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思明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实际的执政党,新生政权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彻底摧毁旧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依法确定人民的权利、国家政权的性质等核心问题,即宪法问题。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指出:“关于宪法,近期内不会颁布,过早颁布也是不利的,但目前应该着手研究。”[1](PP335-336)1949年9月29日,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新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制宪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代行宪法职能,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法律基础和依据。
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之际,毛泽东积极倡导宪法的制定,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P328)毛泽东积极组织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这部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它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胜利召开。大会的五项主要议题之一,即逐步地、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大会在总结了法治建设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并围绕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前进方向。董必武同志还在大会上做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3](P346)他还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3](P352)
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中共八大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和精神没能得到延续。这一方面是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带来的垂直领导、计划调拨、高度集权直接与法律上要求的平等自由、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相排斥;另一方面受战争年代阶级斗争观念影响,易于将国内外斗争形势扩大化和复杂化,而党更习惯于采取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必然对法制造成严重冲击。随着一波接一波的群众运动,公检法司机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人治主宰一切,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和摧残,社会主义法制严重倒退,陷入了空前浩劫,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几乎丧失殆尽。据统计,1957-1976年人大的立法工作几乎停滞。在此阶段,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一部法律。[4]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了拨乱反正。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6 字方针由此面世。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指出了我们党内存在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指示》把能否严格执行《刑法》等七部法律,作为“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 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特别强调了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尽管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是法治还是人治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自己的著作和讲话中反复论证过这个问题。例如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包括(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在内,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合和从不同角度论证并一再强调,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身上。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时指出,我们今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为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5]
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特别是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不再把法当作党的政策的补充,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人要依法办事,强调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改变过去那种“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局面,确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P146)的新局面。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更加明确了党与法的关系。江泽民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代表,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199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1991年江泽民同志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6](P156)
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6](P511)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而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在起草十五大报告的过程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十五大第一次用“法治”代替“法制”,提出了“法治”目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目标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
第一,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做出的重大战略性的调整;也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符合历史发展需要;更是中国走上稳定、富强道路的必然选择。
第三,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法制,从而构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对内要求通过健全党的规章制度,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执行;对外要求通过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等等,保证人们权利得以实现。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要求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完善各个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制度,促使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第四,探索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即要具备良法,要维护法律权威,要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江泽民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他认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通过道德建设来补充法治的不足。
第五,要求党必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因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与成败。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党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7]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同志为领导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
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一道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在治国方略、国家制度建构上彻底摒弃了“人治”的影响,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草案,在宪法中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提出了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修改,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8]在中国的法治历程中,2004年发生了六件标志性的大事: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 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其二,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特征之首。
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P27)
胡锦涛同志领导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此外,胡锦涛同志还不断提出民主法治建设新概念,丰富依法治国思想。一是依法执政。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年11月,胡锦涛同志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三是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四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这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提速,是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重要成果。在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人民日报》发表的庆祝新中国成立64 周年的《为现代中国凝聚梦想力量》社论指出,熔铸“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亟待大力构筑法治化基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让更多人获得人生出彩的机会。[10]“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迈入新征程——法治中国作为全体中国人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而是有着丰富内涵的现实目标。[11]
(一)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削弱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领导国家。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二)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12]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着力强化法律实施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任务。但是,要在中国树立法律信仰,养成全民自觉守法意识,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全会要求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且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四)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则有致命破坏作用。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改革与之相配套,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是司法改革。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9](P55)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2]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公正的重要性,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实践证明,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以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即使决心再大,法律再全,措施再好,要保证执政者始终清正廉洁是比较困难的。[13](P342)“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加强对实施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各种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将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2]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六)积极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应当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尊崇,否则定将沦为口号。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更加重视普法工作,不但要让人民“知法、守法”,更要让人民“懂法、用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9](P28)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2]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七)大力建设法治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作为骨干力量。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一方面强调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推进了法律职业化,还对广大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八)逐步提高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
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建设法治中国,广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主导力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9](P28)这是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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