养老和失业救济等问题,为其提供一个正常且有保障的生活条件,最大程度消除重新犯罪的诱因,使服刑人员出狱后能安于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 反面阐述

第一,建立“监狱社区”实现服刑人员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会违背刑罚价值的实现?刑罚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是对社会法律秩序和主流道德价值的维护和恢复。尽量实现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不能体现刑罚应有的惩罚报应,因此失去了刑罚应有的公平正义,亦即刑罚的价值意义不能体现。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会同时并存多个价值,尤其是当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根本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价值要求。当刑罚的价值体现与宪法的价值体现发生冲突时,毫无置疑,宪法的价值实现高于刑罚的价值实现。因此,保障服刑人员权利与义务,实现了法律的最高价值。

第二,建立“监狱社区”,是否会弱化刑罚目的?正如司法部郭建安研究员所言:“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的非监禁措施,当前在西方又出现了刑罚向以和解与赔偿为主的所谓‘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从刑罚演进的历史中,除了可以看到人类认识的变化与时代的进步,还展现了从对正义的追求到对更务实的解决“后面怎么办”。 建立“监狱社区”顺应了这一趋势,注重对服刑人员权利的救助,化解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一味地惩罚。“监狱社区”试图体现这样的理念,并非只有惩罚才能达到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和制止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刑罚最终目的。

五、建立“监狱社区”的可行性

(一)社会观念、理念与认识的变化及社会职责意识的树立,是建立“监狱社区”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很多西方观念和理论的传入提供了一些管理和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法。在诸多的观念和理念认识中,以下几个理念和认识对于“监狱社区”建立有很大促进作用。

一是“大社会”理念对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冲击。我国一直是政府主导社会管理,政府和社会职责混淆,致使职责混乱、社会管理出现盲点和空白。西方社会“小政府、大社会”观念理念传入我国,人们开始思考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前政府承担了太多社会责任,现在渐渐回归到政府和社会各担其责。监狱作为国家机器,其职能就是看管好服刑人员,但现在的监狱为了管好服刑人员,无限放大其职能,不得不承担服刑人员医疗防疫、教育、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职能,这些职能的承担让监狱负担沉重,甚至削弱了改造功能。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监狱无法承担所有的职责,“大社会”理念让社会各界开始认识到自身对犯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标签理论为“监狱社区”模式的建立提供了社会认识基础。标签理论是从西方引入影响比较大的社会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一个人被贴上“标签”,是与周围环境的社会成员对他及其行为的定义过程密切相关。“越轨者”在被张贴标签后冷漠、轻视等社会反应会促使越轨者踏上“越轨生涯”。标签理论强调社会反应对被贴上标签的越轨者的催化作用。建立“监狱社区”最重要的作用是告诉服刑人员和社会,服刑人员也是正常人,社会并未抛弃他们,他们在社会上的联系与纽带还受到社会关照,服刑人员只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失去了一些外在自由。这对服刑人员有一种积极暗示:“我还可以顺利回归到这个社会,这个社会还是接纳我的。”对于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都能重新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对社会来说,也更容易接纳他们。

三是顺应当前社会管理的短板理论。此理论是说盛水的木桶其中一块木板很短,木桶的盛水量被这块短板决定。短板理论其实就是哲学上讲的主要矛盾,只有明白事物的薄弱环节,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监狱是整个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集中的区域,相当于社会木桶中最短的木板。通过“监狱社区”平台,缓和服刑人员和社会的对立,为刑释人员走向社会提供诸多便利,从社会角度改善犯罪土壤,消除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情状。

(二)社区化发展为“监狱社区”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平台。开放改革拉开了社会体制和结构转型的序幕。顺应这一变化,我国政府开始探讨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并引入社区管理模式。2000年11月,国家民政部颁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和任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区管理模式逐渐普及,社区管理已成为一种趋势。“监狱社区”构想则顺应了这一趋势,结合当前监狱管理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试图整合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借力解决监狱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

六、“监狱社区”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监狱社区”作为专能社区,离不开我国现行社区管理的大框架。当前社区管理形成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体制,适用于“监狱社区”。

(一)管理机构。当前我国社区隶属于政府民政部门,“监狱社区”作为一个特殊专能社区,也应隶属于民政部门。这样构想的基础是,“监狱社区”需要解决的诸如抚养、赡养及养老等问题都与民政部门息息相关。

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在社区实际运转中,社区服务主要管理者是街道和乡镇,这与街道、乡镇是社区服务依存的场所分不开。因此“监狱社区”在建立和运转中,必须与上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权力辖区。同时,“监狱社区”管理对象是监狱服刑人员,处理好与监狱的管辖范围和职权界限也很重要。此外,借助“监狱社区”,有利于一些非政府组织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帮教和救助得以实现并能常态化。

因此,“监狱社区”管理机构呈多样性,既有政府管理机构,又有非政府管理机构;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平行管理机构;既与监狱密切相关,也架起社会组织和服刑人员的桥梁。这样设置表面上看,似乎有些混乱,但却能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监狱社区”作用和效率最大化。

(二)组织机构和配置及人员要求。参照普通社区机构建制确定“监狱社区”机构及人员配备。社区机构人员配置是按照社区人数决定的,以西安市为例,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户以上的配置6~7人。考虑到“监狱社区”服刑人员的确定性和针对性很明确,按照监狱押犯人数来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监狱押犯在1000~2000人的,设置4~5人,2000人以上押犯的,每增加500人可酌情增加1人,以此类推。

考虑到“监狱社区”的专能特点,其工作人员与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相比,不能忽视其特殊性。目前西安社区工作人员主要是竞聘和招聘,建议“监狱社区”应该以招聘为主,但前提是熟悉监狱相关法规和监狱业务常识。虽然监狱干警到“监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优势,不失为一种选择,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狱警察公务员身份和社区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差异带来的不便,暂时不予考虑。

七、“监狱社区”职能

(一)帮助部分服刑人员承担对家庭的抚育、抚养和赡养问题。罪犯进了监狱,但其家庭关系不会消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会随着其进监狱而消失或者中断。设置“监狱社区”,一方面借助社会民政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完成这些切实存在、本该他们承担的、现有条件下却无力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实现了监狱惩罚改造职能与社会权利义务职能的密切配合。具体来说:在子女教育抚育问题上,现行9年义务教育使得问题凸显在高中和大学阶段,运用“监狱社区”平台和力量争取助学计划、帮扶计划可以解决服刑人员子女教育问题;配偶抚养问题,集中在服刑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人群。我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其中全民低保覆盖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监狱社区”不但可以全面摸清刑释人员的着落问题,还能为具备领取低保的服刑人员配偶提供各种便利。这对于促进服刑人员安心服刑接受改造,作用不言而喻;在赡养问题上,服刑人员父母能自食其力固然不存在问题,但还有部分服刑人员的父母在承受现实存在的“白眼”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自身无人赡养的窘状。由“监狱社区”直接出面,能让服刑人员家人免遭尴尬,更让服刑人员及其家人感受到社会的接纳和包容,增加社会和谐度。

(二)解决服刑人员医疗问题。我国《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服刑人员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实际上监狱服刑人员医疗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名义上的医疗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实际上监狱押犯医疗费用远远不够,严重超支,监狱不堪重负。有些监狱在不得已情况下,常常在自愿原则下要求有条件的犯人家庭承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服刑人员的医疗费问题成为近年来监狱一项非常沉重的负担;法律对服刑人员医疗责任界限的模糊,使得监狱实际承担着服刑人员医疗无限责任。法律规定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但在责任上却无详细界限规定,应该为哪些病救治、救治到什么程度、救治的时间界限、救治的限度是否该不计成本,这些问题不解决,很容易引起监狱与服刑人员家属之间的纠纷;由于监狱医疗经费极其紧张,使得监狱医疗机构设施大大落后社会医疗机构;医科院校学生受公务员招考条件限制,加上监狱环境封闭,医疗民警与外界交流少,面对患者极其有限,医术水平提高缓慢。

以上监狱医疗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社区”可以得到解决。第一,“监狱社区”建立自己的社区医院,纳入当地卫生系统统一管辖和配置。在医疗机构设置上添加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人员组成上加强防范和应对能力。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或者社区医院解决不了的疾病,由社区医院出面联系社会医院,及时反馈危急重病的发展诊治过程,做好服刑人员疾病的救治。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监狱法》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医疗列入所在地区的卫生计划。第二、建立“监狱社区”医疗医保。当前正在实施建立全社会人员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在2010年提出:“要加快速度,加大力度,要让每一个人都有医疗保险。”这为服刑人员加入医疗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医保实质上就是集中社会力量实现病有所医。通过“监狱社区”,让服刑人员加入医疗保险,不论是以农村合作医疗形式,还是以城镇居民医保形式,这些留待以后探讨,区别就是缴纳费用问题,而费用问题可以选择各种形式加以解决。第三、“监狱社区”明确医疗界限,即使产生医疗纠纷,也属于“监狱社区”和服刑人员家属之间的问题。建立“监狱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由“监狱社区”的医疗机构承担,“监狱社区”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狱亦明确自己的职责。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譬如服刑人员出狱后怎么和社会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险有序衔接也需要明确,这些都是在实践中需要研究和加强的问题。

(三)解决刑释人员养老问题。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解决服刑人员尤其是年迈刑释人员养老问题也摆在面前。将服刑人员养老问题纳入全民养老保险范围,实现“老有所养”,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意味着服刑人员对出狱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利于社会稳定。“监狱社区”的建立恰恰为解决服刑人员的养老问题提供了实现平台。进入到操作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是以“城居保(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在我国现有户籍制的管理下,这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是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的钱由谁来交?监狱自身负担已经很重,无法提供这么多资金。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不一,能够负担的起另当别论,负担不起的,资金问题如何解决?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金吗?对此笔者有这样的考虑和设计:资金一方面靠政府,一方面靠“助保工程”,还有一部分靠家属资助。基于此,也可将养老保险按照城居保那样分为等级,犯人可根据家庭条件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档次。三是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养老保险如何实现和社会有序衔接?对此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社会上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的规定。“监狱社区”办理养老保险有延续性,原来一直参与的,续接上;原来没有参加的,由“监狱社区”来办理;出狱后开具证明,保证养老保险的延续性。

针对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险,在办理时,应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类罪犯随着生命被剥夺,不涉及养老问题;一类是死缓无期且刑期较长的罪犯,不得不涉及未来的养老问题;一类是刑期短的罪犯。

(四)解决服刑人员文化职业技能教育问题。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对于服刑人员出狱后自谋生路和尽快融入社会,是极其必要的。按照“监狱社区”能够承担的教育职能,将社区教育职能分为三大类:一是文化教育,由“监狱社区”出面从社会上聘用专业教员;二是职业技能教育,使犯人掌握一技之能,在释放后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从而使服刑人员在释放后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三是各类讲座等,由“监狱社区”和各种社会力量合作,出面为服刑人员举办各类开拓视野、增长见闻的讲座。

(五)“监狱社区”要历经逐步完善的发展路径。譬如在满足和培养服刑人员文化生活需求上,通过“监狱社区”平台,运用社会力量为服刑人员提供文化娱乐设施或培训,让高墙里的犯人也能受到文化熏陶等。另外,还有一些针对残疾人的权利,可以扩展到服刑中的残疾人员,等等问题,都可以在“监狱社区”建立后渐渐推进和完善。

八、“监狱社区”的利弊思考

一方面,“监狱社区”利于化解服刑人员的对抗情绪,引导他们弃恶从善,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服刑人员走出监狱,生活各方面有保障,能感受到社会对其的接纳和宽容,绝大多数人都会安分守己,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机关,由于缺乏类似“监狱社区”这样的机构来解决服刑人员除接受惩罚和改造之外的其他问题,使得监狱承担了太多的责任,而“监狱社区”的建立恰恰帮助监狱解决了这一困境。宏观地看,建立“监狱社区”实质上是对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在制度创新上的有益探索。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全社会对监狱和服刑人员的关注和责任。

建立“监狱社区”的顾虑:一是从刑罚目的及正义价值的实现上,“监狱社区”是否弱化了监狱的刑罚功能;二是“监狱社区”过多解决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是否会丧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使服刑人员无所顾忌地再去危害社会;三是从应然和实然性上,预期会让服刑人员减轻出狱后的生活之忧,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但从实然角度出发,理论上的预测也许会与实际预期走相反的路径。

“监狱社区”是一个新名词和新生事物,但其内容和做法,尤其是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险的探索,关于用社会力量帮助解决监狱教育文化及对服刑人员家人帮困扶困方面的做法,在全国很多监狱已有实践。“监狱社区”构想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理论论证。在此,将培根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课题组组长:

高秦安(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柳万立(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参与人:

郭根玉(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党保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调研员)

执笔人:

杨海燕(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责任编辑 赵海鸥)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监狱社区
社区大作战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论监狱企业立法
3D打印社区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欢迎你到监狱来
面对聪明的罪犯,监狱还关的住吗?
大选登记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